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基金
一个离岸基金通常是集体投资计划居住在离岸管辖权.[1]像这个词离岸公司“该术语比确定性更具描述性,并且两个词“海上”和“基金”的解释可能有所不同。
在经典案例中,提到海上的引用通常意味着传统的离岸管辖权,例如开曼群岛,球衣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但是,该术语也经常用于包括其他用于跨境投资结构的公司住所,例如特拉华州和卢森堡。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海上有时被用来包括任何类型的跨境集体投资计划,以及流行的基金住所,例如爱尔兰尽管它们是一个国家,但它们的规模很大,可以包括在离岸的定义中。
同样,尽管可以将对基金的引用包括在外司法管辖区本身内包含任何类型的集体投资,但离岸基金一词通常仅限于纯粹开放式投资基金(即投资者可以在基金一生中赎回其投资的基金),而投资是通过股权(而不是债务)的。这通常是因为封闭式投资基金(在投资者无法兑换的地方),以及通过债务构建投资的资金通常不受投资基金的通常监管要求的约束,因此并不以更严格的意义将其视为资金。[2]
尽管该术语通常被用作简单的描述性,但许多陆上国家的立法或税法都有特定的定义,即何时将投资视为离岸基金。例如,在英国,请参见2009年的海上资金(税)条例,[3]在美国,请参见《 1986年内部收入法》第871条。[4]
结构
大多数离岸资金都是作为一个离岸公司,合作伙伴关系 - 通常是有限的合作伙伴关系 - 或(少通常)单位信任在相关管辖范围内,投资将以公平的利益(即股票,合伙利益或单位)的特征。
除基金本身外,地方法规还要求大多数离岸资金具有各种工作人员,其中大多数还必须根据适用的立法获得许可。这些包括:
在某些情况下,将获得豁免。例如,总体进料机结构中的饲养者资金通常被免除任命监护人的要求,并且可以放弃维护保管人的要求,而主要经纪人也可以履行保管人的角色。[6]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还要求离岸资金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经审计的帐户。几乎所有司法管辖区都要求离岸资金的董事满足适合和适当人员的监管标准,但是一些司法管辖区也要求董事分别获得许可。[7]
通常按资金数量来衡量离岸资金的市场份额管理资产(AUM)。但是,根据(i)认为哪些司法管辖区被认为是“离岸”,以及包括哪些类型的集体投资计划,不同的来源可能会有所不同。关于对冲基金(原型海上基金产品),开曼具有主要的市场份额。
资金数量 | AUM | ||
---|---|---|---|
管辖权 | %年龄 | 管辖权 | %年龄 |
开曼群岛 | 45% | 开曼群岛 | 52% |
特拉华州 | 20% | 特拉华州 | 22%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10%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11% |
爱尔兰 | 8% | 球衣 | 5% |
百慕大 | 6% | 百慕大 | 4% |
马耳他 | 5% | 爱尔兰 | 3% |
卢森堡 | 4% | 卢森堡 | 3% |
球衣 | 2% | 根西岛 | <1% |
根西岛 | <1% | 人岛 | <1% |
人岛 | <1% | 马耳他 | <1% |
私募股权基金的数字是一种具有相似流动性限制的投资产品,明显不同,特拉华州在这两种措施上都享有超过一半的市场。
资金数量 | AUM | ||
---|---|---|---|
管辖权 | %年龄 | 管辖权 | %年龄 |
特拉华州 | 64% | 特拉华州 | 72% |
开曼群岛 | 11% | 根西岛 | 11% |
根西岛 | 7% | 开曼群岛 | 11% |
卢森堡 | 9% | 球衣 | 5% |
球衣 | 6% | 卢森堡 | 4% |
爱尔兰 | 3% | 爱尔兰 | 1% |
百慕大 | <1% | 百慕大 | <1%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1%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1% |
人岛 | <1% | 人岛 | <1% |
马耳他 | <1% | 马耳他 | <1% |
规定
离岸
大多数发达的离岸司法管辖区提供了与其国家形成的资金有关的广泛类似的监管制度。
通常,监管制度将采取两层措施,在一般提供给公众的资金之间进行区分(由於潜在的性质,这将需要高度的监管投资者)和非公共资金。[10]非公共资金通常被归类为私人资金或专业资金或一些同等标签。通常,由于发行的性质,可以认为非公共资金的投资者可以被认为是复杂的 - 例如,可能是最低初始投资,例如100,000美元,并且/或投资者确定他们是他们是的要求“专业投资者”(尽管某些离岸司法管辖区允许投资者自我认证)。另外,该基金可能是为一小部分投资者而设计的,宪法文件将限制投资者的数量,说不超过50个。尽管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都允许资金获得许可证以作为公共资金运营,但繁重的监管机构是公共资金与此类许可相关的要求通常意味着只有一小部分的离岸资金可供普通大众订阅。
大多数资金的近海居住往往是监管驱动的,而不是税收驱动。与海上司法管辖区的杠杆率和投资策略有关的相对缺乏监管会鼓励更高的风险资金,例如对冲资金,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中形成自己。
陆上
越来越多的经济发达国家正在对希望向这些国家的投资者推销的离岸基金进行直接监管。最新的例子是替代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要求资金遵守广泛的规则和法规,以便能够向欧盟内的投资者推销。
税收
离岸
通常,成立基金的离岸管辖权不会对基金的收入征收任何直接税收。它也不会将基金分配给投资者的任何扣除或类似所得税征收。但是,这通常不运作是为了免除由于其在其他国家的投资活动而可能产生的税款。因此,例如,如果在开曼群岛成立的基金意识到纽约的贸易资本收益,通常仍将以通常的方式对美国资本利得税负责。同样,如果在英国居住的人投资根西岛基金,他们仍然有责任征收根据英国税法获得的收入和资本收益(遵守外国赚取收入的规则的规则),尽管没有)根西岛征收的任何征税。
陆上
不同的陆上国家以不同方式处理由近海资金产生的收入。美国公民通常会对外国赚取的投资收入征税,无论他们是否生活在世界上以及收入汇率的何处。根据英国的税收规则,外国赚取收入的纳税能力取决于纳税人的住所以及资金是否汇给英国。[11]
公众认为,海上投资基金负责与跨境投资有关的税收泄漏,并且由这种信念塑造的各个国家通过了各种法律。最好的例子是美国人外国帐户税收合规法(FATCA)。但是较早的示例还包括欧盟扣除税到英国海外领土(包括流行的海上基金网站,例如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最新的(正在进行的)例子是关于税收方面的相互行政援助公约几乎所有主要的离岸基金住所都同意受到约束。
批评
批评家,例如attac(一个非政府组织),据称他们是地下经济,允许合法化逃税,特别是通过使用壳牌公司练习转让定价.
也可以看看
参考
- ^“近海共同基金 - 定义”。 Investopedia。检索10月1日2014.
- ^例如,在开曼群岛中,请参见《共同基金法》(2013年修订版),第2节(“股本权益”和“共同基金”的定义)。
- ^“ 2009年离岸资金(税)法规”。嗯。检索10月1日2014.
- ^“美国离岸资金的美国监管和税收考虑”(PDF)。检索10月1日2014.
- ^例如,请参见2010年证券和投资业务法,第61(1)条(英属维尔京群岛)。
-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法(第二版)。Sweet&Maxwell。 2012年。第6.077段。ISBN 9789626614792.
- ^开曼群岛总监注册和许可法(2014年)
- ^“替代投资基金的住所”(PDF)。奥利弗·怀曼(Oliver Wyman)。 p。 3.存档原本的(PDF)2014年7月14日。检索7月13日2014.。数字是2010年。
- ^“替代投资基金的住所”(PDF)。奥利弗·怀曼(Oliver Wyman)。 p。 4.存档原本的(PDF)2014年7月14日。检索7月13日2014.。数字是2010年。
- ^例如,在开曼群岛,请参阅《共同基金法》,在英国维尔京群岛中,请参见《 2010年证券和投资商业法》,每项法案都采用这种方式采用三级监管方法。
- ^雷·马吉尔(Ray Magill)(2011年9月)。“离岸资金的税收”(PDF)。税务顾问杂志。存档原本的(PDF)2014-10-06。检索20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