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律)

在刑法,有罪是负责犯罪的状态。[1]法律内完全是由外部定义的状态,或更普遍的“法院”。被“有罪”刑事犯罪意味着一个人违反了刑法,或执行犯罪分子规定的罪行的所有要素法令.[2]确定违法行为是由外部身体(法院“法院”)决定事实的决定事实的发现者或“ fact -Finder”(即陪审团),因此,与身体的记录保持一样确定。例如,如果是板凳审判法官既是法院又是法院,而陪审团审判陪审团是事实法官只是作为法律。因此,最基本的定义在根本上是通函:如果法院中的事实发现者,一个人犯有违反法律的罪。
从哲学上讲,刑法中的内gui是反映了一个正常的社会及其谴责个人行为的能力。它从根本上取决于自由意志,个人选择行动,因此受到对这些行动的正确性或错误的外部判断。如Alvin B. Rubin法官所述美国诉里昂诉(1984):
对内gui的裁决不仅仅是被告扣动扳机,骑自行车或出售海洛因的事实决定。一个道德上的判断是个人是值得责备的。我们的集体良心不允许在不能施加责备的情况下受到惩罚。我们的责备概念取决于比共和国年龄较大的假设:人类自然而然地赋予了这两个伟大的能力,理解和自由。从历史上看,我们的实质性刑法是基于惩罚可见意识的理论[sic] 将要。它假设一个自由球员在做对与错之间的选择与自由选择做错之间的选择。[3]
道德和法律定义
“罪恶感”是违反道德标准的人的义务,以承担该道德标准的制裁。用法律而[1]尽管法律还提出了“辩护,请求,缓解罪行的问题以及索赔的贬低性”。[4]
莱斯·帕罗特(Les Parrott)在“客观的或者合法的内gui,发生在社会法律被打破时发生...社会的内gui ... [超过]不成文的社会期望法,最后是方式”个人的当某人妥协自己的标准时,就会发生内gui。”[5]
补救措施
有时可以通过:惩罚(在许多人中提出建议或要求的共同行动合法的和道德代码);饶恕(如变革性正义);做出修改(请参阅赔偿或者赔偿行为),或“恢复原状……寻找免于真正有罪的重要步骤”;[6]或真诚悔恨(就像认罪在天主教或者恢复正义)。内罪也可以通过智力化或认知[7](理解有罪的感觉是不合逻辑或无关紧要的)。帮助他人也可以帮助缓解内gui感:“因此,有罪的人通常会有所帮助……帮助获得外部奖励,似乎使人们感觉更好”。[8]还有所谓的”唐·胡安斯成就...谁付了分期付款,这不是由于痛苦而不是通过成就来付出的。...由于没有成就成功地消除了无意识的罪恶感,因此这些人被迫从一个成就奔跑到另一个成就”。[9]
法律通常不接受代理人的自我惩罚,但是一些古老的密码确实如此:在雅典,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补救措施,实际上,这可能是一个奖励,而原告提出了另一项补救措施陪审团选择两者之间的东西。这迫使被告有效地押注他在社区中的支持,因为苏格拉底当他提出“在市政厅里的房间和木板”作为命运时,确实如此。他迷路了铁杉, 一个毒,正如他的原告的建议。
也可以看看
参考
外部链接
- “内gui考虑这些事情"。存档原本的2006年1月17日。检索2006-02-16.加里·吉利(Gary Gilley)
- “无辜的人有罪的内有罪”。检索2007-05-10.Jochen Reiss的Gerd Altendorff翻译
- 学会或天生
- 有罪上在我们的时代在英国广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