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宪章
城市宪章或城镇宪章(通常是市政宪章)是建立城市或城镇等市政当局的法律文件(宪章)。该概念在中世纪在欧洲发展。
传统上,授予宪章及其居民在封建制度下享有城镇特权的权利。住在特许城镇的城镇居民是汉堡,而不是居住在村庄的农奴。从某种意义上说,城镇通常是“自由的”,因为它们是由国王或皇帝保护的,而不是封建封建封信的一部分。
如今,授予的过程取决于有关国家政府的类型。在君主制中,宪章仍然是王室或代表王室行事的当局授予的皇家宪章。在联合会中,授予宪章的授予可能位于政府较低层的管辖范围内,例如一个省。
加拿大
在加拿大,宪章由省级当局授予。
德国
菲律宾
自从美国殖民统治开始以来,菲律宾城市是通过该国各个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正式建立的。菲律宾委员会于1901年授予马尼拉市的宪章,而碧瑶市是由菲律宾议会建立的,该议会由民选成员而不是任命的成员组成。在英联邦时代,国民议会建立了额外的十个城市。自1946年脱离美国独立以来,菲律宾国会已经建立了124个城市(截至2007年9月),其中大多数要求在拟议的城市管辖范围内进行全民投票以批准该城市的宪章。
瑞典
英国
美国
在美国,通常是由州立法机关通过地方立法直接建立的,或者是在一般市政公司法下间接建立的,通常是在拟议的宪章通过了受影响人群的全民公决投票之后。
市政宪章是定义市政府组织,权力,职能和基本程序的基本文件。因此,宪章是任何城市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存在的州,没有宪章的市政当局被称为通用城市或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