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
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赋予原始作品的创建者或权利的另一个所有者,独家,合法安全的权利复制,分发,适应,展示和执行创意工作,通常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创意作品可能是一种文学,艺术,教育或音乐形式。版权旨在以创造性的作品的形式保护一个想法的原始表达,而不是想法本身。版权受到公共利益考虑的限制,例如美国的合理使用学说。
一些司法管辖区需要以切实的形式“修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它通常在多个作者中共享,每个作者都拥有一套使用或许可工作的权利,通常称为权利持有人。这些权利通常包括繁殖,对衍生作品的控制,分配,公共绩效和道德权利,例如归因。
可以通过公法授予版权,并在这种情况下被视为“领土权利”。这意味着,特定州法律授予的版权并不能超出该特定管辖权的领土。这种类型的版权因国家而异;许多国家,有时甚至有很多国家都就“跨越”国家边界或国家权利的情况下适用的程序达成了协议。
通常,版权的公法持续时间在创作者去世后50至100年到期,具体取决于管辖权。一些国家需要某些版权手续才能建立版权,而另一些国家则在没有正式注册的情况下承认任何完成的工作中的版权。当作品版权到期时,它进入了公共领域。
历史
背景
印刷机在15和16世纪在欧洲使用后,版权的概念发展出来。它与普通法有关,并植根于民法制度。印刷机使生产作品便宜得多,但是由于最初没有版权法,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或租用新闻并打印任何文本。竞争对手立即重新发布并重新发布了流行的新作品,因此打印机需要不断的新材料。向作者支付的新作品的费用很高,并大大补充了许多学者的收入。
印刷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变化。整个欧洲的识字率提高导致对阅读问题的需求急剧增加。转载的价格很低,因此贫穷的人可以购买出版物,从而创造大众受众。在版权问世之前,在德语市场中,技术材料(如流行小说)很便宜且广泛可用。有人提出,这促进了德国的工业和经济成功。在版权法成立之后(1710年在英格兰和苏格兰,以及1840年代在讲德语的地区)低价大众市场消失了,更少,更昂贵的版本出版了;科学和技术信息的分布大大减少了。
概念
版权的概念首先在英国发展。为了回应印刷“丑闻和小册子”,英国议会通过了《新闻法》 1662年的许可,该法案要求所有预期的出版物都在政府批准的文具公司中注册,使文具者赋予了文具的权利,有权规范什么材料可以打印。
安妮法规于1710年在英格兰和苏格兰颁布,提供了第一个保护版权的立法(但不是作者权利)。 1814年的《版权法案》扩大了更多的作者权利,但并未保护英国人免于转载美国。 1886年的伯尔尼国际版权公约最终为签署协议的国家的作者提供了保护,尽管美国直到1989年才加入伯尔尼公约。
在美国,《宪法》授予国会建立版权和专利法的权利。宪法通过后不久,国会颁布了1790年的《版权法》 ,并按照安妮的法规进行了建模。尽管国家法律保护作者发表的作品,但授予了各州,以保护作者未出版的作品。 1976年的《 1976年版权法》(1976年版权法)对美国版权法的最新重大改革扩大了联邦版权,一旦创建并“固定”了,而无需出版或注册就可以进行工作。州法律继续适用于未发表的著作,这些著作原本没有联邦法律版权。该法案还将版权期限的计算从固定任期(最多五十六年)更改为“作者的寿命加50年”。这些变化使美国更接近符合《伯尔尼公约》,1989年,美国进一步修订了其版权法,并正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
版权法允许诸如文学和艺术生产之类的创造性人类活动的产物优先利用并激励。看到不同的文化态度,社会组织,经济模式和法律框架是为了解释为什么在欧洲出现版权而不是在亚洲出现的版权。在欧洲的中世纪,由于一般的生产关系,文学生产的特定组织以及文化在社会中的作用,通常缺乏任何文学财产的概念。后者是指口腔社会的趋势,例如中世纪的欧洲,将知识视为集体的产品和表达,而不是将其视为个人财产。但是,通过版权法,智力生产被视为个人的产品,并具有随之而来的权利。最重要的一点是,专利和版权法支持扩大可以商品化的创造性人类活动范围。这与资本主义导致社会生活许多方面的商品化的方式相同,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本身本身没有货币或经济价值。
版权已发展为一个概念,该概念几乎对每个现代行业都有重大影响,包括文学作品,以及诸如录音,电影,照片,软件和建筑之类的创意作品形式。
国家版权
1709年,安妮的法规通常被视为第一条真正的版权法,给了作者和出版商,他们确实选择了许可其作品,即在固定时期发布作者创作的权利,此后版权过期。这是“通过在其中提到的时间授予作者或此类副本的购买者中印刷书籍的副本来鼓励学习的行为”。该法案还提到了艺术家的个人权利。它开始了,“虽然打印机,书商和其他人最近经常夺取印刷的自由……书籍和其他著作,但没有作者的同意……对他们的巨大损害,而且经常损害他们及其家人的废墟:“ 。
阐明了从工作中受益的权利,法院的裁决和立法已承认有权控制工作的权利,例如确保保留其完整性。被公认为该作品的创造者的不可撤销的权利出现在某些国家的版权法中。
美国宪法(1787年)的版权条款授权版权立法:“通过将有限的时间授予作者和发明者的独家权利,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也就是说,通过保证他们一个人可以从自己的工作中获利的一段时间,他们将被启用并鼓励他们投入创建它们所需的时间,这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从工作中获得的盈利权是许多立法的哲学基础,将版权的期限延伸到创造者及其他人的生命,并延伸到其继承人。
美国最初的版权长度为14年,必须明确申请。如果作者希望,他们可以申请第二份14年的垄断赠款,但是在那之后,工作进入了公共领域,因此可以由他人使用和建造。
大陆法
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司法管辖区中,从16世纪开始确实存在与版权的可比法律概念,但在拿破仑统治下确实改变了另一个法律概念:作者权利或创造者的权利法律,法语: Droits d' Auteur d'Auteur and Derman Urheberrecht 。在许多现代出版物中,版权和作者的权利被混合或用作翻译,但在法律意义上,法律概念确实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作者的权利从开始的原始作品的绝对财产权开始,这是一个不必申请的。该法律自动将原始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与创作者联系起来。尽管这些年来,由于国际条约和合同,这些概念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融为一体,但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创作者的定律是在德语国家的晚期制定的,经济历史学家埃克哈德·霍夫纳(EckhardHöffner)认为,在19世纪初期,缺乏维持所有这些州的版权法的可能性,鼓励了群众出版低价的平装本。这对作者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导致了书籍的扩散,增强的知识,最终是德国作为那个世纪成为力量的重要因素。引入创作者的权利后,德国出版商开始遵循英语习俗,仅针对富裕客户发布昂贵的书本。
意大利拿破仑的外源差异引入作者权利(意大利: Diritto d'Apore )的外源差异引入的经验证据表明,“基本版权提高了通过其受欢迎程度和耐用性来衡量的歌剧数量和质量”。
国际版权条约
1886年《伯恩公约》首先确立了对主权国家中作者权利的认可,而不仅仅是双边的。根据《伯尔尼公约》,不必主张或宣布保护创意工程的保护权,因为它们自动创造时有效:作者无需“注册”或“申请”遵守《贝尔尼公约》的国家的这些保护权。一旦工作是“固定”的,即在某种物理媒介上书写或记录,其作者将自动有权享有工作中的所有知识产权,除非作者明确否认它们,否则直到权利到期。 《伯尔尼公约》还导致外国作者在签署《公约》的任何国家 /地区被等效于国内作者。英国于1887年签署了《伯尔尼公约》,但直到100年后,随着版权,设计和专利1988年的通过,才实施大部分时间。特别是,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目的,《伯尔尼公约》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强制性许可,以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翻译或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这是在1971年修订时添加的一项特殊规定。直到1989年,美国才签署《伯尔尼公约》。
美国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在1910年颁布了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该公约需要有关工作的版权通知(例如保留的所有权利),并允许签署国限制版权的持续时间,以缩短和可再生条款。 《普遍的版权公约》于1952年起草是《伯尔尼公约》的另一个要求较差的替代方案,并被苏联和发展中国家等国家批准。
《伯尔尼公约》的法规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旅行协议(1995年),从而有效地给了《伯尔尼公约》近乎全球的申请。
1961年,联合国际知识产权国际局签署了《罗马保护表演者公约》,唱片图和广播组织的制作人。 1996年,该组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继承,该组织启动了1996年的WIPO表演和发音图条约和2002年WIPO版权条约,该条约对使用技术在批准批准的国家中复制工作的工作施加了更大的限制。它。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包括与版权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
版权法律和作者的权利法律通过这些国际公约(例如《伯尔尼公约》和普遍版权公约)的标准化。这些多边条约已被几乎所有国家批准,欧盟等国际组织要求其成员国遵守它们。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建立最低版权保护水平。然而,国家政权之间的重要差异仍然存在。
获得保护
所有权
版权的原始持有人可以是作者的雇主,而不是作者自己,如果工作是“雇用工作”。例如,在英国法律中,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规定,如果员工在该工作过程中是由雇员进行的受版权保护的工作,则版权由雇主自动拥有,这将是“租用工作”。通常,版权的第一个所有者是创作作品的人,即作者。但是,当一个以上的人创作作品时,只要满足某些标准,就可以制定共同作者身份的案例。
合格的作品
版权可能适用于广泛的创意,智力或艺术形式或“作品”。具体细节因管辖范围而异,但其中可能包括诗歌,论文,虚构人物,戏剧和其他文学作品,电影,编舞,音乐作品,录音,绘画,绘画,绘画,雕塑,照片,计算机软件,无线电和电视广播以及广播以及电视广播以及工业设计。图形设计和工业设计可能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具有对其应用的单独或重叠法律。
版权本身并不涵盖思想和信息,只有表达方式的形式或方式。例如,米奇鼠标卡通的版权限制了其他人制作卡通副本或基于迪斯尼特定的拟人化鼠标创作衍生作品,但不禁止创建有关拟人化小鼠的其他作品,只要它们是不同的,只要它们是不同的足以判断迪士尼的副本。
独创性
通常,一项作品必须符合最低的原创性标准才能获得版权,并且版权在设定的一段时间后到期(某些司法管辖区可以延长这一点)。不同的国家强加了不同的测试,尽管通常的要求很低。在英国,必须有一些“技巧,劳动和判断”。在澳大利亚和英国,人们认为一个单词不足以构成版权作品。但是,单个单词或简短的单词有时可以注册为商标。
版权法根据作品实际上是原始的创造而不是基于它是否是独一无二的;如果确定重复是偶然的,则两位作者可以对两项基本相同的作品拥有版权,并且两者都没有复制。
登记
在所有适用伯尔尼公约标准的国家,版权都是自动的,无需通过与任何政府办公室的官方注册获得。一旦将一个想法简化为有形的形式,例如,将其固定在固定的介质中(例如绘图,乐谱,照片,录像带或计算机文件),则版权持有人有权执行其独家权利。但是,尽管行使版权不需要注册,但在法律规定注册的司法管辖区,它是有效版权的表面证据,并使版权所有者能够寻求法定赔偿和律师费。 (在美国,在侵权下注册只能使一个人获得实际损失并损失利润。)
避免版权注册成本的广泛散发策略称为穷人的版权。它建议创建者使用邮戳来确定日期,将作品发送给他们的密封信封中。在美国法院的任何公开意见中,该技术尚未得到认可。美国版权局说,该技术不能替代实际注册。英国知识产权办公室讨论了该技术,并指出该技术(以及商业注册机构)并不构成既定的证据,证明该作品是原始的或确定了谁创作了作品。
定影
Berne公约允许成员国决定是否必须“固定”创意作品才能享受版权。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条规定:“在联盟国家,规定一般工作或任何指定类别的作品的规定,除非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否则不得受到保护。 。”一些国家不要求以特定形式生产以获得版权保护。例如,西班牙,法国和澳大利亚不需要固定版权保护。另一方面,美国和加拿大要求大多数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媒介中”才能获得版权保护。美国法律要求固定稳定和永久性,以“在一段时间内被感知,复制或传达的时间超过暂时性的持续时间”。同样,加拿大法院考虑固定要求“至少在某些物质形式中表达工作,能够识别并具有或多或少的永久耐力”。
请注意美国法律的这一规定:c)伯尔尼公约的影响。美国。从本标题中获得保护的工作中有资格保护的任何权利,该标题,该标题,其他联邦或州法规或普通法的任何权利均不得凭借或依赖《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来扩展或减少。或美国的坚持。
版权声明
在1989年之前,美国法律要求使用版权通知,包括版权符号(©,圆圈内字母C ),缩写“ copr。”或“版权”一词,然后是年度作品的首次出版物和版权持有人的名称。如果工作已经进行了大量修订,可能会注意几年。音乐或其他音频作品的声音录音的适当版权通知是声音录制版权符号(℗,圆圈内字母P ),该符号表示声音录制版权,字母p表示“ phonorecord ”。此外,保留的所有权利都表明版权持有人储备金或持有其自身使用的权利曾经是要求版权所有的,但该短语现在在法律上已经过时了。互联网上的几乎所有内容都附有某种版权。然而,这些东西是水印,签名还是具有任何其他形式的版权迹像是另一回事。
1989年,美国颁布了《伯尔尼公约实施法》 ,修改了1976年的版权法,以符合《伯尔尼公约》的大多数规定。结果,使用版权声明已成为声称版权的可选,因为《伯尔尼公约》是版权自动。但是,缺乏使用这些标记的版权通知在减少侵权诉讼的损害赔偿方面可能会产生后果 - 使用这种形式的通知可能会减少捍卫“无辜侵权”成功的可能性。
执法
持有人通常在民法法院执行版权,但某些司法管辖区也有刑事侵权法规。尽管中央登记处保留在一些有助于证明所有权主张的国家中,但注册并不一定证明所有权,也不一定要证明版权侵犯了(即使未经许可)的事实。刑事制裁通常是针对严重的伪造活动,但随着RIAA等版权集体越来越多地针对共享家庭互联网用户的文件。然而,到目前为止,大多数针对文件共享者的案件已被撤销。 (请参阅文件共享的法律方面)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版权持有人必须承担执行版权的成本。这通常涉及参与法律代表,行政或法院费用。鉴于此,许多版权纠纷通过直接对侵权方的直接措施解决,以解决诉讼庭外。
“ ...到1978年,该范围已扩大到在任何媒介中'固定'的'表达',这种保护会自动授予,无论制造商是否想要它,无需注册。”
版权侵权
为了在版权时考虑一项侵犯侵犯的工作,其使用必须发生在一个具有国内版权法或遵守双边条约或已建立的国际公约(例如《伯尔尼公约》或WIPO版权条约)的国家中。在立法之外使用材料的不当使用被认为是“未经授权的版本”,而不是侵犯版权。
关于版权侵权的影响的统计数据很难确定。研究试图通过预测如果没有自由可用,则可以正式购买受版权侵权的行业的货币损失。其他报告表明,侵犯版权对娱乐业没有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2014年的一项大学研究得出结论,在YouTube上访问的免费音乐内容并不一定会损害销售,而是有可能增加销售额。
根据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美国经济的年度知识产权盗窃年度成本“将超过2250亿美元的伪造商品,盗版软件和商业秘密盗窃,并且可能高达6000亿美元。” 2019年由美国商会全球创新政策中心(GIPC)赞助的一项研究与NERA经济咨询公司合作:“估计全球在线盗版使美国经济损失至少292亿美元的收入损失。”数字公民联盟(Digital Citizens Alliance)的2021年8月的一份报告指出,“通过网站和应用程序提供偷偷摸摸的电影,电视节目,游戏和现场活动的在线罪犯将获得13.4亿美元的年度广告收入。 ”这是由于访问海盗网站的用户而导致的,这些网站随后受到盗版内容,恶意软件和欺诈的影响。
授予的权利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说法,版权保护两种类型的权利。经济权利使权利所有者可以从他人使用其作品中获得财务奖励。道德权利使作者和创作者能够采取某些行动来保护和保护他们与工作的联系。作者或创造者可以是经济权利的所有者,也可以将这些权利转移到一个或多个版权所有者。许多国家不允许转移道德权利。
经济权利
借助任何类型的财产,其所有者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它,而其他人通常只有通过许可证获得所有者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它。但是,所有者对财产的使用必须尊重其他社会成员的法律认可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受版权保护的工作的所有者可以决定如何使用该作品,并可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阻止其他人使用它。国家法律通常授予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以允许第三方使用其作品,但要遵守他人的法律认可的权利和利益。大多数版权法规定,作者或其他权利所有者有权授权或防止与作品有关的某些行为。权利所有者可以授权或禁止:
- 以各种形式复制作品,例如印刷出版物或录音;
- 作品的副本分发;
- 这项工作的公众表现;
- 向公众进行广播或其他沟通;
- 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和
- 改编作品,例如将小说变成剧本。
道德权利
道德权利与创造者的非经济权利有关。他们通过作品以及作品的完整性来保护造物主的联系。道德权利仅授予个人作者,在许多国家法律中,他们即使作者转移了经济权利,他们仍在作者身上。在某些欧盟国家,例如法国,道德权利无限期地持续下去。但是,在英国,道德权利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只要作品在版权中,归因的权利和诚信权才能持续下去。当版权术语结束时,这项工作的道德权利也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英国境内的道德权利制度通常被认为较弱或不在欧洲大陆和世界其他地方的道德权利的弱点。 《伯尔尼公约》在第6BI条中要求其成员授予作者以下权利:
- 要求作者的作者身份的权利(有时称为亲子权或归因权);和
- 反对作品的任何扭曲或修改的权利,或与作品有关的其他贬义行动,这将偏向作者的荣誉或声誉(有时称为诚信权)。
这些在国家法律中授予的和其他类似的权利通常被称为作者的道德权利。 《伯尔尼公约》要求这些权利独立于作者的经济权利。道德权利仅授予个人作者,在许多国家法律中,他们即使作者转移了经济权利,他们仍在作者身上。这意味着,即使是电影制片人或出版商在作品中拥有经济权利,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单个作者继续拥有道德权利。最近,作为在美国版权所有的问题上举行的辩论的一部分,该问题是美国版权法框架的一部分,版权所有办公室得出的结论是,当前道德权利的许多不同方面拼凑而成,包括版权法的衍生作品权利,州道德权利法规和合同法- 通常运作良好,不应改变。此外,办公室得出的结论是,目前不需要制定毯子道德权利法规。但是,美国道德权利拼布的某些方面可以改善各个作者和整个版权系统的利益。
在美国的版权法,授予版权持有人的几项专有权,如下所述:
- 保护工作;
- 为了确定并确定如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如何销售,公开展示,复制,分发等。
- 生产作品的副本或复制品并出售这些副本; (包括通常的电子副本)
- 导入或导出工作;
- 创建衍生作品; (适应原始作品的作品)
- 公开执行或展示工作;
- 将这些权利出售或削减给他人;
- 通过无线电,视频或互联网传输或显示。
当作品受版权保护时的基本权利是,持有人可以确定并确定他人可以使用受保护工作的条件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这包括决定免费分发工作的权利。版权的这一部分通常是监督的。短语“独家权利”意味着只有版权持有人可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而其他人则禁止未经持有人许可而使用该作品。版权有时被称为“负面权利”,因为它禁止某些人(例如,读者,观众或听众,主要是出版商,并且将成为出版商),而不是做他们原本可以做的事情,而不是允许人们做的事情(例如,作者)做一些他们无法做的事情。这样,它类似于英国法律和欧洲法律中未注册的设计权。版权持有人的权利还允许他/她在某个期限内不使用或利用其版权。但是,存在一种批评,它拒绝了这一主张,因为它是基于对版权法的哲学解释,这种解释并非普遍共享。关于版权是否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是道德权利也有辩论。
英国版权法赋予创作者的经济权利和道德权利。未经许可“复制”他人的工作可能构成侵犯其经济权利的侵犯,即繁殖权或向公众沟通的权利,而“肢解”可能侵犯创造者的道德权利。在英格。
印度版权法与旅行中所包含的国际标准相吻合。 1957年的《印度版权法》,根据1999年,2002年和2012年的修正案,完全反映了印度是一方的《伯尔尼公约》和《普遍版权公约》。印度也是《日内瓦录音制作人权利的公约》的一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UNESCO)的积极成员。印度制度在其1957年的印度版权法案的不同规定下既提供经济和道德权利。
期间
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各个长度的版权所有。该术语的长度可以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工作类型(例如音乐作品,小说),是否已发表了作品以及工作是由个人还是公司创建的。在世界大多数地方,版权的默认长度是作者的寿命加上50或70年。在美国,大多数现有作品的术语是创建或出版日期之后的固定数量。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和英国),版权将在日历年结束时到期,否则它们将到期。
版权持续时间的长度和要求可能会随着立法而改变,自20世纪初以来,各个国家都进行了许多调整,这可以使确定给定版权的持续时间有些困难。例如,美国曾经要求28年后续签版权才能续签,以前在首次出版时要求获得版权通知才能获得承保范围。在意大利和法国,有一些战后的扩展可能会在意大利增加大约6年,在法国约14年。许多国家已经延长了其版权条款的长度(有时是追溯)。国际条约为版权建立最低条款,但各个国家可能比该条款更长。
在美国,除了声音录音之外,所有书籍和其他作品都在1928年之前出版,已过期版权,并处于公共领域。在美国的声音录音的适用日期是在1923年之前。此外,在1964年之前发表的作品没有其版权在第一个出版年后28年续签,也在公共领域中。 Hirtle指出,这些作品中的绝大多数(包括93%的书)在28年后没有续签,并且在公共领域。如果非美国人在美国在美国以外出版的书籍最初不受此续约要求,如果他们的祖国仍处于版权的范围内。
但是,如果对作品的预期剥削包括出版(或在美国以外的衍生作品分发,例如基于受版权保护的书籍的电影),则必须考虑世界各地的版权条款。如果作者已经死了70多年,那么这项工作在大多数但不是全部国家都在公共领域中。
1998年,根据《版权定期扩展法》,美国的版权长度增加了20年。这项立法是由具有宝贵版权的公司强烈促进的,否则该法规本来可以到期的,并且在这一点上一直受到重大批评的主题。
限制和例外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版权法为评论或其他相关用途的目的复制工作时,对这些限制有例外。美国版权法不涵盖名称,标题,简短短语或列表(例如成分,食谱,标签或公式)。但是,对于这些领域的保护措施不涵盖,例如商标和专利。
想法 - 表达二分法和合并学说
思想表达划分了思想和表达之间的区分,并指出版权仅保护思想的原始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该原则首先在1879年的贝克诉塞尔登案中阐明,此后已被1976年的《版权法》第17卷第102(b)条编纂。
第一个销售学说和权利耗尽
版权法不会将副本的所有者限制在合法获得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副本中,但前提是这些副本最初是由版权持有人的许可或经版权持有人许可而生产的。因此,例如,转售受版权保护的书或CD是合法的。在美国,这被称为第一个销售学说,法院成立,目的是澄清在二手书店中转售书籍的合法性。
一些国家可能有平行的进口限制,使版权持有人能够控制售后市场。例如,这可能意味着在印刷的国家中不侵犯版权的书的副本确实在进口零售的国家 /地区侵犯了版权。第一销的学说被称为其他国家的权利精疲力尽,这是一种适用于专利和商标权利的原则。虽然该学说允许转让涉及的特定合法副本,但它不允许制作或分发其他副本。
在2013年,在Kirtsaeng诉John Wiley&Sons,Inc。诉John Wiley&Sons,Inc。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决定,即第一销售学说适用于在国外生产的商品,并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然后在没有的情况下进口到美国。这样的许可。该案涉及一名原告,该原告在出版商的许可下进口了在国外制造的教科书。未经出版商许可,被告在eBay上进口了教科书并转售。最高法院的持有严重限制了版权持有人防止这种进口的能力。
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重复,版权就不会禁止诸如修改,污损或销毁自己合法获得版权副本的行为,只要不涉及重复。但是,在执行道德权利的国家中,版权所有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功防止公开可见的作品的残割或破坏。
合理使用和公平交易
版权不禁止所有复制或复制。在美国,由1976年《版权法》第17条第107条编纂的合理使用学说允许未经版权持有人许可或付款允许进行一些复制和分发。该法规并不能明确定义公平的用途,而是在合理使用分析中给出了四个非排他性因素。这些因素是:
- 使用的目的和特征;
- 受版权保护的工作的本质;
- 整个工作的数量和比例是什么;
-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的工作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在英国和许多其他联邦国家,法院或立法也建立了类似的公平交易概念。这个概念有时不是很好的定义。但是,在加拿大,自1999年以来,法规已明确允许私人使用个人使用。在公平交易豁免下也可以证明是合理的。在澳大利亚,根据《 1968年版权法》 (CTH)规定的公平交易例外是有限的情况,在该情况下,未经版权持有人的同意,可以合法复制或改编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公平的交易用途是研究和研究;审查和批评;新闻报导和提供专业建议(即法律建议)。根据现行的澳大利亚法律,尽管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它仍然违反了复制,复制或调整版权材料以供个人或私人使用的版权,但允许合法副本的所有者“格式化”,可以从一种媒介中进行工作供个人,私人使用或“时间转移”广播作品,以供以后一次,一次观看或聆听。还可能适用其他技术豁免,例如以机器可读形式临时复制计算机的作品。
在美国,AHRA(在1992年第10节中编纂的AUDIO HOME记录法案)禁止采取行动,以免消费者进行非商业音乐录音,以换取媒体和设备上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对录音机上的强制性拷贝控制机制。
第1008节。禁止对某些侵权行动的禁令,该标题不得采取任何行动,该标题指控侵犯了基于数字音频录制设备的制造,进口或分发,数字音频录制介质,模拟记录设备或模拟设备的侵犯版权。录制媒介,或基于消费者对这种设备或媒介进行数字音乐录音或模拟音乐录音的非商业用途。
后来的法案修改了美国版权法,因此出于某些目的,制作10份或更多副本被解释为商业,但没有一般规则可以允许这种复制。实际上,出于商业目的,制作一份工作的完整副本,或者在许多情况下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将不被视为合理使用。 《数字千年版权法》禁止其预期用途或仅大量商业用途的设备的制造,进口或分配是绕过版权所有者进行的访问或复制控制。上诉法院裁定,公平利用并不是辩护进行这种分配的辩护。
欧盟版权法承认欧盟成员国实施一些国家例外的权利。这些例外的例子是:
- 纸上的摄影复制品或任何类似作品的媒介(不包括乐谱),但右持有人获得了公平的补偿;
- 图书馆,教育机构,博物馆或档案馆的繁殖是非商业的;
- 广播的档案复制;
- 用途残疾人的利益;
- 用于演示或修理设备;
- 进行非商业研究或私人研究;
- 当用于模仿时。
可访问的副本
在包括英国和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 /地区合法,生产受版权保护的工作的替代版本(例如,在大型印刷品或盲文中),以改善未经版权允许的盲人和视觉障碍者的工作机会持有者。
宗教服务豁免
在美国,有宗教仪式的豁免(1976年法律,第110条[3]),即“表现出非戏剧性文学或音乐作品的表现,或者是宗教性质或作品的戏剧性音乐作品,在在礼拜场所或其他宗教议会的服务过程不得构成版权的侵犯。
有用的文章
在加拿大,如果复制超过50次,则根据《版权法》(版权法案)免除了被视为有用的文章,例如服装设计。快速时尚品牌可能会从较小公司中复制服装设计,而不会违反版权保护。
转让,任务和许可
它的版权或它的方面(例如,仅复制,除了道德权利以外),可以从一个政党分配或转移到另一方。例如,录制专辑的音乐家通常会与一家唱片公司签署协议,其中音乐家同意在录音中转移所有版权,以换取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考虑因素。创建者(和原始版权持有人)受益,或期望从生产和营销能力中受益于作者的能力。在音乐时代,音乐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最低的成本复制和发行。但是,唱片行业试图为艺术家及其作品提供促销和营销,以便吸引更多的受众。版权所有者不必完全转移所有权利,尽管许多出版商都会坚持。某些权利可以转让,否则版权所有者可以授予另一方非排他性的许可,以在特定地区或指定时间段内复制或分配工作。
转让或许可证可能必须满足特定的正式要求才能有效,例如,根据1968年《澳大利亚版权法》,版权本身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转让。根据《美国版权法》,必须在转让人签署的著作中纪念所有权的转让。为此,版权所有的所有权包括独家许可。因此,必须在授予人签署的书面工具中授予独家许可证,必须授予。无需转让或赠款的特殊形式。一个简单的文件,识别所涉及的工作和所授予的权利就足够了。根据美国法律,不需要以书面形式书面赠款(通常称为非排他性许可)。他们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被当事方的行为所暗示。版权所有的转让(包括独家许可)可以和应在美国版权所记录。 (有关记录转账的信息,请访问办公室的网站上。)虽然不需要记录才能使赠款有效,但它提供了重要的好处,就像通过在房地产交易中记录契约获得的赠款一样。
版权也可以获得许可。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规定,某些类别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根据规定的法定许可(例如美国用于广播或性能的音乐作品)提供。这也称为强制许可,因为在此计划下,任何希望复制涵盖作品的人都不需要版权持有人的许可,而只是仅提交适当的通知并支付法规确定的固定费用(或根据法定指导的代理决定)针对每份副本的决定。如果不遵循适当的程序,将使复印机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由于很难遵循每项工作,因此成立了版权集体或收集社会和表演权利组织(例如ASCAP , BMI和SESAC ),以一次收集数百(数千)的特许权使用费。尽管该市场解决方案绕过了法定许可证,但法定费用的可用性仍然有助于指示每个工作集体权利组织收取的价格,从而将其归结为避免程序性麻烦是合理的。
免费许可证
被称为“开放或免费许可”的版权许可旨在以任何费用授予被许可人的几个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不是对价格的参考,而是对自由的参考。构成免费许可的内容已在许多类似的定义中进行了特征,包括长寿订单免费软件定义, Debian自由软件准则,开源定义和免费文化作品的定义。对这些定义的进一步改进导致了诸如copyleft和允许的类别。免费许可证的常见示例是GNU通用公共许可证, BSD许可证和一些创意共享许可证。
Creative Commons (CC)由James Boyle , Lawrence Lessig和Hal Abelson于2001年成立,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旨在促进创意作品的合法分享。为此,组织为公众免费提供了许多通用版权许可选项。这些许可使版权持有人能够定义其他人可以使用工作的条件,并指定可以接受的使用类型。
传统上,使用条款是在版权持有人和潜在被许可方之间单独谈判的。因此,一般的CC许可证概述了版权所有者愿意放弃哪些权利,使公众能够更加自由地使用此类作品。有六种一般类型的CC许可证(尽管根据上述定义和Creative Commons自己的建议,其中有些人没有适当的释放)。这些基于版权持有人规定,例如他们是否愿意对工作进行修改,是否允许创建衍生作品以及是否愿意允许商业使用这项工作。截至2009年,大约有1.3亿个人获得了此类许可证。
批评
一些来源批评版权系统的特定方面。这被称为关于抄表的辩论。特别是在将内容上传到Internet平台和原始作品的数字交换的背景下,讨论了下载和流媒体的版权方面,超链接和框架的版权方面。
人们通常会以数字权利,数字自由,数据库权利,开放数据或审查制度的语言来表达关注。讨论包括自由文化,这是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 2004年的一本书。 Lessig创造了术语许可文化,以描述最坏情况的系统。好副本不良副本(纪录片)和RIP!:混音宣言,讨论版权。一些建议替代补偿系统。在欧洲,消费者正在反对音乐,电影和书籍的提高成本,因此已经建立了海盗派对。一些团体完全拒绝版权,采取了反侵权立场。认为无法在网上执行版权所有的无效使一些人提倡在网络上忽略法律法规。
公共区域
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版权受到法定确定的术语的约束。一旦版权的期限到期,以前的版权工作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利用或利用任何人,通常不付款。但是,在支付公共领域制度时,用户可能仍然必须向州或作者协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美国和英国等普通法国家的法院驳回了普通法的学说。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应与公开可用的作品相混淆。例如,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作品是公开可用的,但通常不在公共领域中。因此,复制此类作品可能侵犯了作者的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