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批
皇家同意是君主正式批准立法机关的行为的方法,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代表君主的官员。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皇家同意等同于颁布,而在其他辖区则是单独的一步。在现代的宪法君主制下,皇家同意只不过是形式。即使在英国,挪威,荷兰,列支敦士登和摩纳哥等国家,从理论上讲,这些国家仍然允许其君主遵守法律,君主几乎从来没有这样做。尽管欧洲君主曾经经常行使否决皇家同意的否决权,但自18世纪以来,这种情况一直很少见。
皇家同意通常与精心仪式有关。在英国,君主可以亲自出现在上议院中,也可以任命上议院专员,他们宣布为此目的在威斯敏斯特宫举行的仪式上授予了皇家同意。但是,皇家同意通常是通过字母专利授予仪式性的。在其他国家,例如澳大利亚,总督(作为君主的代表)有权解散议会并签署法案。在加拿大,总督可以亲自在参议院的仪式上亲自同意,或者通过通知议会对法案的同意的书面宣言。
用法
君主今天不否决法案,除了部长级建议。罗伯特·布莱克伯恩(Robert Blackburn)建议君主授予皇家同意现在仅限于正当程序,并证明法案已经通过了所有已建立的议会程序,而罗德尼·布拉西尔(Rodney Brazier)则辩称,君主仍然可以拒绝皇家同意,以旨在“试图颠覆该法案,以颠覆该法案宪法的民主基础”。但是,Brazier继续承认这样做会导致“定义的严重困难”,如果君主寻求另一种表达其关注的方法会更好。唯一可以否认皇家同意的情况是,如果内阁的意愿通过立法机构或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而皇家同意阶段为后者提供了最后的机会,以防止该法案成为法律。
英国
在第1541号委员会法案允许将权力委派给上议院专员之前,总权在议会前亲自授予同意。国会主权的最后一次是在1854年8月12日的维多利亚女王统治期间。但是,该法案的第1(2)条并不能阻止主权如果他或她如此愿意就亲自宣布同意。
皇家同意是议会法案成为法律所需的最后一步。一旦将法案提交给君主,他或她就有以下正式选择:
拒绝同意的最后一项法案是《性别认可改革》(苏格兰)法案,该法案在2023年1月使用《苏格兰法》第35条命令拒绝同意。在此之前,最后一个法案拒绝同意是1708年安妮女王统治期间的苏格兰民兵法案。
埃斯金·梅(Erskine May)的议会实践建议“……不可法律地扣留他们的制裁”,这意味着必须将法案发送给皇家同意,而不是必须给出。但是,一些当局表示,君主不再有权从法案中拒绝对部长的建议。
在现代宪法公约下,君主通常采取并按照其部长的建议行事并按照其建议。但是,学者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即君主是否应拒绝皇家同意法案,如果他或她的部长建议这样做。
由于这些部长最常享有议会的支持并获得法案的通过,因此不可能建议主权拒绝同意。因此,在现代实践中,这个问题从未出现过,皇家同意尚未得到保留。在英国与欧盟达成英国脱欧协议时,这种可能性确实发生在鲍里斯·约翰逊(Boris Johnson)的早期。下议院议长允许就政府的意愿就法案进行辩论,当时的政府在少数派中实际上是在最紧迫的议会问题上。因此,有传言称总理可能会建议当时的主管伊丽莎白二世拒绝对不利的法案同意。
历史发展
最初,立法权是由主权行使库里亚·里吉斯(Curia Regis)或皇家理事会的建议行使的,高级大亨和牧师参与了该理事会,并演变为议会。 1265年,莱斯特伯爵未经统治地称为一个完整的议会,没有皇家授权。所谓的模特议会的成员资格成立于1295年,在爱德华一世的带领下成立,最终分为两个分支:主教,住持,伯爵和男爵形成了上议院,而每个郡的两个骑士和两个burgesses and burgesses and to每个行政区都带领下议院。国王将在制定任何法律之前寻求两所房屋的建议和同意。
在亨利六世的统治期间,这两家房屋以法案的形式发起立法的常规做法,除非获得主权的同意,否则该法案将不会成为法律,就像主权的那样,仍然是法律的纳法。因此,所有行为都包括“无论是由女王(国王)最出色的je下制定的条款,并在上议院的精神和时间上的建议和同意下,以及下议院,在当前的议会中,并由本届议会组成,并受到了授权。相同,如下所示...“。 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案》将在该过程中排除上议院,提供第二个潜在的序言。
议会通过法案的权力经常受到君主的挫败。查尔斯一世通过动议和批评并试图限制他的任意行使权力后,于1629年解散了议会。在随后的十一年的个人统治中,查尔斯采取了法律上可疑的行动,例如未经议会批准而提高税收。
君主的加冕誓言形式与詹姆斯一世和查尔斯在内,包括(拉丁语中的)诺言,以维护正当的法律和海关quas quas quas quas vulgus elegerit 。关于这句话的含义存在争议:动词Elergerit模棱两可,代表未来的完美(“普通百姓选择的”),或者是完美的虚拟语言(“普通百姓可以选择的”)。查尔斯一世采用了后一种解释,认为自己只是坚持那些在加冕时已经存在的法律和习俗。长期的议会更喜欢前翻译,将誓言解释为同意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的承诺,作为“平民”的代表。恢复公约议会通过从誓言中删除有争议的短语来解决问题。
英国内战结束后,人们认为应该召集议会定期开会,但君主拒绝皇家同意账单仍然很普遍。 1661年《煽动法》甚至使议会具有“没有国王的立法权”,这是一项叛国罪。 1678年,查尔斯二世(Charles II)从一项法案中扣留了他的同意,“通过举起民兵来维护王国的和平,并继续任职两次和四十天,”这表明他不是议会应该控制民兵。威廉三世(William III)比较自由地使用皇家否决权,在1692年至1696年之间从五项公共法案中保留了同意。这些是:
- 法官法案(1692年否决)将监管法官指控的费用,并撤销了君主随意驳回法官的权利,规定法官应“以良好的行为”举行其委员会。一位当代观察家报告说,法官本身建议威廉的否决权,担心他们的费用会剥夺他们的收入来源。
- 皇家矿业法案(1692年否决)将明确定义君主抓住任何含有黄金或银色的矿山的权利。议会再次通过了类似的法案,并在次年获得皇家同意。
- 三年期法案(1693年否决)将确保议会每年开会,并且没有议会可以持续三年以上。 1694年国王批准了一项类似的法律,无需年度议会会议,并成为法律。
- 该地法案(1694年否决)将阻止议员在不代表连任的情况下接受王室下的任何职务或雇用。后来,威廉批准了一项类似的规定,作为《和解法案》 1701年的一部分。
- 资格法案(1696年否决)将为议员建立财产资格。
卡拉法诺(Carafano)建议威廉三世(William III)将皇家否决权视为“他的个人立法工具”。相比之下,最后一位斯图尔特君主安妮( Anne )仅一次就拒绝了她的同意。 1708年3月11日,她在部长的建议下否决了苏格兰民兵法案。此后,没有君主对议会通过的一项法案持有皇家同意。
在随后的汉诺威王朝统治期间,议会和政府逐渐行使权力。第一个汉诺威君主乔治一世成为继承人,然后是后期的国王。他说英语是第二语言,起初是不熟悉英国政治和习俗的,他比以前的君主更依赖部长。后来,汉诺威君主试图恢复皇家对立法的控制:乔治三世和乔治四世都公开反对天主教徒的解放,并断言,授予天主教解放法案的同意,违反了加冕礼,这要求主权保护和保护既定的教堂英格兰来自教皇统治,并将授予没有承认其合法性的外国权力联盟的个人的权利。但是,乔治四世勉强地同意了他的部长的建议。因此,随着部长责任的概念的发展,在英国和其他联邦领域,拒绝皇家同意的权力已被废弃。
1914年,乔治五世(George V)就爱尔兰政府法案的皇家同意提出了法律建议;然后,自由政府打算通过1911年《议会法》推动议会的高度争议的立法。他决定不要在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这将避免一场民族灾难的情况下,或者至少对当时的分心条件产生镇定影响”。
有人提出,在现代,政府可以建议君主拒绝皇家同意,但当选的政客应努力避免这种情况。
苏格兰
皇家同意是苏格兰议会行为立法进程的最后阶段。该过程受1998年《苏格兰法》第28、32条和第33条的管辖。法案通过后,苏格兰议会的主持人在为期四周后将其提交给君主皇家同意,在此期间,苏格兰辩护律师,主倡导者,总检察长或国务卿苏格兰可以将该法案转交给英国最高法院(2009年10月1日之前,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以审查其合法性。皇家同意是由苏格兰议会(Letters Patent and宣传)命令1999年( SI 1999/737)列出的苏格兰大印章的信件表示的。
威尔士
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通过理事会的命令同意了2006年至2011年国民议会通过2006年至2011年通过立法的手段。 《 2006年威尔士政府法》第102条要求书记员参加大会,以在为期四周的时期后,在威尔士律师或总检察长可以将拟议的措施转介给最高法院,以供大会通过。关于该措施是否在议会的立法能力之内的决定。在2011年3月举行的全民投票之后,大多数人投票赞成将延长大会的合法权力,措施被议会法案所取代。
北爱尔兰
根据1998年《北爱尔兰法》第14条,北爱尔兰议会已批准的一项法案由北爱尔兰国务卿向君主提交了一个四周的等待期之后的皇家同意。北爱尔兰可以将该法案转交给最高法院。通过以下形式在北爱尔兰列出的以下形式(皇家同意法案)命令的命令中,通过信件的同意表示同意。
在1922年至1972年之间,根据1920年《爱尔兰政府法》,北爱尔兰议会通过的法案被传给了北爱尔兰州长,以取代中尉的办公室。
泽西和根西岛
泽西岛贝利威克(Bailiwick)的副州长和根西岛(Guernsey)的贝利威克(Bailiwick)和岛国无权授予英国王室代表的代表,也没有授予从这些岛屿各个立法的法律中颁发的立法。 2005年泽西省法律废除了副州长直接施加正式否决权的权力。
在1952年2月22日的伊丽莎白女王(Queen Elizabeth)的订单中,在泽西岛和根西岛事务委员会的正式建议下正式授予或正式拒绝了皇家同意的同等。皇家同意的拒绝是在2007年,涉及萨克首席诉求的改革。 (随后赋予了拟议改革的修订版,相当于皇家同意。)
人岛
特殊程序适用于曼岛泰恩瓦尔德通过的立法。在1765年英国王冠( Revestment )购买岛上的领主之前,曼恩勋爵(Mann of Mann)对法案的同意是由给州长的信表示的。 1765年之后,国务卿给州长的信起,皇家同意的同等意义。但是,在英国摄政期间,这种做法开始是通过理事会中的命令授予皇家同意对曼克斯立法的同等学历,尽管该命令一直持续到今天,尽管自1981年以来限于特殊情况。州长有权授予廷瓦尔德通过的法案。然而,中尉必须将影响保留权力的任何法案(国防,外交法,国籍法,岛上与英国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君主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的建议)行动。
自1993年以来,约克省的英格兰教会的Sodor和曼教区会议有权制定措施“就岛上英格兰教堂的任何事项而做出规定”。如果获得泰恩瓦尔德(Tynwald)的批准,则一项措施“应具有泰恩瓦尔德(Tynwald)对泰恩瓦尔德(Tynwald)宣布的皇家同意的武力和效力”。在1979年至1993年之间,宗教会议具有相似的力量,但仅限于延伸到一般会议的衡量标准的岛。在1994年之前,皇家同意是由理事会命令授予的,但授予皇家同意措施的权力现已授予中尉州长。措施不需要颁布。
与皇家同意的关系
国王的同意和王子的同意与王室同意不同。它们仅是影响君主皇家特权和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的账单,并且在议会辩论或投票通过法案之前就被授予。它们是内部议会的程序规则,原则上可以通过议会来分配。始终根据政府的建议征得同意;君主从不决定拒绝同意。
其他联邦领域
在英国以外的联邦领域中,皇家的同意是由领域的主权授予或拒绝的,或者更频繁地由总督总督的代表。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分别由相关州长或中尉州长授予或拒绝了每个州或省份的联邦。
在澳大利亚,在提议修改宪法的法案的特殊情况下,该法案将在全民投票中提交选民,并且在接受皇家同意之前必须获得多数支持。一旦获得皇家同意后,议会正常通过的所有其他法案就成为议会的行为。
加拿大
对于加拿大,州长可能会将同意提交总督,后者可能会将联邦法案递给联邦法案。如果总督无法同意,则可以由一位代理人,目前是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总督实际上并不需要签署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签名仅仅是证明。在每种情况下,必须在该法案被认为已成为法律之前授予议会授予同意。有两种方法可用:主权代表可以在两个议会院的存在下同意。或者,通常可以由该房子的发言人分开通知每个房屋。必须在同一天通知这两套房屋。下议院的通知不在会议时,可以通过出版下议院期刊的特刊。参议院一定是坐着,总督的信大声朗读。
发展
虽然自1708年以来,皇家同意就没有被政府支持的法案,但在英国殖民地和以前的殖民地中经常被拘留在皇家指示下。在美国宣布独立的宣言中,殖民者抱怨说,乔治三世拒绝对法律的同意,这是对公共利益的最有益健康和必要的法律[],并且禁止他的州长立即通过和紧迫的重要性,除非暂停他们直到应该获得同意的行动;当如此暂停时,他被完全忽略了。”
自1926年的巴尔福宣言和1931年威斯敏斯特的法规以来,所有英联邦领域都是主权王国,君主和总督通常是按照当地部长的建议,他们通常维持立法机动的支持确保账单通过的人。因此,他们不太可能建议主权或他或她的代表拒绝同意。 1937年,艾伯塔省州长约翰·鲍恩( John C. Bowen)行使了拒绝皇家同意的权力,该法案是由威廉·阿伯哈特( William Aberhart )的社会信贷党主导的立法机关所通过的三项法案。两项法案试图将银行置于该省的权限之下,从而干扰了联邦政府的权力。第三个是准确的新闻和信息法案,据称迫使报纸将政府反驳打印为省内阁反对的故事。加拿大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证实了这三项法案的违宪性。
在澳大利亚,皇家同意在1976年和2001年都引起了技术问题。1976年,一项起源于众议院的法案被错误地提交了总督并同意。但是,后来发现它没有被参议院通过。出现错误是因为同一标题的两个账单来自房屋。总督撤销了第一个同意,然后同意实际上通过了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法案。遵循相同的程序以纠正2001年出现的类似误差。
仪式
英国
在英国,在下议院和上议院都通过了所有必要的阶段,就提出了一项法案。根据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下议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指示尽管上议院缺乏通过,但仍提出一项法案。
王室的书记员在Chancery的秘书中得出了如此通过议会的所有法案的清单;然后,该列表由议员的书记员批准。 (总理,其他部长和私人辅导员通常不会参与起草名单。)王室书记员随后准备了列出所有相关法案的信件,然后由君主签署。
正式地,君主或授权通过信件专利行事的上议院授予同意。可以在议会或国会以外授予皇家同意;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在法案生效之前单独通知每个房屋。
传统上说,议会的书记员是上议院的官员,在法国法语中说明了一个公式,表明了君主的决定。向供应法案授予皇家同意,用“ Le Roy Remercie Ses Bons Sujets,Accepte Leur Benevolence,Et ainsi Le Veult”一词表示,译为“国王感谢他的好主题,接受了他们的赏金,接受了他们的赏金,因此意志就这样。 。”对于其他公共或私人账单,该公式只是“ Le Roy le veult ”(“国王意志”)。对于个人账单,这句话是“ soit fait cons cons cons il estdésiré”(“让它根据需要完成”)。保留同意的适当公式是委婉的“勒罗伊·萨维塞拉”(“国王会考虑它”)。
当主权是女性时,勒罗伊将被拉·雷恩(La Reyne)取代。
在亨利八世统治之前,君主总是亲自授予他或她的同意。戴着王冠的君主将坐在上议院的王位上,周围是预言和皇家法院的成员,这一场景只有在国会年度开幕式上才重复。由他们的议长领导的下议院将在房间外面的上议院聆听。议会的书记员提出了等待君主同意的法案,除了传统上由议长提出的供应法案。王室的书记员站在君主的右边,然后大声朗读账单的标题(在较早的时候,是账单的整个文本)。站在君主左边的议员们的回应是说明了适当的诺曼法国公式。
在亨利八世国王统治期间,创建了一种新的授予同意装置。 1542年,亨利(Henry)试图处决他的第五任妻子凯瑟琳·霍华德(Catherine Howard ),他被指控犯了奸淫。执行权不是在审判后而是由一项审判法案授权,他在听完整个文字后必须亲自同意。亨利认为,“在他面前的一个故事的重复和如此臭名昭著的犯罪的独奏之后”可能会重新打开皇家怀抱中的伤口。因此,议会将一项条款插入了《达人法案》,但规定专员“是,曾经是,曾经是,曾经是,既有”,就像主权个人授予的同意一样。该程序在16世纪仅使用了五次,但在17和18世纪,尤其是在乔治三世的健康状况开始恶化的时候。维多利亚女王成为1854年亲自同意的最后一位君主。
在委员会授予同意时,主权授权三位或更多(通常是五个)主人,他们是私人顾问,以其名字宣布同意。君主的代表以著名的身份穿着猩红色的议会长袍,坐在宝座和伍萨克之间的长凳上。上议院阅读店员大声朗读委员会。然后,高级专员说:“我的上议院顺服了je下的命令,并借助现已阅读的委员会,我们确实宣布并通知您,上议院的精神和暂时性,暂时性和下议Ma下向委员会提到的几项行为表示了皇家同意。”
在1960年代,委员会的同意仪式被停止,现在仅在年度议会会议结束时每年只有一次。 1960年,黑杆的绅士迎来,在激烈的辩论中召集了下议院,几名成员拒绝参加仪式,抗议中断。崩溃在1965年重复;这次,当议长离开椅子去上议院时,一些成员继续发表演讲。结果,通过了1967年《皇家同意法》 ,为授予皇家同意的额外形式。正如总检察长所解释的那样:“不仅在涉及议会时期的损失时,也引起了很多怨恨,而且在突破可能雄辩的演讲的话题和可能引起的辩论中断的情况下,也引起了人们的怨恨。 。”
根据1967年的《皇家同意法》,皇家可以通过以书面的书面专利授予皇家同意,这些君主颁发给了每位议会的主持人。然后,主持人向房屋发表了正式但简单的声明,熟悉了皇家同意已授予所述行为的每个房屋。因此,与君主亲自或皇家专员授予皇家同意不同,1967年《皇家同意法》制定的方法并不需要两所房屋共同开会,以收到皇家同意的通知。信件专利的标准文本在1992年的皇冠办公室(表格和声明规则)中列出,并在2000年进行了较小的修正案。实际上,这仍然是标准方法,这一事实是由该字母措辞专利的措辞所掩盖的根据1967年法案的书面书面授予皇家同意的信件专利的任命(“ ...习惯给予我们王室同意的地方...”)。
独立于表示皇家同意的方法,这是议会秘书的责任,一旦对这两个房屋进行了正式通知,而不仅要以正式的诺曼法国公式以君主的名义认可该法案,但要证明已获得同意。店员签署了该法案的一份真实副本,并插入了该法案标题后通知两所房屋的同意书的日期(英文)。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在澳大利亚,自20世纪初以来,就没有定期使用在议会中授予同意的正式仪式。今天,该法案已由其起源的房屋发送给州长或总督的住所。总督随后签署了该法案,并通知参议院总统和众议院议长,他们将各自的房屋通知了总督的行动。在新西兰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该州总督自1875年以来就没有在议会中授予皇家同意。
加拿大
在加拿大,在英国和其他联邦领域停产很久以后,在加拿大经常使用传统的授予议会同意的仪式。一个结果被认为是一系列旨在证明加拿大作为独立领域地位的行为的一部分,是乔治六世国王亲自同意了加拿大议会在1939年 - 85年之后的加拿大巡回演出期间。维多利亚女王,最后一次在英国授予了皇家同意。根据2002年的《皇家同意法》,以书面形式授予同意的另一种做法,每个房屋被单独通知,都被生效。参议院或代表的议长向参议员们读了总督的信,涉及皇家同意书的书面宣言。正如该法所规定的那样,皇家同意应由总督或副总统(通常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表示。
皇家同意仪式在参议院举行,因为传统上被禁止下议院。在活动当天,参议院的议长将向会议厅朗读一份秘书通知总督,并指出总督或副代表将何时到达。此后,参议院直到仪式结束后才会休会。扬声器移到王位旁边。梅斯(Mace)携手的梅斯(Mace)拿着梅斯(Mace)站在他或她附近,总督进入了发言人的椅子。
然后,发言人指挥了黑杆的乌人,以召唤议会议员,他们跟随黑杆回到参议院,武装中士,载有下议院的狼牙棒。在参议院中,下议院的人站在酒吧后面,而黑杆则站在总督旁边,后者然后点了点头,他或她的头表示皇家同意提出的账单(其中不包括供应账单)。一旦账单完成,参议院的书记员说:“以他的名字(或她)的名字,他的(或她)阁下,总督(或代理人)对这些法案表示同意。”
如果有任何供应法案要接受皇家同意,下议院议长将阅读他们的头衔,参议院店员将其重复给总督,后者点头点头,他或她的头以交流皇家同意。当这些法案全部同意时,参议院的书记员“以他的名字(或她)的名字,他的[或她]阁下,总督[或代理人]感谢他的[或她]忠实的臣民,接受了他们仁慈,对这些法案的同意。”总督或他或她的副手将离开议会。
其他国家
在某些君主制中,例如比利时,丹麦,日本,马来西亚,荷兰,挪威,西班牙和泰国,都需要宣传以及皇家同意。然而,在瑞典,君主于1975年从该进程中删除。相反,政府(即由总理主持的内阁)正式颁布了法律。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无论是按照宪法公约还是明确规定宪法,同意和颁布的过程通常都是形式。
比利时
在《宪法》第109条中:“国王制裁和颁布法”。在比利时,皇家同意被称为《皇家裁决》 / koninklijke bekrachtiging (皇家制裁),并由国王签署拟议法规(和一名部长对其进行反驳)授予。比利时宪法要求在理论上可能拒绝皇家制裁(作为君主的任何其他行为),以众议院的负责人来对抗。君主颁布法律,这意味着他或她正式下令正式出版和执行法律。 1990年,当鲍杜因国王告知内阁时,他无法良心签署一项法案,将堕胎合法化(拒绝拒绝由负责任的部长掩盖),由国王的要求,部长委员会宣布鲍杜因无法行使他的行使他的行使权力。根据比利时宪法,根据君主宣布无能为力,部长委员会承担了国务元首的权力,直到议会可以裁定国王的无行为能力并任命摄政王。然后,该法案被“代表比利时人民”的部长委员会同意。在一次联合会议上,两个议会的两院都宣布国王能够在第二天再次行使自己的权力。
日本
日本宪法的第6条和第7条提到了需要皇帝批准的议会的决定。这些是一些所谓的“国家行为” (国事国事, kokuji-kōi ) ,根据《宪法》第3条,国家行为需要内阁的建议和批准,这是内阁的责任。
约旦
约旦宪法授予其君主拒绝其议会通过的法律的权利。该文件的第93条赋予约旦主权六个月,以签署或否决国民议会发给他的任何立法。如果他在那个时间范围内否决了它,大会可以通过两件房屋的三分之二的投票来否决他的否决权。否则,法律将不会生效,但可以在下一届会议中重新考虑。如果君主在提交给他的法案后的六个月内未能采取行动,那么它将成为法律而没有他的签名。
卢森堡
虽然卢森堡宪法的第34条以前要求大公爵或公爵夫人制裁并颁布新法律以生效,但在大公爵亨利(Grand duke Henri)告诉他的总理他不能及时予以予以实施之后,在2008年取消了所需的制裁。良心同意法案,以允许该国安乐死。随后的宪法修正案消除了同意的需求,同时保留了大公爵颁布新法律的需求。仍然需要格兰德 - 杜克(Grand-Duke)的签名,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同意(宣布该法律已由议会颁布)。根据这一新的宪法安排,Grand-Duke确实签署了《安乐死法》。
挪威
《挪威宪法》第77-79条特别授予挪威君主拒绝皇家同意的权利,从该行程通过的任何法案中。如果君主选择行使这种特权,第79条提供了一种可能过度否认其否决权的手段:“如果一项法案未与两次阶级会议的未改变,则在两个单独的连续选举后构成,并与每一次分开。另外,至少进行了两次干预会议,而没有发散法案,但在第一和最后一次收养之间的任何阶段都通过了任何不同的法案,然后随后向国王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即Ma下不得拒绝他的同意他的同意。在最成熟的审议之后,该法案认为这是有益的,即使在舞台进入休息之前没有皇家同意,也将成为法律。”
西班牙
在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二部分中,在有关官方的规定中,第62(a)条投资了制裁(即皇家同意)和向西班牙君主颁布法律。第三部分的第2章,涉及账单起草,概述了通过账单的方法。根据第91条,君主应在科尔特斯将军通过法案后的十五天内向其同意并颁布新法律。第92条投资于君主,有权根据政府总统的建议(通常以英语为总理)和科尔特斯的授权。
没有宪法规定允许君主直接否决立法;但是,宪法也不禁止君主预定皇家同意。当西班牙媒体问胡安·卡洛斯国王(King Juan Carlos I)我是否会认可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时,他回答:“ Soy El Rey deEspañay no El deBélgica ”(“我是西班牙国王,而不是比利时的国王” ) - 提及比利时国王鲍杜因(King Baudouin) ,后者拒绝签署比利时法律将堕胎合法化的法律。国王于2005年7月1日向法律授予皇家同意;该法律于7月2日在Boletínof del Estado的Boletín宪报中刊登,并于2005年7月3日生效。
东加
《宪法》第41条和第68条使国王有权拒绝立法议会通过的法案。 2010年,王国朝着更大的民主发展,乔治·图普(George Tupou)诉国王说,他的总理将在行使权力时受到指导。但是,这并不排除行使否决权的独立王室决定。 2011年11月,大会采用了武器和弹药(修正案)法案,这减少了可能拥有枪支的刑事刑罚。该法案被十票通过了八票。该议会的两名成员最近被指控非法拥有枪支。总理塔伊瓦卡诺勋爵( LordTu'ivakanō )投票赞成修正案。反对派成员谴责该法案,并要求国王否决他在12月所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