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院(美国)
在美国,州法院对与美国州的某种联系有纠纷管辖权。州法院处理美国绝大多数民事和刑事案件;在人员和案件上,美国联邦法院都小得多,并且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各州经常提供其审判法院具有一般管辖权(听取了存在个人管辖权并不授予另一个法院的所有事项),并且州审判法院定期与联邦法院同时进行管辖权。联邦法院是有限管辖权的法院,其主题管辖权仅根据联邦法律出现。
每个国家“可以自由地组织其合适的法院”,因此,“没有两个州具有相同的法院结构”。通常,州法院是普通法法院,并应用其各自的州法律和程序来裁决案件。他们是根据州法院等级制度的州宪法,州法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来组织和申请法律的。在适用的情况下,他们还适用联邦法律,或者需要从其他司法管辖区选择法律。通常,一个通常被称为法官的司法官员通过主持有争议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来行使原始管辖权,这些犯罪或民事诉讼最终在审判中进行了审判,尽管大多数事项都没有进行审判。下级上诉法院的小组可以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决。通常,也有一个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负责监督法院制度。在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事项中,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州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包括拒绝审理最终上诉)(这也有权酌情拒绝听到他们的声音)。
州法院类型
初审法庭
州法院的案件始于审判法院,该法院提起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案件进行听证或审判时最终提出证据。这些法院的审判通常只有经过广泛的审前诉讼,在超过90%的案件中导致在民事案件中做出违约判决,协议解决此案或辩诉交易解决刑事案件或对案件的审前决议由法官以案情或程序为基础。尽管据说美国是一个高度诉讼的社会,但实际上很少有案件提出陪审团的判决和最终判决,更不用说提出上诉的上诉意见了。换句话说,在美国法学院研究的判例法并不能反映出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方式,而是通过“在法律的阴影下进行讨价还价”。
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州以外的领土,例如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萨摩亚地区,通常具有根据联邦或领土法建立的法院制度,该制度替代了州法院制度,并且与普通的联邦法院系统不同。
州审判法院通常位于通常位于县席位的法院中。即使州初审法院在司法区中包括一个以上的县,州初审法院从诉讼人的角度就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县席位上举行常规会议并不少见基于法院。
上诉法院
如果其中一名诉讼人对下级法院的裁决不满意,则可能会在上诉中提起此事(但由于第五修正案保护对双重危险的保护,州可能不会对刑事审判的无罪释放。通常,中级上诉法院,如果该州有一个,通常称为州上诉法院,将审查初审法院的裁决。如果仍然不满意,诉讼人可以向州最高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通常称为州最高法院,通常位于州首府或附近。通常,与民法同行不同,美国的上诉法院通常不允许纠正有关上诉案件的事实的错误,只有法律错误,或者在审判法庭记录中没有支持的事实。
市法院
许多州的管辖权有限(劣等管辖权)的法院主持,例如,和平的地方法官或正义,听取了刑事提审,并尝试了犯罪罪行和小规定的民事案件。有限管辖权法院的上诉经常向州审判法院发出一般管辖权法院,而不是上诉法院。
较大的城市经常有城市法院(也称为市法院),听取交通犯罪和违反城市条例的行为;在某些州,例如纽约,这些法院具有更广泛的管辖权,也可以处理小额索赔和轻罪。其他有限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lderman的法院,警察法院,市长法院,录音机法院,县法院,县法院,遗嘱法院,市法院,少年法院,少年法院,索赔法院,普通法院,家庭法院,家庭法院,小额索赔法院,小额索赔法院,小额索赔法院,小额索赔税务法庭,水法法院(在一些西方国家,例如科罗拉多州和蒙大拿州)以及工人赔偿法院(罗德岛)。
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将有限管辖权的法院描述为“司法的讨价还价地下室”,那里的程序通常是非正式的,义务质量很差。在仍在使用和平或同等司法官员的州的州中,许多有限管辖权法院的法官是从未上过法学院或通过律师律师考试的外行。
有限管辖权的法院不应与其他国家 /地区的行政法院相混淆。由于严格分离美国宪法施加的权力,美国不使用行政法院。相反,在联邦和州一级,行政法法官(ALJ)主持行政部门机构内部的法庭(尽管他们的决定通常可以向司法部门的真实法官提出上诉)。在州政府中,ALJ处理诸如驾驶执照吊销,工人赔偿索赔,失业保险索赔和土地使用纠纷等事项。
上级法院
所有这些法院都与普通管辖权法院(也称为“上级管辖权”)区分开来,这是默认类型的审判法院,可以审理任何案件,而这些案件在有限管辖权的法院首次不需要审理。大多数此类案件是民事案件,涉及大量金钱或因强奸和谋杀等重罪而引起的刑事案件。通常,重罪是在普通管辖法院中处理的,而轻罪和其他较少的罪行则在劣等管辖区法院处理。与大多数欧洲法院(在普通法和民法国家中)不同,美国州法院通常没有单独处理严重犯罪的法院;管辖权在于法院处理给定县的所有其他重罪案件。但是,许多处理刑事案件的州法院都有单独的师或法官分配来处理某些类型的犯罪,例如毒品法院,有时也称为“解决问题的法院”。
与有限管辖权的法院相比,一般管辖权法院往往会得到更好的资助,人员更好,更专业,更有尊严,更庄严。他们还倾向于对较大的地理区域和更多人具有管辖权。
像加利福尼亚这样的一些州将所有普通和劣等管辖权的法院统一,以使司法程序更加有效。在此类司法系统中,审判法院内仍有有限管辖权的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经常占据其曾经作为有限管辖权的独立法院所占据的完全相同的设施。但是,作为行政部门,可以由每个初审法院的主席法官酌情重新安排部门,以应对改变案件的案件。
州法院法官
与联邦法院不同,美国参议院确认任职期限的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绝大多数州都有一些选举的法官,而某些法官则被任命。司法任命的方法差异很大。
选举州法院法官的美国习惯起源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和第78号联邦主义者,其中汉密尔顿(Hamilton)对司法机构分离权力的观念进行了根本性的重新概念化。在汉密尔顿之前,英国人和美国人民都认为法官仅仅是皇家当局的附属,而政府只有两个分支机构,即行政人员和立法。汉密尔顿(Hamilton)暗示,后来又提出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美国法官在立法机关和高管负责执行人民意志(流行的主权)的责任,这扩展了制定法律的权力(通过判例法)。因此,如果司法机构是政府的第三个分支,而法官是人民的代理人,那么像其他分支机构一样,他们应该由人民选出。但是,党派司法选举的问题导致许多州后来采用司法任命制度,同时还将保留选举作为对任命的法官的检查。
州法院法官通常是有一些政治参与的杰出律师,他们正在替补席上从事第二职业。但是,少数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或小镇的有限管辖权审判法院中,他们通常是当选职位的。
州法官以前担任检察官或刑事辩护律师或审判律师的少数份额不成比例,尽管不需要作为律师担任法官。司法机构不是美国法律制度中的独立职业,因为它在许多民法司法管辖区中。尽管在许多民法管辖区中,共同的司法职业涉及在职业生涯中晋升为更高级法院的入门级任务,但没有美国法院制度在较低的司法职位上获得经验。
尽管许多国家认为刑事检察官是司法部门的一部分,但在美国,所有刑事检察官都被视为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在美国法律实践中,所有承认法律惯例的律师都被称为“法院官员”这一事实是一个法律小说,它引起了人们对所有律师所拥有的特殊职业道德义务的关注,这并不意味着,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律师都是司法部门的雇员或代理人。
州法院的法官通常比联邦司法机构的薪水更少,员工较小,并且处理更大的案件。
国家之间的差异
上述摘要只是非常粗略的概括。从一个州法院制度到下一个,尽管大多数州的趋势是合理化和简化的趋势,但有很多“奇怪”和“额外的皱纹”:“历史上的回到越远,情况就越困惑,情况就变得越来越困惑”。
- 特拉华州,密西西比州,新泽西州,田纳西州和怀俄明州在“法院”和“公平法院”( Chancery Court )之间进行了区分。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大多数情况下,虽然法律和公平之间的区别仍然具有某些法律后果,但联邦一级或其他州并未维持单独的法院制度。
- 德克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对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最后手段分别为法院。在所有其他州,有一个法院的最后一个法院。尽管对刑事定罪的附带攻击,例如州一级人身保护令请愿书,通常被认为是技术民事案件,因为它们不是由检察官带来的,并且不寻求定罪犯罪的人,但这些诉讼都是在这两个州中的,但,向最后的刑事刑事法院提出上诉,而不是最后一项不得已的民事法院。
- 纽约的上诉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唯一的上诉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而不是“最高法院”。在纽约,最高法院是普通管辖权法院,既有县审判部门,也有四个区域上诉师,这些司法部是纽约司法机构中等上诉法院。
- 路易斯安那州和波多黎各英联邦的法院是根据民法模式组织的,其程序与所有其他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法院的程序明显不同,这些程序基于英格兰普通法的传统。这些司法管辖区使用的法院程序与在非犯罪案件中的联邦法院和其他州的法院中使用的程序有很大不同。但是,美国宪法要求这些司法管辖区使用与刑事案件中其他美国司法管辖区类似的程序。
- 通常,不需要一个州的法院遵守另一州法院的裁决,但是在普通法法律制度中,一个州的法院习惯将其视为其他州的裁决,以作为对法律的有说服力的陈述应该在该州做出决定的国家中,该州明确规定或该州的先前先例无法控制。
- 少数州缺乏中级上诉法院。在这些州,普通管辖法院中的诉讼人通常有权将案件直接上诉给州最高法院。美国法律的伟大非正式传统之一是,每个人通常都有权根据不利判决的优点享有至少一项权利的上诉,但美国最高法院一再裁定上诉不是联邦宪法权利,这意味着州没有义务提供它。许多州的规则允许某些案件(例如死刑案件和选举案件)直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即使大多数民事案件必须首先向中间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 一个主要区别是,各州是否将其普通管辖权审判法院概念化为仅恰好位于特定县或地区的单一统一管辖权法院,或者是一套单独的和平等的法院,每个县或地区一个。第一个职位的最极端指数是纽约,该法院拥有一个最高法院,该法院在整个州都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第二个职位的最极端指数是德克萨斯州,每个审判法院都与单个法官一起构成合法截然不同的实体。德克萨斯州宪法中要求一个法官一名法院的语言要到1985年才固定。因此,德克萨斯州的一个城市法院通常设有多个单一法官审判法院,共享同一县的同时管辖权。
- 在犹他州,民事案件直接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后者有权将案件转交给中级上诉法院,而不是首先向中级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然后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俄克拉荷马州也有类似的结构:民事案件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可以将其转介给民事上诉法院。 (刑事案件向刑事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此类案件没有中间法院)。
州法院处理的事项的性质
民事案件
美国绝大多数非犯罪案件都在州法院而不是联邦法院处理。例如,在科罗拉多州,所有民事案件中约有97%是在州法院提起的,而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中有89%在2002年破产,这是典型的一年。该州只有0.3%的非破产民事案件是在联邦法院提起的。
在州法院提起的所有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收债案件。例如,2002年在科罗拉多州,在较低管辖权法院提起的所有民事案件中,约有87%是收债和驱逐案件,而在普通管辖权法院中,约有60%遗嘱认证案件)是收款,止赎和税收收集案件。在有限管辖权的法院中,民事案件平衡的很大一部分涉及临时限制令,通常是在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并命名更改请愿书(通常是出于儿童监护权原因或与将美国替代品用于非US的替代品有关姓名,婚姻和离婚相关名称更改通常在其他地方处理)。一般管辖范围内民事案件平衡的很大一部分涉及离婚,儿童监护权纠纷,虐待儿童案件,无争议的遗嘱认证委员会以及不涉及工作场所伤害的人身伤害案件(通常是通过非司法工人来处理的'补偿过程)。
许多州法院民事案件会产生快速的违约判决或审前和解,但即使仅考虑实际审判的案件,州法院也是民事案件的主要论坛。 2002年,在科罗拉多州,联邦法院(41个陪审团和38个非陪审团)进行了79项民事审判,在州法院进行了5950项民事审判(300名陪审团和5650个非陪审团)。从本质上讲,即使涉及在不同州的各方居住,所有遗嘱认证和离婚案件也被提出。实际上,几乎所有不动产驱逐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都是在州法院处理的。
州法院系统始终包含一些“一般管辖权”法院。所有能够在州或联邦法律下引起的有能力提出法院的纠纷都可以纳入州法院之一,除非在少数狭窄的案件中,联邦法律专门将管辖权专门限制在联邦法院。联邦司法管辖区中一些最显著的案件是州政府之间的诉讼,涉及大使的诉讼,某些知识产权案件,联邦刑事案件,破产案件,州际班级诉讼案件以及大多数证券欺诈集体诉讼。还有一些联邦法律,只有在州法院才能提起诉讼,例如根据联邦“垃圾传真”法律提出的诉讼。在美国历史上,有时几乎所有小额要求,即使根据联邦法律提出,也必须将其带入州法院。
州法院系统通常对涉及少量美元金额的民事纠纷加快程序(通常低于5,000美元至$ 25,000,具体取决于州法院),其中大多数涉及收集小合同债务(例如未付费信用卡)和房东租赁事项。许多州的主张分歧很小,所有当事方在没有律师的民事案件中进行,通常是在裁判官或和平的正义面前。联邦法院没有平行的小额索赔程序,并将相同的民事规则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这使联邦法院成为私人当事方以少量美元索赔的昂贵场地。
与州法院不同,联邦法院是“有限管辖权”的法院,只能聆听宪法和联邦法规中规定的案件类型(主要是联邦犯罪,根据联邦法律,与美国政府案件案件以及案件以及案件以及案件涉及各方之间的多样性公民身份)。
通常,原告可以将事项带到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因为该事项是根据联邦法律提出的,或者涉及实质性的货币纠纷(截至2007年10月26日,截至2007年10月26日),这是根据州之间的法律产生的。不居住在同一状态。如果原告在此案中向州法院提起诉讼,则被告可以将案件撤销给联邦法院。
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陪审团在州民事案件中没有联邦宪法权利,而并非所有州都保留了其州宪法或州法规中的民事陪审团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在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的所有州,通常都可以提供民事陪审团的审判,通常与其在联邦法院的可用性相似。在这些州,在英格兰殖民地法律中将出现陪审团审判的一般权利,通常包括大多数寻求简单的货币损失的案件,而没有其他救济。实际上,所有民事陪审团审判中约有四分之三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其余的大部分涉及违反合同。在州宪法规定陪审团审判权或开放法院权利的州中,有时被解释为授予某种类型审判的程序权,还可以授予通过的实质性权利。法院涉及普通法可赔偿的各种伤害。
在审判之前,通常通过律师在法院提交的论文进行了非犯罪法院的大多数诉讼。在有限的管辖区法院,经常达成和解的人的初次出现并不少见。在一般管辖权州法院中,在法院外进行的所有审判事项并不少见调解员办公室的私人调解员。
刑事案件
截至2019年,目前约有1,255,689人在美国的监禁中,或者在总计1,430,805名囚犯中有87.7%的人因违反州刑法而被定罪,而不是在联邦法院因违反联邦刑法而被定罪。
由于轻罪和犯罪起诉的比例高于州法院,而不是联邦法院提起的刑事案件的比例高于87.7%。在每个系统中进行的试验数量是说明两个刑事司法系统相对规模的另一种方法。在科罗拉多州,2002年,联邦法院大约有40项刑事审判,在州法院进行了1,898次刑事审判(在少年案件,市政案件和违规案件中不包括数百次准犯罪审判),因此只有约2 %的刑事审判刑事审判在联邦法院进行。在美国法院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陪审团审判(在美国法院进行的六项陪审团审判中,大约五项审判)进行。
州法院对印度保留的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即使这些保留位于其州。在部落法院起诉印度预订的严重罪行。在联邦法院起诉的大部分暴力犯罪是在印度的预订或联邦财产上出现的,那里的州法院缺乏管辖权,因为部落法院的管辖权通常仅限于较少严重的罪行。在州联邦财产中,联邦犯罪通常是根据州刑法定义的。
联邦法院不成比例地处理白领犯罪,与移民有关的犯罪和毒品犯罪(这些罪行约占联邦案例的70%,但仅占州法院刑事案件的19%)。联邦法院有权根据联邦法律提起死刑指控,即使在州法律没有死刑的州出现,但联邦政府很少利用这项权利。
根据联邦法律,在州法院出现了许多刑事被告的权利,但联邦法院只审查州法院是否正确地将这些联邦权利适用于对美国最高法院定罪的直接上诉,此后,在州法院直接上诉已耗尽或在所有州法院补救措施(通常包括州法院人身保护程序)诉讼之后,对人身保护行事的定罪的附带袭击已经耗尽。在联邦法院申请的刑事被告的某些权利不存在于州法院。例如,在许多州,在面对重罪或臭名昭著的轻罪的刑事诉讼之前,没有宪法权利被大陪审团起诉。俄勒冈州在非资本刑事案件中不需要一致的陪审团。
与非犯罪案件不同,州法院的刑事诉讼主要是在公开法院亲自口服的。
行政
在大多数但并非所有州(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是重要的例外)中,州最高法院或相关的行政机构有权通过规则制定程序来编写管理法院的规则。在少数州,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受国家法规管辖。
大多数州对其一般管辖权审判法院的规定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密切的模型,并修改了仅在州实践中出现的案件类型(例如违反交通违规),并将其职业道德规则与美国的模型紧密地建模律师协会与小修改。但是,少数州具有特殊的程序规则,通常是基于在采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前在许多州制定的现场代码。重要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都没有遵循联邦模式。
通常,有限管辖权的州审判法院通常与一般管辖权的州审判法院相似,但被剥夺了适用于集体诉讼和许多审前程序(例如在没有院里的情况下发现)的规则法庭命令)。
大多数州最高法院也对州法院制度拥有一般监督权。例如,他们有责任为整个法院制度做出预算请求和行政管理决策。在大多数州,此类行政机构已被转让或委派给包括下级法院成员在内的州司法委员会。
律师法院法规
所有州最高法院都是该州所有律师的主要监管机构,并确定谁可以执业法律以及何时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则而被批准律师,这通常也作为州法院规则构成。在所有州,此类权力已被委托给州律师协会或直接负责州最高法院的各个委员会,委员会或办事处。结果是,这样的下属实体通常对律师录取和纪律具有最初的管辖权,几乎所有事实上的律师法规都是通过此类实体进行的,而州最高法院只有在不批准某些下属实体做出的决定时才直接参与以其名字。
与联邦法院的关系
尽管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覆盖了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州法律,但州法院并未服从联邦法院。相反,作为单独主权的工具(在美国双重主权制度下),它们是两套平行的法院,具有不同但通常重叠的管辖权。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伊利铁路公司(Erie Railroad Co.v。Tompkins )(1938年)中认可的那样,联邦宪法的任何一部分实际上都没有授予联邦法院直接决定州法律内容的权力。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2条第1条描述了联邦司法权的范围,但仅将其扩展到“美国法律”,而不是几个或个别国家的法律。
如果法院认为该案涉及联邦法律的重要问题,那么美国最高法院可以但不需要审查州法院的最终裁决。 。由于宪法的上述沉默(以及《 1789年司法法》第25条和继任条款),法院不能也不审查完全依赖于解决州法律问题的州法院的裁决;在法院案件甚至同意审理该案件之前,必须有一个联邦法律(例如联邦宪法的正当程序权利)的问题。由于在绝大多数州案件中确实没有这样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案件中,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上是最终的,因为任何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供证书的请愿书都将在没有任何评论的情况下被拒绝。
命名法
下表指出了美国各州和地区法院的名称。列出的是普通管辖权的主要审判法院,主要中级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当州法律仅定义了该名称的一个州法院时(法官可以将法官分配给特定县,巡回法院或地区,但仍然是单个法院的一部分)时,在单数中描述了法院。法院在复数中描述了由州法律定义为一组单独的法院时,在复数中描述了法院,每个行使管辖权仅在州内特定定义的领土上行使管辖权。
在某些州,县法院的数量与该州实际县的数量完全不符。当一个法院对多个县具有管辖权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