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对可转让证券指令进行集体投资的承诺

在可转让证券指令UCITS2009/65/EC集体投资的承诺是合并的欧盟指令,允许集体投资计划在一个成员国的单个授权下在整个欧盟自由运作。欧盟成员国有权有其他监管要求,以使投资者受益。

进化

1985年通过的指令85/611/EEC的目的是允许投资于可转让证券开放式资金在每个成员国都受到相同的法规。希望一旦在整个欧洲建立了这样的立法统一性,就可以在一个成员国授权的资金在每个会员国的公众中出售给公众,而无需进一步的授权,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欧盟在欧洲建立金融服务单一市场的目标。

现实与在每个成员国中的个别营销规则中的预期有所不同,这在每个成员国中造成了跨境营销ucits的障碍。此外,对UCIT的允许投资的有限定义削弱了UCITS的营销可能性。因此,在1990年代初期,提出了修改1985年指令,并更加成功地协调整个欧洲法律的建议。

这些讨论虽然导致了UCITS II指令草案,但随后被放弃了,因为当部长委员会无法达到共同立场时,这太雄心勃勃了。

1998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新提案,该提案分为两个部分(产品提案和服务提供商提案),该提案试图修改1985年的指令。这些建议最终于2001年12月通过,被称为“ UCITS III”。

管理指令

指令2001/107/EC旨在为管理公司提供“欧洲护照”,以在整个欧盟进行运营,并扩大他们允许进行的活动。它还介绍了简化的招股说明书的概念,该招股说明书旨在以简化的格式提供更易于访问和全面的信息,以帮助整个欧洲UCIT的跨境营销。

产品指令

指令2001/108/EC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允许资金投资于更广泛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来消除集体投资基金单位跨境营销的障碍,在每个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中都对每一个中的规定都进行了相同的规定会员国。所有UCITS资金都必须遵守相同的投资限制。

集体投资基金可以申请UCITS身份,以便允许在欧盟范围内营销。这个概念是在整个欧盟建立一个单一的基金市场。目的是,在更大的市场中,规模经济将降低投资经理的成本,这可以传递给消费者。

在整个欧洲,大约6.8万亿欧元用于集体投资。在这些资金中,约有76%是UCITS。

ucits iv

UCITS IV指令的提案已于2009年1月13日获得欧洲议会的批准,并由欧盟理事会作为2009/65/EC的欧盟委员会,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这通过介绍UCITS III指令,通过介绍UCITS III指令。以下更改,

  • 通知程序
  • 关键投资者信息文件
  • 合并的改编框架
  • 主馈结构
  • 成员国监督当局之间的合作
  • 管理公司护照

UCITS v

2014年7月23日,欧洲联盟通过了2014年/91/欧盟(“ UCITS V ”)指令,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与对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有关的托管,薪酬政策和制裁措施的集体投资有关。

UCITS V可以与替代投资基金经理指令(“ AIFMD ”)(欧盟指令2011/61/eu)进行比较,这是对冲基金和替代投资的平行法规。

UCITS V介绍了有关UCITS存款人的新规则,例如有资格担任此角色的实体,其任务,代表团安排以及存款人的责任以及适用于基金经理的一般报酬原则。

根据UCITS立法(而不是AIFMD下的),保存人作为特定职能。保存人可以将其保管职能委派给第三方保管人(但没有其他存放职能。

UCITS V指令需要为投资者制作关键的投资者信息文件或KIID。

卢森堡(Luxembourg特别是2010年法律的第一部分,IV和V部分。

UCITS VI

提案涉及UCITS V以外的其他领域。总而言之,这是提出的主题:1。合格的资产和使用衍生品 - 是否有必要限制在多边平台上交易的合格衍生物的范围并被清除。由中央对手; 2.有效的投资组合管理技术 - 目前的标准(例如,关于资格,流动性和多元化)是否需要修改; 3.非处方衍生产品('otc') - 评估UCITS限制对手4时应如何处理OTC衍生交易。非凡的流动性管理规则 - 是否需要一个共同的框架来处理在处理中的流动性瓶颈例外情况或其他情况; 5.保存护照 - 是否应该引入保存护照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工作; 6.货币市场基金1 - 是否提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和/或需要在欧盟一级进行协调的法规; 7.长期投资 - (a)如何访问零售投资者以及如何实施和监管; (b)应该将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用于此类资产; (c)多元化规则是否需要确保足够的流动性; 8.改进UCITS IV框架 - 例如,UCITS指令的第64(1)条要求UCITS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信息:(i)普通UCITS转换为喂食器UCITS; (ii)主人UCIT的变化。就目前而言,这并不涵盖第三种可能的情况,即馈线UCITS转化为普通ucits的情况。这种转换可能会导致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内容

  • CH I,主题,范围和定义
  • CH II,UCITS的授权
  • CH III,关于管理公司的义务
    • 第1节,从事业务的条件;第2条,与第三国的关系;第3节,操作条件;第4节,建立自由和提供服务的自由
  • CH IV,关于存放人的义务
  • CH V,关于投资公司的义务
    • 第1节,从事业务的条件;第2节,操作条件;第3节,关于存放人的义务
  • CH VI,UCITS的合并
    • 第1节,原则,授权和批准;第2条,第三方控制,单位持有人的信息和其他单位持有人的权利;第3条,成本和生效
  • Ch VII,有关UCITS投资政策的义务
  • CH VIII,主馈结构
    • 第1节,范围和批准;第2节,馈线UCIT和主UCITS的共同规定;三个存款人和审核员;第4节,馈线UCITS的强制性信息和营销传播;第5节,将现有UCITS转换为馈线UCITS和主UCITS的变化;第6条,义务和主管当局
  • CH IX,有关信息提供给投资者的义务
    • 第1条,招股说明书和期刊报告;第2节,其他信息的出版;第3节,主要投资者信息
  • CH X,UCITS的一般义务
  • CH XI的特殊规定适用于在其他成员国销售其单位的UCIT
  • Ch XII,有关负责授权和监督当局的规定
  • Ch XIII,委派的行为和执行权
  • CH XI,贬损,过渡和最终条款

资产分配

截至2019年,5/10/40规则指出,除某些例外,资金只能在单个发行人中投资10%,而集中投资超过5%的投资不得超过投资组合总投资组合的40%。

UCITS III在2003年允许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足投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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