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一个合同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之间或之间的合法强制执行协议派对相互批准的某些权利和承诺的义务。[1][验证失败](参与者之间的约束力协议国际法被称为条约。)合同通常涉及转让商品服务,或承诺在将来的日期转移任何一个。如果发生违反合约,受伤方可以寻求司法补救措施损害或者撤销.[2]合同法,领域义务定律与合同有关,是基于以下原则协议必须兑现.[3]

合同法,像其他领域私法,管辖区之间有所不同。合同法的各种系统可以在普通法管辖区,民法管辖区,以及结合了共同和民法要素的混合法律管辖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通常要求合同考虑为了有效,而民事和大多数混合法律司法管辖区仅需要一个心灵的见面在各方之间。

在民法管辖区的总体类别中,有几种截然不同的合同法,其独特的标准:德国传统以独特的特征抽象学说,基于拿破仑代码其特征是它们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之间的系统区分,罗马 - 荷兰法律主要基于文艺复兴时期的荷兰法学家和判例法的著作,以及采用的一般原则罗马法律在荷兰采用拿破仑法规之前。这Unidroit国际商业合同原则,旨在为国际合同提供一般统一的框架,独立于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以及一份仲裁员和法官在缺乏国家法律的情况下适用的共同合同原则的声明。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原则拒绝了考虑学说,认为消除国际贸易中“带来更大的确定性和减少诉讼”学说。[4]这些原则还拒绝了抽象原则,理由是它和类似的学说“不容易与现代的商业看法和实践兼容”。[4]

合同法可以与侵权法(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也称为罚款的法律),义务法的另一个主要领域。而侵权法通常涉及私人职责和义务通过法律运作而存在,并为个人之间的民事错误提供补救措施法律关系,合同法规定,通过当事方之间的先前协议来制定和执行职责和义务。出现准合同准脉, 和准派使侵权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边界有些不确定。[5]

概述

合同被广泛使用商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全球交易的法律基础。常见的例子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和货物,建筑合同运输合同软件许可证就业合同保险政策,土地的销售或租赁等。一种合同期限是“合同的一部分”。[6]每个期限都会产生合同义务,违反其中会引起诉讼。不是全部术语明确陈述了,根据它们与合同目标的核心程度,条款具有不同的法律权重。[7]

合同创建的义务通常可以根据法律施加的要求进行转让。有关修改合同或任务合同下的权利在整个司法管辖区都大致相似。[8]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后续合同或协议来修改合同,以修改彼此义务的条款。这反映在第3.1.2条中国际商业合同原则,其中指出“合同是由当事方的单纯协议结束,修改或终止的,而无需任何进一步的要求”。[4]任务通常受到法定限制的约束,尤其是在合同的另一方同意方面。

合同理论是一个很大的机构法律理论这解决了合同法中的规范和概念问题。合同理论中提出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为什么要执行合同。这个问题的一个突出答案集中在实施便宜的经济利益上。另一种与查尔斯·弗里德(Charles Fried)在他的书中合同作为承诺,坚持认为合同法的一般目的是执行承诺.其他合同理论的方法也在法律现实主义者批判性法律研究理论家提出了马克思主义者和女权主义对合同的解释。尝试理解合同的过度目的和性质作为一种现象的尝试,尤其是关系合同理论。此外,某些合同的学术概念集中在交易成本和 '有效的违规' 理论。

合同中理论辩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它的位置,与更广泛的关系义务定律。传统上,义务被分为合同,这些合同是自愿承担并归功于特定人或个人的,以及义务折腾这是基于对某些受保护利益的不法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由法律施加的,通常归功于更广泛的人。业务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还关注合同对关系发展和绩效的影响。[9][10]

私人国际法植根于这样的原则,即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独特合同法,这是由公共政策,司法传统和当地企业做法的差异所塑造的。因此,虽然所有合同法制度都具有实现合法可执行义务的相同总体目的,但它们可能包含重大差异。因此,许多合同包含法律选择条款论坛选择条款确定其合同法制度将分别解决合同法和法院或其他论坛的管辖权。关于合同本身中此类事项的明确协议,各国有规则确定有关合同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例如,欧盟成员国申请了第4条罗马我的监管决定管理合同的法律,以及布鲁塞尔我的监管决定管辖权。

历史

苏美尔人在公元前2600年左右出售田野和房屋的合同。随着青铜时代期间久坐的文明开始发展,合同成为日常经济生活的必要部分。
一个汉迪为了卢比1951年的2500年,在孟买省盖章收入邮票。Hundis代表了现代的最早迭代之一可以协商合同。

自上古以来就已经存在合同,自从商业曙光和久坐主义在此期间新石器时代的革命。合同法的一个显著的早期现代发展是出现哈哈拉系统中的系统印度次大陆阿拉伯世界,根据该,一系列合同关系形成了非正式价值转移系统跨越丝绸之路.[11]在印度次大陆中,哈瓦拉系统引起了汉迪,一份可转让合同,权利适当的时候持有人从其发行人或其代理商那里获取资金,从而产生了当代原则可谈判的工具.

哈哈拉系统还影响了机构普通法并在民法.[12]在罗马法律中,代理人无法代表其他人在形成约束同合同中行事。另一方面,伊斯兰法律不仅在合同法中,而且在义务法律中接受了代理,这种方法已成为普通法,混合法和大多数民法管辖权的主流。[13]类似地转移债务根据罗马法律不接受的,在中世纪的欧洲商业中被广泛实践,这主要是由于中世纪与穆斯林世界的贸易。

自19世纪以来,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合同法传统。以前是英国殖民地的司法管辖区英语普通法。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民法传统,要幺在独立性上继承民法法律制度,要幺根据德国或法国法律采用民事和商业法规。虽然日本,韩国和中华民国等司法管辖区以德国为名pandectist传统,阿拉伯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建立了其法律框架拿破仑代码。荷兰在19世纪初采用了基于拿破仑法规的法律制度,但荷兰殖民地保留了基于先例的殖民地罗马 - 荷兰法律。南部非洲的英国殖民地通过接收法规采用南非法律,在大多数事项上保留罗马 - 荷兰法律私法在应用英语时普通法大多数事项的原则公共法.圣卢西亚毛里求斯塞舌尔,加拿大省魁北克是混合法律管辖区,主要遵守法国法律法律和私法原则。

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过程中,中东和东亚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采用了基于拿破仑,德国或瑞士模型的民法法律框架。拿破仑法规塑造了整个中东大部分地区的合同法,而日本,韩国和中国共和国的合同法植根于德国pandectist传统。1926年,土耳其取代了奥斯曼帝国时代的伊斯兰和世俗法律的混合物世俗民法典以此为模型瑞士,以其合同和商法以仿照瑞士义务守则这反过来又受到德国和法国法律传统的影响。跟随明治修复,日本采用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以德国法律为基础,于1899年采用其商业法规。日本对德国民法的改编由于日本的占领和影响而传播到朝鲜半岛和中国,并继续构成韩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中国共和国。1949年,Abd El-Razzak El-Sanhuri爱德华·兰伯特起草埃及民法典,以拿破仑法规为基础,但包含旨在适合阿拉伯和伊斯兰社会的规定。[a]埃及民法典随后被用作大多数阿拉伯国家的典范。

在20世纪,出口贸易的增长导致国家采用国际公约,例如Hague-Visby规则联合国国际商品合同公约[15]使各种法律传统更加紧密。在20世纪初期,美国进行了“Lochner时代”,其中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合同自由和正当过程条款。这些决定最终被推翻了,最高法院对限制合同自由的立法法规和法规建立了尊重。[16]防止歧视和不公平的商业惯例的需求对合同自由施加了更多限制。[16]例如,1964年的民权法限制了对非裔美国人的私人种族歧视。[17]美国宪法包含合同条款,但这被解释为仅限制合同的追溯性损害。[16]在20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消费者保护立法,例如2003年新加坡的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逐渐对合同自由施加了限制,以防止企业利用消费者。[18]

1993年,哈维·麦格雷戈(Harvey McGregor),英国大律师和学者在英国和苏格兰的主持下制定了“合同法”法律委员会,这是统一和编纂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合同法律的提议。该文件是作为“欧洲合同守则”提供的,但是英语和德国法学家之间的紧张关系意味着该提议到目前为止尚未毫无疑问。尽管欧洲联盟作为具有一系列贸易规则的经济界,仍然没有总体“欧盟合同法”。[19]

在2021年,中国大陆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在第三本书中编码了其合同法。尽管普遍归类为民法管辖权,但中国大陆的合同法受到许多来源的影响,包括中国对法律角色的传统观点,中国社会主义背景,中国共和国的日本/德国法律在台湾,以及香港使用的英语普通法。因此,中国大陆的合同法作为一个事实上混合系统。2021年民法典规定,以类似于日本,德国,法国和魁北克等司法管辖区类似的方式来监管提名合同。

普通法合同

管理合同的规则在管辖区之间有所不同。在大多数讲英语的国家,规则是从英语合同法这是由于几个世纪以来在英格兰各个法院建立的先例。同时,民法司法管辖区通常从罗马法律,尽管之间存在差异德国合同法,受到法律制度的启发拿破仑代码或者下加拿大的民法典(例如。魁北克圣卢西亚)和司法管辖区罗马 - 荷兰法律(例如。印度尼西亚苏里南)或罗马 - 荷兰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混合物(例如南非和邻国)。

形成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合同的形成通常需要优惠,接受考虑, 和相互束缚的意图。合同法作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一个独特法律领域的概念源自Assumpsit,最初是折腾基于依赖的行动。[20]尽管口头合同通常在大多数普通法律管辖区具有约束力,但某些类型的合同可能需要手续例如书面或通过契据.[21]

如果没有双方的条款约束,则不能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形成合同。通常这是书面签名(可能包括电子签名),但同意也可以是口头或行为。同意可以由代理人参加聚会。[22]

补救措施违反合约包括损害赔偿(损失的货币补偿),仅对严重违规行为取消。[23][24]具体表现禁令如果损害不足,也可能可用。

提供,接受和邀请

为了形成合法可执行的合同,各方必须达成共同的同意(也称为心灵的见面)。通常通过要约和接受的接受来实现这一点镜像规则“。要约被定义为取决于某个行为,承诺或宽容的承诺,以换取初始承诺[25]接受仅仅是另一个承包方或合同规定条款的同意。作为提议,要约人愿意绑定到其中提议的条款,[26]据称的接受条款的据称接受不是接受,而是违约的,因此拒绝了原始要约。要约和接受的原则已根据1872年印度合同法.[27]

在确定是否发生了思想会议时,解释了缔约方的意图客观地合理的人.[28]首次在英语案例中使用了“客观”合同意图的方法史密斯诉休斯在1871年。在说明指定特定的接受方式的地方,只有通过该方法传达的接受才能有效。[29][30]

合同可能是双边的或单方面。双边合同是一项协议,合同的各方都使承诺或彼此的承诺。[31]例如,在出售房屋的合同中,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20万美元,以换取卖方向该物业交付所有权的承诺。双边合同通常在每日流动商业的交易。单方面的合同不太普遍,其中一方兑现了承诺,但另一方没有承诺任何事情。在这些情况下,接受要约的人不需要向要约人传达他们的接受。例如,在奖励合同中,失去狗的人可以通过出版或口头找到狗,可以承诺获得奖励。付款可以进一步以返回的狗为条件。那些了解奖励的人不需要寻找狗,但是如果有人找到狗并提供狗,则需要付款。另一方面,承诺讨价还价的广告通常被视为单方面合同的报价,而只是“治疗邀请”。[32]一些人批评将合同分为双边和单方面。例如,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指出,单方面合同一词是“不科学和误导性的”。[33]

在某些情况下,隐含合同可以创建。合同是实际上暗示如果情况暗示当事方即使没有明确达成协议,各方也已达成协议。例如,如果患者在接受医生检查后拒绝付款,则该患者实际上违反了隐含的合同。合同暗示法律有时被称为准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法院为了补救一个政党的情况不公正地丰富他或她不需要补偿对方。量子meruit索赔就是一个例子。

碳烟球提供

在报纸或海报上刊登广告的地方,广告通常不会构成要约,而是将是一个邀请治疗,这表明一方或双方准备谈判交易。[34][35][36]如果广告做出单方面的承诺,例如奖励的提议,就会出现一个例外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37]决定19世纪英格兰。该公司是一家药品制造商,宣传了一个烟雾球,如果“每天三次嗅探两周”,则阻止用户捕捉到流感。如果没有这样做,该公司答应向用户付款£100,并补充说,他们“向联盟银行存入了1,000英镑,以表明他们对此事的诚意”。当公司被起诉时,他们认为广告不应被视为严重,法律约束提供但是。这上诉法院认为它会在合理的人那种碳纤维提出了认真的提议,并确定奖励是合同的承诺。

大不列颠药房v靴子现金收银员,据推测,要响应邀请治疗的邀请,以应对邀请或明确修改条款的邀请,以纳入邀请治疗的条款。[38]

考虑

在合同法中,考虑因素是指为兑现承诺而提供的价值。[39]Dunlop诉Selfridge,邓宁勋爵描述了考虑“购买对方的承诺的价格”。[40]考虑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包括对承诺者的好处和对承诺者的损害。例如,宽容行动可以构成有效的考虑,但前提是在此过程中投降法律权利。[41][42][43]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需要考虑为了使简单的合同具有约束力,但允许通过契约合同不需要考虑。同样,在统一的商业法规,如果要约人签署,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的公司的报价在无需考虑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的。[44]

适用于考虑的规则

考虑合同具有约束力必须是合法的。适用的规则在确定案例法和某些普通法管辖区的守则中是否存在合法考虑。普通法传统中有效考虑的一般原则是:

  1. 必须要求考虑。
  2. 考虑因素必须来自承诺者。
  3. 考虑因素不可能发生。必须在合同形成时或之后进行。
  4. 考虑因素不能是预先存在的法律或合同义务。
  5. 考虑不必与另一方的承诺具有相同的价值。例如,胡椒子在合同法中,描述了一个很小的考虑因素。
  6. 考虑因素必须是合法的,即法律不禁止。

过去考虑的不足与预先存在的职责规则。例如,在早期的英语案例中Eastwood诉Kenyon[1840],一个年轻女孩的监护人借了一笔贷款来教育她。结婚后,她的丈夫答应偿还债务,但贷款被确定为过去的考虑。在早期的英语案例中Stilk诉Myrick[1809],如果他们同意短暂地航行,则承诺将两个逃兵的工资分配给其余的船员;但是,由于机组人员已经签约航行,因此发现这一承诺是无法执行的。预先存在的职责规则也延伸到一般法律职责;例如,避免侵权或犯罪的承诺是不够的。[45]

一些司法管辖区修改了英语原则或采用了新原则。例如,在1872年印度合同法,过去的考虑构成有效的考虑,即使不是承诺人,也可以考虑任何人。[46]《印度合同法》还将考虑何时无效的例子进行了编纂,例如,涉及婚姻或提供公职的何时。

批评

对考虑学说的主要批评是,这纯粹是一种形式,仅通过开放原本简单的合同来审查该考虑是否据称招标是否满足法律要求,就可以使商业复杂化并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尽管该学说的目的表面上是为了保护寻求无压迫性合同的各方防御寻求无效合同的政党可用。实际上,考虑学说导致了一种与ḥiyal在伊斯兰合同中,合同当事方使用技术在实践中满足需求的同时规避它们。通常,这是“胡椒子”考虑因素,即可忽略但仍然满足法律要求的考虑。[b]

考虑学说已被该学说明确拒绝Unidroit国际商业合同原则为了产生不确定性和不必要的诉讼,从而阻碍了国际贸易。[4]同样,联合国国际商品合同公约不需要考虑合同有效,因此,即使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涵盖的合同中,该学说也不得不适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持续存在是有争议的。苏格兰律师哈维·麦格雷戈(Harvey McGregor)'合同代码“, 一个法律委员会 - 由团结和编纂英语和苏格兰法的提议,提出了废除考虑。一些评论员建议考虑取代埃替纸作为合同的基础。[48]

书面和口头合同

通常以书面形式证明合同契据。一般规则是,签署合同文件的人将受该文件中的条款约束。该规则称为规则L'Etrange V Graucob或“签名规则”。[49]该规则得到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批准Toll(FGCT)PTY LTD V Alphapharm Pty Ltd.[50]该规则通常将签署人与合同约束,无论他们是否实际阅读,[49][50]前提是该文件本质上是合同的。[51]但是,诸如胁迫或不合情理性之类的防御能力可能使签名者避免义务。此外,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将合同条款的合理通知给予另一方。[52][53]

书面合同通常是首选普通法法律制度。[54]1677年,英格兰通过了欺诈法规影响类似欺诈法规美国和其他国家(例如澳大利亚)的法律。[55][C]通常,统一的商业法规正如美国所采用的那样,需要一份书面合同,以超过500美元的有形产品销售,并签订房地产合同。如果法律不要求书面合同,则口头合同通常是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57]此后,英国取代了原始欺诈法规,但在土地等各种情况下仍然需要书面合同(通过1925年财产法)。

尽管如此,通常可以口服甚至通过行为签订有效合同。[D]一个口服合同也可能被称为帕洛尔合同或口头合同,具有“口头”的意思是“口语”而不是“用文字”,是已建立的用法英式英语关于合同和协议,[58]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被贬低为“松散”美式英语.[59]一份不成文的,无声的合同,也称为“当事人行为所暗示的合同”,可以合法地暗示从事实或者根据法律要求。暗示合同是当事方获得“讨价还价的利益”的真实合同。[60]但是,法律隐含的合同也称为准合同,补救措施是量子meruit,商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

当事方的确定性,完整性和意图

在商业协议中,假定当事人打算在法律上受到约束,除非当事方明确规定相反的情况。例如,在Rose&Frank Co v Jr Crompton&Bros Ltd,没有执行两个商业方之间的协议,因为该文件中指出的“荣誉条款”不是商业或法律协议,而是当事方的意图的声明”。相比之下,家庭和社会协议(例如儿童和父母之间的协议)通常无法根据公共政策。例如,在英语案例中Balfour诉Balfour丈夫同意在离开家时每月给妻子30英镑,但法院拒绝在丈夫停止付款时执行该协议。相反,在梅里特诉梅里特法院在一对疏远的夫妇之间执行了一项协议,因为情况表明他们的协议旨在造成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的条款是如此不确定或不完整,以免合理解释,那么当事方在法律眼中就不可能达成协议。[61]同意的协议不构成合同,也无法就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其中可能包括价格或安全,可能会导致整个合同失败。但是,法院将在可能的情况下试图通过解释合理的合同结构来生效商业合同。[62]在新南威尔士州,即使合同中存在不确定性或不完整性,如果有足够确定且完整的条款要求当事方进行仲裁,谈判或调解,则合同仍然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63]

法院还可以考虑外部标准,合同中明确提及[64]或暗示共同的做法在某个领域。[65]此外,法院还可能意味着一个任期;如果价格被排除在外,则法院可能意味着合理的价格,除土地和二手商品外,这是独一无二的。

如果合同中有不确定或不完整的条款,并且解决其真实含义的所有选择都失败了,则如果合同包括一个,则可能会切断和无效。可严重性条款。对条款是否可隔离的测试是客观的测试 - 无论是合理的人即使没有条款,也会看到合同。通常,非独立合同仅需要承诺的实质性履行,而不是保证付款的全部或完整履行。但是,明确条款可能包含在不可分离的合同中,以明确要求履行义务的全部履行。[66]

条件,保证和陈述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通常会区分三种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它们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而有所不同。[67]英国普通法区分重要条件保证,一方违反了条件,允许另一方拒绝并解散,同时保修允许补救和损害赔偿,但不能完全释放。[68][69]在现代美国法律中,区别不太明确,但可能会更严格执行保证。[70]是否是一个术语(健康)状况部分由双方的意图确定。[69][71]

但是,从技术意义上讲,条件是一个通用术语,保修是一种承诺。[68]在特定情况下,这些术语的使用方式不同。例如,在英国保险法中,被保险人违反“条件先例”是针对支付索赔的完全辩护。[72]:160在一般保险法中,保修是必须遵守的承诺。[72]在产品交易中,担保保证该产品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行。在英国,法院确定条款是条件还是保修,无论该术语是如何或合同中分类的。[73][74]法令也可以将条款的期限或性质宣布为条件或保修。例如1979年销售商品法S15A提供了有关标题,描述,质量和样本的术语通常是条件.[75]英国还开发了一个“中间术语”(也称为ninnomination术语)的概念,该概念首先建立在香港冷杉运输有限公司v川崎KISEN KAISHA LTD[1962]。

传统上,尽管担保是合同承诺,这些承诺是通过法律行动执行的,无论物质,意图或依赖如何[70]表示形式是传统上合同陈述,允许采取侵权行动(例如欺骗的侵权)如果虚假陈述是疏忽或欺诈性的。[76]在美国法律中,两者之间的区别不清楚。[70]通常认为保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法律诉讼,而疏忽或欺诈性的虚假陈述是基于侵权的,但在美国存在判例法的混淆。[70]在现代英国法律中,卖方通常避免使用“代表”一词,以避免根据1967年的虚假陈述法,在美国,“认股权证和代表”的使用相对普遍。[77]

英国法院可能会强调当事方在确定合同的一部分中是否可以执行非合同陈述。在英语案例中Bannerman V White[78]自从买方明确表达了这项要求的重要性以来,法院维持了啤酒花买家的拒绝。各方的相对知识也可能是一个因素,例如比塞特诉威尔金森[79]当卖方说被出售的农田时,法院没有发现虚假陈述,如果一个团队工作,将携带2000羊;买方被认为足以接受或拒绝卖方的意见。

容量

在所有合同法制度中,各种能力自然或者法学签订合同,执行合同义务或对他们执行合同的人受到公共政策理由的限制。因此,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仅取决于管辖权是普遍,民事或混合法律管辖权,而且还取决于管辖权有关能力的特殊政策。例如,很小的孩子可能不会因讨价还价而被关押,假设他们缺乏了解自己在做什么的成熟度;可能会阻止员工或董事为其公司签约,因为他们已经采取了行动Ultra Vires(超越他们的力量)。另一个例子可能是那些因残疾或醉酒而在精神上丧失能力的人。[80]尽管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细节有所不同,但《菲律宾民法典》第39条提供了最典型情况的全面概述,导致裁判能力丢失或降低:[81]年龄,精神残疾,成为聋哑,处罚,缺席[E]破产和托管.

每个合同方必须是具有法律能力的“合格人”。各方可以是自然人(“个人”)或法律人(”公司”)。当接受“要约”时,就形成了协议。有法律约束的意图;为了有效,该协议必须具有适当的“形式”和合法对象。在英国(在管辖区使用英语合同原则),当事方也必须交换“考虑“建立“义务相互性”,例如Simpkins v付款.[82]

在美国,18岁以下的人通常是次要的并考虑了他们的合同可无效;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无效合同,则必须退还未成年人的福利。未成年人可以在成年人的执法原则下更限制成年人的合同违反合同。本票禁止反言或者不当得利可能可用,但通常不可用。

同时,在新加坡,尽管21岁以下的个人被视为未成年人,但《 1909年民法法》第35和第36条规定,18岁及以上未成年人签订的某些合同应像成年人一样被视为。[83]此外,《未成年人合同法》 1987年适用于新加坡和IN英格兰和威尔士规定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不是自动无法执行的,并且“如果法院仅公正地公平地要求[未成年人]被告将被告根据合同获得的任何财产转移给原告,或代表它的任何财产”。[84]

除了年龄,合同的一方可能在精神疾病或衰老的理由下缺乏能力。例如,根据新加坡的《 2008年心理能力法》,“一个人缺乏与某人有关的能力,如果该人由于损害或一个人而无法为自己做出决定心灵或大脑功能的干扰”。[85]如果个人缺乏精神疾病或衰老的能力,相对或其他负责人可能会获得持久的授权书做出有关缺乏能力的人的“个人福利”的决定,该人的“财产和财务”事务或两者兼而有之。[86]关于个人是否有能力做出一般决定或有关特定事项或类别类别的问题通常由司法声明法院发表声明可以任命一个或多个人担任保护者(美国英语)或代表(英联邦英语)缺乏能力。[87]

隐含术语

尽管当事方在谈判期间或在合同文件中书写时,当事方表示明确的术语,但含义的条款尚未陈述,但仍构成合同的规定。隐含条款是完全可执行的,根据管辖权,可能是由于当事方的行为或期望而产生的[F]根据习惯(即一般不言而喻)规范在特定行业中),或通过法律运作。

法规或者先例可能会创建隐含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在标准化关系中,例如就业或运输合同。《美国统一商业法典》还施加了一份隐含的诚实信仰和公平交易的契约,并在范围涵盖的合同方面进行了公平交易。此外,澳大利亚以色列印度通过法律暗示类似的真诚术语,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建立了一个学说诚实的合同表现。尽管英国法律没有强加这种要求,但仍有一个总体概念合法的期望“在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有特定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直接涉及商品,租赁交易和贸易惯例的销售。在美国,重要的例子包括,在产品的情况下是隐含的保修单适合特定目的的适合性和适应性,以及房屋的隐含保证。在英国,可能由法规创建隐含条款(例如1979年销售商品法, 这2015年消费者权利法Hague-Visby规则),普通法(例如Moorcock[88]引入了“业务功效”测试),以前的交易(例如。Spurling v Bradshaw.[89])或自定义(例如赫顿诉沃伦[90])。

在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保险合同遵守法律上暗示的条款最大诚信,这是在新加坡《 1909年海洋保险法》第17条中进行的。[91]此外,根据管辖权,海洋和人寿保险合同,可能要求保单持有人可保险利益在资产或生命中被保险。[92][93][94]相比之下,德国法律不要求保单持有人在被保险人寿上持有可保险权益,而只是要求保单持有人获得保险人的同意。[94]与法律或事实所暗示的相反,可以根据特定市场或环境中的习俗或用法暗示一个术语。在里面澳大利亚人案例澳大利亚的Con-Stan Industries Pty Ltd诉Norwich Winterthur(AUST)Limited[95]列出了习惯暗示的一个术语的要求。为了通过自定义暗示,它必须“如此众所周知和默认,以至于每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都可以合理地假定将该术语进口到合同中”。[95]:第8–9段

补救措施

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通常包括损害或特定救济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表现禁令声明性的救济, 和撤销。不同补救措施的可用性从管辖权到管辖区的不同,普通法法学倾向于在可能的情况下赔偿损害,而民事法律管辖区则更倾向于具体救济。

在英国和新加坡,违反合同在1977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法AS:[i]不绩效,[ii]绩效差,[iii]零件性能或[iv]性能与合理预期的大不相同。[96]无辜的政党只能拒绝(取消)合同,仅对严重违反(违反状况),[97][98]但是,只要违规行为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他们可能总是恢复补偿性损失。

损害

违反合同可能会判给几种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

  • 赔偿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有两个赔偿金,有两个损失负责人,结果损坏和直接损坏。从理论上讲,赔偿金旨在使受伤的政党处于其应有的立场,通常是通过裁定期望损害赔偿。
  • 违约赔偿是合同中同意损失的估计,因此法院避免计算赔偿金,当事方具有更大的确定性。违反损害条款可以提供补偿性或惩罚性目的,而当针对后者时,可以称为“罚款条款”。在大多数(尽管并非全部)普通法管辖权中,纯粹的惩罚性目的的惩罚条款在公共政策理由上被无效或有限,尽管承认罚款条款的管辖权可能允许法院在执行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干预。
  • 名义损害赔偿包括一笔少量现金金额,法院得出结论说被告违反,但原告没有遭受可量化的金钱损失,并且可以寻求获得关于谁有过错的法律记录。
  • 惩罚性或示例性损害赔偿用于惩罚该党的过错。即使此类损害赔偿并非主要是为了补偿,但索赔人(而不是国家)也获得了裁决。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中不承认或允许示例损失。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违反合同的示例性损害赔偿是可能的,但在欺诈之后是可能的。尽管与合同有关的厌恶因素(例如虚假陈述,错误,不适当的影响和胁迫)与他们的合同行为相关。尽管如此,他们允许合同索赔人获得违反的示例损失。

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尽可能准确地遭受。他们可能是期望损害赔偿,依赖损失或恢复原状损害。期望损害赔偿赔偿金,使该党处于良好状态,如果合同按承诺履行合同。[99]通常,在没有合理可靠的预期损失估算值估计的情况下,赔偿赔偿金损失。依赖依赖承诺的依赖损失涵盖了费用。由于利润过于推测,包括澳大利亚案件McRae诉联邦政府委员会[100]涉及挽救船的权利合同。在Anglia Television Ltd诉Reed[101]英国上诉法院授予在合同之前为绩效准备的原告支出。

传统上,普通法管辖权区分合法的违规赔偿,这些损害赔偿有效,可执行和罚款,通常禁止对公共政策。确定一项条款属于哪个类别的传统测试是由英国上议院建立的Dunlop气动轮胎有限公司V新车库和汽车有限公司[102]在加拿大普通法省,只要不可设立,罚款条款被认为是有效和可执行的。[103][104][105]加拿大立场类似于菲律宾合同法采取的中间地面方法,该法规定,除非条款是“不合格或不合情理的”,否则规定提供违约损害赔偿的罚款条款是可以执行的,或者违反合同不是一个条款当事方签订合同时,他们被设想。[106]采用了类似的方法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英国最高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前几十年中;因此,只有在与“合法利益”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只有惩罚条款才能执行,而不仅限于寻求赔偿的非侵权方。[107][108]

发生违规后,无辜的政党有责任通过采取任何合理步骤来减轻损失。无法减轻,意味着损害赔偿可能会减少甚至完全拒绝。[109]但是,迈克尔·弗姆斯顿[110]曾辩称,“表达(缓解)规则是错误的,指出原告有责任减轻他的损失”[111]引用Sotiros Shipping Inc v Same,Solholt.[112]如果一方提出通知合同将无法完成,则预期违规发生。

损害可能是一般或结果。一般损害是那些自然而然地违反合同的损害。结果损害是那些损害赔偿,尽管并非自然而然地从违规行为流动,但在合同成立时双方自然而然地认为。一个例子是,当有人租车去参加商务会议时,但是当那个人到达拿起汽车时,它就不存在了。一般损失将是租用其他汽车的费用。如果双方都知道该党租用汽车的原因,则相应的损害将是丢失的业务,如果该人无法参加会议。要恢复损失,索赔人必须表明违反合同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23][113]哈德利v baxendale确定可预见性测试既客观或主观。换句话说,是否可以预见客观的旁观者或承包方可能有特殊知识?关于事实哈德利,在米勒(Miller)因承运人延迟将破碎的磨坊零件进行维修而失去生产的地方,法院裁定,由于“合理的人”或承运人都无法预见损失,因此无需支付损失在商店里有一个备用零件。

具体的救济

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违约方仅仅以损害赔偿的受伤方购买的情况是不公正的 - 例如,艺术品收藏家购买稀有绘画,供应商拒绝交付。

在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法院命令要处理“特定绩效”,要求执行合同或部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将命令一方履行其诺言或发出禁令,要求一方避免违反合同的事情。对于违反合同以其物业具有独特价值的理由出售土地或房地产的合同,可以获得特定的绩效。在里面美国通过《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个人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绩效仅是合法的”作为对当事方的犯罪的惩罚,应已被定罪”。[114]特定绩效的命令和禁令都是自由裁量补救措施,大部分起源于公平。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法院通常不会命令特定绩效。出售不动产的合同是一个显著的例外。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不动产的销售是可以通过特定绩效强制执行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平行动的防御措施(例如laches, 这善意购买者规则,或不干净的手)可以充当特定性能的标准。

在印度法律中1963年特定救济法除了损害赔偿外,还要编码围绕特定绩效和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则。根据该法案获得的救济仅限于收回财产拥有,合同的具体履行,纠正工具,撤销合同,取消工具,声明性的救济和禁令。

在适当的情况下,最普通和民法管辖区的法院可以允许声明性的救济或者撤销合同。撤销是搁置或取消合同。有四种不同的方式可以搁置合同。合同可以被视为'空白','可无效' 或者 '无法执行',或声明为“无效”。空白意味着合同从未出现。无效性意味着一方或双方可能会宣布自己的意愿无效。不执行的性意味着,双方都可以向法院寻求补救措施。当合同被法院的命令终止时,就会出现无效性,而公共机构未能满足要求的要求公共采购法律。[115]

防御

根据合同法索赔的辩护包括抗原因素,哪些防御能力可以确定所谓的合同是(1)虚空还是(2)可无效,或者断言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其义务。关于商业性质的合同Unidroit国际商业合同原则提供可以搁置合同的理由的一般轮廓。如果合同或期限可毫无用处,则有权避免的一方可以有条件地或无条件选择确认合同或条款,如原则第3.2.9条所述,规定“如果当事方有权明确避免合同或隐含合同确认发出回避通知的时间之后的合同已经开始运行,避免合同被排除在外”。[4]此外,第3.2.13条规定:“如果避免理由仅影响合同的个人条款,则避免的效果仅限于这些条款,除非考虑到情况,否则要维护其余合同是不合理的。”[4]

尽管在司法管辖区之间通常相似的关于另一方的合同的无效性规定,但基于第三方的行为为由是有争议的。第3.2.8条规定,如果构成撤销的行为理由“可以或应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负责的行为的第三人称,则可以避免合同在同一方面。条件好像行为或知识是政党本身的条件”。同样,虽然在各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挑战因素相似,但另一方未能造成合同的失败可能构成撤销的理由或合同义务的早期终止范围之间的差异。例如,中国大陆法规定,如果另一方“表达或表明它将不会履行主要义务”,则一方可以寻求撤销合同或终止其剩余义务,”合理的时期”,或“延迟义务的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合同,因此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116]

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虚假的事实陈述,该事实是在一方与另一方签订的合同之前发生的,并具有将该一方纳入合同的作用。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商品卖方对卖方构成产品的质量或性质的虚假陈述或承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发现虚假陈述的发现可以补救撤销有时会根据虚假陈述的类型损害。撤销是主要补救措施,如果建立侵权行为,也可以损害赔偿。国际商业合同原则的第3.2.5条规定:“当一方被导致另一方的欺诈性代表(包括语言或惯例)的合同结束合同时,可以避免该合同,或者欺诈性地披露这些情况的情况根据合理的公平交易商业标准,后一方应该披露“”。[4]

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要证明陈述和/或欺诈,传统上必须有证据表明提出了索赔,说索赔是错误的,提出索赔的一方知道索赔是虚假的,而当事方的意图是交易根据虚假索赔发生。[117]为了获得救济,必须对法律进行积极的虚假陈述,而且,做出代表的人必须被误导并依赖这种虚假陈述:公共受托人诉泰勒.[118]有两种类型的虚假陈述:事实中的欺诈和诱因中的欺诈。Factum中的欺诈集中于该党是否指控虚假陈述知道他们正在签订合同。如果该党不知道他们正在签订合同,那么没有思想会议,合同是无效的。诱因中的欺诈重点是错误陈述试图使该党签订合同。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如果当事方知道真相,那一方将不会签订合同)使合同无效。假设两人A党和B党签订合同。然后,后来确定一方A并未完全了解合同中描述的事实和信息。如果B党利用这种对方A的理解缺乏理解来签订合同,则A党有权使合同失效。[119]根据Gordon V Selico[1986]有可能通过言语或行为歪曲陈述。通常,在虚假陈述的背景下,意见或意图的陈述不是事实陈述。[79]如果一方声称讨论了有关该主题的专家知识,那么法院更有可能将该方作为事实陈述持有意见。[120]

在新加坡和英国,1967年的《虚假陈述法》规定,无辜的虚假陈述也可能是损害和恢复相关合同的理由。[121]《 2017年合同和商法法》第35条类似地规定了新西兰无辜和欺诈性虚假陈述的情况。[122]在评估无辜虚假陈述的补救措施时,法官考虑了当事方将依靠虚假索赔以及虚假主张的重要性。[123]合同法不会描述任何被认为是可接受的虚假索赔或无法接受的界限。因此,问题是哪种类型的虚假主张(或欺骗)将足够重要,足以使基于上述欺骗的合同无效。利用“膨化”或夸大某些事物的做法的广告属于可能的虚假主张问题。[119]

“警告空器”的基本原则,意思是“让买家当心”,适用于所有美国交易。[119]Laidlaw诉管风琴,最高法院裁定,买方不必将买方知道可能影响产品价格的信息通知卖方。[117]

意见不能成为事实陈述是谬论。如果陈述是对诚实娱乐的诚实表达,那么不能说它涉及任何欺诈性的虚假陈述。[124]

错误

第2节Unidroit国际商业合同原则定义错误的程度通常接受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作为避免合同的理由。根据《原则》第3.1.2条,“错误是与事实有关的错误假设或合同结束后现有的法律”。[4]第3.1.3条规定:“当事方只能避免犯错合同,如果合同结束后,错误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同一情况下,与错误的当事方只能结束合理的情况。如果已知真实的状态,则具有重大不同条款的合同或根本不会得出结论。”[4]此外,第3.1.3条规定,寻求避免合同的一方必须表明“另一方犯了同样的错误,要幺造成错误,要幺知道或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错误,这与合理的商业相反公平交易的标准使错误的政党错误地犯错了”或“另一方在回避时没有合理地依靠合同行事”。[4]但是,当事方不能以错误为由避免合同严重疏忽在犯错时”或“错误与错误的风险相关的问题……应该由错误的政党承担”。[4]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确定了合同中的三种错误:共同错误,相互错误和单方面错误。

  • 常见的错误当双方都对事实的误认为是重要的,对合同基础的事实时,就会发生。这是在Bell诉Lever Brothers Ltd.[125]确定普通错误只有在主题的错误足以使其身份与合同不同的情况下,因此使合同的履行不可能。[126]Great Peace Shipping Ltd v Tsavliris抢救(国际)有限公司,法院认为,如果在Bell诉Lever Bros Ltd被解决。[127]如果一方有知识,另一方没有知识,而有知识的当事方承诺或保证主题的存在,那么如果主题不存在,该方将会违反。[100]
  • 相互错误当合同的双方都误认为条款时,就会发生。每个人都认为他们签约了不同的东西。如果可以找到合理的解释,法院通常会试图维护此类错误。但是,基于判决中的相互错误的合同不会导致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无效合同。看莱佛士诉威希尔豪斯.[128]
  • 单方面错误当只有一方合同的一方误认为条款或主题的一方时,就会发生。法院将持有这样的合同,除非确定非企业方面的一方意识到这一错误,并试图利用这一错误。[129][130]如果合同的身份存在错误,则合同也有可能无效。一个例子在刘易斯诉艾利[131]在哪里丹宁勋爵先生裁定,只有原告可以表明,在协议时,原告认为另一方的身份至关重要。仅仅错误地相信另一方的信誉是不够的。在某些情况下,辩护非事实可以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使用,以实质性的单方面错误为由撤销合同。[132]根据《原则》第3.2.10条的规定,一方以单方面的错误为由,而另一方“宣布自己愿意履行或履行合同,因为该党有权避免避免审查”,“合同被认为是[另一方理解的合同》和“避免权利丢失的”。[4]

威胁和不平等的议价能力

国际商业合同的Unidroit原则概述了一份全面的情况清单,在该环境中,由政党造成的欺诈或威胁构成避免合同的理由。关于威胁,第3.2.6条规定,“当事方可能避免合同终止另一方的不合理威胁合同”选择”。[4]第3.2.6条根据“当事人被威胁的法案或遗漏本身是不法行为,或者将其用作获得合同结论的一种手段是不法行为的”,将威胁视为“不合理”。[4]在普通法管辖区中,不合理的威胁的概念称为“胁迫”。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胁迫定义为“迫使一个人违背自己的意愿或判断行动的伤害威胁;“这构成了搁置合同的理由。[133]一个例子在巴顿诉阿姆斯特朗[1976]一个人在一个人中不签署合同,就会受到死亡的威胁。一个希望撤销胁迫合同的无辜政党只需要证明威胁是造成的,这是签订合同的原因。这举证责任然后转移到另一方,证明威胁无效,使当事方签订合同。货物也可以胁迫,有时是“经济胁迫”。

除了欺诈和不合理的威胁外,通常还可以根据一方行使其优越的议价能力以对另一方强加不平等的说法,从而搁置合同。第3.2.7条规定,“当事方可以避免合同或单个定期,如果合同结束时,合同或任期不合理地给另一方带来了过多的优势”,并指定这些方面的优势,在确定该术语是否不公平时,法院或仲裁员应考虑“另一方对第一方的依赖,经济困扰或紧急需求或其即兴,无知,经验或缺乏的依赖,经济困扰或紧急需求不公平的优势讨价还价技巧”。[4]除了将合同放在一边之外,第3.2.7条还规定,法院可以适用蓝色铅笔学说并在离开合同完整的同时修改或无效。[4]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相关的不当影响力的公平学说使法院能够在涉及一个人利用权力或影响力对他人的权力或影响力的情况下提供一种补救措施。如果存在特殊关系,例如父母,孩子或律师和客户之间,则普通法管辖区的法院对是否提供补救措施有广泛的酌处权。当不存在特殊关系时,问题是是否存在这种信任和信心的关系,以至于它应该引起这样的推定。[134][135][136]在澳大利亚法律中,由于不合情理的交易.[137][138]首先,索赔人必须表明他们处于特殊的残疾状态,这是对他们无法为自己的最大利益行事的测试。其次,索赔人必须证明被告利用了这种特殊的残疾。[139][137]

非法合同

如果基于非法目的或违反公共政策,合同是空白。该原则根据原则第3.3.1条进行了编纂,该原则规定:[4]

  • 合同侵犯强制性规则的地方;[G]无论是国家,国际还是超国家的起源;侵权对合同的影响是该强制性规则明确规定的影响。
  • 如果强制性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侵权对合同的影响,则当事方有权根据合同行使此类补救措施,因为这种情况是合理的。
  • 在确定什么是合理的考虑时,特别是:
    • 侵权规则的目的
    • 该规则存在的人类类别
    • 根据侵犯规则的任何制裁
    • 侵权的严重性
    • 一方或双方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
    • 合同的履行是否需要侵权
    • 当事方的合理期望

第3.3.2条规定,在合理的情况下,侵权可能需要赔偿。[4]

在1996年加拿大案例加拿大皇家银行诉纽威尔[140]一名妇女伪造了丈夫的签名,她的丈夫同意对伪造的支票承担“所有责任和责任”。但是,该协议旨在“扼杀刑事起诉”,因此该协议无法执行,该银行被迫退还丈夫的付款。在美国,一种不寻常的不可执行的合同是个人就业合同担任间谍或秘密代理商的合同。这是因为合同的保密是合同的条件(为了维护合理的可否认性)。如果间谍随后向政府起诉薪资或福利等问题,那么间谍通过揭示其存在违反了合同。因此,它是基于这一理由的,以及维护的公共政策国家安全(由于心怀不满的代理商可能会试图揭示全部政府在诉讼期间的秘密)。[141]其他类型的不可执行的就业合同包括同意工作少于工作的合同最低工资并没收权利工人的赔偿如果应付工人赔偿。

不可抗力

所有司法管辖区,民法和普通法,通常规定在案件中终止或减少合同义务不可抗力或(在传统普通法术语中)目的的挫败感。第7.1.7条的原则规定:“如果该方证明不绩效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障碍,并且不能合理地期望将障碍考虑到障碍,则应原谅一方的不绩效。在合同结束时,或避免或克服了合同或后果”。[4]在下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撤销它。[116]同样,《 2017年合同与商法法》(新西兰)的《沮丧的合同法》(新加坡)和第4款(新西兰)为当事方提供了因不可抗拒而无法履行的合同的救济,包括撤销,包括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赔偿,以及可以和不能执行的合同部分的可严重性。[142][143]此外,《中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拥有其义务的当事方,一方可以终止其合同义务财务困境.[144]

艰辛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按照一方的要求进行修改或终止,该方承担了合同义务,面临着将其赋予司法废除或修改合同的困难。困难由第6.2.2条原则定义为“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的均衡,要幺是因为一方的绩效成本增加了,要幺是因为一方获得的绩效价值降低了”当事人指控艰苦的当事人没有承担发生事件的风险,或者事件的发生是“超出了弱势群体的控制”,直到合同结束后,未知,或者“无法合理地涉足帐户“由一方。[4]第6.2.3条规定,面对艰辛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合同进行重新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功,则可能适用于适当的法院以终止或修改其合同或规定。[4]

出发

各种民事,共同和混合法律管辖区的部分辩护是设定或净义务的措施。这需要没收另一方欠下的一项或义务,以换取因履行当事方对另一方的义务而被原谅的。它允许使用权利来解除在某人之间存在交叉索赔的负债原告受访者,结果是,共同债务的总索赔产生了单一的净索赔。[145]净索赔被称为净位置。换句话说,设定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平衡相互债务的权利。剩下的任何当事方剩余的余额仍然欠下,但相互债务已经付出。净位置的力量在于减少信用暴露,还提供监管资本要求和和解优势,这有助于市场稳定性.[146]

根据第8.1条的原则,“在两个政党相互欠的钱或其他类型的其他表演的地方,他们中的任何一个(“第一方”)都可以阐明其对其债权人的义务”(“另一方”)如果调用设定时:[4]

  • 第一方有权履行其义务
  • 如果双方的义务不是由同一合同产生的,则确定另一方的义务(即存在和金额)的性质,并且绩效应到期
  • 如果两方的义务来自同一合同,则另一方的绩效应到期(无论是否确定义务的性质

在某些法律制度中,“同类义务”的要求更广泛,即在某些法律制度中的要求,即设定的义务是可行的,同时仍然排除了从根本上个人性质的义务。[4]如果欠不同货币的义务,则第8.2条规定,如果相关货币是自由兑换的,并且当事方尚未同意第一方只能以指定的货币付款,则可以调用设定。[4]第8.3条规定,只能通过通知另一方行使固定,而不是自动操作或遵循法院的命令,而不是自动操作。此外,第8.4条进一步规定,如果通知未指定其与之相关的义务,则另一方可以通过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表的声明来做到这一点,而固定与所有义务相关的失败。[4]根据第8.5条,设定的效果是:[4]

  • 相关义务已履行
  • 如果义务的金额有所不同,则设定将履行义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金额。
  • 从通知开始时,设定生效。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合同

将民法和混合法律司法管辖区与普通法对应的主要因素是缺乏审议要求,因此缺乏契约合同与其他书面合同之间的任何法律区别。大多数民法司法管辖区的合同法是广泛的一部分义务定律在民事或商业法规中编纂,清楚地概述了公共政策目标限制的程度合同自由并遵守一般原则,即构成合同的唯一正式要求是存在心灵的见面据称合同当时之间的两党之间已成立。

民法管辖权具有编纂的义务法,区分提名和无罪合同。提名合同是合同的标准化类别,按照法律对形式和实质进行密切监管。出售,礼物,租赁和保险的合同通常被视为提名合同。[147][148][149]根据提名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债务人具有法律专门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要求提名合同以包括某些明确条款(Essistonia)并被解释为包括法律中隐含的术语。与具有编纂义务法律的民法管辖权不同,司法管辖区罗马荷兰法律或者斯堪的纳维亚法律通常,由于其义务定律,通常缺乏提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主要由司法先例和个人法规决定,类似于普通法管辖权。然而,这些司法管辖区形成合同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民法管辖权的原则密切相关。

原则

形成和有效性

在下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法律管辖的合同中国大陆携带一个暗示的术语,除了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各自义务”之外,双方还应遵守诚实信仰的原则,并履行诸如发送通知,提供通知,提供援助和遵守机密性的义务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和交易过程”。[150]此外,该守则强加了一个暗示的术语:“当事方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损害生态”。[150]根据中国大陆合同法保护环境的隐含术语类似于强加印度侵权法绝对责任对于在规则中进行危险活动时,造成财产或个人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企业M. C. Mehta诉印度联盟Sui Generis权利人格融入环境根据几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尽管其他司法管辖区通过侵权法,法规或环境人格对环境施加保护,但中国大陆法律则利用法律中隐含的合同条款。

提名合同在民法管辖权和合同中联合国国际商品合同公约(CISG)分别遵守适当的民法或商业法规或《公约》所隐含的条款。许多民法管辖权施加了诚信的法律义务,该义务延伸到谈判和合同的履行。根据CISG,法律暗示的各种条款是针对涉及国际商品出售的合同规定的。通常,货物必须具有合同所需的质量,数量和描述,适合包装并适合目的。[151]卖方有义务交付不受索赔的货物第三者用于侵犯工业或知识产权在要出售商品的州的权利。[152]买方有义务及时检查商品,但要遵守某些资格,必须建议卖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缺乏任何合规性,并且在收到后的两年内不迟。[153]

补救措施

民法管辖权可能比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更容易授予特定的绩效,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通常更喜欢裁定损害赔偿。国际商业合同原则的第7.2.2条采取了适度的方法,其规定:“在欠付款以外的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地方,另一方可能需要绩效”,除非是不可能的,否则法律或实际上“表现”,或者,在相关的情况下,执法是不合理的繁重或昂贵的。[4]根据这些原则,首选具体的救济,但法院和仲裁员可以选择基于对复杂性特定救济的上下文评估的损害赔偿。

在民法管辖区中,允许罚款条款并被视为有两个目的:阻止义务人违约义务,并为任何违反违反合同的义务提供可预测和保证的赔偿。[154]

在下面联合国国际商品合同公约(CISG),买卖双方的补救措施取决于违反合同的特征。如果违规是基本的,那么另一方将大大剥夺其根据合同所收到的收益。只要客观的测试表明违规行为不可预见,[155]然后可以避免合同[156]受屈的一方可能要求损害赔偿。[157]如果发生合同的部分履行,则表演方可以收回任何付款或提供良好的付款;[158]这与普通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普通法通常无权恢复所提供的商品,除非保留所有权或损害赔偿不足,这只是声称其价值的权利。[159]如果违规不是基本的,则不能避免合同,并可能寻求补救措施,包括要求损害赔偿,具体绩效和价格调整。[160]可能判给的损害赔偿符合普通法规则哈德利v baxendale[161]但是有人认为可预见性的测试大大宽广[162]因此,对受害方更慷慨。

在适用罗马 - 荷兰法律的司法管辖区中,要求具体表现是违反合同的主要,显而易见,最基本的补救措施,像债权人的期望一样坚持:当签订合同时,人们期望绩效从中获得绩效。这种方法与根据英国法律采取的方法相反[163]首选损害赔偿,而特定绩效是一种特殊的自由裁量补救措施,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能寻求。[164][165]特定绩效的索赔可能是为了支付一笔钱(Ad Pecuniam Solvendum),除了支付货币以外,还要求表现出一些正面行为的索赔(ad Factum Praestandum)或要求执行负义务的主张。特定绩效的补救措施不是绝对的,也不能保证成功。即使表明已经违反了违规行为,除非无辜的政党准备好执行,否则没有给予补救措施。法院已行使公平的酌处权,以拒绝特定绩效的索赔,通常是基于不可能,不必要的困难或执行个人服务的索赔。根据普通程序规则,执行特定绩效的订单。案件Benson V SA共同生活Santos v Igesund海恩斯诉国王威廉的城镇城市[166]规定要考虑法院授予特定绩效的指南。在以下情况下,法院不会命令特定绩效。

  • 表现是个人的。[167]
  • 有一个相对不可能的地方,特定人(受伤的人明星例如)无法执行。
  • 因为它必须监督其法令,因此法院很难执行该法令。
  • 被告是无力偿债的。
  • 绩效将严重损害第三方。
  • 它与公共政策冲突,将是不合适的。
  • 海恩斯,被告被迫执行的费用与原告的相应利益成比例,而后者则可以通过赔偿赔偿的赔偿,而不是针对特定绩效的命令进行补偿。(因此,合同结束时的困难并不是对此事的决定性;在要求绩效时,也可以判断。)

在其他民法司法管辖区中,可用的补救措施的范围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针对特定绩效,撤销,声明性救济和禁令的规定,尽管在所有民法管辖权中不一定存在特定绩效和禁令之间的区别。在具有编纂义务法律的司法管辖区中,可用的补救措施及其提供的情况在《民事或商业法典》中概述了。

历史民法传统

法国合同法

在合同法制度的管辖区中拿破仑代码(或来自其衍生物,例如下加拿大的民法典或者埃及民法典),合同可以分为他们的谈判(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及其乐器(合同本身存在的正式意义)。原则上,只有谈判根据原理的原则,对有效合同的形成至关重要实质重于形式。在法国,根据第1128条法国民法典,政党的原则相互同意被编纂为法国合同法的主要学说。[168]同样,第1385条魁北克民法典编纂以下原则:通常,合同是由自然或自然之间的同意交换而形成的法学人拥有合同的能力。[169]苏联崩溃后,俄罗斯联合会在1994年通过社会主义法具有类似于法国民法典的系统,因此也主要基于相互同意的交换。

基于拿破仑守则的系统合同通常可以归类为同意合同,这些合同仅是根据当事方交换以形成法律关系的;[170]实际合同,这不是通过明确交换相互同意的结论,而是通过交出选择;或者矛盾,类似于行为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要求总体手续得出结论。因此,尽管可以仅由当事方的行动形成自愿合同和实际合同,但矛盾只能通过指定的正式流程形成。然而,所有三类合同仅基于相互同意的交换,仅在表达同意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魁北克合同法

魁北科合同法代表了法国合同法的独特分支,该法已在英国统治下进化,并在联盟,加拿大独立统治,在此期间,它既影响和受到加拿大其他省份和领土的普通法法学的影响和影响。通常,根据《魁北克法》法律规定合同的规则在《民法典》第3章,第2章第2章中进行了编纂。除非特定法律规定要求其他条款,否则合同是由交换同意与人之间容量签订合同。[171]此外,有效的合同必须具有原因和对象。[171]合同的原因是决定各方签订合同的原因,并且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达。[172]合同的对像是法律操作(即交换一个或多个合法权利)在合同成立时当事方所考虑的。[173]仅当对像不受法律或公共政策理由禁止其禁止。[174]不符合其成立条件的合同可能会被废除。[175]

此外,关于海上法,魁北克遵循普通法法学。这是因为加拿大海事法在议会立法权范围内而不是省级立法机构中建立了独特的管辖权和法律领域,因此在整个国家之间都是统一的。在Ordon Estate诉Grail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加拿大海事法的实质性内容是……1934年,高等法院在其海军上将其在英格兰管理的法律机构,因为该法律机构已经拥有是由加拿大议会修改的,并由司法先例制定”,并且“关于侵权,合同,合同,代理和保释的加拿大海事法大多数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建立的”1934年加拿大法律纳入加拿大法律的法律是一系列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普通法和平民传统。”[176]因此,根据加拿大海事法的形成合同的运作类似,但与该国普通法省份合同的形成相似;此外,从国际公约中得出的规则实施了海事合同通常是从国际规范中得出的不同规则。同样,关于交易单期票,欠票,欠条,魁北克省和加拿大省的其余地区遵循独特的法律制度基于但与加拿大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合同法相同。正如加拿大关于汇票和本票法案的法律所源自英国普通法的考虑有效的汇票或期票票据发行是必需的,但是考虑的要求很宽松,联邦汇票法案可以通过“任何足以支持简单合同”在该国普通法省和领土上或通过“前额债务或责任”来满足考虑对价的要求,从而使过去的考虑有效,因为它是有效的印度合同法。[177]

魁北克合同法还分享了两个明显的加拿大人真诚的职责由于加拿大其他省份和地区加拿大最高法院解释民法典的规定和普通法省的先例,使其汇聚在一起。这样的职责是诚实的合同表现。这项职责要求合同的当事方真诚地行事,并诚实地行使其根据合同行使其权利,并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这项职责禁止合同的当事人“ [撒谎]或有意误导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互相误导”。[178]在魁北克,它植根于《民法典》第6和第7节,规定“每个人都必须按照诚实信仰的要求行使其公民权利”[179]而且“没有权利可以行使其目的是以过度和不合理的方式伤害他人,因此违反了真诚的要求”。[180]另一种义务是,在《民法典》第1375条中,诚实地进行谈判,该法规定合同当事方不仅必须在履行义务时真诚地行事,而且还必须“当时出现义务”。[181]产生这项职责的情况包括:特许人与特许经营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谈判,与婚姻和分离协议有关的合同,招标邀请, 和受托人关系。[182]关于招标的邀请,这项职责以独特的加拿大人的形式适用合同教义。

在魁北科合同法中,有多种提名合同《民法典》为此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出售商品的合同,不动产的销售,礼物以及民法典所描述的各种合同本质上相似出售合同。此外,有关国际商品出售合同由于加拿大参加联合国公约的会员资格而统一

罗马荷兰合同法

雨果·格罗蒂乌斯(Hugo Grotius),其中一位法学家归功于罗马荷兰法律的制定。

罗马 - 荷兰合同法是基于佳能自然法。采用义务职位,据说所有合同都是自愿的诺言交换Bonae Fidei,也就是基于相互同意真诚。以基督教的看法,打破一个人是一种罪过承诺,佳能律师发展了PACTA SUNT SELVANDA根据世俗法规定的严格手续,都应执行所有严重协议的原则。[183]在下面CAUSA理论,要使合同具有约束力Iusta Causa,或合法的动机,与基督教道德要求一致,不仅是由合法或正确的,头衔或诉讼因由引起的,而且还源于爱与情感,道德考虑或过去的服务。[184]一个裸型被重新定义为任何因缺乏的协议causa。所有这些原则都是通过欧洲统一应用的教会法院.

符合启示价值观,自然律师从合同法中剥夺了基督教道德。他们将合同重新定义为遗嘱的同意,现在各方的“承诺”现在被视为遗嘱的宣告,没有道德义务(威尔理论)。代替Iusta Causa在任何有效的合同既具有约束力又可以起作用的结合力的一般原则。教规的实质性公平转向程序公平,因此保留了真诚和相互同意,但只是价格Laesio Enrormis不是。在以前根据英语或南非统治下的非洲国家,公共政策被替换Bonos Mores,尽管这种转变并不影响其他罗马 - 荷兰法律管辖区。

在遵循罗马荷兰法律的司法管辖区,包括南非和邻国的混合制度,其中合同法继续遵守罗马荷兰传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被认为有效:

  1. 必须有共识ad Idem在缔约方之间。
  2. 当事方必须认真打算达成协议,以实现可以执行的术语。
  3. 各方必须有容量合同。
  4. 该协议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条款。
  5. 必要手续必须观察到。
  6. 协议必须是合法.[185]
  7. 合同义务必须具有绩效。
  8. 协议的内容必须是肯定.

在此类司法管辖区,合同具有某些特征:

  • 它可以是单方面的,即一个一方有责任执行或双边或多边,即双方都有责任执行。[186]
  • 这是一项义务协议。它需要在一个或双方的企业或忍耐,以招标某些表演:也就是说(也就是), 去做 (方面)或不这样做(非法律)。或者,它可能是保修单存在某种状态。
  • 如果双边,通常是Synallagmatic(或倒数),这意味着一个方的表现可以换取另一方的表现。

合同的现代概念是普遍的,因此协议不必符合要执行的特定类型,但是合同方必须在真诚善意)。

苏格兰合同法

詹姆斯·达里姆普(James Dalrymple),楼梯的第一任子爵,一位早期的法学家根据“民事,佳能和封建法律以及邻国的习俗”,以制定苏格兰法律。[187]

在下面苏格兰法,合同是由双边协议,应与单方面的诺言区分开来,后者被认为是苏格兰法中的独特且可执行的义务物种。苏格兰合同法与罗马荷兰合同法有关,因为荷兰和佛兰德商人的影响以及奖学金对苏格兰法学的影响联合法案1707,同样,通过基于苏格兰和欧洲大陆对古典罗马合同法的司法和学术发展的过程而产生。因此,为了使合同根据苏格兰法律有效,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被视为有效:

  1. 必须有共识ad Idem在缔约方之间。
  2. 当事方必须认真打算达成协议,以实现可以执行的术语。
  3. 各方必须有容量合同。
  4. 该协议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条款。
  5. 必要手续必须观察到。
  6. 协议必须是合法.[185]
  7. 合同义务必须具有绩效。
  8. 协议的内容必须是肯定.

与大多数合同法制度一样,合同是通过接受要约而形成的,并且可以通过回应一个要约来构成邀请治疗。虽然没有要求考虑在苏格兰合同法中,在“无偿”合同之间进行了区分,该合同仅对一方施加义务和“繁重”合同,在该合同中,各方对另一方承担义务,而区别仅在一方未能交付的情况下与之相关。关于其义务借口或限制了另一方的义务。

苏格兰合同法还通过寻求现代化法学现代化的立法来补充和修改。例如,1997年《合同(苏格兰)法》将词组证据规则在苏格兰合同法中,通过规定书面文件似乎包含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假定这样做,除非证明相反,并进一步提供了明确指出其所有条款的文件。合同的最终假定是这样做的。[188]该法案还改变了苏格兰合同法,以使买方能够根据卖方的销售合同寻求违反合同的损害,而无需拒绝商品或像以前的情况一样撤销合同。例如,尽管历史上必须证明合同的承诺令状或者誓言,《 1995年写作要求》(苏格兰)法案规定,只需以书面形式证明诺言是为了创造,转移,变化或灭绝土地中的诺言(s 1(2)(a)(a)(a)(i)1995年写作(苏格兰)法案)免费的单方面义务除了在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一项(s 1(2)(a)(ii)1995年(苏格兰)法案。)[H]

关于苏格兰合同法中创建第三方权利的规则在2017年合同(第三方权利)(苏格兰)法案中进行了编纂,该法规定,第三方权利出现了,其中“合同包含一项或一项承诺,更多的缔约方将为[第三方]的福利做一些或不做一些事情,而合同的当事方旨在“ [第三方]应合法地有权执行或以其他方式援引这项业务”。[189]该法专门规定,第三方不必存在或属于权利创建时权利指定的人的类别。[189]此外,它为第三方执行权利的规定,虽然它允许当事方修改或撤销第三方权利,但它编码了依靠这种依靠此类行动的第三方的保护权利或已向权利承诺者提供了接受的通知。[189]

现代民事和混合法司法管辖区

中国合同法

目前,中国有四个不同的合同法制度,其中三个在由不同地区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中之一是中华民国.[i]在人民共和国;香港是一个普通法管辖权,其合同法主要与1997年前的合同法相同英格兰和威尔士,澳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比之下,中华民国所有地区的合同法受到中华民国民法典[190]最初以日语为模型六个代码系统本身主要基于德国pandectist法律方法。[191]

中华民国

中国共和国的合同法受其民法典的管辖,该法规最初于1929年制定,并在接下来的世纪发展。根据《民法典》的合同是一种法学行为,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原则(即合同的目的),行为能力(即履行义务)和意图宣言(即,心灵的见面)。[192]《民法典》规定,只有在不违反命令或过于艰苦的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案才有效[193]或公共政策,[194]如果它符合形式的法律要求。[195]如果当事各方同意其基本条件,并且在没有必要条件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则认为合同被认为是有效的。[196]虽然合同的形成通常需要要约和接受,但如果根据协议的性质或适用的海关,则不需要以通知的形式接受接受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实”暗示要接受要约时,合同被认为是成立的。[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下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可以通过提出要约和接受或通过其他方式结束合同”。[198]要约被定义为“意图与他人结束合同的意图”,并要求“具体和确定”,并明确表明“要约人应受他的意图的束缚,offeree”。[199]该守则进一步规定,除非“要约人已经明确表示要约可以通过指定接受时间限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否则可以撤销要约。为履行合同做出了合理的准备。”[200]被定义为“接受要约的意图的表达”的接受[201]当接受根据《守则》的规定生效时,合法形成合同。[202]因此,根据中国大陆法律的合同由相互同意原则,但要遵守有效要约明确指出的不可撤销的额外标准。

基于普通法的概念邀请治疗,中国大陆法律承认要提出的邀请的概念。提议的邀请定义为“一个人期望另一个人提出要约的表现”,该代码专门规定“拍卖公告,竞标公告,股票招股说明书,债券招股说明书,债券招股说明书,筹款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促销,邮寄价格,邮寄价格目录等是提供“商业广告和促销”的邀请,如果他们的内容满足了要约条件”。[203]

中国大陆法律对记录合同的方式采取了自由态度,民法法规定:“当事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结束合同[J]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和”以任何形式的数据消息……呈现其中包含的内容,能够以有形形式表示并可以随时访问和使用时,被视为写作。”[204]但是,该代码规定了合同内容的特定要求。[k]

根据中国共和国民法典,据称是由于任何原因缺乏能力的个人而订立的合同法是无效的[206]除非由个人的监护人或保护者批准。[207]只有这样一个人的合法监护人或保守主义者才能代表缺乏能力的人同意一项法学行为。[208]此外,如果缺乏能力的一方欺骗性地欺骗了另一方,认为第一方有能力签订合同,尽管这种无能力,该合同仍然有效。[209]

日本合同法

日本合同法构成了更广泛的民法法学世界中的一个独特的分支,最初主要源自在德国法学院长。明治修复。日本民法典中规定了日本合同法的基本规则(以及私法其他领域(包括侵权和家庭法)的规则),但日本商业法规规定了有关商业合同的更详细规则。[210]根据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根据日本法律制定的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接受形成的;但是,书面文件并不是合同存在的先决条件,该合同基于同意的原则.[211][210]根据日本合同法,合同当事方的意图之间的一致性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可能取决于当事方隐藏其真实意图的情况,故意或欺诈地表现出虚假意图,错误地表现出虚假意图,或者是错误的意图强迫表现出虚假意图。[210]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以及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在违规范围内可能被视为无效。[210][211]

日本合同法认识到存在前和合同后义务的存在。关于合同前义务,如果另一方依靠他们的代表并遭受金钱或其他物质损害,则最终不可能执行或无效的合同当事方可能对合同疏忽承担责任。[210]合同前义务的另一个不同领域涉及专家向消费者解释复杂合同的义务,复杂的金融合同是一个关键例子。[210]根据日本合同法经常承认的合同后义务包括有关机密性和不竞争的义务,这些义务可能由合同本身定义,隐含出于公共政策原因或由不可降低的法定法规定。[210]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各种与其他民法管辖权中规定的合同相似的合同;包括出售合同,礼物,租赁,贷款和服务提供。这些提名合同应遵守《守则》规定的特定规则和保证,以保护合同当事方的权利,尤其是那些具有较少谈判权力的当事方的权利。此外,提名建立伙伴关系的合同和协会管理这些类别的合法人员,并有特殊的规定管理第三方受益合同。[210]《日本民法典》还提供了管理合同履行,设定,任务和没收违约债务人资产的规则。[210]

尽管民法的民法起源是日本,但在日本的合同法仍受日本对商业和义务的态度的影响很大。例如,根据日本商业法规,收到普通客户的要约的商人交易者,该公司属于其业务领域之一,不会付出不适当的延迟,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则可以认为他们是接受合同。[212]这可以看作是日本商业和合同法律方法的说明,该法律源于尊重人际关系的概念。[212]这很重要,因为由于日本民法典的德国根源。一旦合同在双方之间有效,就无法自由撤销。[211]日本法官将《日本民法典》中包含的诚实信仰的义务解释为对商业中荣誉关系的这种概念的编纂,倾向于否认终止承包前谈判的终止和对现有合同关系的不重新终止。[212]

菲律宾合同法

菲律宾是一个混合法律管辖区,主要由西班牙民法和美国普通法制定,菲律宾民法典中被编纂。《菲律宾民法典》将合同定义为“两个人之间的思想会议,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束缚自己,以提供某些东西或提供一些服务”。[213]无罪合同的当事方具有很高的合同自由并且“可以建立可能认为方便的规定,条款,条款和条件”仅受“他们不违反法律,道德,良好的习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要求。[214]菲律宾法律规定的合同仅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才有效,因此,其相关义务遵守一方的酌处权是无效的合同。[215]如果合同包含受益的规定第三方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强迫其绩效,只要他们在后者试图根据合同撤销或改变利益的任何企图之前向债券传达了同意。[216]除非法律规定要求合同采用特定表格,否则合同具有约束力,无论其采取的表格如何。[217]为了使合同存在,必须满足以下标准:[218]

  • 双方都必须同意。[L]
  • 合同的对象必须确定(即,必须与可确定的义务类别有关)[M]
  • 必须确定义务的原因(即目的)[n]

据称要体现合同的书面仪器不能充分代表当事方的真实意图,这是由于错误,欺诈,不平等的行为或事故而导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寻求改革.[222]一个政党被误认为,另一方要幺欺诈或不可别的行事[223]或意识到仪器中的缺陷,[224]第一方可以寻求改革。此外,可能会寻求改革,如果文件中的缺陷是由“起草工具的人的无知,缺乏技巧,疏忽或恶意”引起的。[225]最高法院有权根据法院规则确定有关改革的规则。[226]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合同的一方寻求改革。[227]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才能撤销有效合同。[228]这包括欺诈运输[229]以及个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个人遭受病变的损害超过疏远资产或服务价值的四分之一以上,未经诉讼同意的违反诉讼的资产的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的其他类别明确的合同法规指定。[230]不得寻求撤销,除非这是当事方可以赔偿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的唯一手段[231]并且仅在涵盖此类损害的必要范围内才允许。[232]根据菲律宾法律,撤销有义务返回合同对像以及从那里获得的任何利润的任何物品,因此仅在寻求补救措施的当事方能够返回或提供此类事情的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撤销。[233]此外,禁止在合同对象的物品拥有的情况下撤销适当的时候持有人他真诚地行事。[233]除撤销外,菲律宾法律可能会在一方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裁员容量由于错误,暴力,恐吓,不当影响或欺诈而征得同意或同意。[234]

除非批准,否则菲律宾法律下的某些合同虽然有效,否则无法执行。这包括由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双方都缺乏同意的合同以及违反该合同的合同欺诈法规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的适用。[235]此外,如果合同的原因,对像或目的与法律,道德,良好的习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相反,则合同是无效的;它是绝对模拟的或虚构的;结论是不可能的,或者“不在人类的贸易之外”时,其原因或对像不存在;当事方的意图无法确定;否则法律明确禁止或宣布无效。[236]从头开始的合同可能不会被批准。[236]

菲律宾合同法在普通法和民法方法之间取得了中间立场销售损失或者惩罚条款。尽管此类规定是合法的且可强制执行的,但如果法院发现其影响是不时髦的或不合情理的,则可能会减少此类损害赔偿。[237]此外,如果诉讼的合同的臀位是合同结束时当事方没有考虑的合同(例如,不可抗力),适当的损害赔偿金将由法院确定,而无需考虑该规定。[238]

瑞士合同法

在瑞士法律中,这也构成了土耳其民法典,合同是由《义务守则》第1条定义的:“当双方以相互和一致的方式征收当事方表示他们构成合同的意图时形成合同”。与其他大陆民法司法管辖区一样,根据瑞士法律的合同是由至少两种意图,要约和接受的交换而形成的,当事方同意签订法律关系。1911年通过的义务守则包括两类有关合同的规则:

  • 一般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合同,并在《守则》第1到第39条中概述;和
  • 特殊规则,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提名合同.

除义务守则中指定的规则外,瑞士民法典包含有关合同的单独规定婚姻并继承在单独的颁布规定时管理有关私人保险,消费者信贷和旅行套餐的合同。

伊斯兰法

尽管大多数穆斯林多数管辖区主要在当代合同法的大多数方面使用民事或普通法,但有关合同的伊斯兰法仍然与该领域有关婚姻法律和伊斯兰金融。根据伊斯兰法律形成合同的标准与民事和普通法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例如,伊斯兰教义仅在自然人,并且从未发展出一个概念法人, 或者公司,即,是一个法人实体限制负债其经理,股东和雇员;超出其创始人的生命之外;这可以拥有资产,签署合同并通过代表出庭。[239]此外,根据伊斯兰法律的合同可能会为加拉尔(IE。猜测不确定) 和里巴(IE。高利贷)。

伊斯兰婚姻通常被称为书面金融合同,通常是在两名穆斯林男性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能包括一个新娘(马尔)从穆斯林男子向穆斯林妇女付款。伊斯兰教法院将新娘视为一种债务形式。传统上,书面合同被认为是伊斯兰教法院在债务相关的争议方面,包括结婚合同。[240]在新加坡,基于合同的伊斯兰婚姻法受穆斯林法律法案[241]并与根据根据妇女宪章。同时,在印度,穆斯林人身法是由各种法规和伊斯兰习俗所管辖的独特法律分支,这些法规因社区而异。

在当代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业务中,各种提名合同用于遵守伊斯兰禁止对加拉尔和里巴的禁令。这些包括损益表合同,例如Mudarabah穆沙拉卡, 和减少Musharaka;以及各种各样的资产支持的合同。现代伊斯兰金融中最常见的合同是穆拉巴哈,最初是fiqh对于买卖双方同意的销售合同标记(利润)或花费增加“ 价格[242]对于被出售的物品。[243]近几十年来,它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伊斯兰形式的术语(即,”伊斯兰教法合规”)融资,标记价格以换取允许买家随时间支付的情况 - 例如每月付款(递延付款的合同称为称为Bai-Muajjal)。

捐赠宪章(waqfiyya)HürremSultan,建立有效WAQF的合同。[244]

此外,伊斯兰法也对建立一个法律条件施加了一些法律条件waqf, 一种情感遗产类似于a相信。WAQF是合同,因此创始人(称为al-Wāqif或者al-Muḥabbis在阿拉伯语中)必须有能力签订合同。为此,创始人必须:

尽管WAQF是一个伊斯兰机构,但不需要建立WAQF,并且非穆斯林可以建立一个waqf。最后,如果一个人致命的病,WAQF受到与伊斯兰教意志相同的限制。[245]此外,该属性(称为al-mawqūf或者al-Muḥabbas)用于找到WAQF的情况必须是有效合同的对象。物体本身不应该是圣地(例如。葡萄酒或者猪肉)。这些对像不应在公共领域中:公共财产不能用于建立WAQF。创始人也不能以前将财产保证给其他人。这些条件通常对于伊斯兰的合同是正确的。[245]WAQF的受益人可以是个人和公用事业。创始人可以指定哪些人有资格获得福利(例如创始人的家庭,整个社区,只有穷人,旅行者)。清真寺,学校,桥梁,墓地和饮水机等公共事业可能是WAQF的受益者。现代立法将WAQF分为“慈善事业”,其中受益人是公众或穷人)和“家庭” WAQF,创始人使受益人成为其亲戚。也可以有多个受益人。例如,创始人可能会规定一半的收益捐给了他们的家人,而另一半则归穷人。[245]有效的受益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245]

  • 它们必须是可识别的。尽管大多数伊斯兰法学学校都要求在WAQF建立时至少必须存在一些受益人,但Mālikīs认为,WAQF可能会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存在一段时间,而一旦收益会累积给受益人,则应将其累积给受益人。出现。不存在的受益人的一个例子是未出生的孩子。
  • 受益人不得与穆斯林交战,而是自己必须成为穆斯林。
  • 受益人不得将WAQF用于矛盾伊斯兰原则的目的。

WAQF的建立声明通常是书面文件,并附有口头声明,尽管大多数学者都不需要。无论声明如何,大多数学者[O]认为直到实际交付给受益人或投入使用之前,它才具有约束力和不可撤销。但是,一旦使用,WAQF本身就成为了一个机构。[245]根据新加坡法律,必须以WAQF的形式创建和管理每个清真寺,并且在《穆斯林法律法》的管理中规定了有关WAQF的规则。[241]

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

在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国际商品出售合同公约》(CISG)统治有关国际商品出售的合同。CISG有助于国际贸易通过消除法律障碍国家政党(称为“缔约国”)并提供统一的规则来管理商业交易的大多数方面,例如合同形成,交货手段,当事方的义务和补救措施为了违反合约.[246]除非明确排除根据合同,[247]该约定自动合并到国内法律缔约国。因此,在世界各地的民事,共同和混合法律管辖区中,建立国际商品销售合同的标准基本上是协调的。

CISG适用于业务场所在不同州,各州签约州的各方之间出售商品的合同(联合国国际商品合同公约,第1(1)(a)条)。鉴于大量的承包状态,这是通往CISG适用性的常规途径。如果当事方位于不同国家(不需要签约国家)并且法律冲突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的法律,则CISG也适用。[248]例如,日本商人和巴西商人之间的合同可能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将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在悉尼进行仲裁[249]结果是CISG适用。许多州宣布他们不会受到这种情况的约束。[250]CISG旨在仅适用于商业产品和产品。除某些有限的例外,它不适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庭用品,也不适用于拍卖,船只,飞机,[251]或无形[252]和服务。[253]计算机软件的位置是“有争议的”,将取决于各种条件和情况。[254][255]重要的是,合同的当事方可以排除或改变CISG的应用。[256]

在CISG下,必须向某人解决合同的要约,这是足够确定的(即,描述商品,数量和价格),并表明要约人接受接受者的意图。[257]CISG似乎没有识别普通法单方面合同[258]但是,如果要明确指示要约人,请将未针对特定人士的任何提案视为提出要约的邀请。[259]此外,如果没有明确的价格或程序可以隐式确定价格,则假定当事方已同意基于“通常在合同结束时在可比情况下出售商品的合同时收取的价格”。[260]通常,只要在要约之前或同时或在Offeree发出接受之前,就可以撤销要约。[261]一些优惠可能不会被撤销;例如,当offeree合理地依靠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时。[262]CISG需要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表明接受;沉默或不活动不是接受。[263]

CISG试图解决offeree对要约的答复接受原始报价的共同情况,但试图改变条件。CISG说,对原始条件的任何更改都是对要约的拒绝 - 这是还价除非修改条款不会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条款。更改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付,当事方的责任以及仲裁条件可能会严重改变要约的条款。[264]

跨司法管辖区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与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不同,民事和混合法律管辖区不需要考虑合同具有约束力。[265]在基于拿破仑代码的系统中(包括魁北克圣卢西亚其义务定律是基于下加拿大的民法典,以及法律制度基于的阿拉伯管辖权埃及民法典),据说仅根据“思想的会议”或“遗嘱的同意”而形成的普通合同。这德国法,虽然也植根于“心灵的会议”原则,但遵循'抽象原则关于个人和不动产。该原则概述了合同的个人义务与授予财产的所有权分开形成。根据德国法律,由于某种原因无效合同时,可以将付款的合同义务与财产的专有权分开无效。[266]不当得利然后,法律而不是合同法来恢复应有的所有者的所有权。[267]

销售票据男性奴隶和舒鲁帕克的建筑物苏美尔人平板电脑,大约公元前2600年

民法管辖权拿破仑代码或者bürgerlichesgesetzbuch与普通法管辖区相比苏格兰法罗马 - 荷兰法律,以及其他民事或混合法司法管辖区。[268]这样的系统将法律隐含的更多条款纳入合同中,使法院更大的纬度解释和修改合同条款,并强加于真诚的义务.[268]

普通法管辖权通常与高度有关合同自由。据说更大的合同自由的一个例子美国法律,是1901年的案例Hurley诉Eddingfield尽管缺乏其他可用的医疗援助和随后的死亡,但医生被允许拒绝对患者的治疗。[269]在植根于法国或德国传统的民法管辖区中,提名合同为了防止不公平的条件进行监管。义务定律通常包括救援义务这将使案件诸如Hurley诉Eddingfield可能少的可能性。相反,民法司法管辖区更有可能执行惩罚条款并提供具体表现合同比其普通法对应物,通常拒绝承认规定规定的条款,规定的损害赔偿大于充分补偿原告所需的条款。[268]

尽管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继续依靠先例和未修改的原则来确定合同法规定的问题,但少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颁布了有关合同法的法规。新西兰的合同法受2017年合同和商法法,其中全面概述了有关合同和相关领域的规则。[270]值得注意的是,印度的合同法是人口最多的普通法管辖权,在1872年印度合同法,全面概述了合同法问题,其版本在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尽管不是一项全面的法规,但《新加坡民法法》 1909年就新加坡的合同法规定了几项规定。[271]在美国,统一的商业法规编纂商法的几项规定,包括合同法。

任务

虽然当事方通常可以酌情转让货币权利,但只要他们及时将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但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对当事方指定非货币权利或将其欠义务的能力施加限制另一方。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如果没有受让人的明确协议,则不得转让义务,负担或损害。分配的权利或福利可能是礼物(例如放弃),也可以通过合同支付考虑例如钱。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合同的一方可以“全部或部分或部分地”将其权利转让,除非权利“根据法律不适合其性质分配”,“根据法律”,“或由于双方之间的协议。[272]在美国,有各种各样的法律限制受让人的责任,通常是为了促进信贷,因为受让人通常是贷方。[273][P]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是可协商的工具接收乐器的人可能会成为适当的时候持有人,这与受让人类似,除了转让人的问题(例如缺乏绩效)可能不是债务人的有效辩护。[275]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规则433,正式被称为“有关保护消费者主张和辩护的贸易法规规则”,该规则“有效地废除了消费者信贷交易中的[适当持有人]学说”。[275]2012年,委员会重申了该法规。[276]

程序和法律选择

在不适用仲裁或调解条款或协议的民事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寻求违反合同的方案的一方通常需要在法院对合同管辖的法院提起民事(非犯罪)诉讼。[277]法院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新加坡印度,或联邦内部的另一个普通法管辖权具有管辖权,可以通过使用合同来执行合同宣称,或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临时禁令防止违规。同样,在美国,一个受屈的一方可以申请禁令救济以防止威胁违反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违反行为将造成无法弥补的危害,而这无法通过金钱损失来充分纠正。[278]

当合同纠纷发生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各方之间,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取决于法律冲突法院分析违反合同诉讼的情况。在没有法律选择条款,法院通常将采用论坛法律或管辖权法律与合同主题之间最牢固的联系。一项法律条款的选择使当事方可以事先达成协议,将根据特定管辖权的法律解释其合同。[279]

在美国,尽管有时可能适用基于公共政策的例外,但法律条款的选择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280]在欧盟内部,即使当事方协商了法律条款的选择,法律冲突问题也可以受到管辖权罗马我的监管.[281]

论坛选择条款

商业合同,尤其是当事方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商业合同,经常包含论坛选择条款,这些条款可能是根据所讨论的合同,可能是仲裁,调解或选择法院条款。

法院的选择

许多合同包含法院协议的独家选择,列出了该管辖权,其法院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应诉讼。该条款可能是一般的,要求将合同引起的任何案件置于特定管辖范围内,或者可能要求将案件提交特定法院。例如,法院条款的选择可能要求在新加坡法院提起案件,或者可能更具体地要求在新加坡国际商业法院提起案件。

通常,合同自由学说或多边文书的学说要求非选择法院驳回案件,并要求对法院独家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法院做出的判决。例如,布鲁塞尔政权仪器(31个欧洲国家)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欧盟,墨西哥,黑山,新加坡)以及与特定法律领域有关的几种工具,可能要求法院执行和承认对法律条款和外国判决的选择。

根据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除非该协议的独家选择,否则法院指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除非该合同根据其国内法律无效,并且不能以另一个管辖权的法院是一个更合适的场地为由,以理由拒绝行使管辖权。[282]同样,除非根据所选法院的法律无效,否则要求非选择法院拒绝管辖权,但根据非选项法院的国内法律,该合同的一方缺乏责任,对协议产生效力将领导对于明显的不公正现象,或显然违反了非选举法院的公共政策,该协议不能因不可抗力而签署,或者选择的法院选择不审理此案。[283]根据《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公约仅适用于商业事项的法院协议的独家选择,因此不适用于任何作为消费者,就业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与民事状况或家庭法相关的事项或类似情况。[284]

在不属于《海牙公约》一方的司法管辖区中,法院协议的独家选择不一定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基于对案件提起案件的州和法院的法律,程序规则和公共政策的分析,该条款确定的法院可能不应行使管辖权或在其他管辖权中的法院否则,地点可能会发现诉讼仍可以进行。[285]作为该分析的一部分,法院可以审查该条款是否符合提起案件的管辖权的正式要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以选择论坛或选择地点条款,仅将当事方限制为“独家”一词。明确包含在该子句中)。某些司法管辖区将不接受与选择的法院无关的诉讼,而另一些司法管辖区也不会在他们认为自己是更多时执行一项场地条款方便的论坛诉讼。[286]

仲裁

如果合同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受害一方必须根据规定的仲裁法规定的程序提交仲裁索赔,但该程序遵守指定为仲裁所在地的管辖权的仲裁法。许多国际合同规定,在此产生的所有争议将通过仲裁解决,而不是在法院诉讼。仲裁判决通常可以与普通法院的判决相同,并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和可执行纽约大会,有156个政党。但是,在纽约公约州,仲裁裁决通常是免疫的欺诈罪.[287]

某些仲裁条款不可强制执行,在其他情况下,仲裁可能不足以解决法律纠纷。例如,除了新加坡,[288][289]关于注册IP权利有效性的争议可能需要由国家注册系统中的公共机构解决。[290]为了超越协议当事方的狭窄利益的重大公共利益事项,例如声称一方通过从事非法反竞争行为或犯有侵犯民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院可能会发现当事方可能可以认为甚至在完成合同商定的仲裁程序之前,诉讼某些或全部索赔。[291]

大多数民法管辖权和美国以外的大多数普通法管辖权要幺限制或禁止执行仲裁条款粘附合同。例如,在2020年的情况下Uber Technologies Inc v Heller, 这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Uber与其司机签订的合同中纳入了仲裁协议,因此无法根据安大略省。同样的是国际商业仲裁的联合会模型法和基于模型法的立法限制了仲裁框架对商业仲裁的适用性,明确排除了作为消费者的当事方。[288][289]

美国

在美国,有35个州(尤其不包括纽约)[292]哥伦比亚特区已经采用了统一仲裁法促进执行仲裁判决。[293]与《统一模型法》不同,《统一仲裁法》明确要求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之前确认仲裁裁决。

对证券经纪人和经销商的客户索赔几乎总是根据合同仲裁条款解决金融行业监管机关(以前是NASD)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客户仲裁。然后,这些公司开始在其客户协议中包括仲裁协议,要求其客户进行仲裁纠纷。[294][295]

除了《统一仲裁法》下的仲裁外,特拉华州还保留了第二个被称为《特拉华快速仲裁法》(DRAA)的仲裁框架。[296]DRAA的目的是为解决业务纠纷的“复杂实体”提供“及时,成本效益和高效的”方法。[296]DRAA通过使用加急的截止日期和经济罚款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仲裁员未能在该法案中分配的时间内就纠纷裁定。[296]

新加坡

目前,新加坡维持两个不同的框架,在这些框架下可以仲裁合同纠纷,这在诉讼当事方可以诉诸法院的程度上主要有所不同。根据《 2001年仲裁法》第45条,任何一方或仲裁庭本身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在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的裁决,这实质上影响了一个或一项或在第49条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上诉仲裁裁决,除非当事各方明确排除该条款。[289]只有在其他方的同意下才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或者要幺仲裁庭(有关初步法律裁决)或法院就上诉而言。这与1994年《国际仲裁法》相反,该法通常复制国际商业仲裁的联合会模型法并提供更多限制性访问法院。[288]

在2020年,新加坡法学院在仲裁程序中发布了有关上诉权的报告,评估了两个不同框架的优势和缺点,得出的结论是,上诉的存在能够发展判例法因此,为仲裁程序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297]该报告确定了根据英格兰第69条的默认情况下上诉的可用性1996年仲裁法[298]作为导致伦敦作为国际合同纠纷中仲裁的所在地的一个因素。[297]因此,该报告建议修改1994年《国际仲裁法》,以使当事方在其仲裁协议中选择上诉权,从而使判例法的制定并为希望与缺席的上诉作为愿望的当事方提供更大的确定性。默认立场是为了迎合那些希望对合同纠纷完全判断的政党。[297]

独特的是,《 1994年国际仲裁法》和《 2001年仲裁法》都包含规定(分别为第2A部分和第9A部分)明确授权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无论新加坡法律或任何其他管辖权的程度如何任何指定的身体。[288][289]这与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采取的一般方法形成鲜明对比,并使外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方在不影响其签发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承认的情况下寻求离岸的决议。[290]

调解和谈判

如果合同包含有效的调解或谈判条款,则当事方通常必须遵守合同开始仲裁或诉讼之前指定的调解或谈判程序。调解是一种形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旨在解决两个或更多之间的争议派对以友好和非对抗性的方式,通常涉及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或调解者),协助当事方达成和解,该协议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进行注册为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决。通常,法院将继续诉讼,一方成功地宣布存在有效的调解或谈判协议。[299]如果当事方无法达成调解的解决方案,通常允许被任命为调解员的个人按照混合调解 - 竞标条款作为仲裁员。[288][289]

通常,根据其法律,可以将介导的和解记录为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并登记介导的和解的登记足以保留任何解决相同事项的任何仲裁或司法诉讼。[299]尽管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通常在第三国有执行新加坡调解大会。国际合同纠纷中的中介解决方案称为国际和解协议,在新加坡公约适用的管辖权中,在其他成员国签订的国际和解协议可以由国内执行法院登记。[300]此外,在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将申请公约将继续诉讼,因为他们满意的是,另一个州的法律管辖的有效调解协议涵盖了争议的主题,并且根据《公约》注册的国际和解协议将足以排除该临时性国内司法或仲裁程序。[300]

承认离岸判决

虽然仲裁裁决和中介或谈判的和解总是根据仲裁或调解条款颁发,但法院的判决通常是在没有独家选择法院协议甚至明确选择法律协议的情况下颁布的,该协议是另一份法院的法院法院。国家可以推断发行法院管辖权的合法性。因此,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已制定法律标准化了在没有专属选择法院协议的情况下,在近海判决中承认和执行离岸判决的程序。例如,仅适用于法律部长决定的国家,新加坡对1959年外国判决法的互惠执行可能会互动,规定判决债权人可以适用于高等法院登记外国判决,目的是在新加坡执法。[301]同样,大多数美国州和领土制定的《统一的外国货币判决承认法》规定了从美国以外的判决[302]尽管《外国判决法》统一的执法规定了其他美国州和领土发行的判决。[303]

海牙判决公约在没有有效的论坛选择条款的情况下,尚未生效的2019年尚未生效的2019年为识别离岸商业判断的统一框架提供了统一的框架。[304]该公约以海牙选择法院公约为基础,并类似地排除了诸如家庭法,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破产和其他公约所涵盖的事项(例如仲裁,法院协议,核损害责任,智力,智力,智力责任,财产,合法人的存在等)。《公约》第5条规定,在某些要求下的海上判决。[304]

合同类型

电子合同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相应的出现电子商务以及电子证券交易,电子合同在二十世纪的前二十年中升起。许多司法管辖区通过了电子签名法,使电子合同和签名在法律上与纸质合同有效。在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实施《联合国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和《联合国通讯模型法律有关电子转移记录的法律)提供了电子记录,签名和合同的有效性,同时还规定了针对电子转移记录的特定标准。[305]为了促进和简化电子合同和相关文件的使用,该法案规定了对电子签名的广泛认可,并明确宣布电子文件满足对“书面”合同或其他文件的任何法律要求。[305]同样,《 2017年新西兰合同和商法法》第三节将与承认电子合同有关的规定编码。[306]在印度,电子合同受《印度合同法》(1872年)的管辖,根据某些条件在制定有效联系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而《信息技术法》(2000年)尤其是在线合同的有效性的进一步规定。[307]在某些美国州,电子邮件交易所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Q]

电子合同的新兴类别是智能合约,由计算机程序;电脑程序或a交易协议能够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自动执行,控制或记录与法律相关的事件和行动。[310][311][312][313]智能合同的目标是减少受信任中间人,仲裁和执行费用,欺诈损失以及减少恶意和意外例外的需求。[314][311]许多美国国家已通过立法明确授权使用智能合约,例如亚利桑那州[315]内华达州,[316]田纳西州,[317]怀俄明州,[318]和爱荷华州。[319]

标准表格合同

标准表格合同是一方使用标准模板提供合同文本的合同,因此使另一方没有机会谈判其条款。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崛起ClickWrap/收缩包裹合同服务条款需要哪些软件产品的消费者签名才能使用智能手机,计算机和其他依赖软件的设备等产品;但是,无论在任何地方都有不平等的情况,标准表格合同是常见的议价能力在协议的各方之间。这样的合同通常包含”样板子句“由党派起草更大的议价能力,较弱的议价能力的政党无法谈判。粘附合同因此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320][321][322]

每个司法管辖区都采取自己的方法来确定标准表格合同是否是不合情理的粘附合同。

加拿大

不合情理的学说限制了“因不平等的不平等协议的可执行性议价能力”。[323]加拿大法院采用的不合情理性测试是确定合同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讨价还价权的不平等,如果是,这种不平等是否导致合同是对当事方的“即兴交易”,那么较少的议价能力。[323][324]如果一方在谈判合同的同时无法充分保护其利益,而即兴标准则满足了合同“过于优势,则“不适当地利用更强大的一方或不利的不利者”,就满足了一方的不平等标准。[323]必须根据合同的成立时间来衡量即兴表演,并涉及上下文评估“是否已经实现了不平等现象的不平等现像或不平等现象的潜在优势或劣势”。[323]

阿根廷

根据该国第1119条的《民事和商业法》第1119条,“对物体或有效造成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严重失衡,损害消费者”的条款被认为是虐待条款;[325][326]而且,根据该国消费者保护法第37条,此类条款在阿根廷通常无法执行。[327]同样,西班牙和墨西哥的消费者保护法都限制了此类术语的可执行性。[328][322]

英国

1977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法通过限制某些人的运营和合法性来调节合同合同条款。它扩展到几乎所有形式的合同,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限制免责声明责任。该条款扩展到实际合同条款和构成合同义务的通知。

该法令将不包括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无效或违反合理性,具体取决于声称被排除的义务的性质,以及是否声称排除或限制业务责任的当事方,对一项行事消费者.

通常与1999年消费者合同条例中的不公平条款法定工具1999号2083),[329]以及1979年销售商品法1982年商品和服务供应法.

货运和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和乘客的运输合同均遵守各种不同的规定国际法并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目前,国际一级适用于海上,土地和航空运输的运输合同。关于海上运输,Hague-Visby规则目前,在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统治着海上商品运输的合同。在新加坡和英国,海上法案运输货物的每一个规定都将海格·维斯比规则应用于海上的国内货物运输。[330][331]同样,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提供标准化的条款,用于运输乘客行李的空中行李。目前,通过各种国内和国际法律管辖过,通过空中和有关乘客国际乘客国际运输的国际运输的法律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为了统一有关运输合同的国际法复杂制度,成员东南亚协会已经通过了关于多模式运输的东盟框架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管理集团内多模式运输合同的标准化条款。[3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CCPRC)为多模式运输合同制定了类似的规定。[333]CCPRC和东盟框架都规定了主要的多模式运输运营商对所携带的货物的损害或损失承担总体合同责任,并为运输合同的特定腿部运营商提供了作为主要多模式运营商的代理。[333][332]在中国,《民法典》第九章还提供了通过每种运输方式运输乘客和商品的标准条款。[334]

关于海上运输,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还维护有关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这些规定通常规定禁止合同”通过游戏或下注“并规定特殊规则双重保险,确定存在可保险利益并管理必须包括海事保险单的规定。[335][336]

在欧洲,乘铁路运输的国际乘客由民间。CIV建立了管理乘客运输的条款以及任何随附的文章(手提行李,注册行李,车辆和拖车)和活动物。旅行者负责对动物及其手提行李进行全面监督。

在某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合同承运人(他们根据私人合同运输商品或个人)和普通载体(通常有义务运输任何乘客或货物)。在一些欧洲民法司法管辖区中,同等概念被称为公共承运人。虽然合同承运人与客户协商合同,并(受到国际公约)能够分配责任和拒绝客户仅受消费者保护或反歧视法律的约束,但公共承运人对货物和乘客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可能不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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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 ^例如,《守则》第1条规定:“在没有任何适用立法的情况下法官应根据风俗并根据伊斯兰法的原则失败。”[14]
  2. ^例如,同意出售一分钱的汽车可能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47]
  3. ^在澳大利亚,适用《商品法》的销售和存储。[56]
  4. ^例如,拍卖中的竞标或响应单方面的要约。
  5. ^例如,一个人不在管理和处置其财产
  6. ^由于当事方的事实情况或行为,可以暗示此类条款。如果是BP炼油厂(Westernport)Pty Ltd v shire of Hastings[60]英国枢密院在澳大利亚的上诉中,提出了五阶段的测试,以确定案件事实可能意味着条款的情况。经典测试是“业务疗效测试”和“官员旁观者测试”。根据最初提出的“业务疗效测试”Moorcock[1889],将暗示赋予合同业务效力所需的最低条款。在官员旁观者测试下(命名为南部铸造厂(1926)有限公司[1940],但实际上起源于Reigate诉Union Manufacturing Co(Ramsbottom)Ltd[1918]),只有在聆听合同谈判的“犯罪旁观者”表明将当事方迅速同意时,才能暗示一个术语。这些测试之间的差异值得怀疑。
  7. ^原则的第1.4条认识到国内法律的适用性
  8. ^请注意,本节在学者中引起了关于“单方面”和“无用”的含义的激烈辩论。一些人认为,在本节中包含两个术语表明了起草者的渴望,即他们的含义不同。这将使一些承诺是单方面的,但不是免费的。马丁·霍格(Martin Hogg)都特别讨论了这一论点(爱丁堡大学) 和乔·汤姆森(Joe Thomson)格拉斯哥大学)在文章中苏格兰法律时间(新闻)分别在1998年和1997年。
  9. ^中华民国管理的地区包括:
  10. ^定义为“任何形式呈现其中包含的内容,能够以有形形式表示,例如书面协议,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或类似的形式”
  11. ^“合同的内容应由双方同意,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每个一方的名称或实体名称和域名;⁠(2)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格或报酬;⁠(6)期间,地点和绩效方式;⁠(7)默认负债;和⁠(8)纠纷解决方案。结束合同时,模型合同。”[205]
  12. ^“同意是由要约的会议以及对事物的接受以及要构成合同的原因的认可。要约必须确定和接受绝对。(第1319条)[219]
  13. ^所有不在男性贸易之外的事物,包括未来的事物,可能是合同的对象。所有不违反的权利也可能是合同的对象……所有违反法律,道德,良好的习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服务也可能是合同的对象(第1347条)[220]
  14. ^“在繁重的合同中,原因是,对于每个缔约方来说,另一方是事物或服务的审议或承诺;在薪酬或赔偿金中,有报酬的服务或福利;在纯粹的福利合同中,仅仅恩人的自由度”(第1350条)[221]
  15. ^那些哈纳菲的人,沙菲,一些汉巴利,以及伊玛米·什叶派学校
  16. ^著名的例子包括贷款行为中的真相[274]以及《消费者租赁法》和《房屋所有权公平保护法》中的规定。[273]
  17. ^例如,纽约法院在2016年裁定,只要“合同的内容和订阅符合理事法规的所有要求”,并根据《管理法规》的所有要求,并根据《电子通信和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通信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和记录法(ESRA)。[30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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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