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在普通语言中,犯罪是一个非法行为,可以受到国家或其他权威的惩罚。在现代刑法中,犯罪一词没有任何简单且普遍接受的定义,尽管已为某些目的提供了法定定义。最受欢迎的观点是,犯罪是法律创建的类别。换句话说,如果由相关和适用的法律宣布为犯罪,则是一种犯罪。提出的一个定义是,犯罪或犯罪(或刑事犯罪)不仅对某些人,而且对社区,社会或国家(“公共错误”)有害。这样的行为是禁止和受到法律惩罚的。

全世界都存在谋杀强奸盗窃等行为的观念。确切的刑事犯罪是由每个相关管辖权刑法定义的。尽管许多人都有称为《刑法》的犯罪目录,但在一些普通法国家中,没有这样的全面法规

国家(政府)有权严重限制犯罪的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必须遵守调查和审判程序。如果被判有罪,罪犯可能会被判处赔偿形式,例如社区判决,或者根据其罪行的性质,被监禁生命监禁或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死亡

通常,要归类为犯罪,“做犯罪分子的行为”( Actus Reus )(除了某些例外)必须伴随“犯罪的意图”( Mens Rea )。

尽管每种犯罪都违反了法律,但并非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算作犯罪。违反私法侵权违反合同)不会自动受到国家的惩罚,而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执行。

定义

犯罪的确切定义是一个哲学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的答案。法律,政治,社会学和心理学等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定义犯罪。犯罪可能被视为针对个人,针对社区或对国家的错误。行动的犯罪性取决于其上下文。在许多情况下,暴力行为将被视为犯罪,但在其他情况下是允许的或可取的。从历史上看,犯罪被视为邪恶的体现,但这已被现代犯罪理论所取代。

法治

犯罪的法律和政治定义考虑当局禁止或法律惩罚的行动。犯罪是由特定管辖权的刑法定义的,包括所有受刑事诉讼的行动。在法律制度中可以认为是犯罪的限制没有限制,因此可能没有用于确定是否应将诉讼指定为犯罪的统一原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犯罪通常是错误的行动,这些行动足以应对侵犯肇事者自由的惩罚。

英国刑法英联邦国家的相关普通法可以定义法院多年来仅开发的罪行,而没有任何实际立法:普通法犯罪。法院在SE中使用Malum的概念来制定各种普通法犯罪。

社会学

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犯罪与造成伤害并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有关。在此定义下,犯罪是一种社会建构,社会态度决定了被认为是犯罪的原因。

在基于法律道德主义的法律制度中,社会的主要道德信念决定了法律定义以及犯罪的社会定义。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这种制度不太突出,这些社会优先考虑个人主义多元文化主义而不是其他道德信仰。

家长式主义不仅将犯罪定义为对他人或社会的伤害,而且将犯罪定义为对自我的伤害。

心理学

心理定义考虑肇事者的心态及其与环境的关系。

学习

犯罪研究称为犯罪学。犯罪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子领域,涉及社会规范社会秩序偏差暴力问题。它包括犯罪及其肇事者动机后果,以及预防措施,要幺在个人层面上研究犯罪行为或犯罪与社区的关系。由于与犯罪相关的概念范围很广,并且在确切的定义上的分歧,犯罪学的重点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学中的各种理论为犯罪提供了不同的描述和解释,包括社会控制理论亚文化理论应变理论差异关联标记理论

犯罪学和相关研究领域的子领域包括预防犯罪刑法犯罪统计人类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精神病学,受害者学刑法法医学。除社会学外,犯罪学通常与法律和心理学有关。

在给定司法管辖区中有关犯罪的信息和统计数据是作为犯罪估计收集的,通常由国家或国际机构制作。收集犯罪统计数据的方法甚至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在同一国家内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犯罪不足是很普遍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受害者研究可用于确定给定人群中的犯罪频率。

基础系统

自然法理论

证明该州使用武力迫使其法律的合理性已证明是一个一致的理论问题。最早的理由之一涉及自然法理论。这表明世界的本质或人类的本质是道德标准或建立道德标准的基础。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13世纪写道:“人类行为的规则和衡量是原因,这是人类行为的第一个原则”。他认为人们本质上是理性的,得出的结论是,他们应该以符合其理性本质的方式行事在道德上是适当的。因此,为了有效,任何法律都必须遵守自然法,并胁迫人们遵守该法律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在1760年代,威廉·黑石(William Blackstone)描述了论文:

“这种自然法则与人类共同评估并由上帝本人所指示,当然在任何国家,在所有国家,始终与其他任何地方都具有优越的义务。任何有效的有效性,如果与此相反;而有效的一切都可以从此原件中得到及时或立即获得其所有权力。”

但是,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1790- 1859年)是一个早期实证主义者,在接受人类的计算本质和客观道德的存在方面应用了功利主义。他否认规范的法律有效性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道德。因此,用奥斯丁的话来说,道德准则可以客观地确定人们应该做的事情,法律可以体现立法机关法令以实现社会效用的任何规范,但是每个人仍然可以自由地选择要做什么。同样, HLA HART将法律视为主权的一个方面,立法者能够采用任何法律作为道德目的的手段。

因此,对法律命题的真理的必要条件涉及内部逻辑一致性,并且国家的代理使用国家权力有责任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拒绝哈特(Hart)的理论,并建议所有个人都应该期望那些统治他们作为基本政治权利的人的平等尊重和关注。他提供了遵守尊重理论(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和执法理论的合规性理论,该理论确定了执法和惩罚的合法目标。立法必须符合合法性理论,该理论描述了特定人或团体有权制定法律的情况,以及立法司法理论,该理论描述了他们有权或有义务制定的法律。

有天生的法律理论家接受了将普遍的道德作为法律的主要职能的想法。这种观点需要一个问题,即它对法律的任何道德批评都不可能:如果与自然法的一致性构成法律有效性的必要条件,那么从定义上讲,所有有效的法律都必须在道德上被视为公正。因此,在这种推理方面,规范的法律有效性必然需要其道德正义。

历史

早期历史

在所有史前社会中都存在对行为的限制。早期人类社会中的犯罪被视为个人犯罪,通常是由整个社区而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的,通常是通过使用习俗,宗教或部落领导人的统治来解决的。一些现存的最古老的著作是古老的犯罪法规。最早已知的刑法是Ur-Nammu的法典约公元前2100年2050年),而已知的第一个刑事法规则是Hammurabi的守则。后者影响了接下来的几千年中几个文明的犯罪概念。

罗马人对法律进行了系统化,并在罗马帝国中应用了系统。罗马法的初始规则将袭击视为私人赔偿的问题。最重要的罗马法概念涉及统治。在古代社会中,大多数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例如暴力和盗窃,都持续到现代。中国帝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已经存在超过2000年。

许多最早的犯罪观念与有关,并与被认为引起神灵的愤怒的行为相对应。随着亚伯拉罕宗教的发展,这一想法得到了进一步普及。在许多历史上,对犯罪和罪恶的理解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的观念涉及与罪相关的许多思想。随着伊斯兰教在第七世纪和八世纪蔓延,伊斯兰法发展了自己的刑事司法体系。

后古典时代

后古典欧洲和东亚,中央政府有限,犯罪是在当地定义的。城镇建立了自己的刑事司法系统,而乡村犯罪是由封建制度的社会等级定义的。在某些地方,例如俄罗斯帝国意大利王国,封建司法一直在19世纪幸存。

普通法在12世纪在亨利二世的统治下首次在英格兰开发。他建立了一个旅行法官制度,该制度通过申请先前裁决的先例来尝试在英格兰每个地区的被告犯罪分子。英格兰12世纪的法律发展也导致了最早已知的官方犯罪数据记录。

现代

在现代时代,犯罪被视为影响社会的问题,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冲突。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作家早在17世纪就将犯罪视为社会问题。在18世纪,监禁作为对犯罪的长期刑罚。 19世纪的城市化工业化增加导致犯罪成为影响社会的直接问题,促使政府干预犯罪,并建立犯罪学作为自己的领域。

人类学犯罪学在19世纪后期被切萨尔·兰布罗索(Cesare Lombroso)推广。这是基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一所生物学决定主义思想学校,认为某些人自然是罪犯出生的。 20世纪初的优生学运动同样认为犯罪主要是由遗传因素引起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几年中,犯罪的概念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变化。犯罪越来越被视为一个社会问题,刑法被视为保护公众免受反社会行为的一种手段。这个想法与西方世界朝着社会民主中左派政治的更大趋势有关。

在大多数历史中,犯罪的报告通常是本地的。大众媒体在20世纪中叶通过广播和电视的出现使犯罪主义轰动。这创造了诸如杰弗里·达默(Jeffrey Dahmer)等罪犯的知名故事,并允许戏剧化使人们对犯罪的误解。法医科学在1980年代普及,建立了DNA分析作为预防和分析犯罪的新方法。

类型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犯罪,涉及对另一个人的暴力侵略行为。暴力犯罪的常见例子包括凶杀袭击性侵犯抢劫。一些暴力犯罪,例如袭击,可能是为了造成伤害。其他暴力犯罪,例如抢劫,可能会利用暴力进一步进一步目标。暴力犯罪与非犯罪类型的暴力不同,例如自卫使用武力战争行为。当暴力行为被认为是对挑衅的反应过度或不成比例的反应时,通常被认为是异常的。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常见例子包括入室盗窃盗窃故意破坏

金融犯罪的例子包括伪造走私逃税贿赂。自17世纪现代经济学开始以来,金融犯罪的范围已大大扩大。在职业犯罪中,计算机系统的复杂性和匿名性可以帮助犯罪员工伪装其运营。最昂贵的骗局的受害者包括银行,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大型金融机构。

公共秩序犯罪

公共秩序犯罪是犯罪,违反了社会对社会可接受的行为的规范。公共秩序犯罪的例子包括赌博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公共陶醉卖淫游荡违反和平闲聊流浪街头骚扰噪音过多乱扔垃圾。公共秩序犯罪与破碎的Windows理论有关,该理论认为公共秩序犯罪增加了其他类型的犯罪的可能性。一些公共秩序犯罪被认为是无害的犯罪,其中没有特定的受害者被确定。西方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都朝着现代无害犯罪的非刑事化迈进。

通奸通奸亵渎叛教援引上帝的名字通常被认为是神权社会中的罪行,或者是受宗教影响严重影响的罪行。

政治犯罪

政治犯罪是直接挑战或威胁国家的犯罪。政治犯罪的例子包括颠覆叛乱叛国叛变间谍煽动恐怖主义骚乱非法集会。政治犯罪与给定国家的政治议程有关,它们必然适用于政治持不同政见者。由于它们与国家的独特关系,一个国家经常鼓励政治犯罪反对另一个国家,而决定犯罪的是政治统一而不是行为本身。国家对镇压守法公民的国家犯罪也可能被视为政治犯罪。

试点犯罪

初步犯罪是犯罪,这是由于预期其他非法行动而进行的,但不会造成直接伤害。初始犯罪的例子包括尝试阴谋。初始犯罪是通过实质性行动来促进犯罪的重大行动来定义的。这与简单的准备或考虑犯罪活动不同。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因为放弃犯罪意图通常足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肇事者,因为他们的行动不再促进潜在的未来犯罪。

参与者

刑事

罪犯是犯罪的个人。构成罪犯的原因可能会根据上下文和法律而有所不同,并且通常具有贬义性的含义。犯罪分子通常被视为体现某些刻板印像或特征,被视为与守法公民的独特类型。尽管如此,尚无将犯罪分子与非犯罪分子区分开来的精神或身体趋势。公众对罪犯的反应可能是愤慨或同情的。愤慨的反应涉及怨恨和对复仇的渴望,希望看到犯罪分子从社会中撤离或造成造成伤害的罪行。同情的反应涉及同情和理解,试图康复或原谅罪犯并免除他们的责备。

受害者

受害者是一个受到不公正或遭受痛苦的人。在犯罪的背景下,受害者是受违反刑法损害的人。受害与创伤后压力生活质量长期降低有关。受害者学是对受害者的研究,包括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他们如何受到影响。

几个因素会影响个人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一些因素可能导致犯罪受害者遭受短期或长期“反复受害”。常见的长期受害者是与犯罪分子有着密切关系的人,在家庭暴力贪污虐待儿童欺凌等罪行中表现出来。当潜在的受害者似乎是一个可行的目标时,例如在富裕地区表明财富时,也可能会发生重复受害。许多表明犯罪性的特征也表明了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更有可能从事非法行为并应对挑衅。受害者和罪犯的总体人口趋势通常相似,受害者本身更有可能从事犯罪活动。

受害者可能只需要赔偿遭受的伤害,同时仍然对可能威慑的愿望无动于衷。受害者本身可能缺乏规模经济,可以使他们能够管理刑事系统,更不用说收取法院征收的任何罚款了。从历史上看,从远古时代到19世纪,许多社会都认为非人类动物能够犯罪,并起诉和惩罚它们。在19世纪的起诉中,动物的起诉逐渐减少,尽管记录到1910年代和1920年代的记录。

刑法

实际上,21世纪的所有国家都以民法普通法伊斯兰法社会主义法为基础。从历史上看,刑事法规经常按阶级或种姓将罪犯分开,根据身份规定不同的处罚。在某些部落社会中,整个氏族被认为对犯罪负有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关于该系统中犯罪的争议导致了持续数代的争执

犯罪

国家确定在法律范围内认为哪些行动被认为是犯罪的。定罪具有重大的人权考虑因素,因为它可能侵犯自治权和主体受到不公正惩罚的权利。

刑事司法

执法

执行刑法旨在防止确实发生的犯罪和制裁犯罪。该执法是由州通过执法机构(例如警察)进行的,警察有权逮捕可疑的犯罪犯罪者。执法部门可能会着重于监管个人犯罪,或者可能专注于降低总体犯罪率。一种常见的变体,社区警务,试图通过将警察纳入社区和公共生活来防止犯罪。

刑事诉讼程序

当犯罪犯罪者被判犯罪时,该州将判处判决以确定对犯罪的罚款。

纠正和惩罚

当局可以通过更正来应对犯罪,进行惩罚作为谴责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惩罚通常保留给严重的罪行。个人定期从事可以根据刑法进行审查但被认为无关紧要的活动。报应的正义试图建立一个责任制制度,并以明智造成苦难的方式来惩罚罪犯。这可能是由于犯罪分子应该受苦的感觉,而惩罚应该是出于自身的缘故。惩罚的存在也会产生威慑作用,因为害怕受到惩罚,拒绝犯罪行动。

康复试图理解和减轻犯罪犯罪行动以防止累犯的原因的原因。不同的犯罪学理论提出了不同的康复方法,包括加强社交网络,减少贫困,影响价值观以及为身体和心理疾病提供治疗。康复计划可能包括咨询职业教育

发达的国家不太可能使用身体惩罚。相反,他们将施加经济罚款或监禁。在具有广泛腐败或有限的法治的地方,犯罪可能会通过暴民统治私刑来惩罚。

是否可以通过经济薪酬解决犯罪,取决于文化和犯罪的具体背景。从历史上看,许多社会通过对受害人的亲戚的赔偿来避免杀人行为。

责任

如果犯罪犯罪,则负责的个人被认为对犯罪负有责任。为了使责任存在,个人必须能够理解犯罪过程,并且相关权威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力来确定构成犯罪的构成。

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通常会解决严重的罪行,例如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与所有国际法一样,这些法律是通过条约国际习俗制定的,它们是通过参与国家的共识来定义的。尽管国际组织可以建立法庭来调查和统治种族灭绝等严重的罪行,但国际犯罪并未通过标准法律制度起诉。

原因和相关性

犯罪行为的基本分析取决于成本效益分析。提出犯罪行为的人通常认为,其利益将超过被抓和惩罚的风险。负面的经济因素(例如失业收入不平等)大大增加了犯罪的动机,而严重的惩罚会减少在某些情况下的动机。

社会因素类似地影响犯罪活动的可能性。犯罪与社会融合非常相对应;与社会融合或强行与社会融合的团体更有可能从事犯罪。参与社区(例如通过教会)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而与罪犯则增加了成为犯罪分子的可能性。

没有已知的犯罪遗传原因。已经发现某些基因会影响可能倾向于犯罪活动的特征,但是没有发现直接引起或强迫犯罪行为的生物学或生理特征。一个生物学因素是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异,因为男性在几乎所有文化中都比女性更有可能犯罪。男性犯下的犯罪也比女性犯下的罪行更为严重。

公众的看法

无论该国的犯罪率如何,犯罪通常是发达国家的高优先政治问题。不经常接触犯罪的人通常会通过媒体(包括新闻报导和犯罪小说)体验。通过新闻报导暴露犯罪与危险性和对犯罪趋势的看法不准确有关。关于犯罪分子的新故事的选择偏见显著过分代表暴力犯罪的流行,而新闻报导通常会在一段时间内过分强调特定类型的犯罪类型,从而产生“犯罪浪潮”的效果。

随着公众对道德的舆论随着时间的变化,曾经被谴责为犯罪的行动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也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