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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限制性动议拉丁语: [ɪn ˈliːmɪnɛ] ;从字面上看,“在开始时”是一项动议,是在陪审团面前讨论的动议,要求排除某些证词。限制性的动议也可以用于获得裁决以允许提供证据。该动议是由民事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决定的。它经常在预审听证会上或在审判期间使用,并且可以在联邦一级使用。

动议的原因广泛而多样,但是在刑事审判中最常见的动议可能是为了使陪审团免受有关被告的信息,如果被告在审判中可能会对被告人不公平地偏见。其他原因是根据未能遵守发现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其他适当的主题进行限制性动议源于法院“规定在诉讼之前有序地进行诉讼”和“ [c]的诉讼程序和命令,以使其符合法律和正义的命令”。这些程序中的这些程序动作可能包括控制检察官行为的动议,对计数的单独试验,先前的定罪和/或增强的动议,控制法庭环境的动议,控制陪审团行为的动议以及其他此类动议。

布莱克的法律词典(2004年8月8日)将“限制性动议定义为“审前请求,即某些不可接受的证据不被提及或在审判中提供。”他们被任命为“初步”,并提出供法官,仲裁员或听证官的审议,而无需首先达到任何优点。

限制性动议与保护命令的动议不同,这是防止发现证据的请求,也是抑制动议,在美国刑事审判中,辩方可以提出,以防止接受证据违宪。

例子

Limine中动议的例子是,被告的律师可以要求法官使用这些记录是无关,无关,不可靠的,或过度偏见和/或他们的证明价值超过了被告的偏见结果,或者,对此类信息或证据的接纳将违反法院的证据规则之一。提出某些证据的一方也可以通过限制性动议要求接受某些信息或证据。

如果批准了限制性的动议,则禁止在当事方提供证据时未经法官的具体批准,禁止被排除的记录提出。提到与法庭命令相反的这种“高度偏见”证据是犯罪的理由。

管理法律

联邦法院限制性的大多数动议受联邦证据规则的管辖。另一些人是根据未能遵守发现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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