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婚姻,也称为婚姻或婚姻,是一种在文化上且经常在法律上认可的人之间的结合。它建立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与他们的子女(如果有的话),以及他们与他们的公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几乎是文化的普遍性,但是婚姻的定义在文化和宗教之间以及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有所不同。婚姻成为一种社会结构,以裁定同意个人与满足其需求的交易手段之间的利益冲突。通常,这是一个通常承认或制裁的人际关系的机构。在某些文化中,建议或认为婚姻在追求性活动之前是强制性的。结婚仪式称为婚礼,而私人婚姻有时被称为私奔。
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个普遍的趋势,确保妇女平等权利,结束对种族间,异族,信仰,信仰,宗派化,跨社区,跨国,跨国,同性和过境者以及移民夫妇的歧视和骚扰,与移民配偶和其他少数夫妇的夫妻。关于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对婚姻内暴力行为的宽大处理,嫁妆和新娘价格,可结婚的年龄以及对婚前和婚外交行的定罪的辩论。个人可以出于多种原因结婚,包括法律,社会,性欲,情感,财务,精神,经济,政治,宗教和性目的。在世界某些地区,安排婚姻,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秘密婚姻,强迫婚姻,堂兄婚姻,兄弟姐妹婚姻和少年婚姻是实践和法律允许的,而其他地区则禁止他们保护他们人权。事实证明,婚姻年龄是女性自治的有力指标,并且经济史研究不断使用。
婚姻可以被州,组织,宗教权威,部落群体,当地社区或同伴所认可。它通常被视为合同。宗教机构进行了宗教婚姻,以承认并创造了该宗教婚姻固有的权利和义务。宗教婚姻在基督教中被称为圣礼婚姻(尤其是天主教),伊斯兰教中的尼卡,犹太教的尼古in,以及其他信仰传统中的其他各种名字,每个人都对构成什么有自己的约束,并且可以涉足有效的人宗教婚姻。
词源
“婚姻”一词源自中部英语玛利亚,该杂物首次出现在1250 - 1300年。反过来,这是源自古老的法国人,马里尔(结婚),最终是拉丁语,马里塔雷( Marītāre ),意思是与夫妻或妻子和马里塔里(Marītāri)提供结婚。形容词marīt -us -a -um,含义婚姻或婚礼也可以以男性形式用作“丈夫”的名词和“妻子”的女性形式。相关的词“婚姻”源自旧法语单词Matremoine ,该单词出现在1300年左右,最终源自拉丁语mātrimōnium ,它结合了两个概念: Mater的意思是“母亲”和后缀-Monium -Monium sighand - Monium sighand -Monimuimed“动作,状态或状况”。
定义
人类学家提出了几个相互竞争的婚姻定义,以涵盖各种文化中观察到的各种婚姻实践。即使在西方文化中,“婚姻的定义也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介于两者之间的任何地方”(正如埃文·格斯特曼所说的那样)。
习俗或法律认可的关系
在《人类婚姻史》 (1891年)中,埃德瓦德·韦斯特马克(Edvard Westermarck)将婚姻定义为“男性和女性之间或多或少持久的联系,直到后代诞生后,持续的持续行动才是持续的习惯。”在西方文明的未来(1936年)中,他拒绝了他的早期定义,而是临时将婚姻定义为“一个或多个男人与一个或多个被习俗或法律认可的妇女的关系”。
后代的合法性
人类学手册笔记和查询(1951)将婚姻定义为“男人和女人之间的结合,使女人出生的孩子是公认的双方合法后代。”凯瑟琳·高夫( Kathleen Gough)在某些情况下(幽灵婚姻)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妇女担任丈夫的努力人的习俗,凯瑟琳·高夫(Kathleen Gough)建议将其修改为“女人和一个或多个其他人”。
在对印度一般社会Nayar之间的婚姻分析时,高夫发现该组织在传统意义上缺乏丈夫的角色。丈夫在西方统一的角色被划分为妇女子女的非居民“社会父亲”,而她的恋人是实际的繁殖者。这些男人都没有对女人的孩子的合法权利。这种迫使高夫无视性接触是婚姻的关键要素,并以后代的合法性来定义它:婚姻是“妇女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人之间建立的关系,这为妇女带来的孩子提供了生育的孩子关系规则不禁止的情况是其社会或社会阶层的正常成员所共有的全部诞生状态权利。”
经济人类学家杜兰·贝尔(Duran Bell)批评了基于合法性的定义,因为某些社会不需要婚姻才能合法。他认为,基于合法性的婚姻定义是在非合法性的社会中,对母亲未婚以外的孩子没有其他法律或社会影响。
收集权
埃德蒙·利奇(Edmund Leach)批评高夫(Gough)的定义是在公认的合法后代过于限制的,并建议根据其建立的不同类型的权利来看待婚姻。 Leach在1955年的《人类》中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没有任何关于婚姻的定义适用于所有文化。他提供了与婚姻相关的十个权利清单,包括性垄断和关于儿童的权利,具体权利在各个文化之间有所不同。根据Leach的说法,这些权利包括:
- “建立一个女人的孩子的合法父亲。
- 建立一个男人孩子的合法母亲。
- 给丈夫垄断妻子的性行为。
- 给妻子垄断丈夫的性行为。
- 赋予丈夫偏向妻子的家庭和其他劳动服务的部分或垄断权利。
- 赋予妻子对丈夫的家庭和其他劳动服务的部分或垄断权利。
- 使丈夫部分或完全控制属于妻子的财产或潜在的财产。
- 使妻子部分或完全控制属于丈夫的财产或潜在的财产。
- 建立共同的财产基金 - 伙伴关系 - 为了婚姻的子女。
- 建立丈夫和妻子兄弟之间具有社会意义的“亲和力关系”。”
性访问权
在1997年人类学的1997年文章中,杜兰·贝尔(Duran Bell确定承担这些特定男性需求的义务的妇女。”贝尔指的是“数十个男人”,指的是诸如血统之类的企业亲戚群体,这些群体以付费新娘的代价在妇女的后代中保留了一项权利,即使她的丈夫(血统成员)脱离了(征服婚姻)。在指“男人(男性或女性)”时,贝尔指的是血统中的女人,她们可能站在其他恋人所生的妻子子女的“社会父亲”。 (请参阅Nuer的“幽灵婚姻”。)
类型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种婚姻形式,其中一个人在一生中或任何时候只有一个配偶(一夫一妻制)。
人类人种学地图集对世界各地婚姻的比较研究发现,密集的犁农,嫁妆和一夫一妻制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这种模式是在从日本到爱尔兰的欧亚社会中广泛发现的。相比之下,大多数撒哈拉以南非洲社会都表现出“新娘价格”与一夫多妻制之间的相关性。一项关于人种学地图集的进一步研究表明,社会规模的增加,对支持人类道德的“高神”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统计相关性。
在不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中,一个人在一个人的一个国家中结婚,同时仍与另一个国家合法结婚,犯下了重婚罪。在所有情况下,第二次婚姻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效的。除了随后的第二次婚姻无效外,重族人还承担其他罚款,这在管辖区之间也有所不同。
一夫一妻制
支持一夫一妻制的政府可以轻松离婚。在许多西方国家,离婚率接近50%。那些再婚的人通常不超过三次。因此,离婚和再婚可以导致“连续一夫一妻制”,即有多个婚姻,但一次只有一个合法的配偶。这可以解释为多元交配的一种形式,那些由加勒比海,毛里求斯和巴西的女性为主导的社会也是如此,那里经常旋转未婚伴侣。总共,这些占“一夫一妻制”类别的16%至24%。
一夫一妻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亲戚“ ex-”。例如,“前妻”可能仍然是她“前丈夫”或“前妻”生活的积极部分,因为它们可能会被资源转移(a养费,子女抚养)或共享的孩子捆绑在一起保管。鲍勃·辛普森(Bob Simpson)指出,在英国案件中,连续一夫一妻制创建了一个“大家庭” - 许多以这种方式捆绑在一起的家庭,包括移动儿童(可能的exes可能包括前妻,前兄弟brother,等,但不是“前儿童”)。这些“不清楚的家庭”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家族的模具。作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家庭,他们来类似于由有子女的母亲维护的单独家庭的一夫多妻模型,这些家庭被一个男性绑在男性与已婚或离婚的男性绑在一起。
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制是一场包括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当一个男人一次与多个妻子结婚时,这种关系被称为一夫多妻,妻子之间没有结婚纽带。当一个妇女一次与一个以上的丈夫结婚时,这被称为一夫多夫制,丈夫之间没有结婚纽带。如果婚姻包括多个丈夫或妻子,则可以称为团体婚姻。
一项对全球人类遗传多样性的分子遗传研究表明,性一夫多妻制是人类生殖模式的典型代表,直到向欧洲和亚洲大约10,000至5,000年前转移到久坐的农业社区,最近在非洲和美洲。如上所述,人类学家杰克·戈迪(Jack Goody )对世界各地的婚姻进行了比较研究,利用民族志地图集(Atlas)发现,大多数撒哈拉以南非洲社会实践了广泛的hoe农业农业,这表明“新娘价格”与多奥米(Polygoomy)之间存在相关性。对其他跨文化样本的一项调查已经证实,犁的缺失是一夫多妻制的唯一预测指标,尽管其他因素(在非国家社会中)(在非国家社会中)和病原体压力(在州社会中)有一些因素(在州社会中)影响。
婚姻根据个人的法律配偶数量进行分类。后缀“ -gamy”是指配偶的数量,例如双层(两个配偶,在大多数国家中通常是非法的)和多人(一个以上的配偶)。
社会显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文化理想和实践。根据人种学地图集,有1,231个社会,有186个是一夫一妻制的。 453偶尔有一夫多妻制; 588具有更频繁的一夫多妻制,有4个具有一夫多妻制。但是,正如Miriam Zeitzen所写的那样,对一夫多妻制的社会宽容与一夫多妻制的实践不同,因为它要求财富为多个妻子建立多个家庭。一夫多妻制在一个宽容的社会中的实际实践实际上可能很低,大多数有抱负的一夫多妻主义者都在实践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在被禁止的司法管辖区中,跟踪一夫多妻制的发生更加复杂,但仍在实践中(事实上一夫多妻制)。
Zeitzen还指出,西方对非洲社会和婚姻模式的看法偏见“怀旧对传统非洲文化的矛盾关注与对一夫多妻制的批评,对妇女的压迫或对发展有害”。一夫多妻制被谴责为虐待人权的一种形式,对家庭虐待,强迫婚姻和忽视引起了担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几乎所有世界发达国家,都不允许一夫多妻制。呼吁在发展中国家废除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制通常会授予妻子同等的地位,尽管丈夫可能有个人喜好。事实上一夫多妻制的一种类型是con亵,只有一个妇女获得妻子的权利和地位,而其他妇女仍然是合法的众议院情妇。
尽管一个社会可能被归类为一夫多妻,但并非所有的婚姻都一定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实际上可能占主导地位。正是这种灵活性使人类学家罗宾·福克斯( Robin Fox战时等等- 妇女经常没有丈夫的财政支持。要纠正这种情况,必须在出生时杀死女性,保持单身,成为妓女或将其偷偷归入独身宗教命令中。一夫多妻制的系统具有一个优势。他们可以像摩门教徒一样向每个女人保证一个家庭和家人。”
尽管如此,一夫多妻制是一个性别问题,它为男性不对称的益处提供了不对称的益处。在某些情况下,男人和他最小的妻子之间存在较大的年龄差异(一代人),使两者之间的权力差异更加复杂。紧张不仅存在于性别之间,而且存在于性别中。高年级和初中男子竞争妻子,同一家庭中的高级和初级妻子可能会经历完全不同的生活条件以及内部等级制度。几项研究表明,妻子与其他女性的关系,包括共同侍从和丈夫的女性,比与丈夫的富有成效,生殖和个人成就更为重要。在某些社会中,共同妻子是亲戚,通常是姐妹,这种做法称为sororal一夫多妻。联合妻子之间存在的现有关系被认为减轻了婚姻内的潜在紧张局势。
福克斯认为:“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主要区别可以说:虽然在两个系统中都发生了复数交配,但在多gygyny下,几个工会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婚姻,而在一夫一妻制下,只有一个工会才被公认。 ,很难在两者之间画一条艰难而快速的界限。”
由于非洲一夫多妻制越来越受到法律限制的限制,在城市中心正在实践一种事实上的一种变种形式(与法律或jure )。尽管它不涉及多次(现在是非法的)正式婚姻,但家庭和个人安排遵循旧的多尔及其模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的形式也可以在世界其他地区(包括美国的一些摩门教徒和穆斯林家庭)。在某些社会中,例如南非的爱情或苏丹的努尔,贵族妇女可能会成为女性的“丈夫”。在Lovedu案中,这个女性丈夫可能会带来许多一夫多妻制妻子。这不是女同性恋的关系,而是通过将这些妻子的孩子绑架来合法扩大皇家血统的一种手段。这种关系被认为是一夫多妻,而不是一夫多妻,因为女性丈夫实际上是男性性别的政治角色。
宗教团体对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有不同的看法。它可以在伊斯兰教和儒家中。犹太教和基督教过去提到了涉及一夫多妻制的做法,但是,直到以后的段落拒绝之前,才完全解决这种做法的宗教接受。他们今天确实禁止一夫多妻制。
一来
一夫多妻制比一夫多妻制更罕见,尽管比民族志Atlas (1980)中通常引用的数字少见,后者仅列出了在喜马拉雅山脉中发现的那些多态社会。最近的研究发现,在喜马拉雅人的28个社会之外,有53个社会实践一夫多妻制。它在以高男性死亡率或男性旷工为标志的平等社会中最常见。它与部分的亲子关系有关,即文化信念,即孩子可以有一个以上的父亲。
喜马拉雅山区一夫多夫制的解释与土地的稀缺有关。家庭中所有兄弟的婚姻与同一个妻子(兄弟般的一夫多妻制)使家庭土地保持完整和完整。如果每个兄弟分开结婚并育有孩子,那么家庭土地将被分成不可持续的小块地块。在欧洲,这是通过不明确的遗产的社会实践来阻止的(大多数兄弟姐妹的联系,其中一些兄弟姐妹继续成为独身僧侣和牧师)。
多元婚姻
团体婚姻(也称为多上边婚姻)是一种多样性的一种形式,其中有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一个家庭单位,所有团体婚姻的所有成员都被认为与团体婚姻的所有其他成员结婚,婚姻的所有成员都对婚姻引起的任何孩子均负有父母的责任。没有国家在法律上也没有根据法律,也不是普通法婚姻的婚姻,但从历史上看,波利尼西亚,亚洲,巴布亚新几内亚和美洲的某些文化已经实践了这一婚姻 - 以及在某些有意的社区和替代亚文化中作为纽约上州的Oneida完美主义者。在1949年,美国人类学家乔治·默多克(George Murdock)报导的250个社会中,只有巴西的卡宁(Kaingang)完全有任何团体婚姻。
童婚
童婚是一场婚姻,其中一个或两位配偶年龄在18岁以下。这与儿童订婚和少女怀孕有关。
在整个历史上,童婚很普遍,甚至直到1900年代在美国,在1880年,在特拉华州,婚姻的婚姻年龄为7岁。尽管如此,在2017年,美国50个以上的一半没有明显的最低年龄结婚,几个州的年龄低至14岁。如今,国际人权组织谴责它。在未来的新娘和新郎的家人之间,经常安排儿童婚姻,有时在女孩出生时。但是,在1800年代后期在英格兰和美国,女权主义者开始呼吁提高同意法的年龄,最终在1920年代进行了处理,并被提高到16-18。
在绑架新娘的背景下,童婚也可能发生。
公元1552年,约翰·萨默福德(John Somerford)和简·萨默福德·布雷顿(Jane Somerford Brereton)分别结婚了3岁和2岁。十二年后,即1564年,约翰申请离婚。
尽管男孩和女孩都观察到童婚,但绝大多数的孩子是女孩。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对女性处女的重要性,只有一个结婚党是一个孩子,通常是女性。童婚的原因包括贫困,新娘价格,嫁妆,允许儿童婚姻,宗教和社会压力的法律,地区习俗,害怕保持未婚的恐惧以及妇女无法为金钱工作而无法工作的法律。
如今,童婚在世界部分地区普遍存在。在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最常见,在18个地区的某些国家中,有一半以上的女孩在18岁之前结婚。童婚的发生率一直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在发达国家,童婚是禁止或受到限制的。
在18岁之前结婚的女孩比以后结婚的女孩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在嫁给一个年龄较大的男人时。
同性和第三性婚姻
基于土着和血统的文化已经记录了几种同性婚姻。在美洲,我们( Zuni )是一个lhamana (至少在某些时候,在这种文化中扮演的角色,至少在某些时候穿着并生活在这种文化中);我们是一位受人尊敬的艺术家,当我们担任祖尼的使者到华盛顿时,他会见了格罗弗·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总统。我们至少有一个丈夫通常被认为是这样的。
尽管与通常授予混合性伴侣的同性婚姻认可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做法,但在世界各地记录的同性工会都有一些历史。古希腊的同性关系就像现代伴侣的婚姻一样,与他们的不同性交婚姻不同,配偶几乎没有情感联系,丈夫可以自由地进行外部性联络。公元438年发出的法典西奥多斯( Cogex theodosianus ( C.Th。9.7.3 )对同性关系施加了严厉的处罚或死亡,但是法律的确切意图及其与社会实践的关系尚不清楚,因为只有一些相同的例子 - 存在这种文化中的性关系。同性工会在中国的某些地区(例如福建)庆祝。 1581年,拉丁基督教世界上最早记录的同性婚礼是在意大利的罗马市的罗马大教堂。
临时婚姻
几种文化已经实践了临时和有条件的婚姻。例如,穆斯林社区的凯尔特人习惯和固定期婚姻的实践。伊斯兰前阿拉伯人实践了一种临时婚姻的形式,该婚姻在今天的固定期结婚合同尼卡·穆塔(Nikah Mut'ah)中进行。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批准了一场临时婚姻 -伊朗的Sigheh和伊拉克的Muta'a - 可以为性工作者提供合法的掩护。在埃及,黎巴嫩和伊朗已经使用了相同形式的临时婚姻,以使人类OVA的体外受精合法。但是,女人不能使用这种婚姻来获得精子捐赠。与尼卡·穆塔(Nikah Mut'ah)有关的穆斯林争议导致这种做法主要仅限于什叶派社区。中国的母系摩托岛实践他们所谓的“步行婚姻”。
同居
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普通法婚姻,未注册的伙伴关系,或者以其他方式为未婚伴侣提供各种权利和责任;在某些国家,法律承认同居代替税收和社会保障福利的机构婚姻。例如,在澳大利亚就是这种情况。同居可能是对传统制度化婚姻的抵制形式的一种选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在国家或宗教机构注册的关系,一些国家也保留将关系定义为婚姻或以其他方式规范关系的权利。
相反,制度化的婚姻可能不涉及同居。在某些情况下,生活在一起的夫妇不希望被公认为已婚。这可能是因为养老金或拖养权受到不利影响;由于征税考虑;由于移民问题或出于其他原因。这种婚姻在北京也越来越普遍。北京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主任郭江对新闻日通讯员说:“行走婚姻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彻底变化。” “步行婚姻”是指中国莫索(Mosuo)形成的一种临时婚姻,其中男性伴侣居住在其他地方并每晚拜访。在沙特阿拉伯的类似安排,称为米萨尔婚姻,也涉及夫妻分开生活,但定期开会。
合作伙伴选择
管理婚姻伴侣的社会规则有广泛的跨文化差异。合作伙伴选择是合作伙伴的个人决定或合作伙伴的亲属组的集体决定的程度上存在差异,并且规范哪些合作伙伴是有效选择的规则存在差异。
2003年联合国世界生育报告报告说,所有在49岁之前结婚的人中有89%。在某些国家,在49岁之前结婚的男女百分比降至近50%,在其他国家达到100%。
在其他规则不太严格的文化中,可以选择伴侣的群体选择婚姻伴侣的群体可能涉及夫妻俩经历求爱过程,或者婚姻可以由这对夫妇的父母或外部聚会安排媒人。
年龄差异
有些人想嫁给一个比他们更年轻的人。这可能会影响婚姻稳定,并且年龄超过10岁差距的合作伙伴倾向于遭受社交反对,此外,老年妇女(35岁以上)怀孕时的健康风险增加了。
社会地位和财富
有些人想嫁给比他们更高或更低地位的人。其他人则想嫁给具有相似地位的人。在许多社会中,妇女嫁给具有更高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婚姻中,各方寻求一个类似地位的伙伴。还有其他婚姻,男人比女人大。
有些人还希望从事金钱而不是爱的交易关系(因此是一种便利的婚姻)。这样的人有时被称为黄金挖掘机。但是,可以使用单独的财产系统来防止离婚或死亡后传递给合作伙伴的财产。
收入更高的男人更有可能结婚,离婚的可能性较小。高收入女性更有可能离婚。
乱伦的禁忌,外婚和内婚
尽管禁止关系的程度差异很大,但社会经常对与亲戚的婚姻受到限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婚姻,或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除了少数例外,被认为是乱伦和禁止的。但是,更遥远的亲戚之间的婚姻更为普遍,其中一个估计是,历史上所有婚姻中有80%是在堂兄或近距离之间。这一比例急剧下降,但据信,所有婚姻中有超过10%是在堂兄或更紧密相关的人之间。在美国,此类婚姻现在受到高度污名化,法律禁止在30个州中大多数或全部的第一场家婚姻。细节各不相同:在韩国,历史上,嫁给具有相同姓氏和相同祖先线的人是非法的。
一场婚姻是一场婚姻,发生在叔叔和他的侄女之间或姑姑和她的侄子之间。由于乱伦限制,这种婚姻在大多数国家都是非法的。但是,少数国家将其合法化,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马来西亚和俄罗斯。
在各种社会中,伴侣的选择通常仅限于特定社会群体的合适人士。在某些社会中,规则是,伴侣是从个人自己的社会群体中选出的 -内婚,在基于阶级和种姓的社会中通常是这种情况。但是在其他社会中,必须从与一个人不同的群体中选择伴侣 -外婚,在实践图腾宗教的社会中,这种情况可能是这种情况,在这些社会中,社会被分为几个外婚的图腾氏族,例如大多数原住民的澳大利亚社会。在其他社会中,一个人有望嫁给他们的横亲,一个女人必须嫁给父亲的姐姐的儿子,男人必须嫁给母亲的兄弟的女儿- 如果一个社会有一个独家通过父亲养生亲属关系的规则,通常就是这种情况。或母系血统群体,是西非的阿坎人民。另一种婚姻选择是左旋婚姻,其中寡妇有义务嫁给丈夫的兄弟,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基于内婚家族群体的社会中发现的。
宗教通常会在哪些亲戚(如果有的话)结婚的情况下进行权衡。关系可能是通过血缘关系或亲和力,意思是血液或婚姻。关于堂兄的婚姻,天主教政策已经从最初的接受,从长期的一般禁令演变为当代对分配的要求。伊斯兰教始终允许它,而印度教的文字差异很大。
规定婚姻
在具有分类性亲属关系系统的各种基于血统的社会中,从规范性婚姻规则确定的特定类别的相对类别中寻求潜在的配偶。人类学家可以使用“描述性”的亲属关系来表达此规则,例如“男人的母亲的兄弟女儿”(也称为“跨表情”)。这种描述性规则掩盖了参与者的观点:男人应该从母亲的血统中嫁给一个女人。在社会的亲属术语中,这些亲戚通常用特定的术语表示,这使他们与众不同。但是,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指出,很少有婚姻遵循该规则,而当他们这样做时,这是出于“实用亲属关系”的原因,例如保存家庭财产,而不是“官方亲属关系”意识形态。
就规定规则时的常规婚姻而言,血统在固定关系中链接在一起。血统之间的这些联系可能在亲属关系中形成政治联盟。法国结构人类学家克劳德·莱维·斯特劳斯(ClaudeLévi-Strauss)开发了联盟理论,以说明有限数量的规定性婚姻规则可能产生的“基本”亲属结构。
通过家庭或团体政治的形式程序使务实(或“安排”)婚姻变得更容易。负责任的权威建立或鼓励婚姻;实际上,他们可能会聘请专业的媒人,以寻找适合未婚人的配偶。权威人物可能是父母,家庭,宗教官员或团体共识。在某些情况下,当局数字可能会选择匹配以进行婚姻和谐以外的其他目的。
强迫婚姻
强迫婚姻是一场婚姻,其中一个或双方违背了他们的意愿结婚。在世界各地,特别是在南亚和非洲,强迫婚姻继续进行。强迫婚姻和自愿婚姻之间的界线可能会变得模糊,因为这些文化的社会规范表明,人们永远不应反对父母/亲戚在选择配偶方面的渴望。在这种文化中,不必出于隐含的社会压力和义务,即使他们不想要婚姻,就没有必要发生暴力,威胁,恐吓等。在世界各地存在的新娘价格和嫁妆的习俗可能会导致买卖人们结婚。
在某些社会中,从中亚到高加索地区再到非洲,绑架新娘的习俗仍然存在,其中一个女人被男人和他的朋友俘虏。有时这涵盖了一种私奔,但有时取决于性暴力。在过去的时候, Raptio是这是一个更大的版本,其中一群被一群男人俘虏,有时是战争。最著名的例子是萨宾妇女的强奸,这为罗马的第一批公民提供了妻子。
其他婚姻伴侣或多或少地强加于个人。例如,寡妇的继承为已故丈夫兄弟的另一个男人提供了寡妇。
在印度的农村地区,童婚经常安排婚礼,有时甚至在孩子出生之前。根据1929年的《童婚限制法》,这种做法是非法的。
经济考虑
婚姻的财务方面在文化之间有所不同,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了变化。
在某些文化中,今天仍然需要嫁妆和新娘财富。在这两种情况下,财务安排通常都是在新郎(或他的家人)和新娘家人之间进行的。新娘通常不参与谈判,并且通常没有选择是否参加婚姻。
在现代英国早期,这对夫妇的社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结婚结束后,所有财产(称为“财富”)并期望妻子的继承属于丈夫。
嫁妆
嫁妆是“在婚姻中将父母财产分发给女儿(即互生)而不是持有人死亡( Mortis Causa )的过程……一个嫁妆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夫妻基金,其性质可能会广泛不同。该基金确保了她在丧偶中的支持(或捐赠),并最终为她的儿子和女儿提供了支持。”
在某些文化中,尤其是在土耳其,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摩洛哥,尼泊尔等国家中,仍然可以预料到。在印度,每年都有数千起与嫁妆有关的死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司法管辖区颁布了限制或禁止嫁妆的法律(请参阅印度的嫁妆法)。在尼泊尔,嫁妆是在2009年非法的。一些作者认为,嫁妆的捐赠和接收反映了地位,甚至反映了攀登社会等级制度的努力。
嫁妆
直接嫁妆与新娘或家人向新娘的父母以及间接的嫁妆(或嫁妆)支付的直接嫁妆与新娘的间接嫁妆(或嫁妆)形成鲜明对比,后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在犹太传统中,古代的拉比坚持婚姻夫妇达成了婚前协议,称为ketubah 。除其他事项外, Ketubah还规定了丈夫在离婚或他的遗产死亡的情况下要支付的金额。这笔款项是替代圣经的嫁妆或新娘价格,新郎在结婚时应向新娘的父亲付款。这项创新之所以进行,是因为圣经新娘的价格造成了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许多年轻的准丈夫在通常期望结婚的时候无法提高新娘的价格。因此,为了使这些年轻人结婚,拉比实际上延迟了应付金额的时间,何时他们更有可能拥有款项。还可以注意到,嫁妆和ketubah的数量都达到了相同的目的:对妻子的保护应因死亡或离婚而停止。两个系统之间的唯一区别是付款的时间。如果婚姻破裂,这是妻子当今维护的权利的前身,如果丈夫没有足够的愿意为妻子提供充分的愿意,则是家庭维护。 Ketubah金额执行的另一个功能是为丈夫打算与妻子离婚的抑制作用:他需要有金额才能向妻子付款。
新娘自己也可以安排新娘的父亲而不是新娘的早晨礼物。这个名字源自日耳曼的部落习俗,即在新婚之夜之后的第二天给予他们。在丈夫的一生中,她可能会控制今天早上的礼物,但丧偶时有权获得礼物。如果她的继承金额是根据法律而不是协议解决的,则可以称为Dower 。根据法律制度和确切的安排,她死后可能无权处置,如果她再婚,可能会失去财产。在摩根婚的婚姻中保存了几个世纪的早晨礼物,这是一个联盟,妻子的劣等社会地位禁止她的孩子继承贵族的头衔或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早晨礼物将支持妻子和孩子。寡妇的另一项法律规定是联合,其中经常将土地的财产与租约共同持有,以便在丈夫去世后自动进入寡妇。
伊斯兰传统也有类似的做法。即时或递延的“ Mahr ”是新郎财富(离婚)或遗产(死亡)的一部分。这些金额通常是基于新郎自己和家庭财富和收入而设定的,但是在某些地方,这些数额的设定很高,以便为锻炼离婚的新郎提供抑制,或者丈夫的家人“继承”了大部分遗产,特别是如果婚姻中没有男性后代。在包括伊朗在内的某些国家,MAHR或a养费可以超出一个人所能赚钱的更多,有时高达1,000,000美元(4000个伊朗官方伊朗金币)。如果丈夫不能在伊朗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如果丈夫无法支付离婚或按需支付,他将不得不分期付款。如果不付钱给MAHR,甚至可能导致监禁。
新娘
新娘是东南亚(泰国,柬埔寨),中亚部分地区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部分习俗。它也被称为新娘,尽管这意味着购买新娘,但它却陷入了不利。新郎或他的家人在女儿与新郎结婚后给妇女的父母支付的金钱,财产或财富的数量。在人类学文献中,新娘的价格经常被解释为付款,以补偿新娘的劳动和生育能力的损失。在某些情况下,新娘是新郎家庭与联盟子女的联系的一种手段。
税收
在某些国家 /地区,已婚者或夫妻从一个人获得的各种税收优势中受益。例如,可以让配偶平均其合并收入。这对于一对已婚夫妇有不同的收入是有利的。为了弥补这一点,各国可以为已婚夫妇的平均收入提供更高的税率。尽管平均收入仍然可能使已婚夫妇与有家中的配偶有所帮助,但这种平均将导致一对已婚夫妇的个人收入大致相同,以缴纳比两个单身人士的总税。在美国,这被称为婚姻罚款。
当税法所应用的利率不是基于平均收入的,而是基于个人收入的总和,较高的利率通常适用于累进税收系统中的两个人家庭中的每个人。高收入纳税人通常是这种情况,这是另一种称为婚姻处罚的情况。
相反,当不考虑合作伙伴关系的个人征收渐进税时,双收入夫妇的表现要比拥有类似家庭收入的单收入夫妇要好得多。当福利制度将收入与共享收入相同,从而否认福利获得非收获配偶时,就可以提高效果。例如,此类系统适用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
婚后居住
在许多西方文化中,婚姻通常会导致一个由已婚夫妇组成的新家庭,而已婚夫妇一起生活在同一家中,经常共享同一张床,但在其他一些文化中,这不是传统。在西苏门答腊的Minangkabau中,结婚后的居住是母系,丈夫搬进了妻子母亲的家庭。结婚后的居住也可以是富有核心的或可爱的。在这些情况下,已婚夫妇可能不会形成独立家庭,而是大家庭的一部分。
早期的理论解释了婚后居住的决定因素,将其与劳动的性划分有关。但是,迄今为止,使用全球样本对这一假设进行的跨文化检验未能发现这两个变量之间的任何显著关系。但是, Korotayev的测试表明,女性对生存的贡献确实与母系住所显著相关。但是,这种相关性被一般的一夫多妻因子掩盖。
尽管在不同的性爱婚姻中,女性对生存的贡献的增加往往会导致基质居住,但它也倾向于同时导致一般的非传播一夫多妻制,从而有效破坏母质性。如果控制了这种一夫多妻的因素(例如,通过多重回归模型),劳动力划分被证明是婚姻后居住的重要预测指标。因此,尽管这两组变量之间的实际关系比他预期的要复杂,但默多克关于劳动力和婚后居住的关系之间关系的假设基本上是正确的。
西方社会的新局部住所有一种趋势。
法律
婚姻法是指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要求,这在国家之间有很大不同。
《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宣布:“成年男人和女人在种族,国籍或宗教上没有任何限制,有权结婚并建立家庭。 ,在结婚期间及其解散期间。婚姻应仅在有意的配偶的免费和全面同意下结婚。”
权利和义务
婚姻赋予了已婚政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赋予亲戚,是建立隶属关系(公婆)的唯一机制。这些可能包括,具体取决于管辖权:
- 使一个配偶或他/她的家庭控制另一个配偶的性服务,劳动和财产。
- 给予另一个配偶责任另一个债务。
- 当另一个人被监禁或住院时,授予一名配偶探访权。
- 当另一个人丧失能力时,给予一个配偶控制对方的事务。
- 建立父母孩子的第二个法定监护人。
- 建立共同的财产基金,以造福儿童。
- 建立配偶家庭之间的关系。
这些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之间以及社会内部的群体之间有很大的不同。这些可能包括安排的婚姻,家庭义务,核心家庭的法律建立,儿童的法律保护以及公开宣布承诺。
财产制度
在当今的许多国家中,每个婚姻伙伴都可以选择将其财产分开或结合财产。在后一种情况下,称为社区财产,婚姻以离婚结束时,每个人都有一半。死者拥有的财产通常由尚存的配偶继承。
在某些法律制度中,婚姻中的合作伙伴对婚姻的债务负有“共同责任”。这在传统的法律概念中有一个依据,称为“必需品学说”,在异性恋婚姻中,丈夫负责为妻子提供必要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一个合伙人收取他们没有明确签约的债务。对这种实践的批评者指出,收债机构可以通过声称不合理的债务是婚姻的费用来滥用这一点。然后将国防成本和举证责任放在非合同方上,以证明费用不是家庭的债务。在婚姻期间和最终结婚后,各自的维护义务受到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监管; a养费就是一种方法。
限制
婚姻是一个历史上充满限制的机构。从年龄到种族到社会地位,再到血缘,再到性别,社会的婚姻受益于婚姻,以使孩子受益,传递健康的基因,维持文化价值观或由于偏见和恐惧。几乎所有认识到婚姻的文化也承认通奸是违反婚姻条款的行为。
年龄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设定了最低婚姻年龄;也就是说,一个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合法地结婚。这个年龄可能取决于情况,例如,如果年轻人的父母表示同意和/或法院决定所述婚姻符合年轻人的最大利益,则可以允许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通常适用如果女孩怀孕)。尽管大多数年龄限制是为了防止儿童被迫婚姻,尤其是对许多老年伴侣的婚姻 - 婚姻可能会带来负面的教育和与健康有关的后果,并导致儿童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暴力 - 这种儿童婚姻在世界各地仍然很普遍。根据联合国的说法,童婚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南亚地区最常见。童婚的十个国家是:尼日尔(75%),乍得,中非共和国,孟加拉国,几内亚,莫桑比克,马里,布基纳法索,南苏丹和马拉维。
亲属关系
为了禁止乱伦和优生理由,婚姻法已对亲戚结婚的限制。通常禁止直接血亲属结婚,而对于分支线的亲戚,法律是警惕的。
通过婚姻的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和力”,在一个人的起源群体中出现的关系也可以称为一个人的血统群体。可以认为某些亲属关系中的文化延伸到与经济或政治关系的人。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联系。在某些文化中,它们可能会将您带回神或动物祖先(图腾)。这可以或多或少地思考。
种族
从1691年到1967年,在1935年至1945年的纳粹德国(纽伦堡法律)(纽伦堡法律)以及南非的大部分时间(1949-1985),在纳粹德国(纽伦堡法律)(纽伦堡法律) (1949- 1985年)在纳粹德国(纽伦堡法律)(纽伦堡法律)(1949-1985),在某些北美司法管辖区(纽伦堡法律)(1949-1985)执行了禁止“混合竞赛”的法律。所有这些法律主要违反不同种族或种族定义的人之间的婚姻,该群体被称为美国纳粹德国和美国许多州以及南非的法律在美国被称为“合并”或“误解”。这样的人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某些但不是所有州的法律禁止白人和黑人的婚姻,在许多州,白人与美洲原住民或亚洲人的通婚。在美国,此类法律被称为抗头菌法则。从1913年到1948年,当时有48个州中有30个执行了此类法律。尽管1871年,即1912年至1913年提出了对美国宪法的“反统治修正案”,1928年,没有制定过针对种族混合婚姻的全国性法律。 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弗吉尼亚诉弗吉尼亚州,反宪法违宪。有了这项裁决,这些法律在其余的16个州中不再实际上是有效的。
纳粹对异族婚姻和异族性行为的禁令是在1935年9月作为纽伦堡法律的一部分制定的, Gesetz Zum Schutze des Deutschen utschen utschen und Deutschen Ehre (保护德国血液和德国荣誉的法律)。纽伦堡法律首先将犹太人归类为种族,禁止婚姻和婚外的性关系,但后来以“吉普赛人,黑人或他们的混蛋后代”和“德国或相关血液”的人结束。这种关系被标记为Rassenschande (点燃的“种族 - 迪斯格莱斯”),可以被监禁(通常在驱逐出境营地),甚至通过死亡来惩罚。
种族隔离领导下的南非也禁止了异族婚姻。 1949年《禁止混合婚姻法》禁止不同种族的人之间的婚姻,1950年的《不道德行为》与一个不同种族的人的性关系使犯罪犯罪。
性别
同性婚姻在安德拉(Andorra)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古巴,丹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德国,德国,冰岛,爱尔兰,爱尔兰,卢森堡,马尔塔塔,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台湾,英国,美国,美国和乌拉圭。以色列认识到作为完整婚姻进入国外的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的引入因管辖权而有所不同,通过立法对婚姻法的立法变更,基于宪法的法院裁决,基于平等的宪法保证或直接普选投票(通过投票倡议或公投)来实现。对同性婚姻的承认被认为是人权,民事权利以及政治,社会和宗教问题。同性婚姻中最杰出的支持者是人权和民权组织以及医学和科学社区,而最杰出的对手是宗教团体。世界各地的各种信仰社区都支持同性婚姻,而许多宗教团体反对。民意测验一致地表明,在所有发展的民主国家和一些发展中的民主国家中,对认识同性婚姻的认可不断上升。
建立对同性夫妇婚姻的法律认可是LGBT权利运动中最杰出的目标之一。
配偶数量
一夫多妻制在大多数穆斯林和非洲国家广泛实践。在中东地区,以色列,土耳其和突尼斯是显著的例外。
在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中,一夫多妻制是非法的。例如,在美国,一夫多妻制在所有50个州都是非法的。
在19世纪后期,美国联邦政府强迫当今犹他州自治领土的公民通过强大的国会行为强行执行一夫多妻制,最终遵守了一夫多妻制。耶稣基督后期圣徒的教会在1890年在标有“宣言”的文件中正式废除了这种做法(请参阅19世纪后期的后期圣多利亚米)。在美国穆斯林中,据估计,少数人有少数人生活在丈夫维持非法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
印度和斯里兰卡等几个国家只允许他们的伊斯兰公民练习一夫多妻制。一些印第安人已converted依伊斯兰教,以绕过此类法律限制。主要是基督教国家,通常不允许一夫多妻制工会,少数例外是刚果,乌干达和赞比亚共和国。
国家认可
当政府机构根据管辖权的婚姻法(而没有宗教内容)进行婚姻并进行婚姻时,这是一场民事婚姻。民事婚姻在国家眼中承认并创造了婚姻固有的权利和义务。一些国家不承认本地表演的宗教婚姻,并需要单独的公民婚姻才能官方目的。相反,在某些受宗教法律制度(例如沙特阿拉伯)统治的国家中,公民婚姻不存在,如果在国外签约的婚姻与沙特对伊斯兰宗教法的解释相反,则可能不会承认。在由黎巴嫩和以色列等混合世俗宗教法律制度所统治的国家中,该国不存在当地表演的民事婚姻,这阻止了信仰间和其他各种与宗教法律相矛盾的婚姻。但是,即使国家与宗教法相抵触,在国外进行的民事婚姻也可以得到国家的认可。例如,在认可以色列婚姻的情况下,这不仅包括对在国外举行的信仰跨婚姻的认可,而且还包括海外同性民事婚姻。
在各种司法管辖区,尽管理论上是与众不同的,但可能是宗教婚姻仪式的一部分。某些司法管辖区允许在特定宗教(例如同性婚姻或民间工会)不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民事婚姻。
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发生。伴侣可能没有完整的法律表演能力,而教会的严格限制可能不如民事管辖权。这尤其适用于最低年龄或身体健康。
两个人有可能被宗教或其他机构承认为已婚,而不是由国家承认,因此没有合法权利和婚姻义务;或因宗教而被认为是无效和犯罪的民事婚姻。同样,一对夫妇在民事离婚后可能会在宗教眼睛中结婚。
大多数主权国家和其他司法管辖区都将合法认可的婚姻限制为异性夫妇,这些婚姻数量减少了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秘密婚姻,安排的婚姻,强迫婚姻,儿童婚姻,婚姻,表亲婚姻, cousin婚姻,兄弟姐妹婚姻和兄弟姐妹婚姻,以及青少年婚姻。在现代,越来越多的国家(主要是发展民主国家)取消了禁令,并确立了对种族间,异族,信仰间,宗派化,宗派化,教区,跨国,跨国,同性和跨性别者的婚姻的法律认可。以及移民夫妇,与移民配偶的夫妇和其他少数夫妇。在某些地区,尽管有针对这种做法的国家法律,但可能会发生童婚和一夫多妻制。
结婚许可证,民事仪式和注册
婚姻通常是在婚礼或结婚仪式上正式进行的。仪式可以由宗教官员,政府官员或国家批准的主持人主持。在各个欧洲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任何宗教仪式都必须与所需的民事仪式分开举行。一些国家(例如比利时,保加利亚,法国,荷兰,罗马尼亚和土耳其)要求在任何宗教上举行民事仪式。在某些国家 - 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共和国,挪威和西班牙 - 都可以一起举行。宗教和民事仪式的主持人也是国家举行民事仪式的代理人。为了避免任何暗示国家“承认”宗教婚姻(在某些国家禁止的) - 据说“民事”仪式是在与宗教仪式的同时举行的。通常,这涉及在宗教仪式期间简单地签署登记册。如果省略了宗教仪式的民事要素,则根据法律,政府不认为结婚仪式为婚姻。
一些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允许婚姻在私人和任何地方举行;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内的其他人都要求在公众开放的地方举行民事仪式,并为此目的而受到法律的特殊批准。在英格兰,婚姻地点以前必须是教堂或登记处,但这延伸到了具有必要许可证的任何公共场所。在结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特殊的紧急许可证(英国:许可证)进行例外,通常只有在当事方最终病人生病时才会授予。关于何时何时嫁给的规则,各地的婚姻都不同。一些法规要求其中一方居住在登记处的管辖范围内(以前为教区)。
每个宗教权威都有规定的婚姻方式由其官员和成员进行。在国家认可宗教婚姻的地方,官员还必须符合管辖权法。
普通法婚姻
在少数司法管辖区中,婚姻关系可能仅通过法律的运作就可以建立。与法律合同,婚礼和其他细节的典型仪式婚姻不同,普通法婚姻可能被称为“习惯和声誉(同居)”。事实上,没有许可或仪式的普通法婚姻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其他司法管辖区没有任何法律后果。
公民工会
一个公民联盟,也称为民事伙伴关系,是一种与婚姻类似的合法认可的合作伙伴关系形式。从丹麦于1989年开始,法律在几个国家建立了一个名为或另一个名称的公民工会,以便提供与异性公民婚姻相似的同性伴侣权利,福利和责任(在某些国家,相同)。在一些司法管辖区,例如巴西,新西兰,乌拉圭,厄瓜多尔,法国和美国夏威夷和伊利诺伊州,公民工会也向相反的夫妇开放。
“便利婚姻”
有时人们会结婚以利用某种情况,有时被称为便利婚姻或虚假婚姻。 2003年,有18万名移民被美国公民的配偶接纳为美国;为了在90天内结婚的目的,更多的人被接纳为美国公民的未婚夫。这些婚姻具有多种动机,包括获得永久居留权,确保具有结婚条款或参加健康保险等的继承。尽管所有婚姻都有复杂的便利组合,激励各方结婚,但便利的婚姻是没有正常原因的婚姻。在某些国家,诸如新加坡假婚姻是应惩罚的刑事犯罪。
当代法律和人权批评婚姻
人们提出了反对婚姻的争论,原因包括政治,哲学和宗教批评。对离婚率的担忧;个人自由和性别平等;质疑政府或宗教当局批准的个人关系的必要性;或出于宗教或哲学原因促进独身。研究发现,不幸的已婚夫妇是患临床抑郁症的风险的3-25倍。
权力和性别角色
从历史上看,在大多数文化中,已婚妇女拥有很少的权利,并与家人的孩子一起考虑了丈夫的财产;因此,他们无法拥有或继承财产,也无法合法地代表自己(例如,参见秘密)。自19世纪后期以来,在某些(主要是西方)国家,婚姻逐渐发生了法律变化,旨在改善妻子的权利。这些变化包括给妻子自己的法律身份,废除丈夫对妻子进行身体纪律,赋予妻子财产权,自由化离婚法的权利,为妻子提供自己的生殖权利,并要求妻子在性关系时同意发生。在21世纪,关于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对婚姻内的法律接受或宽大处理(尤其是性暴力)(尤其是性暴力),嫁妆和新娘价格等传统婚姻习俗,强迫婚姻,可结婚的年龄,可结婚的年龄和婚姻习俗,继续存在争议将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等自愿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女权主义理论将异性婚姻视为传统上植根于父权制的机构,从而促进了男性对女性的优势和权力。这种动态的动态概念化了男性,将男性视为“在公共领域运作的提供者”,而女性则为“私人领域中的照料者”。 “从理论上讲,妇女……被定义为丈夫的财产。...女人的通奸总是比男人更严重。” “直到[[19世纪末通过法律通过法律),[F] Eminist要求[在英国的某些地区](在英国的某些地区)都没有达到妻子对自己财产的控制。”
传统的异性婚姻施加了妻子的义务,她的丈夫有义务,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材料/财政支持。在整个历史中,许多哲学家,女权主义者和其他学术人物都对此发表了评论,谴责了关于性问题的法律和宗教当局的虚伪。指出缺乏控制自己的性行为的女人的选择;并在婚姻之间取得了相似之处,该机构被宣传为神圣和卖淫,被广泛谴责和侮辱(尽管通常被视为“必要的邪恶”)。 18世纪的玛丽·沃尔斯托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将婚姻描述为“法律卖淫”。艾玛·戈德曼(Emma Goldman)在1910年写道:“对于道德主义卖淫而言,妇女卖出自己的身体并不是那么多,而是她从结婚中出售它的事实”。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在婚姻和道德上写道:“婚姻是针对女人最普遍的生计模式,而妇女承受的不希望性的总数可能比卖淫更大。”马戏团在夜间安吉拉·卡特(Angela Carter)写道:“什么是婚姻,而不是一个人而不是许多人卖淫?”
一些批评家反对他们认为与婚姻有关的宣传- 政府,宗教组织,媒体 - 积极促进婚姻作为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宣传包括在学校中包括婚姻的促进,在那里,只有当局准备的信息才能呈现有关婚姻的积极信息,尤其是女孩,尤其是女孩。
男性占主导地位的性别角色和女性顺从性别角色的表现会影响异性婚姻的权力动态。在某些美国家庭中,妇女将性别角色刻板印象内化,并经常同化为“妻子”,“母亲”和“看守”在符合社会规范及其男性伴侣中的角色。作者贝尔·胡克斯(Bell Hooks)说:“在家庭结构中,个人学会接受性别歧视为'自然',并准备支持其他形式的压迫,包括异性恋统治。” “丈夫的文化,经济,政治和法律至高无上是“根据英国法律……”。这种父权制的动态与平等或同伴婚姻的概念形成鲜明对比,在该婚姻中,权力和劳动平均分配,而不是根据性别角色。
在美国,研究表明,尽管平等主义理想是普遍的,但不到一半的受访者认为他们的异性关系在权力上是平等的,而不平等的关系更常见于男性伴侣。研究还表明,已婚夫妇发现平等关系中最高水平的满意度,而妻子的满意度最低。近年来,在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平等或同伴婚姻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一直在越来越关注。
婚外性行为
不同的社会表现出对婚外性行为的耐受性。标准的跨文化样本描述了50多种工业前培养物中性别发生的婚外性别。男人的婚外性发生被描述为6种文化中的“普遍性”,在29种文化中“中等”,在6种文化中偶尔”,在10种文化中“偶尔”。妇女在6种文化中被描述为“普遍性”,在23种文化中“中等”,在9种文化中偶尔”,在15种文化中“偶尔”。在美国使用全国代表性样本的三项研究发现,有10至15%的妇女和20-25%的男性从事婚外性行为。
世界上许多主要的宗教都对婚姻外部的性关系表示不满。有非世俗国家批准婚前性交的刑事处罚。已婚人与他/她的配偶以外的人的性关系被称为通奸。在许多司法管辖区被认为是犯罪和离婚理由。
在某些国家,例如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科威特,马尔代夫,摩洛哥,阿曼,毛里塔尼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苏丹,也门,婚姻外的任何形式的性活动都是非法的。
在世界某些地区,被指控在婚姻外发生性关系的妇女和女孩有可能成为家人犯下的荣誉杀人的受害者。 2011年,几名人被指控在伊朗,索马里,阿富汗,苏丹,马里和巴基斯坦被指控通奸后被判处死刑。诸如荣誉杀戮和石碑之类的做法继续得到主流政客和某些国家的其他官员的支持。在巴基斯坦,在2008年Bal路支省荣誉杀戮之后,巴基斯坦邮政局邮政总理Israr Ullah ullah Zehri捍卫了五名妇女被Bal路支省Umrani部落的部落杀害。他说:“这是数百年历史的传统,我将继续捍卫它们。只有那些沉迷于不道德行为的人才应该害怕。”
性暴力
一个严重关注婚姻的问题,并且一直是国际审查的对象,这是婚姻内的性暴力。在整个历史中,在大多数文化中,婚姻中的性行为被认为是“权利”,如果“拒绝”,可以用武力(通常是由女人的男人)抓住的。随着20世纪人权的概念开始发展,随着第二波女权主义的到来,这种观点和法律变得越来越广泛。
在20世纪中叶至后期,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婚姻强奸的法律和社会概念已经发展。在世界上许多其他地区,它在社会或法律上都不被认为是一种虐待形式。东欧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几个国家在1970年之前将婚姻强奸定为非法强奸,西欧的其他国家和讲英语的西方世界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将其取缔。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婚姻强奸是在1991年非法的。尽管在发展中国家,婚姻强奸也越来越犯罪,但关于“夫妻权利”的文化,宗教和传统意识形态在世界许多地区仍然非常强大。即使在许多在婚姻中有足够法律反对强奸法律的国家,这些法律也很少执行。
除了针对配偶的强奸问题外,婚姻在世界许多地方与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紧密相关:在某些地方,例如摩洛哥,未婚的女孩和被强奸的妇女经常被家人强迫嫁给强奸犯。因为作为强奸和失去童贞的受害者带有极端的社会污名,而受害者被认为具有“声誉”受到损害,因此与强奸犯的婚姻被安排了。据称,这是受害者的优势 - 他们没有未婚并且不会失去社会地位 - 以及强奸犯,他们避免了惩罚。 2012年,在一名摩洛哥16岁的女孩被她的家人强迫嫁给强奸犯并在结婚后遭受进一步虐待之后,在摩洛哥抗议这种做法之后,遭到激进分子的抗议活动,这在摩洛哥很常见。
在某些社会中,婚姻忠诚的社会和宗教重要性很高,尤其是女性忠诚,因此导致了通奸的犯罪,通常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例如施法或鞭打。以及宽大处理与不忠行为有关的暴力惩罚(例如杀戮)。在21世纪,反对通奸的刑法已引起国际组织的争议。反对通奸法的人认为,这些法律是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的主要贡献者,因为它们主要是针对妇女的选择性的。他们阻止妇女举报性暴力;他们保持社会规范,这证明了丈夫,家庭和社区对妇女犯下的暴力犯罪的合理性。联合国对法律妇女歧视的联合声明,实际上指出,“作为刑事犯罪侵犯了妇女人权”。一些人权组织认为,通奸犯罪也违反了国际认可的私人保护措施,因为它代表了对个人隐私的任意干预,这是国际法不允许的。
法律,人权和性别地位
许多国家围绕异性婚姻的法律受到了国际审查,因为它们与国际人权标准相矛盾。制度化对妇女,童婚和强迫婚姻的暴力行为;要求丈夫的许可让妻子从事有偿工作,签署法律文件,对某人提起刑事指控,在民事法院提起诉讼等;批准丈夫暴力行为“纪律”他们的妻子的使用;并歧视离婚妇女。
即使在最近的许多西方国家,此类事情都是合法的:例如,在法国,已婚妇女在1965年未经丈夫许可而获得工作权,而在西德,妇女在1977年获得了这项权利(在东德的比较妇女中,更多权利)。在西班牙,在佛朗哥时代,一名已婚妇女需要丈夫的同意,被称为Permiso婚姻,几乎所有经济活动,包括就业,财产所有权,甚至离开家中的旅行; 1975年废除了Permiso婚姻。
在世界许多地方,妻子的绝对屈服于丈夫是自然的,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调查表明,15-49岁的妇女认为丈夫有理由殴打或殴打他的妻子。在阿富汗和约旦的某些情况高达90%,马里为87%,几内亚和帝摩斯- 阵亡的86%,老挝81%,中非共和国为80%。阿富汗的详细结果表明,如果妻子“不告诉他(丈夫)”,而有76%的妇女同意殴打,而如果她与他辩论,则有76%的人同意。
在整个历史上,今天在许多国家中,法律规定了由于通奸而杀害妻子的男人,为造成的情况提供了巨大的环境,这些行为通常被视为热情犯罪,并被法律辩护(例如挑衅或辩护家庭荣誉。
正确和离婚的能力
尽管国际法和公约认识到有必要同意进入婚姻,即不能被迫违背自己的意愿结婚,但未承认获得离婚的权利;因此,将一个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如果该人同意加入其中的话)并不被认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离婚的问题是在个人国家的欣赏中留下的。
在欧盟,最后一个允许离婚的国家是马耳他, 2011年。在世界范围内,唯一禁止离婚的国家是菲律宾和梵蒂冈城,尽管在许多国家使用基于断层的离婚系统获得离婚的国家非常困难。在法律和实践中,离婚的能力在许多国家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公共话语涉及不同的意识形态,例如女权主义,社会保守主义,宗教解释。
嫁妆和新娘
近年来,嫁妆和新娘价格的习俗因煽动家庭与氏族之间的冲突而受到国际批评。促进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促进唯物主义;增加财产犯罪(男人偷牛等商品以便能够支付新娘的价格);并使穷人很难结婚。非洲妇女权利运动者主张废除新娘价格,他们认为这是基于妇女是可以购买的一种财产形式的想法。新娘的价格也因对儿童贩运做出贡献而受到批评,因为贫困的父母将年轻女儿卖给了富有的年长男人。巴布亚一名新几内亚警察呼吁废除新娘价格,认为这是虐待该国妇女的主要原因之一。嫁妆的相反做法与高水平的暴力(见嫁妆死亡)以及勒索之类的犯罪有关。
出生于婚姻外的孩子
从历史上看,仍然在许多国家,婚姻外出生的孩子遭受了严重的社会污名和歧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样的孩子被称为混蛋和妓女。
关于非婚姻出生的社会和法律地位,世界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从完全接受和毫无争议到受到严重污名和歧视。
1975年《结婚儿童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公约》保护了未婚父母所生的儿童的权利。 《公约》等规定:“从婚礼出生的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应具有同样的义务维护孩子,好像它是在婚礼上出生的,”在其父亲,母亲和父亲或母亲家庭的一员的遗产中继承的权利同样,就好像它是在婚礼上出生的。”
尽管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婚姻内部和外部婚姻之间出生的儿童之间的法律不平等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废除了,但在世界某些地区并非如此。
未婚父亲的法律地位因国家而异。在父亲对孩子的自愿正式认可的情况下,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适当的法律程序才能建立亲子关系。但是,在某些国家,一对夫妇在特定时间段内的未婚同居确实创造了与正式婚姻类似的亲子关系的推定。在澳大利亚就是这种情况。在哪些情况下,一旦建立了父亲的权利和责任,一旦建立了父亲的权利和责任自愿承认孩子,因管辖权而差异很大。当一个已婚妇女生下一个男人以外的男人的孩子时,就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例如以色列)拒绝接受亲子关系的法律挑战,以避免孩子对孩子的污名化(请参阅Mamzer ,根据犹太法律下的概念)。 2010年,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尽管母亲和她的丈夫禁止他见到孩子们,但授予了一个与已婚妇女生平双胞胎的德国男人,并授予了他与双胞胎的权利。
未婚父亲必须采取的步骤以获取孩子的权利因国家而异。在某些国家(例如英国 - 自2003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来,2006年在苏格兰和2002年在北爱尔兰),这足以让父亲在出生证明上列出父母的权利;在其他国家,例如爱尔兰,仅在出生证明上列出任何权利,必须采取其他法律步骤(如果母亲同意,父母都可以签署“法定声明”,但是如果母亲不签署同意,父亲必须申请法院)。
在婚姻外出生的孩子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在某些国家,大多数。拉丁美洲的最新数据显示,哥伦比亚的非婚姻生育的数字为74%,秘鲁为69%,智利为68%,巴西为66%,阿根廷为58%,墨西哥为55%。 2012年,在欧盟,有40%的出生在婚姻之外,在美国,2013年的数字相似,为41%。在英国,有48%的出生是在2012年未婚妇女;在爱尔兰,这一数字为35%。
在20世纪上半叶,某些西方国家未婚妇女被当局强迫,以使其子女收养。在澳大利亚尤其如此,通过澳大利亚的强迫收养,其中大多数采用发生在1950年代至1970年代之间。 2013年,当时的澳大利亚总理朱莉娅·吉拉德(Julia Gillard)向受强迫收养影响的人道歉。
一些已婚夫妇选择不生孩子。其他人由于不育或其他因素阻止受孕或儿童承担的因素而无法生育。在某些文化中,婚姻对妇女施加了生育的义务。例如,在加纳北部,新娘的付款表示妇女养育孩子的要求,而使用节育的妇女面临着严重的身体虐待和报复威胁。
宗教
宗教在特定的地理和社会环境中发展。与婚姻有关的宗教态度和实践各不相同,但有许多相似之处。
亚伯拉罕宗教
巴哈í信
巴哈伊的信仰鼓励婚姻,并将其视为互助的纽带。巴哈伊婚姻取决于所有活着的父母的同意。
基督教
“ '然后耶和华上帝从他从男人身上取出的肋骨中造了一个女人,然后他把她带到了男人身上。男人说:“这现在是我骨头和肉的肉的骨头。她将被称为“女人”,因为她被带走了。
“ '……所以他们不再是两个,而是一个。因此,上帝已经加入了,让人不要分开。”
-耶稣
现代基督教以婚姻的看法基于耶稣和使徒保罗的教义。许多最大的基督教教派将婚姻视为圣礼,神圣的机构或盟约。
关于婚姻的第一个已知法令是在特伦特的罗马天主教委员会(1563年的第24届会议)期间,这使婚姻的有效性取决于婚礼的有效性,这是在牧师和两名证人面前发生的。父母同意的缺乏终止了从12世纪开始的辩论。在民事离婚的情况下,无辜的配偶有没有权利再次结婚,直到另一个配偶死亡终止仍然有效的婚姻,即使另一个配偶犯了奸淫。
16世纪之前,基督教教会在教堂的纳尔西(Narthex)进行婚姻,当时重点是婚姻合同和订婚。随后,仪式在教堂的祭祀中移动。
基督徒经常出于宗教原因结婚,从遵循圣经的禁令,“一个男人离开父亲,母亲,并划分他的妻子,两人将成为一个”,到获得罗马天主教圣礼的神圣恩典。
天主教徒,东正教以及许多英国国教和卫理公会,认为婚姻被称为神圣的婚姻是神圣恩典的表达,在前两个基督教传统中称圣礼和神秘。在西方仪式中,圣礼的部长是配偶本身,主教,牧师或执事只是代表教会亲眼目睹联盟并祝福它。在东部仪式教堂中,主教或牧师是神圣之谜的实际部长。东东正教执事可能不会进行婚姻。西方基督徒通常将婚姻称为职业,而东方基督徒则认为这是一种秩序和难,尽管各种名字所指示的神学重点并未被任何一种传统的教义所排除。在圣体式服务(婚礼或神圣礼仪)的背景下,通常会庆祝婚姻。婚姻的圣礼表明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关系。
12世纪和13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传统将婚姻定义为上帝命令的圣礼,这意味着基督与他的教会的神秘婚姻。
婚姻盟约,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建立了整个生命的伙伴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朝着配偶的利益以及后代的繁殖和教育的命令。受洗者之间的这一盟约是由基督养育了圣礼的尊严。
对于天主教和卫理公会的基督徒来说,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相互爱成为了上帝爱人类的永恒爱的形象。在联合卫理公会教堂中,理想情况下,庆祝圣婚姻是在敬拜的背景下发生的,其中包括庆祝圣体圣事。同样,两位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通常是在公共礼仪庆祝圣群众的期间发生的,因为它与基督的帕斯卡尔神秘之谜(圣餐)的圣礼有联系。圣礼婚姻赋予配偶之间永恒和独特的纽带。从本质上讲,婚姻和夫妻爱的制度被命令以后代的繁殖和成长。婚姻在配偶之间和孩子之间的教会中创造了权利和义务:“以永不生育是一个严重的错误,而终止婚姻的意图是废除的婚姻”。根据罗马天主教的立法,废除关系的后代被认为是合法的。民间婚姻的人民婚姻与合法配偶离婚的人没有与教会分开,但他们无法接受圣体圣餐。
离婚和再婚通常不鼓励,但每个基督徒教派都以某些传统(例如天主教会)教导废除概念的情况有所不同。例如,美国改革教会允许离婚和再婚,而诸如福音派卫理公会会议之类的联系则禁止离婚,但在奸淫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再婚。东正教教堂的出于有限的原因允许离婚,从理论上讲,通常不是在实践中,要求以悔改的泛音来庆祝离婚后的婚姻。关于基督徒和异教徒之间的婚姻,早期的教会“有时会更加宽容,援引所谓的Pauline允许分离的特权(1Cor。7),这是允许convert依异教徒配偶的合法理由然后嫁给基督徒。”
天主教教会遵守马太福音中的耶稣的禁止,19:6,已婚的配偶结婚的配偶不再是两个,而是一个肉。因此,上帝已经加入了,没有人必须分开。”因此,天主教会知道,它完全没有权力终止圣礼有效和完美的婚姻,其法典Iuris Canonici ( 1983年的佳能法典)在1055-7中证实了这一点。具体而言,佳能1056宣称:“婚姻的基本特性是统一和不可分解的;在[C] Hristian婚姻中,他们由于圣礼而获得了独特的坚定性。”佳能1057,§2宣布婚姻是“不可撤销的盟约”。因此,这种婚姻的离婚是一种形而上学,道德和法律上的不可能。但是,教会有权通过宣布从一开始就无效的“婚姻”,即,宣布它不是,也不是婚姻,这是一个事实,这基本上是一个事实 - 调查和事实努力。
对于新教的教派,婚姻的目的包括亲密的陪伴,养育孩子以及对两位配偶的共同支持,以实现他们的生活呼唤。大多数改革的基督徒都不认为婚姻是圣礼的婚姻,因为“因为他们不认为婚姻是救赎的必要手段”;然而,它被认为是上帝面前的配偶之间的盟约。参见此外,一些新教教派(例如卫理公会教堂)确认,圣婚是“恩典的一种手段,因此,在性格上是圣礼”。
自16世纪以来,五个相互竞争的模型已在西方传统中塑造了婚姻,如John Witte,Jr。的描述:
- 婚姻是罗马天主教传统中的圣礼
- 婚姻是路德教会改革中的社会财产
- 在改革(和卫理公会)的传统中,婚姻是盟约
- 在英国人传统中的婚姻是英联邦的婚姻
- 婚姻作为启蒙传统的合同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LDS教会)的成员认为,“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婚姻是上帝的婚姻,而家庭是造物主对他孩子永恒命运计划的核心。”他们对婚姻的看法是,家庭关系可以忍受超越坟墓。这被称为“永恒的婚姻”,只有在授权祭司持有人执行神圣寺庙的密封条例时,才能是永恒的。
关于宗教,历史悠久的基督教强调,基督教的婚礼应该在教会中发生,因为基督教的婚姻应该开始在他们也开始他们的信仰之旅的情况下(基督徒在会众面前接受洗礼的圣礼)。天主教基督教的婚礼必须“在教堂建筑中”,因为圣婚是圣礼。圣礼规范性地发生在基督在上帝之家中的存在中,“应该在信仰社区的成员出席,以目睹事件,并为庆祝圣礼的人提供支持和鼓励。”主教从不授予“要求在花园,海滩或教堂外的其他地方结婚的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只授予“批准”(例如,如果新娘或新郎生病或生病或残疾,无法来教会)。”在教会中的婚姻,因为基督徒被认为是为新婚夫妇的果实做出的贡献,定期参加教堂,每个主日,以信仰抚养孩子。
基督徒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尽管许多基督教教派目前没有进行同性婚姻,但许多人都这样做,例如长老会教堂(美国) ,主教教堂的一些教区,大都会社区教堂,奎克斯教堂,奎克斯,加拿大联合教会,联合教会,联合会教堂,例如,一些英国国教教区。同性婚姻是通过各种宗教教派认可的。
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还赞扬婚姻,每当个人在经济上和情感上都准备好时,婚姻时代就会出现。
在伊斯兰教中,一夫多妻制允许一夫多妻制,而特定的限制是,一个人一次可以拥有不超过四个法律妻子,而无限数量的女性奴隶是可能拥有类似妻子的权利的女性奴隶,除此之外除非男人和他们在一起,否则就不是自由的,要求该人能够并愿意在各个妻子和conc婚之间平等地分配自己的时间和财富(这种conc亵的做法,如犹太教中,在当代不适用由于关于奴隶制在世界上的作用的观点的转变,学者认为学者无效。
要举行穆斯林婚礼,新郎和新娘的守护者( Wali )都必须同意婚姻。如果监护人在婚姻上不同意,则可能不会在法律上发生。如果女孩的瓦利(Wali)是她的父亲或祖父,他有权迫使她结婚,即使是她的第一次婚姻,他也有权与她宣告的意愿。被允许迫使新娘结婚的监护人称为Wali Mujbir 。
从伊斯兰(伊斯兰教法)法律的角度来看,穆斯林婚姻的最低要求和责任是,新郎向新娘提供生活费用(住房,衣服,食物,维护),作为回报,新娘的主要责任是抚养孩子成为适当的穆斯林。所有其他权利和责任都应在丈夫和妻子之间决定,甚至可以在婚姻实际发生之前作为婚姻合同中的规定,只要他们不符合婚姻的最低要求。
在逊尼派伊斯兰教中,必须在新娘的监护人和新郎同意的同意下至少有两名可靠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婚姻。结婚后,这对夫妇可能会结束婚姻。为了建立“ URF婚姻,男人和女人都表明意图互相结婚并背诵合适穆斯林面前必要的单词是足够的。婚礼通常会遵循,但可以在几天或几个月后举行,每当夫妻及其家人愿意的时候;但是,由于证人的要求,不能隐瞒婚姻是公共通知。
在什叶派伊斯兰教中,婚姻可能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发生,就像暂时的尼卡·穆特( Nikah Mut'ah )一样(在逊尼派伊斯兰教中被禁止),但在新娘和新郎的同意下。结婚后,他们可能会结束婚姻。
犹太教
在犹太教中,婚姻是基于摩西五经法,是配偶之间的合同债券,配偶同意彼此奉献。该合同称为Kiddushin 。尽管繁殖不是唯一的目的,但还期望犹太人的婚姻履行诫命,因为它写了“上帝保佑他们,上帝对他们说,'要肥沃并增加。 '”配偶之间的关系。在kabbalistist上,婚姻被理解为意味着配偶正在合并为一个灵魂。在Kabbalistic的思想中,如果一个人未婚,他就会被认为是“不完整的”,因为他的灵魂只是较大整体的一部分,尚待统一。
希伯来语圣经描述了许多婚姻,包括艾萨克,雅各布和萨姆森的婚姻。一夫多妻制,或同时有多个妻子的男人是希伯来圣经中最常见的婚姻安排之一。另一个是cub ub的( pilagshut ),通常由男人安排,一个通常享有与正式法律妻子相同权利的妇女。法官19-20或战争期间的作者观察到其他cub亵手段,如申命记21:10-12所示。塔木德的拉比出于婚姻的目的而对战争中的妇女绑架表现出不适,宣布这是“反对人类的邪恶倾向的妥协”。如今,由于格斯霍姆·本·犹大(Gershom Ben Judah)对此制定的禁令,禁止阿什肯纳兹犹太人夺取多个妻子(公元1040年)。但是,学术奖学金表明,根据大马士革盟约,对一夫多妻制的禁令可能更早地存在。
在古老的希伯来书中,婚姻是一场家庭婚外情,而不是宗教仪式。法律不需要主持或证人。兰巴姆(Rambam)写道:“在摩西五经之前,一个男人会在市场上遇到一个女人,而他和她决定结婚,他会带她回家,私下进行关系,从而使她的妻子。 ”然而,随后,到西奈的摩西五经,犹太人接受了必须见证婚姻的诫命。
订婚( Erusin )指的是这种约束性合同的时间,与婚姻本身( Nissu'in )不同,这些事件之间的时间大大差异。在圣经时期,妻子被视为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圣经的描述表明,她有望执行诸如旋转,缝纫,编织,服装的制造,水的饮食,面包烘烤和畜牧业等任务。丈夫对妻子的义务是1)为她提供食物和照料; 2)提供她的衣服和庇护所; 3)与她分享房屋; 4)提供Ketubah(结婚合同); 5)如果她生病了,可以提供医疗服务; 6)如果她被绑架,赎回她的背; 7)当她死亡时提供适当的埋葬; 8)如果他能占领她,请给她实质性地提供; 9)为女儿提供支持,直到他们结婚或成年; 10)看到他们的儿子除了部分遗产外,还继承了她的酮比(Ketubah)中指定的钱。男子还根据ketubot 61b:10对妻子的性行为,婚姻关系的频率部分取决于丈夫的职业(并因此可用)。
根据申命记24,因为妻子被视为财产,所以她的丈夫最初随时都可以自由地与她离婚。但是,塔尔木德(Talmudic)的消息来源使这件事变得很复杂,贝特·沙迈(Beit Shammai)指出,只有在妻子进行性犯罪(例如通奸)时,男人才能与妻子离婚。格斯霍姆·本·犹大(Gershom Ben Judah)也禁止将一个女人反对她的遗嘱与她的意愿。一对离婚的夫妇被允许再婚,除非妻子离婚后嫁给其他人。
印度教
印度教认为Vivāha或Biye (婚姻)是既有宗教和社会义务的神圣义务。它被认为是重要的Samskara或通过的仪式。印度教文本描述了四个Purusharthas (存在的目标):佛法(正义), Artha (财富), Kama (Desire)和Moksha (解放)。婚姻的目的是萨姆斯卡拉(Samskara)实现卡玛( Kama)的目标,从而允许遵守者逐渐迈向达到莫克沙( Moksha) 。 Manusmriti描述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婚姻及其分类,从Gandharva Vivaha (男人和女人之间的爱情之间的同意婚姻,没有礼节或证人的表现)到Rakshasa vivaha (由“ Demoniac”(“ Demoniac”婚姻,通常,另一个参与者绑架了一个参与者,但并非总是在其他人的帮助下)。在印度次大陆,安排的婚姻中,配偶的父母或年长的家庭成员选择伴侣,与当代时期的爱情婚姻相比,仍然是主要的。 《印度寡妇1856年的再婚法》赋予印度寡妇再婚。
佛教
佛教婚姻的看法认为婚姻是世俗的事,因此不是圣礼。预计佛教徒将遵守各自政府提出的有关婚姻的民法。 Shakyan的传统要求Gautama Buddha成为Kshatriya ,才能通过一系列测试来证明自己是战士,然后才能结婚。
锡克教
在锡克教徒的婚姻中,这对夫妇四次绕着古鲁·格兰特·萨希布(Granth Sahib)圣书走动,一个圣人以基尔坦风格背诵。仪式被称为“ Anand Karaj ”,代表了两个灵魂的神圣结合。
维卡
Wiccan婚姻通常被称为手忍受,是Wiccans举行的庆祝活动。最初是一种固定的是中世纪的仪式,并已被当代异教徒恢复。在仪式中,这对夫妇的手腕被绑在一起,象征着两次生命的约束。它通常在WICCA和异教仪式中使用,但它已成为主流,并出现在宗教和世俗的誓言和读物中。尽管每个Wiccan的固定装置各不相同,但它们通常涉及尊重Wiccan神灵。一些威奇传统的传统“只要爱持续下去”而不是传统的基督徒“直到死亡使我们成为一部分”。第一次Wiccan婚礼发生在1960年,弗雷德里克·拉蒙德(Frederic Lamond)和他的妻子吉莉安(Gillian)之间。大多数Wiccan传统都会庆祝同性和不同的性交。承诺的长度与一年和一天(之后可以更新誓言)“只要爱将持续下去”,一生或将来的化身。
自愿性别被认为是维卡斯人的神圣性。一些传统表演了伟大的仪式,其中一个大祭司和大祭司在做爱之前互相援引上帝和女神。它可以用来提高魔法能量用于使用咒语工作。它也可以像征性地进行,使用Athame象征男性能量和圣杯象征女性能量。
健康和收入
婚姻与夫妻及其子女的更好结果相关,包括男性收入更高,健康状况更好,死亡率更低。这些效果的一部分是由于那些期望更高的人更频繁地结婚的事实。根据对研究文献的系统评价,其效果的很大一部分似乎是由于真正的因果效应所致。原因可能是婚姻特别是男人变得更加面向未来,并承担家庭的经济和其他责任。研究以多种方式消除了选择性的影响。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许多研究的质量低。另一方面,如果金钱,工作技能和育儿做法是内在的,因果效应可能会更高。已婚男人的吸毒和饮酒较少,晚上更经常在家。
健康
与其他亲密关系一样,婚姻对健康产生了巨大影响。在癌症,心脏病发作和手术等多样化的健康威胁中,已婚人士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较低。关于婚姻和健康的研究是对社会关系好处的更广泛研究的一部分。
社会关系为人们提供认同感,目的,归属和支持。仅仅结婚,以及一个人的婚姻质量,与健康衡量指标有关。
婚姻的健康保护作用对男性而言比女性更强大。婚姻状况 - 结婚的简单事实 - 对男性的健康益处要比女性更多。
妇女的健康比婚姻冲突或满意度更大,因此,与单一同行相比,未婚夫妇女的健康状况不佳。关于婚姻和健康的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异性恋夫妇上。需要更多的工作来阐明同性婚姻的健康影响。
离婚和废止
在大多数社会中,其中一个伴侣的死亡终止了婚姻,在一夫一妻社会中,这使其他伴侣能够再婚,尽管有时在等待或哀悼期之后。
在某些社会中,当当局宣布从未发生过婚姻时,就可以废除婚姻。司法管辖区通常有关于无效婚姻或无效婚姻的规定。
婚姻也可以通过离婚终止。离婚相对较新的国家是意大利(1970年),葡萄牙(1975),巴西(1977),西班牙(1981),阿根廷(1987),巴拉圭(1991),哥伦比亚,哥伦比亚(1991),爱尔兰(1996年) ,智利(1996年),智利(智利( 2004年)和马耳他(2011)。截至2012年,菲律宾和梵蒂冈城是唯一不允许离婚的司法管辖区(目前在菲律宾正在讨论)。离婚后,一位配偶可能必须付a养费。关于离婚的法律以及在世界范围内获得离婚的容易性差异。离婚或废除后,有关人民可以自由再婚(或结婚)。
在20世纪中叶,西方国家颁布了两个已婚伙伴双方同意离婚的法定权利。在美国,无过错离婚于1969年首次在加利福尼亚州颁布,并将其合法化为1989年。
根据2009年的一项研究,约有45%的婚姻在美国的婚姻中终结了46%。
历史
婚姻的历史通常是根据家庭或法律历史的历史来考虑的。
古代世界
古老的近东
许多文化都有关于婚姻起源的传说。进行婚姻的方式以及其规则和后果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了变化,根据当时的文化或人口,机构本身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改变。
第一个记录了结合男人和女人的结婚仪式的证据可以追溯到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大约2350年。婚礼以及嫁妆和离婚,可以追溯到美索不达米亚和巴比伦。
根据古代希伯来语的传统,一位妻子被视为具有很高价值的财产,因此通常是小心地照顾的。中东的早期游牧社区实践了一种被称为贝亚的婚姻形式,其中妻子将拥有自己的帐篷,其中她保留了与丈夫完全独立的。这一原则似乎在以色列早期社会的某些部分中生存下来,因为圣经的一些早期段落似乎将某些妻子描绘成每个帐篷作为个人财产(特别是Jael , Sarah和Jacob's Wives)。
丈夫也间接暗示对他的妻子承担一些责任。 《盟约法典》命令“如果他把他带到另一个;她的食物,衣服和婚姻义务,他不会减少(或减少)”。如果丈夫没有为第一任妻子提供这些事情,那么她将离婚,而不必花钱。塔木德(Talmud)将其解释为一个男人提供食物和衣服并与每个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但是,“婚姻义务”也被解释为已婚夫妇所做的一切,这不仅仅是性活动。这个一词减少了,这意味着减少,表明该男子必须对待她,好像他没有与另一个结婚一样。
作为一个一夫多妻制的社会,以色列人没有任何对男人造成婚姻忠诚的法律。但是,先知玛拉基指出,没有一个人不应对他的青年妻子不忠,而上帝讨厌离婚。然而,根据《数字书》的祭司法典,如果伪装的妇女,伪装的订婚妇女以及与她们一起睡觉的男人因对奸淫的死刑而受到死刑。她要遭受苦水的磨难,这是一种苦难的一种审判形式,但人们却奇迹般地被定罪了。文学先知表明,尽管人们强烈抗议,但这些法律上的严格却是经常发生的。
古典希腊和罗马
在古希腊,建立异性婚姻无需具体的民事仪式,这只是相互同意,而夫妻俩必须相互视为夫妻。男人通常在20多岁时结婚,十几岁的女人。有人建议,这些年龄对希腊人来说是有意义的,因为男人通常以服兵役或20多岁时建立经济上的建立,并结婚一名十几岁的女孩,确保了她有足够的时间生育孩子,因为预期的生活要低得多。已婚的希腊妇女在古希腊社会中几乎没有权利,并有望照顾房屋和儿童。时间是希腊婚姻的重要因素。例如,有一些迷信说,在满月期间结婚是好运,希腊人在冬天以纪念赫拉(Hera)结婚。继承比感情更重要:一个父亲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父亲死亡的女人可能被迫嫁给她最近的男性亲戚 - 即使她不得不先与丈夫离婚。
古罗马社会有几种类型的婚姻。传统的(“常规”)形式称为Manum中的Concentio,需要与目击者进行仪式,并在仪式中解散。在这种婚姻中,一个女人失去了对旧家庭的遗产的家庭权利,并用新家庭获得了遗产。她现在受到丈夫的权威。有自由的婚姻被称为正弦马努。在这种安排中,妻子仍然是她原始家庭的成员。她呆在父亲的权威下,保留了她与旧家庭的继承权,没有与新家庭获得任何收益。女孩的最低婚姻年龄为12。
日耳曼部落
在古老的日耳曼部落中,新娘和新郎的年龄大致相同,并且通常比罗马对手大,至少根据塔西us(Tacitus)的说法:
年轻人在爱情的愉悦之后参与了晚期,因此使青春期的时代不取证:处女也不匆匆结婚;同样的成熟度,需要相同的全部成长:性别同等匹配和稳健,孩子们继承了父母的活力。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37岁时为男性和18岁的女性定下了生命的巅峰时期, 《 Visigothic Law o''法律守则》将男性和女人的生命质量定为20年,之后都可能结婚了。 Tacitus指出,古老的日耳曼新娘平均约20岁,与丈夫大致相同。然而,塔西图斯从未参观过讲德语的土地,他关于日耳曼尼亚的大多数信息来自次要来源。此外,根据考古发现,盎格鲁 - 撒克逊妇女与其他日耳曼部落的妇女一样被标记为12岁及12岁以上的妇女,这意味着婚姻时代与青春期相吻合。
欧洲
从基督教早期(公元30年至325年)开始,婚姻被认为主要是私人事务,不需要统一的宗教或其他仪式。然而,安提阿的伊格纳修斯主教在110左右写给士麦那(Smyrna)劝告的主教,“ [i]既变成了嫁给的男人和女人,并在主教的批准下结合了他们的婚姻,他们的婚姻可能是根据上帝的,并且是根据上帝的说法不追求自己的欲望。”
在12世纪的欧洲,妇女以丈夫的姓氏为名,并从16世纪的下半叶开始,同意教会的同意。
除地方除外,直到1545年,欧洲的基督教婚姻是通过共同的同意,意图宣布结婚的意图以及随后的当事人的身体结合。这对夫妻会互相承诺,他们将彼此结婚。不需要牧师或证人的存在。这个诺言被称为“杂语”。如果在当前时态自由地给出并制作(例如,“我嫁给你”),那无疑是具有约束力的;如果在将来时态(“我会嫁给你”),那将构成订婚。
1552年,纳瓦尔( Navarre)举行了一次婚礼,纳瓦尔(Navarre ),杜祖菲亚(Diego de Zufia)和玛丽·米格尔(Mari-Miguel)在习俗之后,就像中世纪以来在领域一样“她(“ si te cabalgo,lo cual dixo de bascuence(...)balvin yobaneçaArensenariçateko ”)。王国的法庭拒绝了丈夫的主张,证实了婚礼,但丈夫呼吁扎拉戈萨的法庭,该机构废除了婚姻。根据纳瓦尔(Navarre)的宪章,基本工会由一场公民婚姻组成,没有牧师需要和至少两名证人,并且可以使用相同的公式违反合同。教会反过来猛烈抨击那些结婚两次或连续三次的人,而他们的配偶还活着。 1563年,特伦特理事会(Trent)二十四届会议要求在两名证人之前由牧师进行有效的婚姻。
中世纪的教会的职能之一是注册婚姻,这不是必须的。没有国家参与婚姻和个人地位,这些问题在教会法院进行了裁决。在中世纪的婚姻中,有时甚至在出生时就安排了这些婚姻,这些早期的结婚承诺经常被用来确保不同的王室,贵族和领地继承人之间的条约。教会抵制了这些工会,并增加了这些安排无效的原因。随着基督教在罗马时期和中世纪的蔓延,选择婚姻伴侣的自由选择的想法随之增加并随之蔓延。
在中世纪的西欧,后来的婚姻和更高的确定性独身率(所谓的“欧洲婚姻模式”)有助于限制父权制的最极端水平。例如,中世纪的英格兰将婚姻年龄视为经济环境的变化,夫妻将婚姻推迟到二十多岁的时候,当时有劳动短缺时,黑人死亡后的青少年后期跌至十几岁。从外观上看,青少年的婚姻不是英格兰的常态。古典凯尔特人和日耳曼文化的强烈影响(并非严格的父权制)有助于抵消犹太罗马的父权制影响,在东欧,早期和普遍婚姻的传统(通常是在青春期早期)以及传统的斯拉夫patrilocal习俗,导致妇女在各个层面的社会中的地位较低。
西北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平均婚姻年龄从1500年到1800年,大约25岁。正如教会指出双方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必须至少21岁才能结婚,新娘和新郎大致相同,大多数新娘在二十多岁时,大多数新郎大两三岁,以及四十多岁的第一次,特别是在城市地区,有大量妇女结婚,而在情况下,初婚的平均年龄在第一婚姻上升和下降。在美好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提早结婚,因此生育力上升了,相反的婚姻在糟糕的情况下被延迟或遗忘,从而限制了家庭规模。黑人死亡后,盈利工作的更多可用性使更多的人结婚并育有更多的孩子,但是16世纪人口的稳定意味着更少的工作机会,因此更多的人延迟了婚姻。
但是,婚姻年龄并非绝对,因为童婚发生了整个中世纪,后来仅发生,其中一些包括:
- 约翰·萨默福德(John Somerford)和简·萨默福德·布雷雷托(Jane Somerford Brereto)之间的1552年婚姻分别为3岁和2岁。
- 在1900年代初,马格努斯·赫希菲尔德(Magnus Hirschfeld)调查了大约50个国家的同意年龄,他发现这通常在12至16之间。在梵蒂冈,同意年龄为12岁。
作为新教改革的一部分,记录婚姻和制定婚姻规则的作用传给了国家,这反映了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认为婚姻是“世俗的事情”。到17世纪,许多新教欧洲国家都参与了婚姻。
在英格兰,在英国国教教堂的领导下,直到哈德威克勋爵(Lord Hardwicke)在1753年通过的法案通过,婚姻是有效的。该法案提出了对婚姻的某些要求,包括表演证人观察到的宗教仪式。
作为反改革的一部分,特伦特议会在1563年颁布了一场罗马天主教的婚姻,只有在由两名证人的牧师主持婚姻仪式时,才能认识到。理事会还授权了1566年发表的教理主义,该教义将婚姻定义为“男人和女人的夫妻联盟,在两个合格的人之间签约,这迫使他们一生生活在一起。”
在近代初期,约翰·卡尔文(John Calvin)和他的新教同事通过制定日内瓦的婚姻条例重新制定了基督教婚姻,该法令施加了“国家注册和教会奉献的双重要求,以构成婚姻”以供承认。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哈德威克勋爵(Lord Hardwicke)的《 1753年婚姻法》要求进行正式的婚姻仪式,从而减少舰队婚姻的实践,不规则或秘密婚姻。这些是在舰队监狱和其他数百个地方进行的秘密或不规则婚姻。从1690年代到1753年的《婚姻法》,仅在舰队监狱就进行了多达300,000次秘密婚姻。该法案要求由两名证人和注册的英国国教教堂的一位英国国教牧师主持结婚仪式。该法案不适用于犹太婚姻或贵格会的婚姻,他们的婚姻继续受自己的习俗管辖。
自1837年以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1836年《婚姻法》,民事婚姻被公认为是教会婚姻的法律替代方案。在德国,民事婚姻在1875年得到认可。这项法律允许在民政正式书记官员之前宣布婚姻,当时两位配偶都确认了他们结婚的意愿,构成合法认可的有效和有效的婚姻,并允许可选私人文书结婚仪式。
在当代英语普通法中,婚姻是一个男人和女人的自愿合同,他们通过同意选择成为夫妻。埃德瓦德·韦斯特马克(Edvard Westermarck)提出:“婚姻制度可能是出于原始习惯而发展的”。
自20世纪后期以来,西方国家的重大社会变化导致婚姻人口的变化,初婚的年龄不断增加,结婚的人更少,还有更多选择同居而不是结婚的夫妇。例如,从1975年到2005年,欧洲的婚姻数量减少了30%。截至2000年,男性的平均婚姻年龄范围为25-44岁,女性为22-39岁。
中国
中国婚姻的神话来源是一个关于纽瓦和富新的故事,他们在结婚后发明了适当的婚姻程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同一姓氏在结婚前应该与自己的家谱进行协商,以减少无意乱伦的潜在风险。嫁给一个母亲的亲戚通常不被认为是乱伦。家庭有时会从一代人到另一代。随着时间的流逝,中国人在地理上变得更加流动。个人仍然是其生物家庭的成员。一对夫妇去世时,丈夫和妻子被分别埋葬在各家族的墓地中。在母亲的婚姻中,男性将成为住在妻子家中的女son。
1950年的新婚姻法从根本改变了中国的婚姻传统,实施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以及婚姻选择。到那时,安排的婚姻是中国最常见的婚姻类型。从2003年10月开始,在未经夫妻工作单位授权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结婚或离婚成为合法。尽管现在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人现在可能会结婚,但婚姻仍然是非法患者的非法。
韩国
韩国的母系习惯始于戈古里时代,一直持续到整个戈里奥时期,并在约瑟(Joseon)时期结束。朝鲜人说,当一个男人结婚时,他正在“进入詹加”(他的岳父的房子),这是戈古里时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