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作为先前艺术的来源
在专利定律的背景下,在评估发明是否是新颖的和创造性的(有两个可专利性的条件)时,使用互联网作为先前艺术的来源,如果难以确切确切确定网站上的信息可用于网站上的信息,可能会出现问题。民众。
背景
在大多数专利法律中,(所谓的)发明必须是新的和有创造力的(或非很明显的,基本上是创造力的代名词),即可以被认为是可以有效的专利专利的。如果本发明不构成先前艺术(或最新技术)的一部分,即如果它在先前的艺术中尚未披露,则将其视为新的。如果鉴于先前的艺术,发明并不明显,则认为这是发明的。先前的艺术本质上是在专利提交日期之前向公众提供的一切。
实际上,如果已知设备或方法已经知道(例如,在科学论文中描述)在涵盖该设备或方法的申请日期之前,或者鉴于该设备或方法是明显的那么,日期通常不被认为是新的(因为在备案日期之前已知)或不认为是创造性的(因为鉴于专利提交日期之前已知的内容很明显),然后不被认为是可申请的。无法获得该设备或方法的专利,或者如果获得(授予),通常可以“无效”。
因此,对先前艺术的识别对于确定发明是否可申请专利至关重要,即是否可以为发明授予专利(或为发明授予的专利是否有效)。新颖性标准的目的是防止先前的艺术再次获得专利。
Internet是技术信息的流行来源,并且为了建立先前的艺术而特别感兴趣。然而,它的使用被关注的可靠性所包围。
管辖区
欧洲专利组织
2009年8月,欧洲专利局(EPO)发表了“有关互联网引用的通知”,以“ [设定]在EPO中引用欧洲和PCT程序中从互联网检索的文件时进行的做法。”该通知对上诉委员会没有约束力。关于证明标准,通知显示:
- “当互联网文件被引用针对申请或专利时,应与任何其他证据(包括标准纸质出版物)建立相同的事实……此评估是根据“免费评估证据”的原则进行的。 ...这意味着每个证据都根据其证明价值给予适当的权重,鉴于每种情况的特定情况,对此进行了评估。正如上诉委员会所申请的那样,所谓的事实(例如出版日期)是不够的。不需要对所谓事实的合理怀疑(“直至刀柄”)的证据。”
2012年,上诉委员会3.5.04发布了两项决定,即T 1553/06和T 2/09,涉及互联网披露问题。这两个决定源于当事方建立的人为的测试案例,即专利所有人和对手。在第1553/06号决定(第72页)中,董事会提出了一项测试,以决定是否已将存储在万维网上的文件向公众提供,而在决策T2/09中,董事会与所谓的公众打交道通过互联网传输的电子邮件的可用性。
EPO指南列举了互联网档案以及维基百科先前艺术的来源。
德国
在2002年,“如果BPATG 17W(PAT)1/02(请参阅Grur 2003 Heft 04,pp 323-325)在BPATG 17W(PAT)17W(PAT)47/00裁定互联网不是可靠的来源确定艺术的状态。
美国
互联网出版物可以作为印刷出版物依赖,因此可以根据美国专利法作为现有艺术。出版物的生效日期将由证据确定,例如出版物本身列出的发布日期,或在互联网存档中存档的日期。
2006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命令审查员停止使用Wikipedia作为确定发明专利性的信息来源。但是,根据专利图书馆员的笔记本博客的说法,审查员继续引用它,与2007年相比,2008年发行的美国专利数量几乎翻了一番,达到477。它增加到了2009年的809次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