英国银行法

英国银行法是指英国银行法,以控制银行的活动。

历史

英格兰银行充当英国中央银行,影响了私人银行支付的利率,以实现通货膨胀,增长和就业的目标。

英格兰银行最初是由1694年《英格兰银行法》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建立的,以与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筹集资金。 1720年,南海公司投机泡沫中倒闭后,英格兰银行成为了主要的金融机构,并担任英国政府和其他私人银行的银行家。

英格兰银行只需成为最大的金融机构,就可以通过更改银行银行帐户的利率来影响其他银行向企业和消费者收取的利率。 《英格兰银行法》 1716年扩大了其借贷权。 1797年《银行限制法》取消了将票据按需转换为黄金的要求。 1844年《银行宪章法》授予银行发行纸币和硬币的唯一权利。它在19世纪的紧急情况下也充当了贷方,以资助面临崩溃的银行。由于其权力,许多人认为英格兰银行应该有更多的公共职责和监督。 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其国有化。 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在《英格兰银行法》中找到了目前的宪法,并保证了一定程度的行动独立性。

中央银行

英国银行业有两个主要部分。首先,英格兰银行管理货币政策,影响利率通货膨胀就业,并通过HM财政部保诚的监管机构金融行为当局来规范银行市场。其次,有私人银行和一些非共享持有人银行(合作社,共同或建筑社会),可为消费者和商业客户提供信用。借贷(以后再偿还债务)对于人们扩大业务,投资新企业或购买宝贵资产的速度比储蓄更快。银行每天都会估计借款人成功或失败的前景,并根据其对风险的预测(或类似风险投资的平均风险)的债务偿还利率。如果所有银行共同借出更多的钱,这意味着企业将做更多的事情,可能会雇用更多的人,并且从长远来看,企业企业的富有成效,社会的繁荣就会增加。如果银行收取的利息是人们负担不起的,或者银行借出了太多的钱来企业,那些没有生产力的冒险,经济增长将放缓,停滞,有时会崩溃。尽管英国银行(英格兰银行除外)是股东或相互所有的银行,但许多国家经营公共零售银行(用于消费者)和公共投资银行(用于企业)。自2007 - 2008的金融危机以来

中央银行治理

根据《 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第1条,该银行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是“由女王je下任命”的,实际上是总理。这包括英格兰银行(目前安德鲁·贝利)的州长和多达14名董事(目前有12、9名男子和3名妇女)。州长最多可以任职8年,副州长最多10年,但只有在他们获得政治职位,为银行工作,缺席3个月以上,破产或“破产或”才能将其删除。无法或不适合担任成员的职能”。这使得罢免了,并有可能进行法院审查。董事小组委员会设定为所有董事付费,而不是像议会这样的非冲突机构。

利率

英格兰银行为货币政策提供财务和支持,并可能影响私人银行的利率。银行最重要的功能可能是管理货币政策。这会影响增长和就业。根据BEA 1998第11条,其目标是(a)“维持价格稳定性,(b)在此维护,以支持女王je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包括其增长和就业目标。”根据第12条,财政部每年都会对“价格稳定”和“经济政策”进行解释,以及通货膨胀目标。为了改变通货膨胀,英格兰银行有三种主要的政策选择。首先,它执行“公开市场运营”,以不同的利率买卖银行的债券(即以较高或更低的利息向银行借贷,已知的“折扣”),回购政府债券(“ Repos ”)或出售它们,并以不同的利率向银行信贷。这将通过影响经济中的货币数量来影响利率银行的收费(中央银行的支出更多意味着更多的钱,因此利息较低),但也可能不会。其次,英格兰银行可以指示银行保持不同或更低的储备与其贷款成比例。第三,英格兰银行可以指示私人银行采用特定的押金或贷款政策,以特定的量或利率采用。但是,财政部仅在“极端经济环境”下向英格兰银行下达命令。这应该确保对货币政策的变化进行中立,并且在选举之前不会制造人造繁荣。

私人银行监督

私人银行治理

英国最大的银行是汇丰银行巴克莱NatwestLloyds Bank

在中央银行以外,银行主要是作为利润的公司经营的,对客户而言没有有意义的代表。这意味着,适用2006年《公司法》中的标准规则。

董事和股东

董事通常由提名委员会的现有董事任命,除非公司的成员(始终以多数票)将其删除。银行董事在很大程度上设定了自己的薪水,将任务委派给了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大多数股东是资产经理,与养老金,人寿保险或共同基金所带来的其他人的资金进行投票,他们本来可以与董事会互动,但很少有明确的渠道代表最终的投资者。资产经理很少有人通过衍生索赔来违反董事的职责(因过失或利益冲突)。

凯伊评论(Kay Review)( 2014年)对股票市场的短期和长期思考以及《沃克评论》(Walker Review, 2009年)对“短期主义”的担忧已经写了。这些尚未检查机构投资者的责任,以及用他人的钱投票的资产经理。

员工权利

2013年信贷机构指令以外,除了一般框架之外,还有一些附加的治理要求:例如,必须明确定义董事的职责,并且应该有一项政策,以确保性别和种族余额。如果英国在董事会上有雇员代表,那么至少有一个雇员必须坐在薪酬委员会中,但尚未采取此步骤。信用机构指令2013年2013/36/欧盟第95条规定,“如果雇员代表...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薪酬委员会应包括一名或更多员工代表。”

许可和护照

通过银行许可系统有一些公众监督。根据《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9条,有一个“一般禁令”,即进行“受管制活动”,包括接受公众的存款而没有权力。英国两个主要监管机构是保诚的监管机构金融行为管理局。一旦银行在英国或其他成员国获得授权后,它可能会根据东道国规则的条款在整个欧盟运作:它具有“护照”,使其在内部市场中赋予其建立自由

客户权利

政府最终保证银行体系。到2009年,英国政府已被迫将北岩布拉德福德和宾利国有化,苏格兰皇家银行HBOS-LLOYDS TSB的一部分。 2009年《银行法》包含一个制定系统,以阻止银行家破产的系统性危机。

尽管银行在公共机构的支持下执行基本的经济职能,但银行客户的权利通常仅限于合同。

客户帐户

总的来说,客户获得了非常有限的保护。 1974年第140A至140D节《消费者信用法》禁止不公平的信贷关系,包括勒索利率。 《 2015年《消费者权利法》第62至65节禁止造成违反真诚的术语,造成重大失衡,但法院尚未以有意义的方式对消费者使用这些规则。最重要的是,由于Foley v Hill法院拒绝将资金存入银行帐户中的客户失去任何财产权利:显然,他们只有偿还债务的合同索赔。如果客户的存款确实拥有财产权,他们将能够在银行的破产后索取他们的钱,如果货币错误偿还的钱,请追溯到这笔钱,并(遵守协议)对这笔钱的索赔利润。但是,法院否认银行客户拥有财产权。同一职位通常在全球银行业务中蔓延,而议会尚未借此机会确保银行提供客户货币作为财产的账户。

存款保护

由于无力偿债银行并不能使客户能够作为财产权利(仅合同)收回其资金,因此政府发现有必要公开保证存款人的储蓄。这是在大萧条开始的模型之后,美国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防止银行运行。 2017年,英国保证了高达85,000英镑的存款,反映了欧盟最低保证金100,000欧元。

市场

破产

由于银行债务被锁定在国际金融网络的情况下,由于任何银行倒闭的后果,政府发现实际上有必要防止银行无力偿债。该系统始于2008年《银行(特殊规定》)法案北部岩石国有化的紧急立法》,第二年已重铸。根据《 2009年银行法》,如果银行陷入破产,政府可能会(通常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受到威胁)追求三种“稳定选择”之一。英格兰银行将试图确保失败的银行被出售给另一个私营部门购买者,建立一家子公司,以运营失败的银行资产(“桥梁银行”),或者让英国财政部直接拿走股份“临时公众所有权” 。这将消灭股东,但将保持债权人的主张完好无损。

1986年《破产法》的所有其他标准规则适用,包括不法交易规定以及1986年公司董事取消资格的规则。

资本要求

根据国际银行集团的“巴塞尔三世”计划,一种预防银行破产的时尚方法是要求银行根据其贷款的风险来持有更多的储备金。欧盟在《 2013年资本要求条例》中的广泛规则详细实现了这一目标,例如,如果持有合理的政府债务,则需要按比例储备,但如果持有抵押支持证券,则需要更多。目前尚不清楚资本缺乏是问题的根本原因,尽管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提倡它。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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