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

一个合伙是一个派对的安排,称为商业合作伙伴,同意合作以提高他们的共同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可能是个人,企业兴趣-基于组织学校政府或组合。组织可以合作伙伴增加每个人实现任务并扩大其影响力的可能性。合伙企业可能会导致发行和持有权益,或者仅受合同管辖。

历史

伙伴关系历史悠久他们已经在欧洲和中东的中世纪使用。根据2006年的一篇文章,第一伙伴关系是由1383年实施的Francesco di Marco datini,普拉托和佛罗伦萨的商人。Covoni公司(1336-40)和Del Buono-Bencivenni Company(1336-40)也被称为早期合作伙伴关系,但不是正式的合作伙伴关系。[1]

在欧洲,伙伴关系有助于商业革命始于13世纪。在15世纪汉萨联盟会互相加强;从汉堡到格丹克的一艘船不仅会携带自己的货物,而且还被委托为联盟其他成员运送货物。这种做法不仅节省了时间和金钱,而且还构成了迈向伙伴关系的第一步。联合互惠服务的这种能力成为了汉萨斯团队精神的独特特征和持久的成功因素。[2]

对欧洲中世纪贸易的仔细检查表明,许多基于信用的贸易没有兴趣。因此,实用主义和常识要求为贷款风险提供公平的赔偿,并为贷款的机会成本提供赔偿,而无需将其用于其他富有成果的目的。为了规避教会统治的高利贷法律,创建了其他形式的奖励,特别是通过称为广泛形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合理,在意大利商人银行家中非常受欢迎。[3]佛罗伦萨商人银行几乎肯定会给他们的贷款带来积极的回报,但这是在考虑偿付能力风险之前。

在中东,QiradMudarabas机构在与黎凡特交易时,即奥斯曼帝国和近东穆斯林贸易,蓬勃发展,早期贸易公司合同交易单和长距离国际贸易建立了。[4]罗马帝国沦陷后,黎凡特贸易在意大利拜占庭的10到11世纪恢复了。东地中海是中世纪单一商业文明的一部分,这两个地区在经济上是通过贸易(不同程度)的经济相互依存的。[5]

蒙古人采用并制定了与蒙古 - 奥托克合作伙伴关系的投资和贷款有关的责任概念,从而促进了贸易和投资,以促进蒙古帝国的商业融合。蒙古的合同特征ortoq伙伴关系与Qirad然而,蒙古投资者的安排使用了金属硬币,纸币,黄金和银锭以及可贸易的商品进行合伙投资,并主要为货币贷款和贸易活动提供资金。[6]此外,蒙古精英与来自中亚和西亚和欧洲的商人建立了贸易伙伴关系,包括马可波罗的家庭。[7]

合作协议

为了建立,每个伙伴关系都必须涉及合伙协议,即使尚未将其简化为写作。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书面伙伴协议并不是法律上的,但合作伙伴可能会从阐明它们之间关系的重要条款的合伙协议中受益。[8]

在业务中,两家或多家公司联手合资,[9]买家 - 供应商的关系,一个战略联盟或i)从事一个项目(例如工业或研究项目)的联盟,对於单个实体而言太重或太冒险了,ii)联手在市场上拥有更强的地位,iii)遵守特定的法规(例如,在一些新兴国家,外国人只能以与当地企业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形式。[10]在这种情况下,联盟可以以与一个相媲美的过程结构并购交易。商业和管理方面的大量文献已关注合作协议的形成和管理。[11]它尤其表明了合同和关系机制在组织业务伙伴关系中的作用。[12]

合作伙伴关系向参与方提出了复杂的谈判和必须达成协议的特殊挑战。总体目标,付出水平,责任领域,权威范围和演替,如何评估和分发成功,通常必须协商各种其他因素。一旦达成协议,合伙企业通常可以执行民法,尤其是记录得当的话。希望以明确和可执行的方式达成协议的合作伙伴通常会起草合伙企业的文章。信任和实用主义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不能期望所有内容都可以写入最初的合作协议中,因此质量治理[13]从长远来看,清晰的沟通是关键的成功因素。关于正式合作实体的信息是普遍的,例如通过新闻稿,报纸广告或公共记录法。

合作伙伴赔偿

合作伙伴协议条款通常会定义伙伴薪酬。在合伙企业工作的合作伙伴可以在合作伙伴之间的任何利润分配之前获得劳动的赔偿。

股权与受薪合作伙伴

在某些个人的伙伴关系中,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公司,股权合作伙伴与众不同受薪合作伙伴(或者合同或收入伙伴)。每种伙伴对合作伙伴关系的控制程度取决于相关的合作协议.[14]

  • 股权合作伙伴是商业,并有权获得可分配的一部分利润合作伙伴关系。
  • 受薪的合伙人薪水但是没有任何基本所有权的所有权,也不会分享分布合作伙伴关系(尽管受薪合作伙伴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获得奖金很普遍)。

尽管这两个类别中的个人都被描述为合作伙伴,但公平合作伙伴和受薪合作伙伴几乎没有其他共同点关节和几项责任。在许多法律制度中,在法律眼中,有薪合作伙伴根本不是“合作伙伴”。但是,如果他们的公司将其作为合作伙伴拒之门外,那么他们仍然承担联合和几项责任。

在其最基本的形式中,Equity Partners享有合伙企业的固定份额(通常,但并不总是与其他合作伙伴共享),并且在分配利润后,获得了合伙企业的一部分与该份额成正比的利润。在更复杂的合作伙伴关系中,存在用于确定所有权权益,利润分配或两者的不同模型。利润分配的两种常见替代方法是“锁定“ 和 ”起源来源"赔偿(有时以图形方式称为“吃你杀死的东西”)。[15]

  • Lockstep涉及新合作伙伴加入合作伙伴关系,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积分”。随着时间的流逝,它们会产生其他点,直到达到一定的最大值有时被称为高原。达到最大值所花费的时间通常用于描述公司(例如,一个人可以说一家公司具有“七年锁”,另一家公司具有“十年锁”,具体取决于该公司达到最大权益所需的时间。
  • 起源来源涉及根据一个公式的赔偿,该公式考虑了每个合作伙伴产生的收入和利润量,因此产生更多收入的合作伙伴可以在合伙企业的分配利润中获得更大的份额。

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事务所之外,很少能看到起源薪酬的来源。原则是,每个合作伙伴的合伙利润中的一部分最高金额达到一定金额,并将任何额外利润分配给负责产生利润的工作的“起源”的合伙人。[15]

英国律师事务所倾向于使用锁定原则,而美国公司更习惯了起源的来源。当英国公司时克利福德机会与美国公司合并罗杰斯和威尔斯,与此相关的许多困难合并被归咎于将锁定文化与起源文化源合并的困难。[16]

税收

政府机构认可的合作伙伴关系可能会从税收政策。例如,在发达国家中,业务伙伴关系通常受到青睐公司在税收政策中,因为股息税仅在分发给合作伙伴之前就盈利。但是,取决于伙伴关系结构和管辖权在其运营中,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可能会暴露于更大的个人责任比他们会股东公司。在这样的国家,伙伴关系通常通过反托拉斯法律,以抑制垄断实践和福斯特自由市场竞争。但是,法律的执行差异很大。政府认可的国内伙伴关系通常也享有税收优惠。

普通法

普通法,业务伙伴关系成员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个人责任。伙伴关系的形式已经发展,可能会限制伴侣的责任。[17]

伙伴关系的形式

所有合作伙伴管理业务并对债务负责的一般合作伙伴关系,根据普通法。总合伙人有义务严格的责任伙伴关系受伤的第三方。总合作伙伴可能有联合责任或者关节和几项责任取决于情况。

有限合伙制(LP)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有限责任为合伙债务。有限合作伙伴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这种形式的合作伙伴关系是在19世纪开发的,英国是由宪章授予的,[18]在美国创建的美国。[17][18]

最近,已经确认了其他形式的合作伙伴关系:

  • 有限责任合伙(LLP):一种合作伙伴关系的形式,其中所有合作伙伴可能承担一定程度的有限责任。
  •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LLLP):一种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其中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有限的责任。

沉默的合作伙伴

一个沉默的伴侣或者睡觉的伴侣仍然是一位仍在分享业务利润和损失的人,但不参与其管理。[19]有时,沉默的合作伙伴对业务的兴趣不会公开知道。沉默的合作伙伴通常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他们有权获得合伙企业的利润。沉默的合作伙伴可能宁愿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使其个人资产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或负债相关。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总结s。 51958年合伙法(VIC),要在澳大利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必须满足四个主要标准。他们是:

  • 双方之间的有效协议;
  • 进行业务 - 这是在s中定义的。3作为“任何贸易,职业或职业”;
  • 共同点 - 意味着必须有一定的权利,利益和义务;
  • 观点获利 - 因此,慈善组织不能成为合作伙伴关系(慈善机构通常是纳入的协会1981年协会公司法案(VIC))

合作伙伴分享利润和损失。伙伴关系基本上是两个或多个集团或公司之间的解决方案

南亚

孟加拉国

在孟加拉国,监管合作伙伴关系的相关法律是1932年的《伙伴关系法》。[20]合伙企业被定义为同意分享所有或任何人都为所有人所做的企业的利润的人之间的关系。[21]法律不需要合作伙伴之间的书面合伙协议来建立合伙企业。不需要合伙企业进行注册,但仅在合伙企业注册时,合伙企业才被视为与所有者的单独法律身份。至少必须有2个合作伙伴,最多有20个合作伙伴。[22]

印度

根据1932年《合作伙伴法》第4条,“合伙企业被定义为两个或更多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同意分享所有或任何人为所有人行事的企业的利润”。该定义取代了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39条中给出的先前定义,因为“伙伴关系是在同意合并其财产,劳动力,某些业务中的劳动力并在他们之间分享其利润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1932年的定义添加了共同代理的概念。印度伙伴关系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合伙公司不是合法实体除了构成它的合作伙伴。根据1932年《伙伴关系法》第4条的税法目的,其身份有限。[23]

2)伙伴关系是一个并发主题。合伙企业的合同包含在《印度宪法》第7章第7号条目中(该名单构成了州政府和中央政府可以立法的主题,即通过法律。[23]

3)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主要缺点是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和负债的无限责任。任何合作伙伴都可以约束该公司,公司对任何公司代表公司产生的所有负债负责。如果合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履行负债,则可以将任何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附加到偿还公司的债务。[23]

4)合作伙伴是共同的代理商公司的业务可以由所有人或任何人都为所有人开展。任何合作伙伴有权约束公司。任何一个伴侣的行为对所有合作伙伴都有约束力。因此,每个合作伙伴都是所有剩余合作伙伴的“代理”。因此,合作伙伴是“共同的代理商”。1932年《合作伙伴法》第18条说:“遵守本法的规定,合作伙伴是公司业务目的的代理人”[23]

5)口头或书面协议。1932年的《伙伴关系法》无处提到合伙协议应为书面或口头格式。因此合同法应用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只要它满足合同的基本条件,即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可以执行的。建议一项书面协议以建立合伙企业的存在并证明每个合作伙伴的权利和责任,因为很难证明口头协议。[23]

6)合作伙伴的数量至少为2,在任何类型的商业活动中最多50。由于伙伴关系是“协议”,因此必须至少有两个合作伙伴。《伙伴关系法》没有对最大伙伴数量的任何限制。但是,2013年《公司法》第464条以及2014年公司规则(其他)规则第10条禁止合伙企业,除非有50多家企业,除非注册为公司在下面2013年公司法或根据其他法律形成。其他一些法律意味着通过其他法律成立的公司和公司印度议会.

7)共同代理是真正的测试。对“合伙公司”的真实测试是由印度法院设定的“共同代理商”,即合伙人是否可以通过其行为约束该公司,即他是否可以充当所有其他合作伙伴的代理人。[23]

北美

加拿大

加拿大合作伙伴关系的法定法规属于省级管辖权。合伙企业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合伙收入是按照收入的合作伙伴的税率征税。无论伴侣的意图如何,它都可以认为存在。法院在确定合伙企业存在时考虑的共同要素是两个或多个合法人:

  • 正在开展业务
  • 共同
  • 为了获利。[24]

美国

根据美国法律,合伙企业是一个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企业协会,合作伙伴通过该协会分享对其冒险责任的利润和责任。[25]美国州认可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这可能允许不参加企业的合作伙伴以避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责。[26]合伙企业通常比基金管理等领域的公司缴纳的税款少。[27][28]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针对建立伙伴关系的具体法定法。取而代之的是,每个美国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有自己的法规和普通法,该法律管理伙伴关系。这全国统一州法律专员会议已经发布了非约束模型法(称为统一法),其中鼓励通过各自的立法机关将伙伴关系法对国家采用统一性。模型定律包括统一合作伙伴法案统一有限合伙法。大多数美国国家都采用了统一合作伙伴法案,其中包括监管条款一般合作伙伴关系有限的合作伙伴关系有限责任伙伴关系.

尽管联邦政府没有针对建立伙伴关系的特定法定法律,但它具有广泛的法定和监管计划合作伙伴关系的税收,在内部税收法规(IRC)和联邦法规法规.[29]IRC定义了联邦税收义务[30]这有效地是对合作伙伴关系某些方面的联邦法规。

东亚

香港

香港的合作伙伴关系是由香港合伙法令组成的商业实体,[31]它将合作伙伴定义为“从事利润的共同点的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股票公司或公司合并的公司。[32]如果业务实体向公司注册商注册,则采用有限合伙条例中定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33][34]但是,如果该业务实体未能向公司注册商进行注册,那么它将成为一般合作伙伴关系。[34]

欧洲

英国有限合伙企业

英国的有限伙伴关系包括:

  • 一个或多个称为普通合伙人的人,应对公司的所有债务和义务负责;和
  • 一家或超出其贡献金额的公司。

有限合作伙伴可能不会:

  • 在其一生中抽出或收回其对合作伙伴关系的任何部分;要幺
  • 参与业务管理或有权约束公司。

如果这样做,他们将对公司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直到参与管理层时收到或收到或收到的金额。

也可以看看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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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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