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

法院
Emblem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svg
Palais de la Cour de Justice CJEU July 2021 Sign and Towers B and C.jpg
法院
已确立的1952
管辖权欧洲联盟北爱尔兰[a]
地点Palais de la cour de司法基尔奇伯格卢森堡市卢森堡
组成方法由成员国政府代表任命
被授权于欧盟条约
提出上诉总法院(欧盟)
职位数
网站库里亚.europa。欧盟
总统
目前Koen Lenaerts
自从2015年10月8日
副总统
目前Rosario Silva de Lapuerta
自从2018年10月9日
注册商
目前Alfredo Calot Escobar
自从2010年10月7日
部门地图
Map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K

欧洲法院ECJ法语Cour de Justice européenne),正式法院, 是个最高法院欧洲联盟欧盟法。作为一部分欧盟法院,它的任务是解释欧盟法律并确保其在所有人中的统一应用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63条(TFEU)。[2]

法院成立于1952年,以卢森堡。它由一个法官组成会员国 - 目前27个 - 尽管通常会听到三个,五名或15名法官的小组案件。[3]法院由总统领导Koen Lenaerts自2015年以来。[2]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工会法,但不是国家法律。不可能对欧洲法院在国家法院的裁决上提出上诉,而是国家法院将欧盟法律的问题转交给欧洲法院。[4]但是,最终,国家法院最终将最终的解释应用于任何给定案件的事实,尽管只有最终上诉法院在解决方案时只能提及欧盟法律问题。条约赋予了ECJ在整个欧盟中始终应用欧盟法律的权力。

法院还充当其他欧盟机构与成员国之间的行政和宪法法院,并可以使欧盟机构,机构,办公室和机构的非法行为取消或无效。[2]

历史

法院由1952年成立巴黎条约(1951)作为一部分欧洲煤炭社区.[2]它是由七名法官建立的,既允许六个成员国中的每个人的代表,又是奇怪的法官。从每个成员国任命了一名法官,第七个席位在“大型成员国”(西德,法国和意大利)之间旋转。1957年,它成为了两个额外社区的机构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以及欧洲原子能社区(Eurotom)是创建的,与欧洲煤炭和钢铁界共享相同的法院。

Maastricht条约在1993年被批准,并创建了欧洲联盟。法院的名称与其他机构不同。法院的权力居住在社区支柱(第一个支柱)中。[5]

法院在1997年获得权力,并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三支柱的问题转移到了第一个支柱。以前,这些问题已在会员国之间解决。

跟随入口里斯本条约2009年12月1日,欧洲法院的官方名称从“欧洲社区法院”更改为“法院”,尽管用英语,最常见的是将法院称为欧洲法院。这审理法院被更名为“总法院”,“欧盟法院”一词现在正式指定了这两个法院,以及其专业法庭,共同指定了这两个法院。[6]

作品

法官

法院由27名法官组成,他们在11号协助倡导者。法官和倡导者由成员国的政府共同任命[7]并担任办公室的可再生期限为六年。条约要求他们是从独立性“毫无疑问”并拥有任命其各自国家中最高司法职务所需的资格或具有公认能力的最高司法职务所需的资格的法律专家中选择的。[7]实际上,每个成员国都提名一个法官,其提名将由所有其他成员国批准。[8]

总统

法院总统由法官和法官选举了三年。总统主持听证会和审议,指导司法业务和行政管理(例如,法院和大会的时间表)。他还将案件分配给会议厅进行检查,并任命法官为报告员称为'法官竞争对手'(报告法官)。[9]理事会也可以任命助手报告员协助总统申请临时措施并协助报告员在履行职责中。[10]

不。图片总统状态学期
1Massimo Pilotti 1927.jpgMassimo Pilotti 意大利1952–1958
2André Donner (1971).jpg安德烈亚斯·马蒂亚斯·唐纳(Andreas Matthias Donner) 荷兰1958–1964
3查尔斯·莱昂·哈姆斯(CharlesLéonHammes) 卢森堡1964–1967
4Robert Lecourt en 1948.jpg罗伯特·莱库特(Robert Lecourt) 法国1967–1976
5汉斯·库施(Hans Kutscher) 联邦德国1976–1980
6Josse Mertens de Wilmars 比利时1980–1984
7约翰·麦肯齐·斯图尔特(John Mackenzie-Stuart) 英国1984–1988
8到期 丹麦1988–1994
9Gil CarlosRodríguezIglesias 西班牙1994–2003
10Vassilios Skouris (cropped).JPGVassilios Skouris 希腊2003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
11Koen Lenaerts (cropped).jpgKoen Lenaerts 比利时2015年10月8日 - 现任
任期到2024年10月6日到期[11]
资源“法院总统”。 CVCE。检索4月19日2013.

副总统

副总统的职位是由2012年《法院法院法规》的修正案创建的。副总统的职责是协助总统履行职责,并在阻止后者时占据总统的位置从参加或何时空缺。2012年,法官Koen Lenaerts比利时成为第一位履行法院副总统职责的法官。像法院院长一样,副总统由法院成员选举了三年。[12]

不。图片副总统状态学期
1Koen Lenaerts (cropped).jpgKoen Lenaerts 比利时2012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6日
2安东尼奥·蒂扎诺(Antonio Tizzano) 意大利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8日
3Rosario Silva de Lapuerta 西班牙2018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6日
4拉尔斯湾拉尔森 丹麦2021年10月6日 - 现任
任期到2024年10月3日到期

倡导者一般

法官在十一[13]倡导者一般,如果法院要求,理事会可能会增加其数量。倡导者将军负责就分配给他们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他们可以质疑有关当事方,然后在法官故意并作出判决之前对案件的法律解决方案发表意见。倡导者的一般依恋的意图是提供有关法院案件的独立和公正意见。与法院的判决不同,倡导者的书面意见是一位作者的作品,因此通常更可读性,并且比法院更全面地处理法律问题,这仅限于当前的特定事项。

倡导者的意见是咨询的,不束缚法院,但是它们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并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受到了遵循。[14]在2016年的一项研究中,阿雷博拉(Arrebola)和毛里西奥(Mauricio)衡量了倡导者对法院判决的影响,这表明法院如果这是辩护律师的意见,则法院实现特定结果的可能性约为67%。[15]截至2003年,只有法院认为该案提出新的法律点,倡导者才需要发表意见。[2][16]

根据第255条,TFEU法官和倡导者将由成员国政府的共同协议任命,该小组负责评估候选人的适用性。[17]

注册商

注册商是法院首席行政官。他们管理法院总统授权的部门。[16]法院还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助理注册商。他们帮助法院,议会,总统和法官在所有官方职能中。他们负责注册表,以及已在总统首次注册的登记册中输入的文件和诉状的收据和监护权。他们是印章的监护人,负责法院的档案和出版物。

书记官长负责法院的管理,其财务管理及其帐户。法院的行动掌握在官员和其他负责总统授权下的仆人的手中。法院管理自己的基础设施;这包括翻译局,截至2012年雇用了44.7%的机构工作人员。[18]

钱伯斯

法院可以参加全体会议,作为15名法官(包括总统和副主席)的大会,或三到五名法官的会议厅。现在,全体会议非常罕见,法院主要坐在三到五名法官的会议厅中。[19]每个商会都选出自己的总统,他在五年法官会议厅或三名法官会议厅的情况下当选三年。

法院必须在条约规定的特殊案件中坐在全法院中。如果提出的问题被认为非常重要,则法院还可以决定全面坐。[2]坐在大会上是更普遍的,当会员国或工会机构(这是某些诉讼的一方),因此请求或特别复杂或重要的案件时,可能会发生。

法院充当了一个联盟机构:判决是法院的裁决,而不是个人法官的裁决;没有提出少数派的意见,实际上从未提出过多数决定而不是一致的存在。[20]

管辖权和权力

司法宫殿的Ancien Palais大楼中的中型法庭室

法院有责任确保在解释和应用中观察到法律欧盟条约.[2]为了使其能够履行职责,法院具有广泛的管辖权,可以审理各种类型的行动。法院有能力在其他行动中对成员国或机构采取行动的申请或诉讼的裁决;采取对成员国未能履行义务的行动;并听到参考初步裁决并提出针对决定的决定总法院.[2]

未能履行义务的行动:侵权程序

根据第258条(第226条)欧盟运作的条约,法院可以确定会员国是否已根据工会法履行其义务。

委员会可能会像往常一样由委员会提起该行动,也可以由其他成员国提起,尽管后一种案件仍然极为罕见。法院只有六起州际案件:[21]

  • 法国诉英国(案例C-141/78),1979年10月14日的判决(ECLI:EU:C:1979:225)关于英国单方面渔业保护措施,侵权,因为英国必须咨询并寻求批准委员会
  • 比利时诉西班牙(Case C-388/95),2000年5月16日的判决(ECLI:EU:C:2000:244),一项西班牙法规,命令葡萄酒在生产区域瓶装,如果使用原产地,则不侵权因为这是对货物自由流动的授权且合理的限制
  • 西班牙诉英国(案例C-145/04),2006年9月12日的判决(ECLI:EU:C:2006:543)关于直布罗陀的联邦投票权,没有侵权
  • 匈牙利诉斯洛伐克(案例C-364/10),2012年10月16日的判决(ECLI:EU:C:2012:630):斯洛伐克否认进入匈牙利总统,没有侵权
  • 奥地利诉德国(CASE C-591/17),2019年6月18日的判决(ECLI:EU:C:2019:504)关于机动车税的歧视性德国税收减免;侵权。
  • 斯洛文尼亚诉克罗地亚(Case C-457/18),2020年1月31日的判决(ECLI:EU:C:2020:65)他们的边界争端.

在法院面前的诉讼开始之前,委员会采取了初步程序,该程序使成员国有机会答复针对该投诉的投诉。法院已决定,如果欧盟委员会没有向违反成员国发送正式信,没有人可以迫使他们。[22]如果该程序没有导致会员国终止失败,则违反工会法可以提交法院。

如果法院认为尚未履行义务,有关的成员国必须立即终止违规行为。如果委员会发起了新的诉讼后,法院发现有关成员国尚未遵守其判决根据TFEU第260条。[23]

废除行动

根据第263条(第230条)的废除诉讼欧盟运作的条约,申请人寻求废除欧盟的机构,机构,办公室或机构采用的措施(法规,指令,决策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措施)。法院对成员国针对欧洲议会和/或反对理事会提起的行动(除了议会措施,倾倒和执行权力)或由一个工会机构针对另一个工会提出的措施具有专属管辖权。这总法院首先,在这种类型的所有其他行动中,尤其是在个人提出的行动中具有管辖权。法院有权根据第264条(第231条)宣布措施无效欧盟运作的条约.

不采取行动的行动

根据第265条(第232条)欧盟运作的条约,法院和总法院还可以审查未能对工会机构,机构,办公室或代理机构采取行动的合法性。但是,只有在机构被要求采取行动之后,才可以采取这种行动。如果未能采取行动是非法的,那么有关机构是要通过适当的措施结束失败的情况。

基于非合同责任的赔偿申请

根据第268条欧盟运作的条约(并参考第340条),法院根据非合同责任,以及关于联盟对公民损害以及其机构或仆人履行职责造成的承诺的责任的规则。

法律点上诉

根据第256条(第225条)欧盟运作的条约,法院可以审理对普通法院的判决的上诉除非上诉是关于法律的。如果上诉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建立得很好,法院将搁置一般法院的判决。如果诉讼的状况如此允许,则法院本身可以裁决此案。否则,法院必须将案件归还给普通法院,该法院受上诉决定的裁决约束。除了普通法院对欧盟机构的独立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裁定的案件(根据《法规规约》第58A条规定法庭)。

初步裁决的参考

a的参考初步裁决特定于工会法。尽管法院本质上是工会合法性的最高守护者,但它并不是唯一有权应用欧盟法律的司法机构。

这项任务也属于国家法院,因为他们保留管辖权以审查联合法的行政执行,而该法律的行政法律本质上是责任的;条约和二级立法的许多规定 - 法规,指令和裁决 - 直接赋予成员国国民的个人权利,国家法院必须维持这些权利。

因此,国家法院本质上是工会法。为了确保有效而统一的工会立法适用并防止解释分歧,国家法院可以,有时甚至必须求助于法院,并要求它澄清有关联合法解释的观点,例如,确定他们的国家立法是否符合该法律。向法院请愿初步裁决在第267条(第234条)中描述了欧盟运作的条约.

初步裁决的参考也可以寻求审查工会法案的合法性。法院的答复不仅是一种意见,而且采取了判决或合理命令的形式。所解决的国家法院受到的解释约束。法院的判决还约束了其他国家法院,在此之前提出了同一性质的问题。

尽管只有国家法院才能提起这种参考,仅一个国家就可以决定合适的权力,但所有相关各方(也就是说,成员国,国家法院诉讼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委员会可能会在法院参加诉讼。这样,初步裁决就制定了许多重要的联合法律原则,有时是回答由国家法院提到的问题。

裁决以总结法院做出的裁决的格言结束,并可能指示如何管理成本。[24]

在欧洲法院(ECJ)的2009年报告中,人们注意到比利时,德国和意大利法官最多推荐将欧盟法解释给欧洲法院。但是,德国宪法法院很少转向欧洲法院,这就是为什么律师和法律教授警告两个法院之间未来的司法冲突的原因。2014年2月7日,德国宪法法院将其第一个案件转交给了欧洲法院对欧洲中央银行计划的裁决。[25]2017年,德国宪法法院将其第二起案件转交给了欧洲法院,但与法院初步裁决的具有约束力的性质相反,德国宪法法院于2020年拒绝遵守初步裁决。[26]根据德国宪法法院的说法,法院的回答是没有意义的。[27]2021年6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开始针对德国的侵权诉讼,因为德国宪法法院拒绝遵守法院的初步裁决。[28]

一般而言,成员国的宪法法院不愿将问题转交给欧洲法院。[29]

首先参考的日期

这些是每个宪法法院的第一个参考文献:

程序和工作语言

欧洲央行之前的程序由其自己的程序规则确定。[30]通常,法院的程序包括书面阶段和口头阶段。诉讼程序是用申请人选择的欧盟的官方语言之一进行的,尽管在被告是会员国或成员国的国民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选择该成员国的官方语言,除非双方同意除此以外。[31]

但是,法院的工作语言是法国人被审理的案件的语言,而法官则用这种语言进行了审议,辩护和书面法律提交的文章,并在其中起草了判决。[32]相比之下,倡导者可以用任何官方语言来工作和起草他们的意见,因为他们不参加任何审议。然后将这些观点转化为法语,以使法官及其审议的利益。[33]但是,该案中使用的所有文件均以该案的语言,是法院或普通法院所发出的判决的唯一真实版本是案件中出现的判决。[34]

座位

所有欧盟的司法机构都基于基尔奇伯格四分之一卢森堡市卢森堡。法院坐在Palais de la cour de司法.

卢森堡市于1952年7月23日被选为法院的临时席位。欧洲煤炭社区。1954年11月28日在那里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VILLA VAUBAN,直到1959年,座位将搬到科特迪希建筑物,然后于1972年搬到宫殿大楼。[35]

1965年,成员国将卢森堡市建立为法院的永久席位。未来的司法机构(初审法院和公务员法庭)也将位于该市。该决定已由欧洲理事会爱丁堡然而,在1992年。没有提及未来的尸体在卢森堡市。为此,卢森堡政府发表了自己的宣言,称其在1965年没有交出那些规定。阿姆斯特丹条约。与尼斯条约卢森堡附上了一份声明,指出它没有要求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的上诉委员会 - 即使成为司法机构。[35]

地标决定

随着时间的流逝直接效果首要地位。法院首先裁定了主要立法的直接影响,即虽然技术和乏味,但提出了工会法的基本原则。在van gend en loos v nederlandse行政部门(1963年),一家荷兰运输公司提出了针对荷兰海关的投诉,以增加从德国进口的产品的职责。法院裁定社区构成了新的法律秩序,其主题不仅包括成员国还有他们的国民。最后社区法如果适当地构架,可以赋予国家法院有必要保护的个人的权利。[36]如果工会法没有取代国家法律,那么直接效应的原则将几乎没有影响。如果没有霸权,成员国就可以简单地忽略欧盟规则。在Costa v Enel(1964年),法院裁定,成员国明确转移了社区主权权利,而国内法不能覆盖工会法。[37]

另一个早期的地标案件是委员会诉卢森堡和比利时(1964),“乳制品”案例。[38]在该裁决中,法院全面排除了成员国对欧洲经济共同体中普通国际法通常允许的报复措施的任何用途。这个决定通常被认为是欧洲法律秩序与普通国际法的差异的最佳例子。[39]委员会诉卢森堡和比利时也与几乎同时发生有逻辑上的联系Van Gend en LoosCosta v Enel决定,可以说是直接效应和至高无上的学说,使欧洲法律体系可以放弃成员国对报复性执法机制的使用。[40]可以在欧洲法院的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早期裁决以及有影响力的法国法官的著作中找到直接影响学说与欧盟成员国之间国家间报复的联系之间的联系。罗伯特·莱库特(Robert Lecourt),也许是1962年至1976年期间最重要的法院成员。[41]

此外,在1991年的情况下Francovich V Italy,欧洲法院确定,成员国可能有责任向遭受损失的个人支付赔偿转置欧盟指示进入国家法律。[42]

批评

2008年,前德国总统罗马赫尔佐格声称欧洲法院超越了其权力。他特别批评法院的判决Mangold v Helm,这过度规定了一项德国法律,该法律将歧视老年工人。[43]

2011年,总裁比利时宪法法院马克·博斯杜特(Marc Bossuyt),说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扩大自己的能力,构成“法官政府”的威胁来承担更多的权力。他声称,外国法官并不总是意识到其对国家政府的判断的财务影响。[44]

也可以看看

笔记

  1. ^根据关于爱尔兰/北爱尔兰的协议条款,作为一部分的一部分英国退欧提款协议,CJEU - 因此,欧洲法院 - 继续对适用于北爱尔兰的欧盟法律的行动具有管辖权海关以及货物的运动技术法规增值税和消费税,单电市场国家补助,并且可能会听取北爱尔兰法院作出的初步裁决的申请。[1]

参考

  1. ^上议院欧盟委员会(2020年6月1日)。2019 - 21年会议第9次报告:关于爱尔兰/北爱尔兰的协议(报告)。上议院。 p。 65.存档原本的2021年1月31日。检索1月2日2021.该协议还将授予CJEU的完全管辖权,以监督欧盟法律的运作,该法律适用于北爱尔兰的海关以及商品,技术法规,增值税和消费税,单一电力市场和国家援助的行动;包括审理北爱尔兰法院提交的初步裁决申请的管辖权。英国将有权参加这些程序,就好像是会员国一样。
  2. ^一个bcdefgh“欧盟法院(CJEU)”.欧罗巴(Web Portal)。 2016年6月16日。检索3月19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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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Repubblica Italiana,Senato Della Repubblica,Gli Oneri Finanziari Del Contenzioso Con L'Unione Europ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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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阅读

  • Gunnar Beck,欧盟法院的法律推理,哈特出版社(牛津),2013年。
  • 杰拉德·康威(Gerard Conway),《法律推理的极限和欧洲法院》,剑桥大学出版社(剑桥),2012年
  • 克雷格,保罗; DeBúrca,Gráinne(2011)。欧盟法律,文本,案件和材料(第五版)。纽约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ISBN 978-0-19-957699-9.
  • 威廉·菲兰(William Phelan),欧洲法院的伟大判断:重新思考基础时期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剑桥大学出版社,2019年)
  • Alec Stone甜欧洲的司法建构(牛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欧洲的司法建构
  • Alec Stone甜,“欧洲法院和欧盟治理的司法化”,欧洲治理中的生活评论5(2010)2,生活评论和伴侣研究期刊 - 3个社区门户网站.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