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投资公司

一家开放式投资公司(缩写为OEIC,PRON。 /ɔɪK / )或具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缩写为ICVC)是根据《 2001年开放式投资公司法规》制作的一种开放式集体投资,作为一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在英国。术语“ OEIC”和“ ICVC”与不同的投资经理互换使用。在英国,OEICS是与旧单位信托的新开放式投资的首选法律形式。

作为一家开放式公司,经理必须在投资货币并按照股东要求兑换股票时创建股票。与其他集体投资一样,OEIC的主要功能是为其股东赚钱。这是通过投资不同资产类别(例如股票固定利益投资和财产)来实现的。通过使用规模经济,它们可以促进小型投资者获得专业投资管理的机会。

OEIC的发展与欧洲Sicavs和美国共同基金相似。

历史

虽然从历史上看,单位信托受到法定工具进行投资的青睐,但在1990年代,英国政府应允许公司形式,可以在没有《公司法》中的标准限制的情况下回购自己的股份。 1996年1996年的开放式投资公司(具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于1996年11月11日首次推出了OEIC,并于1997年1月6日生效。根据1972年《欧洲社区法》第2 (1)条颁布了它们,因此颁布作为“ ECA法规”。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FCA的前身)法规,1997年的金融服务(开放式投资公司)法规于1997年1月16日获得了SIB委员会的批准,并从那时起生效。第一个商业OEIC是由Threadneedle资产管理于1997年推出的。

这些法规仅允许对可转让证券的投资(例如,上市证券,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存款证书)。这确保了OEIC在可转让证券指令( UCITS的集体投资范围内落在范围内。

随着单个监管机构的出现,FSA的出现,先前的法规被2001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2000第262条取代了2001年的开放式投资公司法规。这些变化使OEIC的形成受到FSA的控制并删除并被删除。在UCITS指令下自动包含ICVC,允许范围进行非账户投资范围(例如,货币市场基金,财产基金和资金的资金)。这些更改确保了单位信托和OEIC的水平竞争环境。

FSA在2013年分为两分,而FSA成为中型和中型公司的金融行为管理局(“ FCA”),英格兰银行负责有系统影响的大型公司。

法律结构

  • 董事会通常由授权公司董事(ACD)领导 - ACD是FCA授权公司,可以完全控制董事会。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处理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公司的投资,按需购买和出售OEIC的股票,并确保以净资产价值准确定价。
  • 存托人- 保存人是由FCA授权的公司(通常是一家银行),独立于ICVC和ICVC董事。保存人拥有OEIC投资的法律所有权,并负责其安全的监护权。保存人可以任命亚客户来拘留资产,但最终仍将负责。保存人负责采取合理的谨慎,以确保ACD符合关键的监管要求。
  • 股东拥有OEIC资产的权利。

伞基金

OEIC可以充当持有各种子基金的雨伞计划,每个基金都具有自己的投资目标。例如,一个OEIC可以持有一个名为英国较小公司的子基金投资,另一家名为英国股票收入的子基金。每个子基金都有自己的投资目标,并与同一OEIC中的其他子基金分开持有。这可以为投资经理节省一些成本。

开放性

OEIC是开放式的;该基金公平地分为股票,这些股票的价格与基金净资产价值的价值变化成正比。每次投资新的股票都会创建新股份以符合现行的股价;每次兑换股票时,出售的资产都与现行的股价相匹配。通过这种方式,没有为股票创建供需,它们仍然是基础资产的直接反映。 OEICs may be single-priced (there is one price at which shares may be bought or sold) or dual-priced, in which case there will be a buying price and a selling price, with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being the bid–offer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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