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法律)

法律法律冲突中,住所与个人的“人身法”有关,其中包括管理一个人的地位及其财产的法律。它独立于一个人的国籍。尽管住所可能会不时改变,但无论他们的情况如何,一个人在生活中的任何时刻都只有一个住所或居住。住所与习惯居住区不同,那里的关注较少。

由于住所是普通法法律制度通常使用的连接因素之一,因此一个人永远不会没有住所,并且每个人都在出生时就获得了住所。通常,居住区可以通过法律运行(也称为依赖性的居住区)将原点,选择的居住区和居住区分为居住区。在确定个人的住所时,法院应用了自己的法律并了解什么是住所。

在某些普通法国家,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住所的概念已受到法定改革的约束。此外,根据加拿大离婚法,已更换了住所作为省级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确定离婚诉讼的基础。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省的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审理和确定离婚诉讼,如果任何一位配偶在诉讼开始之前至少在该省居住了至少一年”。尽管传统上被称为建立个人人身法律的最合适的连接因素,但多年来,普通法系统的意义下降了。

描述

在早期的社会中,几乎没有流动性,但是随着从一个到另一个州的旅行,出现了问题:如果存在不同形式的婚姻,如果儿童成为不同年龄的成年人等,应该会发生什么?一个答案是,必须将人们与法律管辖区(如护照)建立联系,而他们随身携带。

住所由Lex Domicilii管辖,而不是依赖于国籍的Lex Patria ,这是个人与一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和国家共同扩展的地方,两者可能相同。然而:

住所与习惯居住区不同,习惯性居住的关注较少。在涉及法律冲突和其他私法事务的国际公约中的习惯居住下,住所被取代。

一般原则

原产地

原产地是根据法律在每个人出生时建立的。它指的是该人父母的住所,并且很难让该人失去。这意味着它不一定是根据个人出生或父母居住的地方建立的。 Udny v Udny解释了原产地的一个例子,即使Udny出生时起源于苏格兰的原产地为苏格兰,尽管他出生并居住在托斯卡纳,而他的父亲住在英国。法院基于乌德尼父亲的原产地为苏格兰的事实做出了决定。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人离开他或她的原产国而无意返回它,该人仍将被居住在那里,直到他们获得新的选择。

但是,一个没有父母的孩子将在发现自己的位置。此外,未成年人的原产地将基于特定的普通法国家及其规则(请参阅下面的依赖性(未成年人))。

选择的住所

当合法地允许一个人改变其原产地位时,他们可以获取选择的住所。但是,直到个人获得新的选择居住区之前,他们的原产地位仍然存在。可以通过意图和居住来实现选择的住所。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居住在一个国家并留意返回,那么他们将不会在他们去的国家中拥有住所。取而代之的是,它们的原产地位将保留下来。如Foote V Foote案中所述,如果满足某些因素,则可以丢失或放弃选择的住所。

依赖性的住所(也称为法律运作)

未成年人

在普通法上,归因于出生时孩子的住所取决于相关父母的住所。在加拿大,儿童的住所通常取决于和与孩子习惯居住的父母的住所的变化。加拿大省内有某些行为,例如帮助确定未成年人的住所是安大略省《家庭法法》第67条。

“未成年人

67未成年人的住所是

(a)如果次要的习惯性地与父母和父母都居住,则有一个共同的住所,那该住所;

(b)如果次要习惯性地与一个父母一起居住,那该父母的住所;

(c)如果未成年人与另一个对他或她合法监护的人一起居住,该人的住所;或者

(d)如果无法根据第(a),(b)或(c)条确定未成年人的住所,则与未成年人具有最接近联系的管辖权。”

但是,根据国家的不同,普通法方法可能会保留在适当的位置。例如,在英格兰,如果孩子是合法的,或者如果孩子是非法的,则父亲在出生时由父亲的住所确定。

已婚妇女

在普通法上,一名已婚妇女遭受了法律丧失的能力来获得自己的住所,因此保留了丈夫的住所。在加拿大,一些省份,例如安大略省,曼尼托巴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爱德华王子岛,依赖的住所已被废除。

以下复制了爱德华王子岛《家庭法法》的一个例子:

“ 59(1)出于爱德华王子岛法律的所有目的,已婚人物具有独立,与他或她的配偶的独立,独立且与众不同”

即使在没有法规的情况下,加拿大法院现在不太可能拒绝承认已婚妇女建立自己的住所的能力。在爱尔兰等其他普通法国家中,最高法院认为,这一概念与该国的宪法不一致。此外,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废除了这一概念。

精神上无能

人们普遍认为,在成人生活中精神上无能力的人不再能够形成意图,以获取选择的住所并保留自己在无法实现的居住区之前。如果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在精神上无能为力,或者在达到多数年龄之前就变得如此,那么即使在达到多数年龄之后,他们的依赖性也可能会继续取决于父母的变化。还有一项“对英国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其中缺乏精神能力获得住所的成年人将被认为是他或她当时与之最紧密联系的国家的居民。”

应用

一个人的住所可能会产生重要的个人后果:

  • 婚姻只有根据其发生的管辖权的法律以及适用于适用于其各自住所有效的每个参与者的法律的法律的法律,才有效。
  • 如果某人是婴儿,因此降低了合同能力,那么降低的能力将倾向于在任何地方应用。
  • 当一个人死亡时,正是其住所的法律决定了他们的意志的解释方式,或者是否没有有效的意志,其财产将如何通过无遗嘱继承来通过。
  • 从历史上看,离婚只能发生在有关当事方的住所中。

由于只能通过实现两者才能获得后者,因此“原产地”和“选择的域名”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 在另一个地方永久定居的能力,以及
  • 打算永久留在那里。

只有在一个人出于移民目的成为管辖权的永久居民时,才能永久地定居的能力才能实现。例如,假设一个签证从英格兰来到加拿大,为安大略省的一名雇主工作。在那里,他们的儿子B出生。一个喜欢加拿大的人的地位更改为登陆移民的地位。当B年龄较大时,他们决定永远离开安大略省,但在永久定居在其他地方之前就死了。 B的原产地为英格兰,因为A最初无法在安大略省永久定居。当A获得着陆的许可时,安大略省成为了他们的选择居住区,B(前提是他们仍然是次要的)自动将其作为依赖性的住所。当B达到多数年龄时,安大略省就成为他们选择的住所,直到他们决定永远离开为止,此时它恢复了原产地。只有在他们能够在新的司法管辖区永久解决之后,才能发生他们的新住所。

但是,放弃选择的住所比获得它要困难。在放弃的情况下,必须同时实现上述两个条件,因为它们是相互关联的,而在后一种收购中,它们是离散的。

缺乏永久保留的意图可能导致意外的结果:

A原产地是英格兰,去了印度,他有一个合法的儿子B。当居民在印度,有一个合法的儿子C,他在印度居住时也有一个合法的儿子D. A,B和C打算在六十岁退休时返回英国,但他们都在印度去世,然后才能达到那个年龄。 D的原产地仍然是英国,即使他从未住在那里。

在域外管辖区

某些异常法学发生在与域外管辖权有关的案件中居住在国外的地方。东印度公司被宣布等同于外国政府,而从事它的无限期的人被认为已收购了盎格鲁 - 印度的住所。为王室服务以及独立交易者服务的人无法获得此身份。由于印度的叛变,该公司在1858年《印度政府法》通过后不再担任政府,此后这种住所无法被收购。

进行了不成功的尝试,以使该判例法适应其他情况。 1844年,裁定一致法院史蒂芬·卢辛顿(Stephen Lushington)dicta中观察到,在奥斯曼帝国的情况下,“每一个推定都违反了英国基督教臣民的意图,以自愿在港口的统治中居住。”法院法院在1883年拒绝了盎格鲁 - 中国住所的概念,在该法院法院的奇提(Chitty J被居住是一个不是拥有至高无上或主权领土权力的社区的成员。”后来,这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于1888年认可的,他认为“在国外居住,而没有征服其市政法律和习俗,因此无法创建新的住所。”

这种决定背后的推理从未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后来在1918年持有的上议院认为,这些裁定在dicta上是错误的决定,因此被扫除了。 Finlay LC宣布,在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正确地获得外国国家的住所:

在此类国家居住在此国家中的外国人以其自己的继任法则申请其财产的情况下,他们以法院的刑事指控审理了他们的信心,并在他们与其他人之间解决争议的情况在此类法院相同的国籍中,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否则反对在这个国家收购住所的推定可能被认为是压倒性的。但是,由于已经制定了为外国人保护外国人的特殊规定,因此推定反对收购住所的推定的力量大大减少。

商业住所和奖品法

有时,管理民间住所的规则与那些在战时发挥的公共国际法中出现的商业住所的规则相混淆,重点是奖品法领域,那里的商人作为敌人中立的地位来在交战州的法院确定。两组规则在根本上是不同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 每当一个人在战争时期居住并从事业务而无意使其业务立即结束时,就会获得商业住所。
  • 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商业住所,并在每个商业中从事业务,但是敌人或中立性格仅在起源于与之相关的或中立国家的交易中。
  • 当一个人充当商人时,即使他们也充当国家的领事代表,也会获得商业住所。
  • 在充当商人时,这项活动必须足够广泛,以至于该国据说从他们在那里进行的贸易中获得优势。
  • 目前,一个人动议辞去住所的国家而丢失了商业住所,无意返回。
  • 任何人都是居住和从事敌人领土上的贸易的船只或货物的敌人,并没有通过善意剥离自己的敌对性格,使自己竭尽全力退出敌人领土。
  • 如果一个人在敌人和英国领土上开展业务,那么属于他作为好战国家商人的任何财产都可以在海上被捕获。如果中立船破裂或试图打破封锁,可能会被捕获。

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确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住所的规则基于判例法。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通过法规改变了普通法规则的某些方面,其细节从一个司法管辖区到另一种司法管辖区不同。然而,普通法规则的一般框架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幸存下来,并且概述如下:

加拿大

加拿大是一个生命的国家,但普通法省遵守了住所规则,除非有法定授权另有规定。这意味着在加拿大,一个人具有原产地居住区,可以被选择的住所所取代。为了获得选择的住所,必须满足两个因素:“实际上是在一个新的地方获得居住,并打算永久定居在那里……从某种意义上说,无限期地将这个地方的居住地居住” 。

一个成功获得选择住所的个人仍然可以放弃它。一个人放弃了一个国家 /地区的选择,“停止打算永久或无限期地居住在那里,而不是其他地方。”失去住所“要求停止居住在一个结束居住的行为的地方”。

总体而言,多年来,住所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已经下降,与选择法律的联系因素,作为管辖权的基础以及确认外国离婚的基础。但是,在下面的艾伯塔省案中讨论了这个概念和测试。

艾伯塔省

艾伯塔省的案例, Foote v Foote Estate,概述了住所定律。

已故的埃尔登·道格拉斯·富特(Eldon Douglas Foote)在艾伯塔省(Alberta)生活的头43年,他在1970年在诺福克岛(Norfolk Island)购买了财产,并建造了住所。他和他的第二任妻子于1977年在诺福克岛(Norfolk Island)获得了永久居住地位。1981年,他们离婚,然后于1984年与澳大利亚公民安妮(Anne)结婚,后者于1966年在诺福克岛(Norfolk Island)授予永久居民身份。1996年。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维多利亚州购买了未完成的公寓物业,并于2001年完成了建筑。然后,他们在那里度过了三个夏天。大约在同一时间,他们制定了计划在诺福克岛出售其住所,但没有宣传出售。 2004年,富特先生去世。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已故富特先生去世时的住所是什么?

阿尔伯塔省上诉法院与初审法官一致,即富特先生离开诺福克岛在维多利亚州居住并无限期地住在那里的任何计划都没有开发,意图是模棱两可的。因此,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决,并指出证据证明,富特先生的住所于1972年从艾伯塔省转变为诺福克岛,并且他没有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或艾伯塔省获得新的选择区。他也没有放弃诺福克,也不采用新的住所,这将使他的住所恢复到艾伯塔省。他去世时的住所在诺福克岛。

曼尼托巴省

在普通法上,如果选择的住所被一个人放弃,并且他们不会获得新的选择的新住所,那么其起源的住所就会复活,因此他们永远不会没有居住区。但是,这意味着一个人可以与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起来,即使他们很久以前就终止了与该法的联系。

曼尼托巴省的《住所与习惯居住法》(法案)废除了普通法的住所概念。废除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废除复兴学说以及妇女的住所是丈夫的规则,可以根据该法第3条找到。

如上所述,《住所和习惯性居住法》的第3条(下面制定)指出,该学说不再是曼尼托巴省的法律。

废除住所的普通法

3尊重住所的普通法规则,包括不限制前述的一般性,

(a)被称为起源居民的复兴,一个人的起源居民在放弃选择的住所时恢复了;和

(b)已婚妇女拥有丈夫的住所的法治;

在曼尼托巴省不再是法律。”

该法案还有其他重要规定,以帮助确定自己的住所,例如第10节。

离婚和其他省份

直到1968年《离婚法》通过之前,离婚只能在住所省才能获得,这实际上要求那些在魁北克纽芬兰居住的人只能通过加拿大议会的一项法案才能获得离婚。 1968年的法案要求“已婚妇女的住所应确定自己未婚时,如果她是未成年人,就好像她已经获得了多数席位”,而离婚命令的一年居住寻求。 1986年后期的法案完全消除了住所要求。截至2021年3月,“一个省的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审理和确定离婚诉讼,如果任何一位配偶在诉讼开始之前至少在该省居住了至少一年的习惯居民”。

当后来的法院诉讼揭示了由于住所对加拿大庄严的同性婚姻有效性的影响而引起的并发症时,2013年修改了《民事婚姻法》 ,要求离婚可供该省的非居民配偶。 。

在婚姻和离婚之外,与住所有关的规则通常属于省级管辖权。魁北克民法典对该省的规则标准化,而曼尼托巴省是唯一试图完全修改和简化其范围内规则的普通法省。其他省份已随着需要而修改了规则。

安大略省修改了与住所有关的以下规则:

  • 自1959年1月1日起,被收养子女的原产地被宣布为其收养父母的住所,“好像被收养的孩子是在合法的婚礼上与收养父母出生的。”
  • 1978年3月31日,废除了非法性的学说,以及认为已婚妇女的住所是她丈夫的原则,并且规定了有关未成年人住所的规则。
  • 自1986年3月1日起,管理未成年人住所的规则进一步简化了。

中国

居住的人被定义为一个人,由于个人的永久注册地址,家庭和/或经济利益,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中国护照住所注册的中国国家可能被视为在中国居住(无论是否居住在中国还是不居住),因此对全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责任。

印度

一个人的起源是一个人出生的。它可以因收养和婚姻而改变。

根据普通法,一名已婚妇女被认为与丈夫具有相同的住所,因此婚姻子女的起源与父亲和出生时间相同。如果父亲被遗弃或出生于婚姻外,孩子们就会获得母亲的住所。一个孤儿对发现的原始住所具有管辖权。

每个成年人(已婚妇女以外)可以通过离开先前住所的管辖权来改变其住所,以永久居住在其他地方。这被称为选择的住所。如果获得了新的选择域或原产地恢复,则可以放弃选择的住所。

一名已婚妇女只能从丈夫的管辖权中获得住所和其他种姓证书。

孩子的住所与他或她所依赖的成年人相同,因此与他相同。

英国

英国包含三个司法管辖区: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苏格兰的法律类似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但不完全相同。所有英国司法管辖区都区分原产地(由父亲的住所决定,或者父母未婚的母亲决定),即选择的住所(当一个人行使法律选择以改变其居住在多数时可以改变其住所)和依赖性的住所(适用于法律上依赖于其他人的人,例如某些无能力的人,儿童或1974年之前已婚的妇女)。在任何时候,只有一个地方可以是一个人的住所,从而阻止出于不同目的的不同同时定居的创造。当一个人达到相关年龄时,这三种类型的住所可以自愿改变。如果选择的住所逐渐消失,并且未被替换为原点的居住区。住所的概念植根于案例法,尽管根据法规进行了一些修改。

英格兰和威尔士
1973年的住所和婚姻程序法
议会行为
长标题 一项修改与已婚妇女和不全年的人的住所有关的法律,与婚姻诉讼有关的与住所有关的事项和与管辖权有关的事项,包括减少一项持续的法令的行动;进一步规定对离婚和法律分离的承认;以及与此相关的目的。
引用 1973 c。 45
日期
御批 1973年7月25日
《 1973年《住所与婚姻程序法》的文本如今(包括英国境内的任何修正案),如立法。gov.uk

1973年《住所与婚姻诉讼法》废除了一名已婚妇女拥有丈夫的住所的规则(对1974年1月1日之前已婚的人有过渡性规则),并改革了与未成年人居住的规则。

苏格兰

《苏格兰家庭法》的特定目的,《 2006年家庭法(苏格兰)法》涉及16岁以下人的住所规则。

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的法律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相同。

英国税收目的的住所

但是,一个不再在英国居住的人仍然被认为是出于税收目的而被视为符合以下规则之一的目的:

  • 15年规则
  • 以前被居住的居民
  • 三年规则

下面的讨论只是这三个规则的概述。

15年规则

1984年《遗产税法》第267(1)(b)条规定:

在英国(在本节中,称为“相关时间”)未在英国居住的人应在此法案中以本法为目的在英国(而不是其他地方),如果...
(b)他居住在英国
(i)至少在相关纳税年度之前的二十年中的15年中,
(ii)至少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的四个纳税年度中至少有一个。

在满足15/20年测试后的纳税年度,被视为住所15年的开始日期是4月6日。一个人在那个纳税年度是否居民都没关系。当未满足上面规定的S.267(1)(b)下的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中的任何一个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满足上述规则下的两种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以前居住的居民规则

1984年《遗产税法》第267(1)(AA)规定:

在英国(在本节中,称为“相关时间”)未在英国居住的人应在此法案中以本法为目的在英国(而不是其他地方),如果...
(aa)他是纳税年度居民以前居住的居民,相关时间下降(“相关纳税年度”)

“以前的居民”是四个规则的标签。第272节提供:

与纳税年度有关的“以前居住的居民”是指一个人 -
(a)在英国出生的人,
(b)他的原产地在英国,
(c)在该纳税年度居住在英国的人,以及
(d)在该纳税年度之前,他在英国居住至少两个纳税年份中的一个。

根据IHT被认为是住所规则的原定居民的住所开始日期为4月6日,居住第二年。在非居住的第一年,以前的居民的住所结束日期是4月6日。同一规则适用于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没有一年的宽限期(d)。

三年规则

这项为期三年的规则涉及真正被英国居住并失去其英国住所的人。此规则的住所启动日期是变更居住的日期,而住所结束日期是该日期之后的3年。

1984年《遗产税法》第267(1)(a)条规定:

如果在本法中,应随时在英国(在本节中)以本法的目的对待一个人(在本节中)。
(a)在相关时间之前的三年内,他在英国被居住。

美国

美国的每个州都被认为是美国联邦体系内的独立主权,因此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婚姻,继承和侵权合同责任的法律。

居住在美国的人必须具有各种目的的国家住所。例如,一个人总是可以在其住所状态下被起诉。此外,为了使单个方(即自然人)援引美国地方法院多样性管辖权(联邦审判法院),所有原告必须具有与所有被告不同的住所状态( “完全多样性”)。

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案的Hertz Corp.诉Friend案得出结论,“主要业务地点是指公司高级官员直接,控制和协调公司活动的地方。”公司的成立状态和主要的营业地点,每项都有(或反对)多样性管辖权。

政治办公室

在政治方面,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候选人必须在他们打算运营的地区内维持居住权。要求因管辖区而有所不同,有时是一个人经营的政治办公室。截止时间可能只有一个月或多达几年。当选后,办公室持有人必须留在适当的地区,或者通常被迫辞职。

加拿大

要担任加拿大下议院选举的候选人,候选人必须在加拿大建立居留权 - 但是,一个人不需要在他们运行的特定地区建立居住权。实际上,在大多数选举中,几乎所有主要政党在他们没有强大组织或可行的当地候选人的地区至少举行了至少几个纸候选人;纸候选人可能来自该国几乎任何地方。

同样,当一个在下议院代表的政党选择一个不是议会的新领导人时,该党核心小组成员辞职以便领导人可以竞选,这很常见由此产生的补选。领导人可以自行决定在政治职业生涯的期限内继续代表该地区,或者可能在下次选举中更靠近家中的地区。例如,截至2012年,斯托克韦尔日继续代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同一个地区,他于2000年首次进入下议院当选,即使他是加拿大联盟领导人,即使他是艾伯塔省的居民他首次选举的时间。相反,乔·克拉克(Joe Clark)在与《进步保守派》(Progressive Chortrivatiant)的第二任任职期间连任后,在与日期的同一日期的同一日期中当选,但直到2000年大选,然后才站在比赛中,然后才席位。卡尔加里中心的艾伯塔省骑行。

在其他情况下,出于个人原因,政治家可能会在他们居住的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竞选,例如在先前的政治办公室中在该领域拥有既定的权力基础,或者根本不想被吸引到提名竞赛中与现有的现有人。例如,杰克·莱顿(Jack Layton)代表多伦多选举区 - 达夫斯(Danforth)的整个任期,即使他的个人住所在附近的三位一体 - 斯帕迪纳(Spadina) 。三位一体 - 斯帕迪纳(Spadina)同时由莱顿(Layton)的妻子奥利维亚·乔( Olivia Chow)代表,两个地区都与周和莱顿先前在多伦多市议会中代表的地区相对应。

但是,非居民候选人有时可能面临指控降落伞候选人的指控,这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损害他们根据情况赢得选举的能力。在最近的联邦选举中,一些非居民候选人赢得了选举,而另一些则输了。通常,赢得选举的非居民候选人很快就会在该地区或附近建立住所,尽管这是出于公众的期望而不是法律要求。

为了有资格被任命为参议院,一个人必须正式居住在被任命代表的省。但是,这种标准从历史上进行了自由地解释,几乎任何形式的财产持有(包括主要住宅,第二居所,避暑别墅,租金或零售股票,甚至许多未开发的土地)被认为是满足要求的,只要很长时间当参议员将其列为纸上的主要居住地,无论他们是否真的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居住在那里。但是,再次,在公众之间可能引起争议,例如,帕梅拉·沃林参议员在2008年围绕她是否真正是萨斯喀彻温省的居民面临一些争议,尽管她确实在该省拥有财产。然而,2013年,参议院委员会发起了审查,命令所有参议员在某些参议员的住房费用索赔中指控其违规行为,包括沃林,帕特里克·布拉佐(Patrick Brazeau ),麦克·哈布( Mac Harb )和迈克·达菲( Mike Duffy)

所有省份和领土都有类似的要求,一个人必须是该省或领土的居民,必须有资格选举省级或领土立法议会。但是,根据省或领土的不同,可能会有或可能没有法律要求,即成为一个人作为候选人的特定地区的居民。

美国

一般原则,在美国,联邦政客的居民定义为返回其任期后代表的特定地区或州的意图。例如,为了靠近国会大厦国会办公室,在DC都会区购买或占用房屋,并不会改变爱荷华州国会议员或国会女议员在其州的法律居留权。

相反,要符合选举州议会或州长等州级职位的选举,一个人必须居住在他们竞选职务的州内;但是,国家是否需要居住在他们正在运行的特定地区需要候选人。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内华达州议会候选人安德鲁·马丁(Andrew Martin)的职位资格受到质疑,因为他对其居住地位的歧义。马丁拥有两家物业,这是他在该地区竞选办公室和邻近地区的一所房屋的一家公寓,他的竞选活动受到有关哪些财产应被视为其主要居住地的矛盾主张的影响。一名法官裁定马丁没有资格在2012年11月5日竞选大选前一天,但由于克拉克县官员决定为时已晚,马丁的名字留在选票上,他赢得了选举。马丁被允许在立法机关中坐下,而没有对他提出正式挑战。

公民身份的权利

拉脱维亚

拉脱维亚的永久居民是申根协定的参与者,与申根区内的所有国家一样,可以每年访问该地区的任何其他国家 /地区,最多90天,而无需任何类型的行政或法律程序。

但是,拉脱维亚的公民和居住许可证持有人之间存在差异:

  • 居住许可证持有人无权在任何选举中担任政府职位或投票。
  • 该人不能加入军队或警察部队。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我的第二个家庭计划(通常是缩写的“ MM2H”)是马来西亚政府制定的国际居住计划,允许外国人以长达10年的长期旅行签证居住在该国。为了获得该计划,申请人必须符合某些财务和医疗标准。然后,成功的申请人有权在很大程度上不受限制地进入和离开该国,并受益于其他旨在使他们在马来西亚停留更加方便的激励措施。某些限制可能适用。

马尔他

马耳他,居住权被解释为不仅包括该国的物理存在,还包括并允许该国定期缺席。由于工作,研究,疾病或任务,暂时缺席马耳他的人不得也不能被视为马耳他的不居民。一个出国学习或出于工作目的的人仍然“直接且不断关注”居住国的政治活动,因此有权投票

美国

公众(选民)的投票也是由居住权定义的,大多数人都被禁止这样做,除了其主要居住区。有例外,使外籍人士可以在他们保持原始公民身份的国家投票。

Servicembers民事救济法案》 (SCRA)为在本州以外地区的兵役成员提供了特定的保护。

就其他法律而言,这也很重要,例如,必须在所有者居住的地方获得许可的车辆和其他物品。搬进该地区的人通常大约有30天的宽限期

除了此类责任外,某些好处还来自居住。如果是公立大学,通常允许在州或省(或国家 /地区)居住一年或更长时间的学生享受学费的折扣。其他形式的公共援助(例如福利)也可能有一个等待期,以防止虐待。

美国宪法在任何给定的国家中的居住地都被认为是该州的“公民身份”,这是一种不寻常的安排,称为“双重公民身份”(尽管不是在原始的跨国背景下) 。

也可以看看

进一步阅读

  • 迪金森(Edwin D.) (1919)。 “在领事管辖范围内居住在国外的人的住所”密歇根州法律评论17 (6):437–455。 doi10.2307/1277603JSTOR 1277603 ,后来在埃德温·D·迪金森(Dickinson)更新(1919年)。 “在领事管辖范围内居住在国外的人的住所”密歇根州法律评论17 (8):694–696。 doi10.2307/1277603JSTOR 1277603
  • 哈尔斯伯里伯爵(1909)。“法律冲突”英格兰法律。卷。 VI(第一版)。伦敦:Butterworth&Co。第177–308页。
  • 哈尔斯伯里伯爵(1912)。“奖励法律和管辖权”英格兰法律。卷。 xxiii(第一版)。伦敦:Butterworth&Co。第275–295页。
  • Wikisource的1911年英国百科全书/地区的全文
  • 柯林斯,劳伦斯(2006)。 Dicey Morris&Collins关于法律冲突(第14版)。伦敦:Sweet&Maxwell。 ISBN 978-0-42188360-4。
  • 私人国际法:住所法(PDF)。法律委员会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 1987年。ISBN0-10-102002-3。
  • “确定住所的规则” (PDF)hkreform.gov.hk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200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