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是一组由社会或政府机构制定的规则,可以通过其确切的定义来规范行为,这是长期辩论的问题。它已被形容为一门科学和正义艺术。国家立法机关或单一立法者可以制定国家执行的法律,导致法规;高管通过法规法规;或由法官通过先例建立,通常在普通法管辖区。私人可能会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包括仲裁协议,这些协议采用替代方法来解决标准法院诉讼。法律本身的制定可能会受到宪法,书面或默契的影响,并在其中编码的权利。法律以各种方式塑造政治经济学历史社会,也是人们之间关系的调解人。

法律制度在司法管辖区之间有所不同,其差异在比较法中进行了分析。在民法管辖区中,立法机关或其他中央机构将法律编纂并巩固。在普通法制度中,法官可以通过先例制定有约束力的案件法,尽管有时这可能会被高等法院或立法机关推翻。从历史上看,宗教法已经影响了世俗事务,截至21世纪,仍在某些宗教社区中使用。基于伊斯兰原则的伊斯兰教法在包括伊朗沙特阿拉伯在内的多个国家中被用作主要法律体系。

法律范围可以分为两个领域:公法涉及政府和社会,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私法法处理合同财产侵权行为和商法领域的各方之间的法律纠纷。这种区别在民法国家,特别是那些具有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相比之下,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的公私法鸿沟不太明显。

法律提供了对法律历史哲学经济分析社会学的学术探究来源。法律还提出了有关平等,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词源

古老的英语作为拉古(Lagu)的法律一词来自旧的冰岛语lǫg 。单数形式滞后是指铺设或固定的东西”,而其复数表示法律

法律哲学

但是,毕竟是一项法律呢? [...]当我说法律的对象始终是一般的时,我的意思是,法律认为主体是在抽象的,而不是特定的人或行动。 [...]从这种角度来看,我们立即看到不再询问它是制定法律的业务,因为它们是一般意志的行为;王子是否超出法律,因为他是国家的成员;法律是否不公正,因为没有人对自己不公正;我们也不是我们既可以自由又受到法律的影响,因为它们只是我们遗嘱的记录。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社会契约》,ii,6。

法律哲学通常被称为法学。规范性法学询问“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分析法学则询问“什么是法律?”

分析法学

已经有几次尝试制定“法律的普遍可接受的定义”。 1972年,汉普斯特德男爵(Baron Hampstead)建议无法产生这种定义。麦考布里(McCoubrey)和怀特(White)说:“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格兰维尔·威廉姆斯(Glanville Williams)说,“法律”一词的含义取决于使用该词的上下文。他说,例如,“早期习惯法”和“市政法”是“法律”一词具有两种不同且不可调和的含义的背景。瑟曼·阿诺德(Thurman Arnold)说,很明显,不可能定义“法律”一词,而且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定义这个词的斗争永远不会被放弃。可以看出,无需定义“法律”一词(例如“让我们忘记一般性并陷入案件”)。

一个定义是,法律是一种规则和准则制度,通过社会制度来管理行为。在法律概念中, HLA Hart认为法律是“规则制度”。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说,法律是“由制裁威胁的主权的指挥”;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将法律描述为一种“解释性概念”,以在其著作《律法帝国》中实现正义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认为,法律是调解人们利益的“权威”。奥利弗·温德尔·福尔摩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将法律定义为“法院实际上会做什么的预言,而没有自负”。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法律论文中辩称,法律是对事物的合理秩序,这些秩序涉及共同利益,这是由被指控照顾社区的人颁布的。这个定义既有实证主义者,也有自然主义的元素。

与道德与正义的联系

直到20世纪,边缘的功利理论在法律上一直占主导地位。

法律的定义通常会提出一个问题,即法律纳入道德的程度。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 )的功利主义答案是,法律是“从一个主权的威胁下,人们有一个人习惯于服从的命令”。另一方面,自然律师,例如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认为法律反映了自然的道德和不变定律。 “自然法”的概念同时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和正义概念上,并通过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著作重新进入了西方文化的主流,尤其是他的法律论文

纯粹的自然法律制度的创始人雨果·格罗蒂斯(Hugo Grotius)认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法律源于两者的社会冲动和理由。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认为,道德上的命令要求“选择法律,好像他们应该作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杰里米·本瑟姆(Jeremy Bentham)和他的学生奥斯汀(Austin)跟随大卫·休姆(David Hume) ,认为这与“是”和“应该是”的问题混为一谈。边缘和奥斯汀主张法律的实证主义。那个真正的法律与“道德”完全分开。康德还受到拒绝平等原则的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的批评,并认为法律是从意志力到权力的,不能被标记为“道德”或“不道德”。

1934年,奥地利哲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在他的著作《纯法理论》一书中继续了实证主义的传统。凯尔森(Kelsen)认为,尽管法律与道德分开,但它具有“规范性”,这意味着我们应该服从它。虽然法律是正面的“是”陈述(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转的罚款500欧元);法律告诉我们我们应该做什么。因此,可以假设每个法律制度具有基本规范德语Grundnorm ),指示我们服从。凯尔森的主要对手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 )拒绝了实证主义和法治的观念,因为他不接受抽象规范性原则在具体的政治立场和决定上的首要地位。因此,施密特提倡例外(紧急状态)的法学,该法院否认法律规范可以涵盖所有政治经验。

在20世纪晚些时候, HLA Hart攻击了奥斯丁的简化,凯尔森(Kelsen)在法律概念中的小说。哈特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制度,分为主要(行为规则)和次要制度(涉及官员以管理主要规则的规则)。次要规则进一步分为裁决规则(解决法律纠纷),变更规则(允许法律变化)和识别规则(允许法律被确定为有效)。哈特的两名学生继续进行辩论: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他的书《法律帝国》中袭击了哈特(Hart)和实证主义者,因为他们拒绝将法律视为道德问题。 Dworkin认为,鉴于其盎格鲁裔美国人的宪法传统,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要求法官找到最佳的合适,最只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另一方面,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捍卫了实证主义的观点,并批评了哈特(Hart)在法律权威中的“软社会论文”方法。拉兹认为,法律是权威的,纯粹是通过社会来源来识别的,而无需提及道德推理。在他看来,任何超出其作为调解权威工具的角色的规则的分类最好留给社会学,而不是法学。

历史

美索不达米亚太阳神Shamash揭示了Hammurabi国王,也被尊敬为正义之神。

法律史与文明的发展紧密相关。古埃及法律的历史可追溯至公元前3000年,是基于妈妈的概念,其特征是传统,修辞言论,社会平等和公正性。到公元前22世纪,古代苏美尔统治者Ur-Nammu制定了第一条法律法规,其中包括casuistic陈述(“如果……然后……”)。公元前1760年左右,国王哈穆拉比(Hammurabi)通过将其编纂和刻在石头上,进一步制定了巴比伦法律。 Hammurabi在巴比伦王国中以Stelae的身份放置了他的法律守则的几份副本,以供整个公众看到。这被称为法典hammurabi 。这些Stelae最完整的副本是在19世纪被英国的亚麻学家发现的,此后已被完全音译并翻译成各种语言,包括英语,意大利语,德语和法语。

旧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80年,并以道德要求的形式作为一个良好社会的建议。从公元前8世纪大约从公元前8世纪开始,希腊小城市国家古老的雅典是第一个基于广泛包容其公民的社会,不包括妇女和被奴役的人。但是,雅典没有法律科学或单词“法律”,而是依靠神( thémis ),人类法令( NOMOS )和CUSTON( Díkē )之间的三向区别。然而,古希腊法律民主发展中包含了主要的宪法创新。

罗马法律受到希腊哲学的严重影响,但其详细规则是由专业法学家制定的,并且高度成熟。在罗马帝国的崛起与衰落之间的几个世纪以来,法律适应了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并在Theodosius IIJustinian I下进行了重大编纂。尽管在中世纪初期,法规被习俗判例法取代,但在11世纪左右,罗马法律被重新发现,当时中世纪法律学者开始研究罗马法典,并将其概念适应佳能法律,并孕育了Jus Commune 。拉丁法律格言(称为Brocards )被编译为指导。在中世纪的英格兰,皇家法院建立了一个先例,后来成为普通法。成立了欧洲范围内的商人,以便商人可以使用共同的实践标准进行贸易,而不是与当地法律的许多分裂方面进行交易。法律商人是现代商法的先驱,强调了财产合同和易毛性的自由。随着民族主义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增长,根据新的民法法,法律商人被纳入了国家的地方法律。拿破仑德国法规成为最有影响力的法规。与由巨大的判例法组成的英语普通法相反,小书中的代码易于出口,法官易于申请。但是,今天有迹象表明民法和普通法正在融合。欧盟法律已在条约中进行了编纂,但通过欧洲法院提出的实际判例发展。

印度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长书面宪法,其中包含444篇文章,12个时间表,许多修正案和117,369个单词。

古代印度中国代表着不同的法律传统,并且历史上拥有独立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流派。 Arthashastra大约在100张公元(尽管包含较旧的材料)中编译,而Manusmriti (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论文,并构成了被认为是权威的法律指导的文本。马努(Manu)的核心哲学是宽容和多元主义,并在东南亚被引用。在印度次大陆的穆斯林征服期间,伊斯兰教法是由穆斯林苏丹国和帝国建立的,最著名的是穆加尔帝国法塔瓦 - e-Alamgiri ,由奥兰兹布皇帝和各种伊斯兰教徒编写。在印度,印度成为大英帝国的一部分时,印度教法律传统以及伊斯兰法也被普通法取代。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香港也采用了普通法制度。东亚法律传统反映了世俗和宗教影响的独特融合。日本是第一个通过进口法国的部分而开始对其法律体系进行现代化现代化的国家,但主要是德国民法典。这部分反映了19世纪后期德国的地位。

同样,中国传统法律以六个私人法守则的形式取代了清朝的最后几年,主要基于日本的德国法律模式。如今,台湾法律保留了与那个时期的最接近的亲和力,因为朝那个逃离那里的清凯·希克的民族主义者与毛泽东的共产党人之间的分歧,并于1949年赢得了大陆的控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苏联社会主义法的严重影响,该法律本质上优先考虑行政法,而牺牲了私法权利。由于迅速的工业化,如今,中国至少在经济和政治权利方面正在进行改革过程。 1999年的新合同代码代表了远离行政统治的转变。此外,在谈判持续了十五年之后,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

法律制度

通常,法律制度可以在民法和普通法制度之间进行分配。现代学者认为,这种区别的重要性逐渐下降了。众多的法律移植是典型的现代法律,导致共享许多特征,传统上被认为是普通法或民法的典型特征。第三种法律制度是基于圣经的宗教法。一个国家统治的特定制度通常取决于其历史,与其他国家的联系或遵守国际标准。司法管辖区采用作为权威约束的消息来源是任何法律制度的定义特征。

颜色编码的世界各地法律制度地图,显示民事,普通法,宗教,习惯和混合法律制度。普通法系统是阴影的粉红色,民法系统是阴影蓝色/绿松石。

民法

拿破仑代码1804年版的第一页

民法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法律制度。在民法中,被公认为权威的资料主要是立法,尤其是政府通过的宪法或法规中的编码- 及其习俗。编码可以追溯到千年,一个早期的例子是巴比伦法典汉堡。现代民法系统基本上源自拜占庭皇帝贾斯汀一世(Justinian I)在6世纪发出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是由意大利11世纪重新发现的。罗马共和国和帝国时代的罗马法律是严重的程序性,缺乏专业的法律阶层。取而代之的是法官Iudex ,被选为裁决。决策没有以任何系统的方式发布,因此任何开发的案例定律都是伪装和几乎无法识别的。每个案件都应与国家法律重新确定,这反映了法官对当今民法制度中未来案件的(理论上)的不重要决定。从529年到534年,拜占庭皇帝贾斯汀尼安(Justinian)直到那时,我对罗马法律进行了编纂并巩固了罗马法律,因此剩下的是以前的大量法律文本中的一人。这被称为Corpus Juris Civilis 。正如一位法律历史学家写道:“贾斯汀尼亚人有意识地回顾了罗马法律的黄金时代,旨在将其恢复到以前达到三个世纪的高峰。”贾斯汀守则一直在东方生效,直到拜占庭帝国的沦陷为止。与此同时,西欧依靠西奥多法典和日耳曼习俗法律的混合,直到11世纪贾斯汀·守则被重新发现为止,博洛尼亚大学的学者曾经在这一学者中解释自己的法律。基于罗马法的民法划分以及佳能法律宗教法律的一些影响继续遍及欧洲,直到启蒙。然后,在19世纪,法国都有《公民法典》和《德国》,以及伯格里奇·盖塞兹布奇(BürgerlichesGesetzbuch) ,使他们的法律法规现代化了现代化。这两种法规都不仅影响了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影响了日本韩国法律传统。如今,拥有民法制度的国家从俄罗斯和土耳其到中部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

无政府主义者和社会主义法

无政府主义法律主要涉及如何在社会上实施无政府主义,基于分散组织的框架和互助,并通过直接民主的形式代表。法律是基于他们的需求。无政府主义意识形态的大部分(例如无政府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主要集中在分散的工会工会,合作社和集团作为社会的主要工具上。

社会主义法律是前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鉴于基于马克思主义 - 莱纳宁主义意识形态的重大偏差,例如将司法机构从属于执行执政党,学术意见与民法是否与民法不同。

普通法和公平

英格兰国王约翰签署了玛格娜·卡塔(Magna Carta)。

普通法法律制度中,法院的裁决被明确承认为与立法法规和执行法规平等的“法律”。 “先例学说”或凝视决定性(拉丁语“坚持决定”)意味着,高等法院的裁决约束下级法院,以确保类似案件达到相似的结果。相比之下,在民法制度中,立法法规通常更详细,司法裁决较短且详细,因为审判员只是为了决定单一案件而写的,而不是提出指导未来法院的推理。

普通法起源于英格兰,几乎每个国家都曾经与大英帝国联系(马耳他,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在诺曼征服期间,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该法律以不同的部落习俗为基础的郡。在12世纪后期亨利二世统治期间,亨利任命有权建立一个制度化和统一的法律制度的法官,在亨利二世统治期间发展了“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演变的下一个重大步骤是当约翰国王被他的男爵强迫签署文件限制他通过法律权力的文件时。这种“伟大的宪章”或1215年的大宪章还要求国王的随行人员在“某个地方”的法院和判决中,而不是在该国无法预测的地方分配专制司法。一群集中的精英群体在该制度下的立法中占据了主导作用,并且与其欧洲同行相比,英国司法机构变得高度集中。例如,在1297年,尽管法国最高法院有五十一名法官,但英国普通法院有五名法院。这个强大而紧密的司法机构引起了制定普通法的系统化过程。

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人认为普通法过于系统化和僵化,越来越多的公民请愿国王覆盖普通法。代表国王,总理勋爵开始做出判断,以做一个公平的案件。从托马斯·莫尔爵士(Thomas More)爵士开始,第一位被任命为总理勋爵(Lord Chancellor)的律师,这是一个系统的公平机构,并与僵化的普通法一起长大,并建立了自己的教堂。起初,公平经常被批评为不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公平法院制定了坚实的原则,尤其是在埃尔登勋爵的领导下。在19世纪,英格兰以及1937年在美国合并了两个系统。

在制定普通法时, 学术著作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可以从分散的判例法中收集总体原则,又是为了改变。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从1760年左右开始,是第一个收集,描述和教授普通法的学者。但仅在描述寻求解释和基础结构的学者逐渐改变了法律实际运作的方式。

宗教法

宗教法明确基于宗教戒律。例子包括犹太人的halakha和伊斯兰伊斯兰教,其中两者都被翻译为“跟随之路”。基督教佳能法在某些教会社区也幸存下来。宗教对法律的影响通常是不可改变的,因为上帝或政府不能对上帝的道进行修改或立法。尽管如此,大多数宗教管辖区都依靠进一步的人类阐述来提供详尽而详细的法律制度。例如,古兰经有一些法律,它通过解释, qiyas (类比推理), ijma (共识)和先例充当进一步法律的来源。这主要包含在一个被称为伊斯兰教法fiqh的法律和法学机构中。另一个例子是《经》《旧约》 ,或五本摩西书籍。其中包含一些以色列社区选择使用的犹太法律的基本守则。 Halakha是犹太法律的守则,总结了塔木德的一些解释。

许多国家是伊斯兰教义管辖区。以色列法律允许诉讼人只有在选择时才使用宗教法律。佳能法只有天主教会,东东正教教堂英国国教圣餐的使用。

教会法

Corpus Juris Canonici ,佳能法的基本收集超过750年

佳能法(古希腊语κανών罗马卡农点亮这是统治天主教会东正教教堂东方东正教教堂以及英国国教圣餐中的各个民族教堂的内部教会法。在这三个教会的尸体中,立法,解释和有时裁定这种教会法的方式差异很大。在这三种传统中,佳能最初都是教会理事会通过的规则。这些佳能构成了佳能法的基础。

天主教教会在西方世界中最古老的法律制度最古老,早于现代欧洲民法和普通法制度的演变。 1983年的佳能法守则统治拉丁教会Sui Juris 。东部天主教会发展出不同的学科和实践,受东教堂规范的约束天主教教会的佳能法在中世纪时期通过保存罗马法学说(例如无罪推定)影响了普通法

伊斯兰教法

直到18世纪,伊斯兰教法在整个穆斯林世界中都以未经修改的形式实践,而奥斯曼帝国在19世纪的Mecelle守则是第一次尝试编纂伊斯兰教法的要素。自1940年代中期以来,在一个又一个又一个又一个又一个乡下的国家努力使伊斯兰教法更与现代条件和观念保持一致。在现代,许多穆斯林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了民事和普通法传统以及伊斯兰法和习俗。埃及和阿富汗等某些穆斯林国家的宪法承认伊斯兰教为国家的宗教,使立法机关遵守伊斯兰教法。沙特阿拉伯将古兰经承认为宪法,并根据伊斯兰法律受到管辖。伊朗还目睹了伊斯兰法律对1979年后的法律制度的重申。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呼吁恢复伊斯兰教法,这产生了大量文献。并影响了世界政治

法律方法

有一些杰出的法律推理方法(应用法律)和解释(解释)法律的方法。前者是法律三段论,它在民法法律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类比,该法律制度存在于普通法法律制度中,尤其是在美国,以及两种系统中发生的争论性理论。后者是法律解释的不同规则(指令),例如语言解释指令,目的论解释或系统性解释以及更具体的规则,例如黄金法则恶作剧规则。还有许多其他解释的论点和大砲,这使法定解释成为可能。

法学教授和前美国检察长爱德华·H·李维(Edward H.在美国最高法院关于避免债务造成错误的程序努力的案件中,索托马约尔法官警告说,“法律推理不是机械或严格的线性过程”。

Jurimetrics是定量方法,尤其是概率统计数据的正式应用法律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在法院案件和法律审查文章中使用统计方法的重要性已大大增加。

法律机构

这是一个真正的统一性,由每个人的盟约与每个人的盟约构成,好像每个人都应该对每个人说:我授权并放弃我对此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人,或者是男人的大会;你把你送给了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授权他的所有行动。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利维坦(Leviathan)十七

工业化国家的主要法律机构是独立法院,代表议会,负责任的高管,军事和警察,官僚组织,法律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他的两篇政府论文和蒙特斯奎(Baron de Montesquieu)的精神上,主张政治,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力分开。他们的原则是,与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Leviathan专制理论相比,没有人能够篡夺国家的所有权力。 Sun Yat-Sen五项权力宪法中华民国的五项权力宪法,进一步分离了政府的两个政府分支机构 - 一个控制人民审计监督的控制权和一项检查元的检查,以管理公职人员的就业。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和其他人对国家的扩展进行了重塑思维。对普通公民日常生活的现代军事,警务和官僚主义的权力对责任提出了特殊问题,洛克或蒙特斯奎乌等早期作家无法预见。法律界的习俗和实践是人们获得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民社会是一个术语,用于指代构成法律政治基础的社会机构,社区和伙伴关系。

司法

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六名法官于1953年坐在他们的替补席上

司法机构是许多调解争议以确定结果的法官。大多数国家都有上诉法院的制度,最终法院是最终的司法机构。在美国,该机构是最高法院;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印度,印度最高法院;在英国,最高法院;在德国,联邦政府;在法国, Cour de Cassation 。对于大多数欧洲国家,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在欧盟法律相关时可能会推翻国家法律。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允许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公民提出与人权问题有关的案件。

一些国家允许其最高的司法权力推翻他们确定违宪的立法。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无效了许多已经建立种族隔离学校的州法规,发现此类法规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相容。

司法机构在理论上是受宪法的约束,就像所有其他政府机构一样。在大多数国家,法官只能解释宪法和所有其他法律。但是,在普通法国家(不符合宪法的事项)中,司法机构也可以根据先例学说制定法律。英国,芬兰和新西兰主张了议会主权的理想,因此未当选的司法机构可能不会推翻民主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在中国等共产主义国家中,法院通常被视为行政人员的一部分,或对立法机关的服从者;政府机构和行为者因此对司法机构发挥了各种形式的影响。在穆斯林国家,法院经常审查州法律是否遵守伊斯兰教法:埃及最高宪法法院可能使此类法律无效,在伊朗,监护委员会确保立法与“伊斯兰标准”的兼容性。

立法机关

众议院众议院日本国家饮食中的下议院

立法机关的重要例子是伦敦的议会,华盛顿特区的国会,柏林的联邦议会,莫斯科的杜马,罗马的意大利省意大利裔和巴黎的乡村。根据代表政府的原则,政府人民投票支持政治家实现自己的愿望。尽管像以色列,希腊,瑞典和中国这样的国家是单发现的,但大多数国家都是双海性的,这意味着他们有两个单独任命的立法院。

在“下议院”中,政客当选代表较小的选区。通常选择“上议院”在联邦体系中代表国家(如在澳大利亚,德国或美国)或单一制度(如法国)中的不同投票配置。在英国,上议院由政府任命为审查房屋。对两名选举室的两种制度系统的批评是,上下房屋可能会互相反映。传统的双色义理由是上室充当审查的房屋。这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行动中的任意性和不公正性。

要通过立法,立法机关的大多数成员必须在每个房屋中投票决定法案(拟议法案) 。通常情况下,不同政治派别提出的几条读物和修正案。如果一个国家拥有根深蒂固的宪法,则可能需要对宪法进行更改的特殊多数,从而使对法律的更改更加困难。政府通常会领导这一进程,这可以由议会议员(例如英国或德国)形成。但是,在总统制度中,政府通常是由行政人员及其任命内阁官员(例如美国或巴西)组成的。

管理人员

G20会议由每个国家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

法律制度的高管是国家政治权威的中心。在议会制度中,与英国,意大利,德国,印度和日本一样,行政人员被称为内阁,由立法机关成员组成。高管由政府负责人领导,后者在立法机关的信心下持有权力。由于受欢迎的选举任命政党执政,因此一方的领导人可以在选举之间发生变化。

国家元首与行政部门不同,并象征性地制定了法律,并担任国家的代表。例子包括德国总统(由联邦和州立法机关的成员任命),英国女王遗传办公室)和奥地利总统(由民众投票选举)。另一个重要模式是在美国巴西发现的总统系统。在总统系统中,行政人员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负责人,并且有权任命一个未当选的内阁。在总统制度下,行政部门与立法机关与不负责的立法机关分开。

尽管行政人员的作用因各个国家而异,但通常会提出大多数立法,并提出政府议程。在总统系统中,高管通常有权否决立法。这两个系统中的大多数高管负责外交关系,军事和警察以及官僚机构。部长或其他官员负责一个国家的公职办公室,例如外交部国防部。因此,不同行政人员的选举能够彻底改变整个国家的政府方法。

军事和警察

南非警察局的官员在约翰内斯堡,2010年

尽管军事组织只要政府本身就存在,但常规警察部队的想法是一个相对现代的概念。例如,中世纪英格兰的旅行刑事法院制度,或者,使用表演审判和公共处决,以灌输社区以害怕保持控制。第一批现代警察可能是路易十四法院的17世纪巴黎的那些警察,尽管警方的巴黎县声称这是世界上第一位穿制服的警察。

麦克斯·韦伯(Max Weber)著名地认为,国家是控制着合法使用武力的国家。军事和警察应政府或法院的要求进行执法。 “失败状态”一词是指无法执行或执行政策的国家;他们的警察和军事不再控制安全和秩序,社会陷入了无政府状态,缺乏政府。

官僚

普通话是中国帝国的强大官僚(照片显示了一位可见清朝官员)。

官僚主义的词源源于法国单词的办公)和古希腊语for Word powerkratos )。像军事和警察一样,构成其官僚机构的法律制度的政府仆人和尸体执行了行政指令。最早的对该概念的提及之一是居住在法国的德国作家男爵(Baron de Grimm) 。他在1765年写道:

法国法律的真正精神是,已故的戈尔纳(Gournay)先生经常投诉的官僚机构。在这里,没有任命办公室,文员,秘书,检查员和打算人来使公共利益受益,实际上,公共利益似乎已经建立,以便可能存在办公室。

关于“官员”的犬儒主义仍然很普遍,公务员的运作通常与受利润动机的私人企业形成鲜明对比。实际上,私人公司,尤其是大型公司也有官僚机构。除了对“繁文tape节”的负面看法,诸如教育,医疗保健,警务或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国家职能,使公共官僚行动成为政府权力的根源。

麦克斯·韦伯(Max Weber)在20世纪初写道,认为发达国家的确定特征已经成为其官僚主义的支持。韦伯写道,现代官僚机构的典型特征是官员们定义了其使命,工作范围受规则的约束,管理由职业专家组成,这些专家由他们管理自上而下,通过写作和约束公务员的酌处权与规则进行交流。

法律界人士

法治的推论是存在足够自治的法律专业,以援引独立司法机构的权威;法院在法院颁布的律师的协助权以这种推论的形式散发出来 - 在英格兰,大律师或倡导者的职能与法律顾问区分开。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说的那样,每个人都应该能够充分访问法律,人们应该能够预见法律如何影响法律。

为了保持专业素养,法律实践通常由政府或独立监管机构(例如律师协会,律师委员会或律师协会)监督。法律要求现代律师通过指定的法律程序(例如成功通过合格考试)获得独特的职业身份(例如,成功通过合格审查)具有特殊的资格(法律教育为学生赢得法律学士学位,民法学士学位或法学医生学位也可以追求较高的学位。酒吧)。很少有尊重著名律师的尊重,例如时尚,以表明更高尊严的大律师和法律博士,以表明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人。

许多穆斯林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法律教育和法律界的类似规则,但是有些国家仍允许接受传统伊斯兰法律培训的律师在个人身份法院之前执业法律。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专业培训人员来为现有的司法系统配备人员,因此,正式标准更加放松。

一旦获得认可,律师通常会在律师事务所,在房间中担任独生子业,政府职位或私人公司作为内部顾问的工作。此外,律师可能会成为法律研究人员,他通过图书馆,商业服务或自由职业者提供按需法律研究。许多接受过法律培训的人将他们的技能完全在法律领域外使用。

对普通法传统中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是确定法律现状的法律研究。这通常需要探索案例报告法律期刊和立法。法律实践还涉及起草文件,例如法院请求,有说服力的摘要,合同或遗嘱和信托。根据该领域,谈判和争议解决技能(包括ADR技术)对于法律实践也很重要。

文明社会

1963年美国民权运动期间华盛顿特区的游行

古典共和党的“公民社会”概念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和洛克。洛克将公民社会视为“有一个普通的既定法律和司法来呼吁的人,有权决定他们之间的争议”。德国哲学家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在权利哲学的要素中将“国家”与“民间社会”(德语BürgerlicheGesellschaft )区分开。

黑格尔认为,在其历史理论的计划中,民间社会国家是极地对立的。现代偶极国家 - 西维尔学会在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卡尔·马克思的理论中复制了。在后现代理论中,民间社会必然是法律的根源,它是人们以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观点和游说的基础。正如澳大利亚大律师兼作者杰弗里·罗伯逊(Geoffrey Robertson)QC对国际法所写的那样,“它的主要现代资料之一是在普通男女的回应中,以及许多人支持的非政府组织的回应,这些组织对他们的侵犯人权侵犯他们的侵犯。在他们客厅的电视屏幕上查看。”

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许多其他个人权利允许人们聚集,讨论,批评和举行以解释其政府,从中形成了审议民主的基础。参与,关注并有能力改变政治权力在他们的生活中行使的方式越多,法律对人民来说越容易接受和合法。公民社会最熟悉的机构包括经济市场,面向利润的公司,家庭,工会,医院,大学,学校,慈善机构,辩论俱乐部,非政府组织,社区,教堂,教堂和宗教协会。公民社会及其包括的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试图列出机构清单(例如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大多数机构和机构都排除了政党。

法律领域

所有法律制度都处理相同的基本问题,但管辖权以不同的方式对其法律主题进行了分类和确定。一个普遍的区别是,“公共法”(与国家密切相关的术语,包括宪法,行政和刑法)和“私法”(涵盖合同,侵权和财产)之间。在民法制度中,合同和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义务法,而信托法律则根据法定制度或国际公约处理。国际,宪法和行政法,刑法,合同,侵权,财产法和信托被视为“传统核心主题”,尽管还有许多进一步的学科

国际法

联合国安理会于2005年

国际法可以提及三件事:公共国际法,私人国际法或法律冲突以及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 公共国际法涉及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公共国际法发展的来源是主权国家之间的习俗,实践和条约,例如日内瓦公约。公共国际法可以由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国际联盟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国际劳工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或国际国际货币基金。公共国际法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因为没有国际警察部队,法院(例如国际法院作为主要联合国司法机构)缺乏惩罚不服从的能力。实施国际法的普遍方式基本上是“自助”。这是国家对涉嫌违反其他州国际义务的反应。但是,一些机构(例如WTO)具有有效的结合仲裁和争议解决方案的系统。
  • 法律冲突民法国家中的私人法律,应在哪些管辖权中审理私人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并应在哪些管辖权法中审理。如今,企业越来越有能力转移跨境的资本劳动力供应链,以及与海外企业进行交易,这使得哪个国家拥有管辖权的问题更加紧迫。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商业仲裁。
  • 欧盟法律是迄今为止的第一个法律的唯一例子,即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以外的国际公认的法律制度。考虑到增加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许多区域协议(尤其是非洲联盟)都寻求遵循类似模型。在欧盟,主权国家已在法院和欧洲议会制度中获得了权力。这些机构被允许以通过公共国际法不可能的方式对成员国和公民执行法律规范。正如欧洲法院在其1963年的范·盖德·恩·洛斯(Van Gend en Loos)裁决中所指出的那样,欧盟法律构成了“国际法的新法律秩序”,以实现成员国的相互社会和经济利益。

宪法和行政法

法国人宣布人类和公民权利

宪法和行政法管理国家事务。宪法法涉及行政,立法机关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对国家的人权或公民自由。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例如美国法国,都有一项单一的编纂宪法,并带有人权法案。像英国一样的一些人没有这样的文件。 “宪法”仅仅是从法规判例法公约中构成政治的法律。

约翰·洛克(John Locke)启发的基本宪法原则认为,除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之外,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了受法律授权的行为之外,国家可能没有做任何事情。行政法是人们持有国家机构的主要方法。人们可以起诉机构,地方议会,公共服务或政府部对行动或决定的司法审查,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并确保政府实体观察到所需的程序。第一个专业行政法院是1799年成立的Conseild'état ,正如拿破仑在法国掌权的那样。

宪法的子学分是选举法。它处理有关选举的规则。这些规则使人们的意愿转化为运作的民主国家。选举法解决了有权投票选民注册投票访问竞选融资党派资金重新分配分配电子投票投票机,选举的可及性选举制度和公式,投票计数,选举,选举,全民投票,全民投票以及投票,以及选举欺诈选举沉默等问题。

刑法

刑法,也称为刑法,与犯罪和惩罚有关。因此,它调节对发现具有足够有害的社会影响的罪行的定义和处罚,但本身并没有对犯罪者施加道德判断,也没有对社会施加限制,从而使人们从身体上阻止人们首先犯罪。刑事诉讼法监管,调查,逮捕,指控和企图涉嫌犯罪者。犯罪的范例在于证明一个人对两件事有罪的证据。首先,被告必须提出一项被社会视为犯罪的法案,或者是犯罪行为(有罪法案)。其次,被告必须具有采取犯罪行为的必要恶意意图,或者是男士雷(Mens Rea)(有罪的头脑)。但是,对于所谓的“严格责任”犯罪, Actus Reus就足够了。民法传统的刑事系统在广泛的意义上区分了意图( Dolus DirectusDolus Eventualis )和疏忽。除非特定犯罪规定其惩罚,否则过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 )(左侧站在玻璃摊位)在1961年被以色列最高法院审判并判处死刑,这是刑法诉讼的例子

犯罪的例子包括谋杀,殴打,欺诈和盗窃。在特殊情况下,防御可能适用于特定行为,例如在自卫中杀害或恳求精神错乱。另一个例子是在19世纪的R v Dudley和Stephens案中,该案例测试了“必要性”的辩护。

刑法罪被视为针对个人受害者,而且是社区的罪行。该州通常在警察的帮助下,领导起诉,这就是为什么在普通法国家案件被认为是“人民v ...”或“ R (对于RexRegina )V ...”的原因。同样,外行陪审团通常用于确定被告在事实点上的罪恶感:陪审团不能改变法律规则。一些发达国家仍然宽恕犯罪活动的死刑,但对犯罪的正常惩罚将是监禁罚款,州监督(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现代刑法受到社会科学的极大影响,尤其是在量刑,法律研究,立法和康复方面。在国际领域,有111个国家是国际刑事法院成员,该法院的成员旨在努力谋杀人类犯罪的人。

合同法

著名的碳酸烟球广告以治愈流感单方面的合同

合同法涉及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在拉丁语Pacta Sunt Servanda中总结(必须保留协议)。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必须建立合同的三个关键要素:要约,接受考虑以及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考虑表明,合同的所有当事方都交换了一些有价值的事实。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一些普通法制度正在摆脱考虑的考虑。反言中反言或culpa的想法可用于在合同前谈判中造成义务。

民法管辖权在许多方面对合同的对待有所不同,在合同的形成和执行中,国家对国家的作用更加干预。与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比,民法系统将更多的强制性条款纳入合同,使法院可以更大的纬度解释和修改合同条款并施加更强大的诚意义务,但也更有可能执行罚款条款和合同的具体履行。他们也不需要考虑合同具有约束力。在法国,据说一份普通合同仅仅是基于“思想会议”或“意志同意”的基础。德国有一种特殊的合同方法,该方法与财产法有关。他们的“抽象原则”( Abstraktionsprinzip )是指合同的个人义务与授予的财产标题分开形成。当由于某种原因将合同无效时(例如,购买者是如此醉酒,以至于他缺乏合同的合同能力),可以将付款的合同义务与汽车专有权分开无效。不公正的丰富法而不是合同法,然后用于恢复应有的所有者的所有权。

侵权和罚款

在普通法制度下,某些民事错误被归类为侵权行为,并在民法制度下的罪名中将其归类为犯罪。为了双行事,一个人必须违反对他人的义务,或侵犯了某些预先存在的法律权利。一个简单的例子可能是无意间用球打一个人的。根据疏忽法,最常见的侵权形式,受伤的一方可能会要求对责任当事方造成伤害。 Donoghue诉Stevenson说明了疏忽的原则。 Donoghue的一位朋友下令在佩斯利的一家咖啡馆里一瓶不透明的生姜啤酒(用于食用Donoghue)。消耗了一半的一半后,Donoghue将其余的倒入玻璃杯中。蜗牛的分解遗迹浮出水面。她声称遭受了震惊,因肠胃炎而患病,并起诉制造商不小心允许饮料污染。上议院决定,制造商应对多诺格夫人的病负责。阿特金勋爵采取了明显的道德态度,并说:

毫无疑问,基于对罪犯必须支付的道德不当行为的情绪,疏忽[...]的责任无疑。 [...]您要爱邻居的规则变成aud,您绝不能伤害您的邻居;还有律师的问题,我的邻居是谁?收到有限的答复。您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避免行为或遗漏,您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会伤害您的邻居。

这成为了四个过失原则的基础,即:

  1. 史蒂文森(Stevenson)欠了Donoghue ,有责任提供安全饮料;
  2. 违反了照顾义务;
  3. 危害不会发生,而是因为他的违规行为。和
  4. 他的举动是造成她伤害的直接原因

侵权行为的另一个例子可能是邻居在他的财产上用机械发出过多的声音。在令人讨厌的声称下,噪音可以停止。侵权行为也可能涉及攻击殴打侵入等有意行为。一个更知名的侵权行为是诽谤,例如,当报纸提出损害政治家声誉的不支持的指控时,会发生这种诽谤。臭名昭著的是经济侵权行为,这是某些国家通过贸易工会对罢工负责罢工的基础的基础,当时法规不提供免疫力。

财产法

南海泡沫的画作是世界上第一个猜测和崩溃之一,导致了严格的股份交易监管。

财产法管理所有权和财产。不动产,有时称为“房地产”,是指土地和附属物品的所有权。个人财产,指其他一切;可移动的物体,例如计算机,汽车,珠宝或无形的权利,例如股票和股票REM中的权利是具有特定财产的权利,与人民权利的权利形成鲜明对比,该权利允许赔偿损失,但不能赔偿特定的东西。土地法构成了大多数财产法的基础,并且是最复杂的。它涉及抵押租赁协议许可证盟约地役权和土地注册的法定系统。关于个人财产使用的法规属于知识产权,公司法信托商法。大多数财产法基本案例的一个例子是Armory v Delamirie [1722]。烟囱扫地的男孩发现了一颗饰有宝石的珠宝。他把它带到了一位金匠来估价。戈德史密斯(Goldsmith)的学徒看了看它,偷偷地取下了石头,告诉男孩,这是一个半便士,他会买。这个男孩说他更喜欢珠宝,所以学徒把它交给了他,但没有石头。这个男孩起诉了戈尔史密斯的学徒欺骗他的企图。首席法官普拉特(Pratt)勋爵裁定,即使不能说这个男孩拥有珠宝,他也应该被视为合法的守护者(“发现者饲养者”),直到找到原始所有者。实际上,学徒和男孩都拥有珠宝的拥有权(技术概念,意思是证据表明某物可能属于某人),但是男孩的所有权兴趣被认为更好,因为可以证明它是第一个时间及时的。财产可能是法律的十分之一,但不是全部。

此案用于支持普通法管辖区中财产的观点,即可以对任何竞争方向任何竞争方表示最佳索赔的人是所有者。相比之下,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提出的经典的民法财产方法是,它是对世界的正确善良。义务(如合同和侵权行为)被概念化为个人之间的权利。财产的思想提出了许多进一步的哲学和政治问题。洛克认为,我们的“生命,自由和遗产”是我们的财产,因为我们拥有自己的身体并将劳动与周围环境混合在一起

公平和信任

19世纪初期,英国伦敦伦敦法院

公平是在英格兰与“普通法”分开开发的一系列规则。普通法由法官和大律师管理。另一方面,作为国王的良心守护者,总理勋爵(Lord Chancellor)认为,如果他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则可以推翻法官制定的法律。这意味着公平是通过原则比严格的规则更能运作的。尽管普通法和民法制度都不允许人们将所有权从对一块财产的控制中分开,但公平可以通过称为信托的安排来允许这一点。受托人控制财产,而信托财产的有益或公平的所有权由被称为受益人的人持有。受托人应缴纳受益人的职责,以照顾委托财产。受托人职责的另一个例子可能是明智地投资或出售财产。养老基金尤其如此,这是最重要的信任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是人们储蓄直到退休的受托人。但是也可以为慈善目的而建立信托。

进一步的学科

法律与社会
罢工时一致的工会抗议
法律和商业
法律和法规
1929年华尔街坠机事故后,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楼,在引入更严格的银行法规之前

与其他领域的交集

经济学

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最受欢迎的法律学者,直到2014年,与诺贝尔奖获得的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一起经营着部落格.

在18世纪,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为解释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奠定了哲学基础。该学科部分源于对工会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批评。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等最有影响力的支持者以及包括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在内的所谓的芝加哥经济学家和律师学校通常是放松管制私有化的倡导者,并且对国家监管或他们认为的限制是敌对的关于自由市场的运营。

最杰出的法律经济分析师是1991年诺贝尔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 ),他的第一条主要文章《公司的本质》 (1937年)认为,存在公司(公司,合伙企业等)的原因是存在交易成本理性个人通过公开市场上的双边合同进行贸易,直到交易成本意味着使用公司生产物品更具成本效益。他的第二篇主要文章《社会成本问题》 (1960年)认为,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中,人们将彼此讨价还价以创造相同的资源分配,而不管法院在财产中的统治方式如何争议。 Coase以一个名为Sturges v Bridgman滋扰案的例子为例,该案件是一个嘈杂的甜点和安静的医生是邻居,并在法庭上看了谁必须搬家。 Coase说,无论法官是否裁定甜心制造商必须停止使用他的机械,还是医生必须忍受它,他们都可以对谁的移动达成相同的资源分配结果的互惠互利的讨价还价。只有交易成本的存在才能阻止这种情况。因此,法律应该抢占发生的事情,并以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指导。这个想法是,法律和法规在帮助人们方面并不像律师和政府规划者认为的那样重要或有效。 Coase和其他像他这样的人希望改变采取方法,以通过分析行动成本来减轻对正在介入市场的政府的积极影响的负担。

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研究了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以及与法学,法律哲学,社会理论和更专业的主题(例如犯罪学)的重叠。这是一项跨学科和多学科研究,重点介绍了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实践和经验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社会建构社会规范,争议加工和法律文化的机构是该知识领域探究的关键领域。在美国,该领域通常称为法律和社会研究。在欧洲,它通常被称为社会法律研究。最初,法学家和法律哲学家对法律社会学感到怀疑。凯尔森(Kelsen)袭击了其创始人之一尤金·埃里希(Eugen Ehrlich) ,他试图清楚地表明律师学习和应用的积极法律之间的差异和联系,以及其他规范日常生活的“法律”或社会规范,通常可以防止冲突到达律师。和法院。法律社会学的当代研究涉及法律在社会领域的社会互动以及获得民族和跨国公共网络中各种各样的权威来源而产生的离散州管辖区,通过社会互动产生的方式。

麦克斯·韦伯(Max Weber)于1917年开始。韦伯(Weber)开始了律师的职业生涯,并被视为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

1900年左右,麦克斯·韦伯(Max Weber)定义了他的“科学”法律方法,将“法律理性形式”确定为一种统治,而不是个人权威,而是抽象规范的权威。正式的法律理性是他的术语,是那种连贯和可计算的法律的关键特征,这是现代政治发展和现代官僚国家的前提。韦伯认为这一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增长并行。另一位领先的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克海姆(émileDurkheim )在他的经典著作《社会劳动分部》中写道,随着社会变得更加复杂,民法机构主要涉及赔偿和赔偿,但以牺牲刑法和刑法制裁为代价。其他著名的早期法律社会学家包括Hugo SinzheimerTheodor GeigerGeorges GurvitchLeonPetrażycki ,以及美国的William Graham Sum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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